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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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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 1 关于《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说明 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1】10 号,以下简称《适用规则》)的规定, 结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以下简称《裁量基准》),逐项明确了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 一、《裁量基准》由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裁量基准等五部分组成。“违法行为”是指违法行为名 称,一般为违法行为的概括表述,对违法行为涉及法律条文中多个条、款、项无法概括表述的,采用违反第……条(款、 项)所列行为规定的方式表述。“处罚依据”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条款。“适用情形”按照“从轻”“一 般”“从重”三个类型进行划分。“裁量基准”按照《适用规则》确定的“从轻”“一般”“从重”三种情形明确了具体 的处罚幅度,分别按照 30%以下、30%以上至 70%以下、70%以上的比例计算具体的罚款数额。 二、对法条中表述为“情节严重的,可并处……的罚款(可以处……罚款、对……处……罚款)”等的行政处罚,在 “从轻”“一般”“从重”项下均予以裁量。对法条中表述为“处以……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在“从 轻”“一般”“从重”项下均予以裁量,具体实施可以根据《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综合 裁量。对法条中表述为“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只在“从重”项下予以裁量。对法条中仅规定警告或 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属于无需裁量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进行裁量。 三、《裁量基准》实行动态调整管理制度。对涉及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调整的,河北省市场监 督管理局定期就对应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动态调整并予以公布。对新颁布或者新修订的法律、法规、 规章尚未纳入《裁量基准》的,按照《适用规则》和对应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行政处罚裁量。 四、《裁量基准》中的“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均含本数;“不足”不含本数。 2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目录 1、《公司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4 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8 4、《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2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3 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5 7、《合伙企业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6 8、《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7 9、《个人独资企业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9 10、《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 1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2 12、《个体工商户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3 13、《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4 14、《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5 15、《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6 16、《邮政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7 3 17、《电影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8 18、《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9 19、《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30 20、《反垄断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31 21、《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33 22、《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34 23、《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35 24、《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36 25、《禁止传销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39 26、《直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40 27、《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45 28、《退耕还林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46 29、《军服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47 30、《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48 31、《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55 32、《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56 33、《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60 34、《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61 35、《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64 36、《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68 37、《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69 4 38、《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71 39、《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72 40、《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73 4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74 42、《清洁生产促进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75 43、《循环经济促进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76 44、《节约能源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77 45、《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78 4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79 47、《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80 48、《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81 49、《计量法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82 50、《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85 51、《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90 52、《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91 53、《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92 54、《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94 55、《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96 56、《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98 57、《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99 58、《水效标识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00 5 5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01 60、《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02 61、《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04 62、《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09 63、《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10 64、《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12 65、《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14 66、《认证认可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15 67、《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19 68、《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20 69、《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21 70、《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22 7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24 72、《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25 73、《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26 74、《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27 7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36 76、《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37 7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38 78、《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39 79、《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40 6 80、《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42 81、《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51 8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53 83、《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54 84、《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57 85、《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59 86、《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61 87、《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62 88、《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64 89、《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66 90、《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67 91、《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68 92、《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71 93、《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74 94、《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76 95、《食盐专营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77 96、《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788 97、《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7979 98、《专利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822 99、《专利代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833 100、《河北省专利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855 7 101、《特殊标志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877 102、《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888 103、《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8989 104、《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900 105、《商标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933 106、《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944 107、《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955 108、《价格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966 109、《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977 110、《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55 111、《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66 112、《电力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77 11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88 114、《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121 115、《旅游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133 116、《旅行社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144 117、《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155 118、《拍卖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166 119、《文物保护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177 120、《枪支管理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188 121、《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1919 8 122、《畜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211 123、《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222 124、《人民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233 125、《印刷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244 126、《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255 127、《拍卖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266 128、《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277 129、《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2929 130、《电子商务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300 131、《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344 132、《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355 133、《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366 134、《资产评估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377 135、《公务员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388 136、《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3939 137、《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400 138、《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411 139、《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422 140、《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433 14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444 142、《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466 9 143、《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488 144、《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4949 14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490 10 1、《公司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3 4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 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 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 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 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 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 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 公司登记的。 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 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 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 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 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 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 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 者非货币财产的。 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 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 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 的。 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 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 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 时,不依照规定通知或者 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 公告债权人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虚报注册资本的,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 5%以上 8%以下的 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 登记的,处以 5 万元以上 18.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虚报注册资本的,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 8%以上 12%以下 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 司登记的,处以 18.5 万元以上 36.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虚报注册资本的,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 12%以上 15%以下 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 司登记的,处以 36.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 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从轻 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 5%以上 8%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 8%以上 12%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 12%以上 15%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 5%以上 8%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 8%以上 12%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 12%以上 15%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3.7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处以 3.7 万元以上 7.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处以 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5 6 7 8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 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 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 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 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 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 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 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 公司财产的。 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 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 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 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 者侵占公司财产的。 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 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 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 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料的。 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 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 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 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 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 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 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 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 书,吊销营业执照。 2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 5%以上 6.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 1 万元以上 3.7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 6.5%以上 8.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以 3.7 万元以上 7.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 8.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 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2 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 2.2 倍以上 3.8 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 3.8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2 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 营业执照。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 2.2 倍以上 3.8 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 销营业执照。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 3.8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 营业执照。 从轻 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 1 倍以上 2.2 倍以下的罚款,并 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一般 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 2.2 倍以上 3.8 倍以下的罚款, 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从重 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 3.8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并 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序号 9 10 11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 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百一十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 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 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 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 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 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 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 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 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 司的分公司名义的。