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教育局安全生产权责清单目录.xls
鞍山市教育局安全生产权责清单目录 序 号 1 2 责任部 门 部门职责 权责事项 设定依据 追责情形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令第23号) 教育部令第23号)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 第六十一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 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 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 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 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 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 ,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制定学校安全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 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 工作考核目标 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对学校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 市教育 学 校 安 全 安 全 工 作 的 检 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局 监督管理 查 指 导 , 督 促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 学校建立健全 并落实安全管 2.关于印发《鞍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市直有关部门安全 理制度。 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鞍安委发〔2022〕8号) 第二条(七)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 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各类学 校(含幼儿园,不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下同)的安全管理工作 ,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落实事故防 范措施。负责直属院校安全监督管理。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令第23号)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教育部令第23号)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十一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 建立安全工作 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 责 任 制 和 事 故 ,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 责任追究制, 市教育 安 全 事 故 2.关于印发《鞍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市直有关部门安全 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 及时消除安全 局 调查 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 隐 患 , 指 导 学 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鞍安委发〔2022〕8号) 第二条(七)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 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 校妥善处理学 负责教育系统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依法参与教育系统有关事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伤害事故。 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 备注 鞍山市教育局安全生产权责清单目录 序 号 3 责任部 门 部门职责 权责事项 设定依据 追责情形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令第23号)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教育部令第23号)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 第六十一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 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 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 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 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 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 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 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 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 组 织 学 校 有 针 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 性 地 开 展 学 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市教育 第四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 安全教育 生 安 全 教 育 , 局 不 断 提 高 教 育 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 安全管理培训。 实效。 2.关于印发《鞍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市直有关部门安全 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鞍安委发〔2022〕8号) 第二条(七)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 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安 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支持、指导高等院校开展安全学科建设和安全专业人才培养。 4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令第23号)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教育部令第23号)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 第六十一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 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 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 度; 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 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 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 指 导 、 监 督 下 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 市教育 级教育行政部 安全管理 2.关于印发《鞍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市直有关部门安全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局 门和学校开展 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鞍安委发〔2022〕8号) 安全工作。 第二条(七)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 指导各类学校加强教学活动、社会实践活动以及实验室等重点场所 的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 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 负责各类学校校园内生产经营活动场所安全监管工作,组织查处将 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 经营场所等违法违规行为。 备注 鞍山市教育局安全生产权责清单目录 序 号 责任部 门 5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 教育部令第23号) 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 第六十一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 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 建 立 健 全 校 车 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 安全管理工作 2.关于印发《鞍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市直有关部门安全 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 协调机制,督 市教育 校 车 安 全 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鞍安委发〔2022〕8号) 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 促、指导学校 局 管理 第二条(七)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 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 建立健全并落 负责校车安全管理有关工作。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校车安全管 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指导各级 理制度。 教育部门推动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的工作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 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的督导检查 。 部门职责 权责事项 设定依据 追责情形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