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137号(达汉电子).doc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15]137 号 珠海达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404000019060 组织机构代码:789442374 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弄工业区珠海澳特香料发展有限公司厂房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余新春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5 年 8 月 5 日及 2015 年 8 月 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 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楼顶酸性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风机 正常开启,循环水泵未开启,喷淋塔内未见水喷淋,相对应的电镀线和蚀刻线正 在生产,现场有工人在作业。 以上事实, 有 2015 年 8 月 5 日现场检查笔录、2015 年 8 月 7 日调查询问笔 录、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违改字[2015]3143 号)、 现场检查照片、关于珠海达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 见的函、《珠海大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专家组评审意 见、关于珠海达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1 万平方米线路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 护验收的意见、企业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 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 2015 年 9 月 7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珠环罚告字[2015]48 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 2015 年 9 月 11 日向我局提出陈 述申辩如下:1、8 月 5 日检查时公司楼顶酸性废气处理设施是正常开启的,后 经检查发现不正常运行的原因是:循环水泵中轴承磨损,未能及时发现,而导致 了废气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失误。8 月 6 日公司就更换了新的循环水泵保证 废气设施正常运行;2、对楼顶酸性废气塔我们每天都有巡检表签到,并对废气 塔是否正常运转做检查,按时添加处理药剂。由于贵局检查时正直夜晚,未能及 时维修,对此深表歉意。其实,公司对环保要求都是彻底贯彻执行,及时纠错, 确保达标;3、公司目前形势十分严峻,正在生死线上挣扎,资金严重短缺,无 力承担此罚款。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所述事实不属于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 事由,因此,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及《珠 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第五条第三款 第四项第二目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 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 6 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