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 时,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 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 变更登记的。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二条 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 外国公司违反规定,擅自 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 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 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构的。 罚款。 3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7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 3.7 万元以上 7.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 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上 9.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 9.5 万元以上 15.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 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 年 2 月 6 日修正,2022 年 3 月 1 日废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3 4 5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第六十三条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 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 5% 登记的。 以上 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 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四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 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 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 责令改正,处以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 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 第六十五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 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 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 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 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 者非货币财产的。 额 5%以上 15%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 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 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逃出资金额 5%以上 15%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 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 1 万元以 时,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 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 变更登记的。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 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 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4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 5%以上 8%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 8%以上 12%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 12%以上 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从轻 责令改正,处以 5 万元以上 18.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处以 18.5 万元以上 36.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处以 36.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 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从轻 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 5%以上 8%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 8%以上 12%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 12%以上 15%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 5%以上 8%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 8%以上 12%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 12%以上 15%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7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 3.7 万元以上 7.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 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 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 营业执照。 序号 6 7 8 9 10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 9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 9000 元以上 2.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 2.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 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 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 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 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 1 万元以 公告债权人的。 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3.7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处以 3.7 万元以上 7.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处以 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 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 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 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 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 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 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 公司财产金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 公司财产的。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 5%以上 6.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 1 万元以上 3.7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 6.5%以上 8.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以 3.7 万元以上 7.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 8.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 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2 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 2.2 倍以上 3.8 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 3.8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 处以 1 万元以上 3.7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处以 3.7 万元以上 7.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处以 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 公司未依照规定办理有 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 关备案的。 办理的,处以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 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 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 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 者侵占公司财产的。 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 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 转让营业执照的。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5 序号 11 12 13 14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 第七十二条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的。 的,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 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 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 所得,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并 料的。 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 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 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 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 1 倍 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 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 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 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 吊销营业执照。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 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十四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 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 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 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 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 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 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 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 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 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 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 6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1000 元以上 22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2200 元以上 38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38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2 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 营业执照。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 2.2 倍以上 3.8 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 销营业执照。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 3.8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 营业执照。 从轻 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 1 倍以上 2.2 倍以下的罚款,并 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一般 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 2.2 倍以上 3.8 倍以下的罚款, 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从重 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 3.8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并 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从轻 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15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第七十七条 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 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 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 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 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立分支机构的。 的罚款。 7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上 9.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 9.5 万元以上 15.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 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20 年 10 月 23 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 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 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 也可以并处:(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 从事经营活动的。 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 以非法所得额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 万 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 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 也可以并处:(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 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 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3 倍以 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 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 况、弄虚作假的。 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 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 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3 倍 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没有非法所得 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8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0.9 倍以下,但最 高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0.9 倍以上 2.1 倍 以下,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3000 元以 上 70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2.1 倍以上 3 倍以 下,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提供真实情况,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 非法所得额 0.9 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 处以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 吊销营业执照。 一般 责令提供真实情况,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 非法所得额 0.9 倍以上 2.1 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没有 非法所得的,处以 3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 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 从重 责令提供真实情况,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 非法所得额 2.1 倍以上 3 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没有非 法所得的,处以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 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 序号 3 4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 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 也可以并处:(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 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 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3 倍以 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 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 的。 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 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 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3 倍 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没有非法所得 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 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 也可以并处:(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 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 处以非法所得额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 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 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 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 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9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0.9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3000 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一般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0.9 倍以上 2.1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 不超过 3 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3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的罚 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从重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2.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 超过 3 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吊销营业执照。 从轻 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0.9 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3000 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 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 一般 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0.9 倍以上 2.1 倍以下,但 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3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扣缴营业执照。 从重 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2.1 倍以上 3 倍以下,但最 高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 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 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从轻 5 6 7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 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 也可以并处:(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 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 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3 倍以下的罚 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 款,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营活动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 处以非法所得额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 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 也可以并处:(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 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 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 得额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没有 非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 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 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 也可以并处:(七)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 的。 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2000 元以 下的罚款。 10 一般 从重 从轻 裁量基准 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0.9 倍以下, 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3000 元以下的罚 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0.9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0.9 倍以上 2.1 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3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 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0.9 倍以上 2.1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3000 元 以上 7000 元以下的罚款。 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2.1 倍以上 3 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 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2.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7000 元 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0.9 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的罚 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0.9 倍以上 2.1 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3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2.1 倍以上 3 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从轻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6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600 元以上 1400 元以下的罚 款。 