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原山东省司法厅部门决算.pdf
2018 年 度 原山东省司法厅 部门决算 — 1 — 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18 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2018 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 2 —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九、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 3 —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 4 — 一、部门职责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将原 山东省司法厅、原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职责整合,重新 组建山东省司法厅。原山东省司法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职 责是: 1、贯彻执行司法行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 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司法行政工作规划、政策并 组织实施。 2、管理全省监狱工作。 3、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戒毒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4、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社区矫正工作。 5、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6、负责拟定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和全民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 织实施;指导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7、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律师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8、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9、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司法所、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室建设和 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安置帮教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 理工作;配合人民法院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 10、按规定承担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工作。 11、负责全省仲裁委员会登记工作。 12、负责全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 — 5 — 13、监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 14、负责组织指导全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 15、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 作。 16、负责协同推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17、负责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负 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 限,协管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 18、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从决算单位构成看,原山东省司法厅部门决算包括:原厅机 关本级决算、厅属事业单位决算。 纳入原山东省司法厅 2018 年度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 位 3 个,包括: 1、原山东省司法厅机关 2、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 3、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 6 — 第二部分 2018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表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第三部分 2018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情 况 说 明 — 16 —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 年度收、支总计 29054.13 万元。与 2017 年相比,收、 支总计各增加 3179.66 万元,增长 12.3%。主要是公共安全(类) 支出中的在职人员经费增加。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 19096.32 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 14965.57 万元,占 78.4%;事业收入 2963 万元,占 15.5%;其他收入 1167.75 万元,占 6.1%。 — 17 —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 21111.43 万元,其中:基本支出 11013.22 万 元,占 52.2%;项目支出 10098.21 万元,占 47.8%。 — 18 —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 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计 22636.16 万元。与 2017 年相 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 2755.42 万元,增长 13.9%。主 要原因是公共安全(类)支出中的在职人员经费增加。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8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14424.69 万元,占本 年支出合计的 68.3%。与 2017 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 出增加 2320.91 万元,增长 19.2%。主要是公共安全(类)支出 中的在职人员经费增加。 — 19 —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8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14424.69 万元,主要 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类)支出 6248.3 万元,占 43.3%;教 育(类)支出 6550.46 万元,占 45.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 支出 1174.91 万元, 占 8.1%;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 支出 217.61 万元,占 1.5%;住房保障(类)支出 248.41 万元,占 1.7%。 — 20 —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8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 11023 万元, 支出决算为 14424.69 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 130.9%。决算数大 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公共安全(类)支出中的在职人员经 费增加。其中: 1、公共安全(类)司法(款)行政运行(项)。主要反映 用于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支出、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年初预算为 3033.2 万元,支出决算为 3687.62 万元,完成年初预 算的 121.6%。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主要原因是人员支出增加, 年中追加安排部分财政拨款预算。公共安全(类)司法(款)普 — 21 — 法宣传(项)。主要反映用于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普法宣传的支出。 年初预算为 134 万元,支出决算为 129.88 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 96.9%,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主要原因是项目支出结余,年底收 回结余部分财政拨款预算。公共安全(类)司法(款)法律援助 (项)。主要反映用于法律援助工作支出。年初预算为 190 万元, 支出决算为 207.02 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 109.0%,决算数大于 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根据法律援助办案工作需要,年中调整安排 部分财政拨款预算。公共安全(类)司法(款)司法统一考试(项) 。 主要反映用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支出。 年初预算为 280 万元, 支出决算为 179.06 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 64.0%,决算数小于预 算数的主要原因是项目支出结余,年底收回结余部分财政拨款预 算。公共安全(类)司法(款)社区矫正(项)。主要反映用于 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 20 万元,支出决算为 13.23 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 66.2%,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 项目支出结余,年底收回结余部分财政拨款预算。公共安全(类) 司法(款)其他司法支出(项)。主要反映用于基层司法业务、 公证律师管理、司法鉴定等项目支出。年初预算为 792 万元,支 出决算为 2031.48 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 256.5%,决算数大于预 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根据所属学院章丘校区提升改造需要,年中调 整安排部分财政拨款预算。 2、教育(类)职业教育(款)高等职业教育(项)。主要 反映用于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各项支出。年初预算为 4955 万元,支出决算为 6550.46 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 132.2%,决算 — 22 — 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根据章丘校区提升改造工程建设规划, 年中追加安排部分财政拨款预算。 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 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主要反映用于部门行政单位(及参 公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等人员支出。年初预算为 765 万元, 支出决算为 760.6 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 99.4%,决算数与预算 数基本持平。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项),主要反映用于部门在职 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等人员支出。年初预算为 275.12 万元,支 出决算为 274.5 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 99.8%。