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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 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 《攀枝花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1 月 18 日 — 1 — 攀枝花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聚焦聚力抓项目促投资,规范有序推动重点项 目加快实施,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市重点项目申报确 定、组织实施、协调保障、管理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符合法律法规、产 业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范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等,对全 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支撑引领和导向示范作用,经市政府审定并 发布的项目。 第四.条 市重点项目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科学 筛选、动态调整,协同联动、优先保障”的原则,实行项目全周 期闭环管理。 第五.条 县(区)、钒钛高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及市直有关 部门牵头负责所申报市重点项目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市发展 改革委履行全市重点项目的统筹、协调、服务职能。市直相关行 业部门按职能职责做好重点项目管理指导和服务保障。 — 2 — 第二章 第六条 项目确定 市重点项目包括: (一)国家、省在我市境内布局的重大项目。 (二)传统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 (三)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发展重大项目。 (四)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重大项目。 (五)民生、社会事业、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重大项目。 (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符合省市重大战 略实施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有 关部门于每年 9 月底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下一年度省市重点项 目。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 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与市级有关 部门(单位)会商会审,征求相关市领导和市级部门意见后,研 究提出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并筛选一批具有战略性、功能性、 支撑性的重大项目为市级重点推进项目。对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 重点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纳入市重点项目 建议名单。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按程序经市政府审定后印发。 第九条 市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对因市场发 生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或相关单位推动不力等不能正常实施的 — 3 — 项目,由申报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委书面说明情况,市发展改革委 收集汇总报市政府同意后调整出市重点项目名单;对条件成熟且 符合市重点项目申报要求的项目,可按程序增列入市重点项目名 单。 市重点项目需包含同年省重点项目,并按省重点项目中期调 整结果进行相应调整。中期调整结果纳入重点项目推进“红黑榜” 通报,对中期调整退出多投资贡献少的申报单位予以扣减下一年 申报额度等负面约束。 第十条 不符合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相关规划和生态环境 保护要求的项目,用地粗放浪费、投入产出比低的项目,商业开 发类房地产项目和无关联小项目打捆形成的项目,不得列为市重 点项目。纳入市重点项目的,确保项目资金足额落实到位,不留 缺口,不得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第三章 第十一条 组织实施 市重点项目按照加快前期、新开工、续建、竣工 四个批次组织实施。推动加快前期批次项目提高成熟度,争取 2 至 3 年实现开工;新开工批次项目加快完成前期工作,当年开工 建设;续建批次项目加快实施,达到预期工程形象进度;竣工批 次项目当年建成,尽快投入使用发挥效益。 第十二条 — 4 — 市重点项目业主作为实施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筹措建设资金,完善前期手续,落实建设条件,加快项目实 施。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 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 鼓励推行代建制。 第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 关部门作为组织、督促市重点项目实施的管理主体,分级分类统 筹项目谋划生成、滚动储备、筛选申报、推动实施、跟踪督促等 工作。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营造良好的项目建 设环境,做好协调调度、外部配套、安全监管、社会稳定、应急 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审批、要素保障部门负责指导项目业主做好 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为项目审批、要素保障提供便利化服务。 审批部门开辟审批“绿色通道”,依照审批事项清单,通过投资项 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使用项目代码在线并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归集审批信息。要素保障部门加大向国家、省争取力度,创新和 完善市重点项目用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能耗指标、水 电油气运和材料等方面支持政策措施。统计部门负责做好市重点 项目统计入库的指导、督促工作。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市重点 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组织进行验收。 第四章 工作机制 — 5 — 第十五条 完善重大项目谋划储备机制。精准对接国家、省 重点投向,谋划储备一批基础性、战略性、引领性、全局性的重 大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且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可优 先列为市重点项目。列入重点项目并开展前期工作的,应作为重 大经济事项,纳入市委市政府决策内容。 第十六条 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和重点项目推进对 接机制。各级经济合作、发展改革部门加强沟通协同,会同经济 和信息、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提前介入, 强化服务指导,协同做好签约重大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审 批(核准/备案)、建设用地报批和供应、要素配套等。项目成 熟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优先列为市重点项目。 第十七条 完善项目调度机制。