从重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14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 罚款。 序号 8 9 10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 非法所得额 0.9 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 处以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 非法所得额 0.9 倍以上 2.1 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没有 非法所得的,处以 3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 非法所得额 2.1 倍以上 3 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没有非 法所得的,处以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 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 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 也可以并处:(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 登记的。 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 3000 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 部门的责任。 从轻 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 900 元以下的罚款,吊销 营业执照。 一般 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 900 元以上 2100 元以下的 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从重 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 21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 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 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 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 也可以并处:(十)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 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 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 作假的。 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 款。 从轻 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予以警告,处以 3000 元以下的 罚款。 一般 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 予以警告,处以 3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予以警告,处以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 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 也可以并处:(八)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 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 产逃避债务的。 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3 倍以下 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 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 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11 4、《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 年 6 月 23 日发布,2022 年 3 月 1 日废止)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 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 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 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 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格的。 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 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 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 理;逾期未办理的,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 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12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 3.7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处 3.7 万元以上 7.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处 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 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从轻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 1 万元以上 3.7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 3.7 万元以上 7.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 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 年 9 月 18 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3 4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未经登记,擅自设立代表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未经登记,擅自设立代表机构 机构或者从事代表机构 或者从事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 业务活动的。 止活动,处以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 营利性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代表机构违反规定从事 得,没收专门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工具、设备、 营利性活动的。 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处以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 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取得代表机构登记或者备案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 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代表机构处以 2 万元 其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 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情况,取得代表机构登记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或者备案的。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或者吊 销登记证,缴销代表证。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代表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隐瞒 代表机构提交的年度报 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 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 代表机构处以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假的。 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13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停止活动,处以 5 万元以上 9.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停止活动,处以 9.5 万元以上 15.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停止活动,处以 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门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工具、设 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处以 5 万元以上 18.5 万元以下罚 款。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门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工具、设 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处以 18.5 万元以上 36.5 万元以下 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门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工具、设 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处以 36.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从轻 责令改正,对代表机构处以 2 万元以上 7.4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000 元以上 3700 元以下的罚 款。 一般 责令改正,对代表机构处以 7.4 万元以上 14.6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3700 元以上 7300 元以下 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对代表机构处以 14.6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73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缴销代表证。 从轻 责令改正,处以 2 万元以上 7.4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处以 7.4 万元以上 14.6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处以 14.6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 登记证。 序号 5 6 7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 让登记证、代表证的,由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处以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转让登记证、代表证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缴销代表 证。 第三十七条 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 代表机构违反规定从事 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 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 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代表机构未按照规定提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 交年度报告的;未按照登 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一)未依照本条例规 未按照要求调整驻在场 定提交年度报告的;(二)未按照登记机关登记的 所,未按规定公告其设 名称从事业务活动的;(三)未按照中国政府有关 立、变更情况的;未按规 部门要求调整驻在场所的;(四)未依照本条例规 定办理有关变更、注销登 定公告其设立、变更情况的;(五)未依照本条例 记或者备案的。 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备案的。 14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对代表机构处以 1 万元以上 3.7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000 元以上 37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对代表机构处以 3.7 万元以上 7.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3700 元以上 73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对代表机构处以 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73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吊销登记证,缴销代表证。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7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3.7 万元以上 7.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吊销登记证。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吊销登记证。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吊销登记证。 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9 年 8 月 8 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本规 照规定办理外国合伙人 定办理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备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 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办理的, 托书》备案的。 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15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逾期未办理的,处 6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逾期未办理的,处 600 元以上 14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逾期未办理的,处 14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7、《合伙企业法》(2006 年 8 月 27 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3 4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 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 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 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 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企业登记的。 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 标明“普通合伙”、“特 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 殊普通合伙”或者“有 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限合伙”字样的。 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 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 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 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 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 务的。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 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 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 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 变更登记的。 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处以 5000 元以上 1.8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 企业登记,并处以 5 万元以上 9.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处以 1.85 万以上 3.6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 企业登记,并处以 9.5 万元以上 15.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处以 3.6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 企业登记,并处以 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2000 元以上 44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4400 元以上 76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76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停止,处以 5000 元以上 1.8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停止,处以 1.85 万元以上 3.6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停止,处以 3.6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 2000 元以上 74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 7400 元以上 1.46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 1.46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8、《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 年 3 月 2 日修订,2022 年 3 月 1 日废止)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 序号 1 2 3 4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 第三十七条 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 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 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 记机关责令停止,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 务的。 款。 第三十八条 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 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 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 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 正,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企业登记的。 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 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 变更,未依照规定办理变 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 更登记的。 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未依照规定在 第四十条 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其名称中 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 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 伙”、“特殊普通合伙” 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 或者“有限合伙”字样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 17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停止,处 5000 元以上 1.8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停止,处 1.85 万元以上 3.6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停止,处 3.6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1.8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 业登记,并处 5 万元以上 9.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处 1.85 万元以上 3.6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 企业登记,并处 9.5 万元以上 15.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处 3.6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 业登记,并处 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 2000 元以上 74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 7400 元以上 1.46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 1.46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44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处 4400 元以上 76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处 76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5 6 7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合伙企业未依照规定办 第四十一条 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 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 人成员名单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 的。 理;逾期未办理的,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 第四十三条 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 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醒目位置的。 拒不改正的,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 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 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 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 令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转让营业执照的。 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8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 6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 600 元以上 14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 14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000 元以上 22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2200 元以上 38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38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44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处 4400 元以上 76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处 76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 执照。 9、《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 年 1 月 1 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3 4 5 6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 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 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 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 记的。 照。 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 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 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 的名称不相符合的。 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 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照的。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伪造营业执照的。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 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 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 活动的。 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 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 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 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 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的罚款。 19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处以 15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处以 1500 元以上 35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处以 3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 吊销营业执照。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6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600 元以上 14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4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9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900 元以上 21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21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从轻 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15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1500 元以上 35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3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 9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 900 元以上 21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 21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 6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 600 元以上 1400 元以下 的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 1400 元以上 2000 元以 下的罚款。 