决算数与预算数 基本持平。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 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项),主要反映用于部门在职人员职 业年金缴费等人员支出。年初预算为 110.05 万元,支出决算为 109.81 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 99.8%,决算数与预算数基本持平。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主要反映用 于死亡抚恤金支出,年初预算为 0 万元,支出决算为 15 万元,决 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死亡抚恤支出增加,年中追加安排 部分财政拨款预算。 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 单位医疗(项),主要反映用于缴纳行政单位医疗保险等支出。 年初预算为 207.21 万元,支出决算为 207.21 万元,完成年初预 算的 100%,决算数与预算数基本持平。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主要反映用于缴 — 23 — 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等支出。年初预算为 10.4 万元,支出决算为 10.4 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 100%,决算数与预算数基本持平。 5、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主要 反映用于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支出。年初预算为 251.02 万元,支 出决算为 248.41 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 99.0%,决算数与预算数 基本持平。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8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 9615.3 万元, 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人员经费 8351.04 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 奖金、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 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 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奖励 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公用经费 1264.26 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 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 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 务接待费、被装购置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 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8 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年初结转和结余 0 万元, 本年收入 3200 万元,本年支出 3200 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 0 万 — 24 — 元。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其他(类)其他政府性基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 (款)其他政府性基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项)。 主要反映用于学院章丘校区提升改造项目支出。年初预算为 0 万 元,支出决算为 3200 万元。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主要原因是学 院增加章丘校区提升改造项目支出,年中追加安排部分政府性基 金预算财政拨款。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及增减变动原因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范围包括原山东省 司法厅机关及其所属预算单位,共 3 个预算单位。2018 年度一般 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数为 38.83 万元,完成年初 预算的 53.1%,其中:因公出国(境)费 6.78 万元,完成年初预 算的 22.6%;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9.73 万元,完成年初 预算的 82.6%;公务接待费 2.32 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 32.7%。 2018 年“三公”经费决算比年初预算数减少 34.27 万元,主 要原因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厉行节约,从严控制 支出。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减少 23.22 万元、公务用车购置 及运行费减少 6.27 万元、公务接待费减少 4.78 万元。因公出国 (境)费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公务次数, 压减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减少的主要原因 是进一步规范车辆使用管理,降低公务用车使用频率,压减公务 — 25 — 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进一步压缩接 待费用开支,严格控制接待数量和接待标准。 (二)“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因公出国(境)费决算数为 6.78 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 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数的 9.3%。2018 年使用财政拨款安排原 山东省司法厅等单位,因公出国(境)团组 2 个,累计 1 人次。开 支内容包括: 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 公杂费等。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决算数为 29.73 万元,占一般 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数的 40.7%。其中:公务用车 购置费支出 0 万元,2018 年原山东省司法厅等单位使用财政拨款 购置公务用车 0 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29.74 万元,主要用于 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2018 年 原山东省司法厅等单位财政拨款开支运行维护费的公务用车保有 量为 24 辆。 3、公务接待费决算数为 2.32 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 款“三公”经费总数的 3.2%。2018 年公务接待全部为国内公务接 待,主要用于接受有关部门检查指导以及本系统外省单位考察等 发生的接待支出,共计接待 24 批次、121 人次。 九、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8 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 721.96 万元,比年初预算数 — 26 — 减少 47.04 万元,降低 6.1%,主要原因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八项规 定精神,厉行勤俭节约,反对浪费,进一步压减包括五项经费等 一般性支出在内的运行经费支出。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8 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 2765.17 万元,其中:政府采 购货物支出 1415.32 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 380.12 万元、政府 采购服务支出 969.73 万元。 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 1865.2 万元, 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 67.5%,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 752.21 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 27.2%。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部门(单位)共有车辆 24 辆,其 中,符合规定的领导干部用车 1 辆、机要通信用车 3 辆、执法执 勤用车 4 辆、离退休干部用车 3 辆、其他用车 13 辆,其他用车主 要是公务用车;单位价值 50 万元以上通用设备 4 台(套);单位 价值 100 万元以上专用设备 0 台(套)。 (四)预算绩效情况 1、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我 厅(局)共组织对“系统业务培训”“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等 2 个项目开展了重点绩效评价,评价金额 630 万元。从评价情况来 看,有关项目预算执行及时、有效,绩效目标得到较好实现,绩 效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绩效指标体系建设逐渐丰富和完善,较为 充分反映单位业务培训和法律援助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 27 — 2、以省直部门为主体开展的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以“法律 援助办案补贴”项目为例,该项目绩效评价综合得分 100 分,绩 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绩效评价报告如下: 省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省法律援助中心为原省司法厅下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 定事业编制 9 名(其中管理人员 3 名、专业技术人员 5 名、工勤 技能人员 1 名),配备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内设 2 个职能机 构,分别为综合科、业务科。 依据 2016 年 3 月 14 日《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调整省司法厅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鲁编办〔2016〕33 号), 其职责调整为:负责指派执业律师及其他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 援助事务,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等工作,不再承担监督管理全省法 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项目绩效目标 省中心绩效自评项目共一个,即省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发放 项目。 省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主要用于按照《山东省省级法律援助 办案补贴经费管理办法》支付律师承接省级法律援助案件相关费 — 28 — 用,2018 年省中心省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的绩效目标为提高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管,强化结果运用,将评估结果与办案补贴 发放、案件指派等工作有效结合,建立差别化发放机制,及时足 额地将办案补贴发给承办案件的律师,提高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 件的积极性。 2018 年度省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年初财政下拨数为 190 万元。 