市重点项目管理主体按照要 求,及时准确报送项目推进信息。市发展改革委开展市重点项目 月调度工作,按月通报项目推进情况。 第十八条 完善分级协调服务机制。实行协同联动推进,县 (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定期收集项 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一般性问题由各地各部门按职 责及时解决,需市级层面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共性问题报请市 级牵头领导或分管领导研究解决,需省级层面协调解决事项由市 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单位及时报省发展改革委专题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 6 — 实行市级领导联系机制。明确市级重点推进项目 的联系市级领导。市领导联系重点推进项目实行“五个一”推进机 制,即:一个市级重点推进项目、一名市领导牵头、一个部门主 抓、一套班子落实、一个方案实施。市领导联系市级重点推进项 目方案由市发展改革委商市委目标绩效办提出,报市委、市政府 审定。 第二十条 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市、县(区)、钒钛高新区 发展改革部门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市重点项目相 关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于单位和个人在推进市 重点项目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客观因素,未达到 预期效果、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探索失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 容错。可及时进行纠正的,依法依规整改到位。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服务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争取和安排有关财政资金 时,对符合条件的市重点项目予以倾斜支持。涉及市重点项目建 设资金筹措的有关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项目建设进度要求, 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三条 每年在市财政专项经费中安排市重点项目前 期工作经费,支持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咨询评估等 工作。前期工作经费是为项目作前期准备,不作为确定重点项目 — 7 — 的必然条件。各地各部门相应加大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入。 第二十四条 做好市重点项目融资服务。 (一)鼓励直接融资。鼓励市重点项目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 体系,依法依规发行债券和上市挂牌筹集建设资金。支持符合条 件的市重点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基 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鼓励保险资金 规范有序参与市重点项目建设。 (二)加大金融服务力度。开展综合金融服务,搭建银政企 对接平台。深化财政金融互动,加大融资奖补政策力度。驻攀银 行业金融机构争取省分行加大对攀枝花信贷支持,增加信贷投放 规模;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和产品,探索债贷组合、投贷联动等新 模式,盘活信贷存量,拓宽重点项目融资渠道。 (三)发挥国资国企作用。鼓励地方国企聚焦主责主业,积 极以市场化方式参与和支持市重点项目建设。 第二十五条 优先保障市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坚持节约集约 用地原则,优先利用存量土地、闲置土地。自然资源部门要做好 市重点项目用地计划安排和土地报批工作,每年新增建设用地指 标,应当优先满足市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要。支持单独选址的能 源、交通、水利、产业等市重点项目申报省重点项目,以获得省 用地计划指标。因未及时实施征收、拆迁、开发利用造成土地闲 置浪费、粗放低效的,责令限期整改;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予以 — 8 — 处理。 第二十六条 落实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项目环评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一批、承诺审批一批、加快推进一批 管理。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督导通报 开展市重点项目督导。动态跟踪项目推进情况, 及时督促指导项目建设,推动存在问题整改落实。 第二十八条 开展“红黑榜”通报。按季度对市重点项目推进 情况进行量化评分排序,确定“红黑榜”名单。对第四季度进入“红 榜”且在前三季度未进入过“黑榜”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 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给予政策激励;对年度内两次及以 上进入“黑榜”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 关部门进行约谈,督促查漏补缺、整改提升。 第二十九条 每年度对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 会、市直有关部门推进市重点项目工作及成效进行综合评估。根 据评估结果,评选市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先进县(区)、先进市直 部门和先进个人,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表扬。对市重点项目推进 工作先进个人,同等条件下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教育培训等 方面给予倾斜。 — 9 — 第七章 第三十条 附则 本办法自 2023 年 2 月 18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附件:申报市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标准 — 10 — 附件 申报市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标准 类别 主要领域 总投资 (一)交通基础设施 1.机场 1亿 元 及 以 上 2.铁路 2亿 元 及 以 上 3.高速公路 2亿 元 及 以 上 4.普通省道及干线公路 1亿 元 及 以 上 5.内河水运(港口、码头、航道及航电枢纽) 1 亿 元 及 以 上 一、基础设施项目 ( 二 ) 能 源 基 础 设 施 2000万 元 及 以 上 5000万 元 及 以 上 (三)水利基础设施 ( 四 ) 城 镇 基 础 设 施 ( 含 新型城 镇 化建 2000万 元 及 以 上 设) 2000万 元 及 以 上 (五)园区基础设施 (六 )新 型 基 础设 施(含信息基础设施、融 2000万 元 及 以 上 合基础设施、创新基础设施) 1亿 元 及 以 上 (一)制造业 二、产业项目(其 5000万 元 及 以 上 (二)现代服务业 中,战略性新兴产 5000万 元 及 以 上 (三)能源产业 业不受规模限制) 5000万 元 及 以 上 (四)现代农业 2000万 元 及 以 上 (一)文化、体育 三、民生工程及社 2000万 元 及 以 上 (二)教育、医疗卫生、社会服务 会事业项目 2000万 元 及 以 上 (三)防灾救灾、应急救援等 四、生态建设和环 ( 一)生态修复、环境整治(含流域治理) 不受规模限制 境保护项目 5000万 元 及 以 上 (二)资源循环利用等 备 注:申报市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原则不低于上述标准。根据攀枝花经济社会发 展情况,若需调整投资规模标准,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报审后另行印发。 —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