10、《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 年 8 月 8 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3 4 5 6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未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 第三十三条 未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 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 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 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 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 3000 元以下的 经营活动的。 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登记 第三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登记时,提交虚假 时,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 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由 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 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 业登记的。 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 第三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 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 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的名称不相符合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 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 发生变更,未依照规定办 限期改正;逾期不办理的,处以 2000 元以下的罚 理变更登记的。 款。 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 第三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 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 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 所醒目位置的。 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5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 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 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租、转让营业执照的。 得,处以 3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 营业执照。 20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 9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 900 元以上 21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 21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处以 15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处以 1500 元以上 35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处以 3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 吊销营业执照。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6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600 元以上 14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4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办理的,处以 6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办理的,处以 600 元以上 14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办理的,处以 14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5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50 元以上 350 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35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9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900 元以上 21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21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序号 7 8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承租、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 承租、受让营业执照从事 活动的,由登记机关收缴营业执照,责令停止经营 经营活动的。 活动,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营业执照的。 第三十九条 伪造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 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 裁量基准 从轻 收缴营业执照,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 15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收缴营业执照,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 1500 元以上 3500 元以下的 罚款。 从重 收缴营业执照,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 3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 罚款。 从轻 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15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1500 元以上 35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3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1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 年 12 月 27 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 第七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 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 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 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 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取得登记的。 的,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2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可以处 15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可以处 1500 元以上 3500 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可以处 3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 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12、《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 年 2 月 6 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 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 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造、涂改、出租、出借、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 4000 元以下的罚款; 转让营业执照的。 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 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 1500 元以下 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3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处 12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处 1200 元以上 28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处 28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 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从轻 责令改正,处 45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处 450 元以上 1050 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处 1050 元以上 15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 执照。 13、《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9 年 8 月 8 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3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 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 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 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造、涂改、出租、出借、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 4000 元以下的罚款; 转让营业执照的。 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 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 1500 元以下 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 第三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 照置于个体工商户营业 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场所醒目位置的。 处 500 元以下的罚款。 24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处 12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处 1200 元以上 28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处 28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 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从轻 责令改正,处 45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处 450 元以上 1050 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处 1050 元以上 15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 执照。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15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150 元以上 350 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35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 14、《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2009 年 4 月 1 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个体工商户因经营范围 涉及的登记前置许可被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 撤销不得再从事某项业 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 1000 元 务,但其名称又表明仍在 以下罚款:(一)因经营范围涉及的登记前置许可 开展该项业务,未在规定 被撤销不得再从事某项业务,但其名称又表明仍在 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 开展该项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记的;擅自使用他人已经 的;(二)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 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 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行为的。 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 主体名称权行为的。 25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 3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 300 元以上 7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 7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15、《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 年 10 月 1 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违法行为 从事无照经营的。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 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 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 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 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 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 等条件的。 得,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26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的 罚款。 从重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 款。 从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 15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 1500 元以上 3500 元以下 的罚款。 从重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 3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的罚款。 16、《邮政法》(2015 年 4 月 24 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 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 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 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 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 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 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 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第 二款的规定,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的,依照前 款规定处罚。 27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6.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并处 10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6.5 万元以上 8.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并处 13 万元以上 17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8.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并处 17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7、《电影管理条例》(2002 年 2 月 1 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电影片的 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 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 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 发行、放映单位,擅自从 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 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 放映活动的。 工具、设备;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 得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的,并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 以下的罚款。 28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经营活动 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上 6.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的,并处 20 万元以上 29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经营活动 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6.5 倍以上 8.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的,并处 29 万元以上 4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经营活动 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8.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的,并处 41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8、《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1 年 11 月 10 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五十七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 的。 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违法经营总额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 29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 20%以上 29%以下的罚款。 一般 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 29%以上 41%以下的罚款。 从重 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 41%以上 50%以下的罚款。 19、《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 年 3 月 27 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 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 30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以上 3.5 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3.5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20、《反垄断法》(2007 年 8 月 30 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3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 经营者违反规定达成垄 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 断协议、达成并实施垄断 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 协议的。 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 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 行业协会违反规定组织 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 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 断协议的。 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 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 位的。 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 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1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 一年度销售额 1%以上 3.7%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 可以处 15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 一年度销售额 3.7%以上 7.3%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 的,可以处 15 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 一年度销售额 7.3%以上 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 的,可以处 3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可以处 15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可以处 15 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可以处 3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 1%以上 3.7% 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 3.7%以上 7.3% 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 7.3%以上 10% 以下的罚款。 序号 4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五十二条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 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 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 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 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 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 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 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 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 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 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 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 碍调查行为的个人、单 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位。 刑事责任。 32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 6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 6 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 2 万元以上 4.4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单位处 20 万元以上 44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 6000 元以上 1.4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 以处 6 万元以上 14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 4.4 万元 以上 7.6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 44 万元以上 76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 1.4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 处 14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 7.6 万元以 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 76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1、《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2019 年 9 月 1 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达成并实 经营者违反规定达成垄 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 断协议、达成并实施垄断 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 协议的。 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 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行业协会违反本规定,组织本 行业协会违反规定组织 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 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 以对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反垄 断协议的。 断执法机构可以提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 撤销登记。 