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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西部食品公司肉类联合加工厂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1〕3308号)盖章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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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珠环责改字〔2021〕3308 号 珠海市西部食品公司肉类联合加工厂: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4007079928598 法定代表人:李玉良 地址: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小林和兴中路 178 号 我局于 2021 年 5 月 7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载明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为《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6-2001》,肉类加 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7-92。当日你公司废水处理站总排放口(编号为:JW-WS-0716-1) 排放废水中总大肠菌群数监测值为 9.2✕104 个/L,超过你公司所允许排放的浓度限值(总大肠菌群 数标准限值为 3000 个/L),总大肠菌群数超标 29.7 倍。你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排污单位超过许可 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建设项目审批、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证等资料; 2、现场检查笔录;3、现场照片;4、监测报告(编号:A2200347454131C)及配套资质材料等证据 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 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超过许可排放浓度 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将在 30 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超过许可排放浓 度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及《排污许可 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 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强制执行。 此页无正文。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1 年 6 月 30 日 (地址:珠海市金湾区市民服务中心 C1 栋 209 室 电话:0756-726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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