2018 年我中心全年共指派案件 490 件,结案 430 件。因在案件质 量评估活动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不予支付补贴 7 件;在案件质量 评估活动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办案律师提出异议,暂停支付补 贴的 2 件;合计支付办案补贴 431 件,共计 207.02 万元。该项目绩 效评价综合得分 100 分。 (三)项目基本内容 法律援助制度是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落实《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山东省法 律援助条例》中关于法律援助范围的规定,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 益的重要途径。省法律援助中心接到省高院的通知辩护函后,指 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案件办理完成后,律师将 结案报告等结案材料交至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合格后,向接受 指派或者接受安排的办案律师支付办案补贴,用以补贴律师办理 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成本。 二、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按照《2018 年度省直机关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要求,省中心 — 29 — 专门成立绩效自评工作小组,由省中心主任担任负责人,各科室 相关工作人员担任评价组成员;根据《山东省省直部门预算管理 绩效综合评价实施方案(试行)》制定了绩效自评工作计划,明 确了部门自评的具体工作内容;确定了评价指标体系,根据通用 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并结合本部门的特点,在一、二、三 级指标内进行科学评价;在自评工作小组的指导和带领下,结合 评价指标体系开展部门财政经费自评工作。在综合运用相关分析 方法的基础上,将各项得分相加,得出项目总分。 三、评价结论情况 (一)评价综合得分及等次 经综合评价,确定山东省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的绩效综 合评分为 100 分,绩效评价等级为“优”。 — 30 — — 31 —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2018 年,省中心省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规范化运用程度 明显提高,取得了较大成效,但总体工作仍然存在一定差距。 主要情况如下:一是法律援助覆盖面仍有待进一步扩大。原 定于 2018 年启动省级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全覆盖工作,我中心也就 相关工作与省法院协商初步达成一致意见。但按照上级部门要求, 该项工作延至 2019 年展开。二是工作站运行需进一步规范。2018 年我中心成立了十几个法律援助工作站,但仅限于在北部战区陆 军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了律师值班试点,安排律师值班,接受法 律咨询,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其他工作站尚未开展律师定期值班 业务,发展不平衡。 五、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提升案件质量。聚焦案件增量提质的难点、痛 点、堵点,创新法律援助的看点、亮点、新点,严格执行已出台 的《省级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实施细则》和《省级法律援助业 务档案管理办法》,推动案件质量同行评估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促进法律援助监管的常态化、质态化、动态化,让受援群众在每 一个法律援助案件中感受到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争取做到省级法律援助刑事案 件全覆盖,实现“应援尽援”的援助效果。完善省直法律援助工 作站运行机制,实现统一标识、统一制度、统一流程、统一标准、 统一上墙“五统一”。省直法律援助工作站运营管理纳入到省级 — 32 — 法律援助整体工作中。 (三)构建“精准法援”格局。统筹省级法律援助“两库” 律师和省直法律援助工作站优势,推动“法律惠民生”工程向纵 深发展,重点围绕农民工、未成年人、残疾人、军人军属、老年 人、妇女等特殊群体,开展法律援助进工地、进军营、进校园、 进监区、进社区等“精准法援”活动。 — 33 —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 34 —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 资金。按现行管理制度,省级部门决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 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 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 取得的收入。包括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 等。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 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 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上 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本年的“财 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经营 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 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 (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 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 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 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 — 35 — 资金。 九、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从 非财政补助结余中分配的事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等。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继续 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十一、基本支出:指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 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单位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工作 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 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四、“三公”经费:指省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 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 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 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 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按规 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 支出。 十五、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 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 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 — 36 — 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 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 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 费用等。 十六、一般公共安全(类)司法(款)行政运行(项):反 映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单位(包括原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的基本支出。 十七、一般公共安全(类)司法(款)普法宣传(项):反 映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单位用于组织各种媒体的宣传、普法装备与 设施、宣传资料、对外宣传、法制作品的审读评审等方面的支出。 十八、一般公共安全(类)司法(款)法律援助(项):反 映司法行政部门事业单位用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支出。 十九、一般公共安全(类)司法(款)司法统一考试(项): 反映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单位用于举办司法统一考试所需的支出。 二十、一般公共安全(类)司法(款)社区矫正(项):反 映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单位用于指导社区矫正工作的调研、督导等 支出。 二十一、一般公共安全(类)司法(款)其他司法支出(项) : 反映司法行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 目支出。 二十二、一般教育(类)职业教育(款)高等职业教育(项) : 反映司法行政部门经国家批准设立的高等职业大学、专科职业教 — 37 — 育等方面支出。 二十三、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 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反映司法行政部门实行归 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 退休经费。 二十四、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 事业单位离退休(项):指反映司法行政部门实行归口管理的事 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二十五、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反映司法行政部 门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支 出。 二十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指反映司法行政部门机 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二十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 (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原山东 省司法厅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 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 的医疗经费。 二十八、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 (款)事业单位医疗(项):指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司法行 政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 — 38 — 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的医疗 经费。 二十九、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 金(项):指反映司法行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 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 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