33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 1%以上 3.7% 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 15 万元以下的罚 款。 一般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 3.7%以上 7.3% 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 15 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 7.3%以上 10% 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 3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可以处 15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可以处 15 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可以处 3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反垄断执法机 构可以提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22、《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2019 年 9 月 1 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三十七条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 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 位的。 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 罚款。 34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 1%以上 3.7% 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 3.7%以上 7.3% 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 7.3%以上 10% 以下的罚款。 23、《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2020 年 10 月 23 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十七条第一款 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 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 竞争的行为构成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 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构成 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 垄断协议的、构成并实施 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 垄断协议。 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 第十七条第二款 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 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 竞争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 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构成 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 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5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构成垄断协议并实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 一年度销售额 1%以上 3.7%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 可以处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构成垄断协议并实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 一年度销售额 3.7%以上 7.3%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 的,可以处 15 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构成垄断协议并实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 一年度销售额 7.3%以上 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 的,可以处 3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 1%以上 3.7% 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 3.7%以上 7.3% 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 7.3%以上 10% 以下的罚款。 24、《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 年 4 月 23 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3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 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经营者违反规定实施混 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 淆行为的。 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 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 经营者违反规定贿赂他 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 人的。 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 经营者违反规定对其商 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 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 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 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 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 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 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 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 的。 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的规定处罚。 36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的,可以 并处违法经营额 1.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 足 5 万元的,可以并处 7.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的,可以 并处违法经营额 1.5 倍以上 3.5 倍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 经营额不足 5 万元的,可以并处 7.5 万元以上 17.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的,可以 并处违法经营额 3.5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 经营额不足 5 万元的,可以并处 17.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处 10 万元以上 97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处 97 万元以上 21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处 213 万元以上 3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 从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20 万元以上 44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 100 万元以上 130 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一般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44 万元以上 76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 130 万元以上 170 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从重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76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 17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序号 4 5 6 7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 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 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 经营者违反规定进行有 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 奖销售的。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 经营者违反规定损害竞 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 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 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 誉的。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 经营者违反规定妨碍、破 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 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 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 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常运行的。 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7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 10 万元以上 37 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 50 万元以上 18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 37 万元以上 73 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 185 万元以上 36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 73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 365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5 万元以上 18.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18.5 万元以上 36.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36.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 10 万元以上 22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 50 万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 22 万元以上 38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 125 万元以上 2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 38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 225 万元以上 3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10 万元以上 2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 50 万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22 万元以上 38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 125 万元以上 2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38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 225 万元以上 3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8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二十八条 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 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 责,拒绝、阻碍调查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 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 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 查的。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 管理处罚。 38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 15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 1.5 万元 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 1500 元以上 35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 以处 1.5 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 3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 以处 3.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5、《禁止传销条例》(2005 年 11 月 1 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3 4 违法行为 组织策划传销的。 处罚依据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 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 物,没收违法所得,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二款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 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 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 加传销的。 所得,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加传销的。 第二十四条三款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 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可以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 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 所、培训场所、货源、保 所得,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为本条 管、仓储等条件的。 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 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39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 50 万元以上 9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 95 万元以上 15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 155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 10 万元以上 2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 22 万元以上 38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 38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6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600 元以上 14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14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 5 万元以上 18.5 万元以下的罚 款。 一般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 18.5 万元以上 36.5 万元以下的 罚款。 从重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 36.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 款。 26、《直销管理条例》(2017 年 3 月 1 日修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3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 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 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 5 万元以 的。 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30 万元以 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本条 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 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 部门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 5 万元以上 手段取得许可的。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上 直销企业违反《直销管理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条件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 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 证。 40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 5 万元以上 12.5 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30 万元以上 36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 予以取缔。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 12.5 万元以上 22.5 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36 万元以上 44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 法予以取缔。 从重 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 22.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44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 予以取缔。 从轻 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 5 万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 30 万元以上 36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 一般 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 12.5 万元以上 2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 36 万元以上 44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 从重 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 22.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 44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 从轻 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上 11.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处 11.1 万元以上 21.9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处 21.9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4 5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四十二条 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 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 5 万元以 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 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30 万元以 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 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 经营活动的。 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 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 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 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 反规定,有欺骗、误导等 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 宣传和推销行为的。 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 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 直销员,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41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 5 万元以上 12.5 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30 万元以上 36 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有 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 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 12.5 万元以上 22.5 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36 万元以上 44 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 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 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从重 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 22.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44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有 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 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从轻 对直销企业,处 3 万元以上 5.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0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 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 可证。对直销员,处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对直销企业,处 5.1 万元以上 7.9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 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 可证。对直销员,处 1.5 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对直销企业,处 7.9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 销企业处以 24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 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 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直销员,处 3.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序号 6 7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四十四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 定招募直销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 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的。 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 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 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 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 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 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 销活动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 罚款。 42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上 5.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0 万 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 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 证。 一般 责令改正,处 5.1 万元以上 7.9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 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 可证。 从重 责令改正,处 7.9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4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 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 可证。 从轻 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 6000 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 2 万元以上 7.4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 6000 元以上 1.4 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7.4 万元以上 14.6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 1.4 万元以上 2 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4.6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8 9 10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 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 务培训违反规定的。 