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办事指南(普通技工学校合并审批).docx
审批办事指南 (格式文本) 一、许可名称 普通技工学校合并审批。 二、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 修正)》; ( 三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实 施 条 例 (2021 修订)》 ; (四)《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 可的决定》(国务院令 412 号) ;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 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 号); (六)《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2014 修正); (七)《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职业能 力建设行政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辽人社发〔2014〕2 号); (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 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 号); (九)《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23 号); (十)《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 技工院校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15〕19 号) ; (十一)《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 的决定》(辽政发〔2018〕35 号)。 三、审批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和标准: (一)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 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 号)《辽宁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技工院校管理办法> 的通知》(辽人社发〔2015〕19 号)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人是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 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技工学校的,应当签订 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 式等。申请中外合作举办技工学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相关规定; (三)具备与举办学校的层次、类型、规模相适应的经 济实力,其净资产或者资金能够满足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四)有明确的学校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五)聘任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 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 级)、资质; (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 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审批标准 (一)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 办的技工学校。 (二)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 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 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三)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 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 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 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四)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 书”制度。 (五)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 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 3 年以 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其他校级领导应具 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 资格。 (六)技工学校设立 3 年内培养规模应达到 1600 人。 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 800 人以上,年职业培训规模 800 人次以上。学校应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设置专业,常 设专业不少于 3 个。 (七)必须拥有符合消防、卫生条件且与办学规模相适 应的固定办学场地,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 3 万平方 米(约 45 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 1.8 万平方米,生均校 舍建筑面积不少于 20 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 面积不少于 0.5 万平方米。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 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其中:自有房产 不低于 1000 平方米,注册资金不少于 1000 万元, (八)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 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实习、实验设 备总值不少于 300 万元。 (九)技工学校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 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和运动场所; 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 络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 (十)技工学校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 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学制教育师生比应不低于 1:20。兼职 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具有企业实践经验 的教师应占教师队伍总数的 20%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 习指导教师总数应不低于教师总数的 70%。 (十一)技工学校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学历要求,专任 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相关 专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其中,具备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 的应不低于 30%。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能以 上职业资格。 (十二)技工学校应具有与培养规模相适应的日常运行、 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师资培训等稳定可靠的办学经费保障。 办学经费(含生均经费等)标准不低于当地同类学校标准。 (十三)技工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应设置与技能 人才培养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行政后勤服务、招生就业及培 训工作等管理机构,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 (十四)技工学校须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安全责任 制度,保证学生日常生活、学习和实习安全。技工学校须制 定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 (十五)技工学校应重视德育和学生管理工作,开展多 种形式的学生思想品德教育。 (十六)技工学校应配有与所设专业相配套的教学文件 和教材。实习课时应不低于教学总课时的 50%。 (十七)技工学校应建立校企合作办学制度。建立由有 关部门、行业、企业和学校组成的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每 个专业应有相应的合作企业。 五、申请材料 根据设立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人(单位)组织开展调 研论证后,申请提报以下要件: 1.沈阳市技工学校合并审批表(一式四份)。 2.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当地生源情况;当地经济社 会发展对技能人才需求情况;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 证书制度情况;领导班子情况;培养规模情况;办学场地情 况;实训设备情况;生活设施、体育设施和软硬件设施情况; 师资队伍情况等。 3.举办者的法人资格有效证明文件;联合办学的,应提 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 4.学校章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 人员名单、履历及其他相关材料。 5.学校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部门职能;教学管理制度、 学生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各项突 发事件应急预案、校企合作办学制度等。 6.拟设专业情况,包括:主体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拟用教材等。 7.设备配备情况,包括:实习、实验设备(配备)明细 等。 8.办学场地证明材料,包括:办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 房屋产权证、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 书、食堂卫生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其中,租赁场 地的,应提交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场地 使用协议,租赁期不得少于 6 年;学校规划平面图。 9.资产有效证明材料,包括:举办者出资办学的资金来 源、资金数额、有效验资报告(含帐户存款、实物评估作价、 除土地使用权外的无形资产投资额) ,并载明产权。 10.校长、教师、财会人员情况,包括:校长、拟聘教职 工、财会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 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 等。 11.学校合并书面申请。 12.合并后学校的预先核名通知书。 13.合并前各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关于学校合并的决议。 六、申办流程 申请→受理→专家评估勘验→结果公示→公示期满无异 议→审核通过→发文批复→颁发许可证(正、副本) →备案开 通→存档。 七、办理时限 30 个工作日。 八、受理方式 线下申请: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北大街 16 号事业单位培 训教育处窗口 1101 室; 咨询电话:024-22539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