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 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授课 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 资格。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 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 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 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 训的。 罚款。 第四十七条 直销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 直销员违反规定向消费 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 者推销产品的。 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43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3 万元以上 5.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处 10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 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 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授课人员,处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 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5.1 万元以上 7.9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处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 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 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授课人员,处 1.5 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下的罚 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 从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7.9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处 24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 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 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授课人员,处 3.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 从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2 万元以上 7.4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7.4 万元以上 14.6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14.6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 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 1 万元以上 3.7 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一般 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 1.5 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 3.7 万元以上 7.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 3.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 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11 12 13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四十九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 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直销企业违反规定向直 处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销员支付报酬,或者未按 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 规定执行退货、换货的。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 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 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条 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 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 和披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0 万元以上 的。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务主 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 直销企业违反《直销管理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 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 的。 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 经营许可证。 44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30 万 元以上 36 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 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 证。 一般 责令改正,处 12.5 万元以上 22.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36 万元以上 44 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 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 可证。 从重 责令改正,处 22.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44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 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 可证。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0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处 3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4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处 3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24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7、《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 年 5 月 1 日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 中,有欺骗、误导的行为,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3 其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宣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0 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 营活动收益的内容的。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5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上 5.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0 万 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一般 责令改正,处 5.1 万元以上 7.9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从重 责令改正,处 7.9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4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28、《退耕还林条例》(2016 年 2 月 6 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五十九条 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 哄抬种苗价格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强迫 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 交易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 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 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 格的。 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未作规定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非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46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反不正当竞争法未作规定的,处以非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2.9 倍以下的罚 款。 一般 反不正当竞争法未作规定的,处以非法经营额 2.9 倍以上 4.1 倍以下的 罚款。 从重 反不正当竞争法未作规定的,处以非法经营额 4.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 款。 29、《军服管理条例》(2009 年 3 月 1 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3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 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 得,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 材料的;买卖军服、军服 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专用材料的;生产、销售 究刑事责任:(一)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 军服仿制品的。 的;(二)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三)生 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 军服承制企业转让军服、 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 第十三条第一款 军服承制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 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军服专用材料的;销售或 责令停业整顿:(一)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 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 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 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 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二)销售或者以其他方 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 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 的;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 料残次品的;(三)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 的军服专用材料妥善保 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 管、移交的。 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 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 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 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 “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 “军需”、“军服”、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物品和违 “军品”等用语招揽顾 法所得,并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 客的。 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47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 1 万元以上 3.7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 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 一般 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 3.7 万元以上 7.3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 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 从重 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 3.7 万元以上 7.3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 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 从轻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2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 整顿。 一般 责令改正,处 2.2 万元以上 3.8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 业整顿。 从重 责令改正,处 3.8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 整顿。 从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 2000 元以上 7400 元以下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 7400 元以上 1.46 万元以下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从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 1.46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30、《广告法》(2021 年 4 月 29 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违法行为 发布虚假广告的。 处罚依据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 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 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 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 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 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 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 广告审查申请。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 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 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 机构执业许可证。 48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 3 倍以上 3.6 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20 万元以上 44 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 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 5 倍以上 6.5 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 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100 万元以上 130 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 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 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般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 3.6 倍以上 4.4 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44 万元以上 76 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 6.5 倍以上 8.5 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 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130 万元以上 170 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 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 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从重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 4.4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76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 8.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 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17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 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 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序号 2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 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 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 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 仍设计、制作、代理、发 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布的。 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 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 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49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 3 倍以上 3.6 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 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20 万元以上 44 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 有 3 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 5 倍以上 6.5 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100 万元以上 13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 执照。 一般 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 3.6 倍以上 4.4 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 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44 万元以上 76 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 内有 3 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 6.5 倍以上 8.5 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130 万元以 上 17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 营业执照。 从重 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 4.4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 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76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 有 3 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 8.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170 万元以 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 营业执照。 序号 3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 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 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 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 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 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二)违反本法 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 违反《广告法》第五十七 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条规定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 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 的;(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 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 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六)违反本法第四 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 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 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 络游戏广告的。 50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 20 万元以上 44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 20 万元以上 44 万元以下 的罚款。 一般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 44 万元以上 76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 44 万元以上 76 万元以下 的罚款。 从重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 76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 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没收广告费用,处 76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 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序号 4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 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 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 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 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 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 医疗器械广告的;(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 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 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的;(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 告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 违反《广告法》第五十八 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五)违反本法 条第一款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六)违反本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七)违 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 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八)违反本法第二十 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九)违反本法第二 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 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十)违反本 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 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 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 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 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十三)违反本法第 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 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51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 1 倍以上 1.6 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10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 3 倍以上 3.6 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20 万元以上 44 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 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般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 1.6 倍以上 2.4 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13 万元以上 17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 3.6 倍以上 4.4 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44 万元以 上 76 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 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从重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 2.4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17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 4.4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76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 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序号 5 6 7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 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 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 明知或者应知有第五十 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 八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仍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 的。 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 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 照。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 广告内容不准确、清楚; 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 引证内容不真实、准确; 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 涉及的专利信息不准确、 的;(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真实、有效;广告贬低其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 (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 者服务的。 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 明知或者应知有五十九 或者应知有前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 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 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 仍设计、制作、代理、发 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布的。 52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 1 倍以上 1.6 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 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10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处广告费用 3 倍以上 3.6 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 明显偏低的,处 20 万元以上 44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 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一般 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 1.6 倍以上 2.4 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 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13 万元以上 17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处广告费用 3.6 倍以上 4.4 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44 万元以上 76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 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从重 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 2.4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 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17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处广告费用 4.4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 显偏低的,处 76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 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从轻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 3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 3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8 9 10 11 12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广告违法规定不具有可 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 识别性的,或者违反规定 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 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 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 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 的。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 3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 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 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 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 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 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 进行核对的。 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可以处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可以处 1.5 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可以处 3.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 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 费办法的。 的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可以处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可以处 1.5 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可以处 3.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 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 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 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 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一键关闭的。 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 5000 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 1.25 万元以上 2.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 2.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1.6 倍 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2.2 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6 倍以上 2.4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的,并处 2.2 万元以上 3.8 万元以 下的罚款。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4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的,并处 3.8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 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 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市 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 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 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 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 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 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制止的。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 务。 53 序号 13 14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 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 理或者不予批准,予以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 人的广告审查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 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 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处十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 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 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 审查批准文件的。 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4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予以撤销,处 10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 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一般 予以撤销,处 13 万元以上 17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 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从重 予以撤销,处 17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 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3.7 万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7 万元以上 7.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1、《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21 年 4 月 2 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 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 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 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 定》发布广告的。 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 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5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 者,处以违法所得 0.9 倍以下但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 者,处以违法所得 0.9 倍以上 2.1 倍以下但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的,处以 3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 者,处以违法所得 2.1 倍以上 3 倍以下但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的,处以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32、《产品质量法》(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3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 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 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 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产品的。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 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 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 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 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产品的。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 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 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 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 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 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 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 照。 56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1.6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 收违法所得。 一般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1.6 倍以上 2.4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2.4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 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从轻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50%以上 1.25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1.25 倍以上 2.25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 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2.25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从轻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0.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 得。 一般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0.3 倍以上 0.7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0.7 倍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 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序号 4 5 6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 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 的。 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 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 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 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 志等质量标志的。 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 销营业执照。 限期使用的产品,对未在 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 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 者失效日期的;对使用不 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 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 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 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 产安全的产品,未标有警 处没收违法所得。 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 明的。 57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0.6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0.6 倍以上 1.4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1.4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 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从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 值金额 0.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 值金额 0.3 倍以上 0.7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 得。 从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 值金额 0.7 倍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从轻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 额 9%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 额 9%以上 21%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 额 21%以上 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序号 7 8 9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 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 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 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 出具虚假证明的。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 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 第六十一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 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 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 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 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 储等便利条件的;为以假 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 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 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 产技术的。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市场监督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 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 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 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封、扣押的物品的。 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58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6.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2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 6.5 万元以上 8.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2 万元以上 3.8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 8.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8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 资格。 从轻 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 收入 50%以上 1.25 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 收入 1.25 倍以上 2.25 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 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 收入 2.25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 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1.6 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 1.6 倍以上 2.4 倍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 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 2.4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序号 10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六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 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 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 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 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 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与产品经营活动的。 政处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 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 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 59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 0.3 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 0.3 倍以上 0.7 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 0.7 倍以上 1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 33、《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1986 年 6 月 30 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 牌产品的,以“处理品”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销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 冒充合格品的;生产、经 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企业主管机关对企业负责人和 销隐匿厂名、厂址的产品 直接责任者给以行政处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 的;生产、经销没有产品 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 检验合格证的产品的;生 非法收入的 15%至 20%的罚款,直至由司法机关 产、经销国家已明令淘汰 追究法律责任。(一)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 的产品的;生产、经销国 产品,以“处理品”冒充合格品;(二)生产、经 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销隐匿厂名、厂址的产品;(三)生产、经销没有 而到期未取得生产许可 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四)生产、经销国家已 证的产品的;生产、经销 明令淘汰的产品;(五)生产、经销国家实行生产 用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 许可证制度而到期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六) 生产或组装的产品的;生 生产、经销用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生产或组装的 产、经销违反国家安全、产品;(七)生产、经销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 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 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要求的产品;(八)经销过期 法规要求的产品的;经销 失效产品。罚没收入全部上交国家财政。 过期失效产品的。 60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的 15% 至 16.5%的罚款,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般 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的 16.5% 至 18.5%的罚款,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从重 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的 18.5% 至 20%的罚款,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34、《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7 年 10 月 7 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3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不 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 第二十四条 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违反本条例第 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 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 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 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 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 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 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 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 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 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等级置放的,由棉花质量 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 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 等级置放的。 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不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违反本 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 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 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 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 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 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 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 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 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 10 万元以下 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 的罚款。 的。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违反本 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使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 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 花加工设备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没收并监督销 加工设备的。 毁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并处非法设备实际价值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 61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可以处 9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可以处 9000 元以上 2.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可以处 2.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 3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没收并监督销毁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并处非法设备实际价值 2 倍以 上 4.4 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收并监督销毁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并处非法设备实际价值 4.4 倍以 上 7.6 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 没收并监督销毁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并处非法设备实际价值 7.6 倍以 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 序号 4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销 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第二十六条 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违反本条例第 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 九条的规定,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 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 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 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 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 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 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由棉花 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 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 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 3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可以处 3 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可以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2.9 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 2.9 倍以上 4.1 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 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 4.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 处 5 万元以上 6.5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处 6.5 万元以上 8.5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 8.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标志的。 5 6 7 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 第二十七条 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违反本 备棉,未建立棉花入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未建 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者入库、 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 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 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 符,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 书、标志不符,或者不按 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 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 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 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 构责令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 质量变异,或者将未经公 大损失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 给予降级以上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储备棉入库、出库的。 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棉花 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由棉花质量监 损毁被棉花质量监督机 督机构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 2 倍以 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二十九条 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 棉花经营者伪造、变造、定,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 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 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 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检验标志的。 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 序号 8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三十条 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 定,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 棉花经营者在收购、加 充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工、销售、承储等棉花经 犯罪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次 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 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和违法所得,处违法货值金 充好、以假充真的。 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63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没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和违法所得,处违法货值 金额 2 倍以上 2.9 倍以下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一般 没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和违法所得,处违法货值 金额 2.9 倍以上 4.1 倍以下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从重 没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和违法所得,处违法货值 金额 4.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35、《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 年 7 月 9 日发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3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四十五条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 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 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取 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 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 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3 倍以下的 列入目录产品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 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 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 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 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 化,未依照规定办理重新 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 审查手续的。 产品货值金额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 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 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 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 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64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 以上 1.6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 1.6 倍以上 2.4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 2.4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轻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限期办理相关手 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0.9 倍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限期办理相关手 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0.9 倍以上 2.1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限期办理相关手 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2.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轻 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 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0.3 倍以 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 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0.3 倍以 上 0.7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 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 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0.7 倍以 上等值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序号 4 5 6 7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四十七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 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 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改正的,处 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 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30%以下的罚款;有 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八条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 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 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 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的列入目录产品的。 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第四十九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 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 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 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 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和编号的。 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 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 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 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 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65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9%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9% 以上 21%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 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21% 以上 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轻 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9.5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 一般 责令改正,处 9.5 万元以上 15.5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 从重 责令改正,处 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处 6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处 6 万元以上 14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处 14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 销生产许可证。 从轻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 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1.6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 一般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 售产品货值金额 1.6 倍以上 2.4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 从重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2.4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 序号 8 9 10 11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五十条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 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 损毁财物价值 5%以上 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的。 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 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的。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 生产许可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 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 20 万元以下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的。 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第五十三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 未依照规定定期向省、自 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 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 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 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报告的。 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66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 5%以上 9.5%以下的 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 1 倍以上 1.6 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 9.5%以上 15.5%以下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 1.6 倍以 上 2.4 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 15.5%以上 20%以下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 2.4 倍以 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 值金额等值以上 1.6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 值金额 1.6 倍以上 2.4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 值金额 2.4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轻 处 6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处 6 万元以上 14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 14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15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1500 元以上 35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3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12 13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五十六条 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 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工业产品生产 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 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 5 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 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撤消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 第五十七条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 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 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 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 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 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 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 2 万元以上 10 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入目录产品的。 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67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9.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2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 9.5 万元以上 15.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2.2 万元以上 3.8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 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3.8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消其检验资格。 从轻 处 2 万元以上 4.4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处 4.4 万元以上 7.6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 处 7.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36、《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20 年 1 月 1 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被 第五十一条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情形之 抽样产品存在严重质量 一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 问题的;阻碍、拒绝或者 政法规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处 不配合依法进行的监督 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 抽查的;未经负责结果处 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一)被 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抽样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二)阻碍、拒绝 认定复查合格而恢复生 或者不配合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三)未经负 产、销售同一产品的;隐 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复查合格而 匿、转移、变卖、损毁样 恢复生产、销售同一产品的;(四)隐匿、转移、 品的。 变卖、损毁样品的。 抽样机构、检验机构及其 第五十二条 抽样机构、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 工作人员违反监督抽查 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 未实行抽检分离制度;转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 包检验任务或者未经组 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处三万元以下罚 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 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 管理部门同意分包检验 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任务的。 68 裁量基准 从轻 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处 9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处 9000 元以上 2.1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处 2.1 万元以上 3 万以下罚款;涉嫌构成 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从轻 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处 9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处 9000 元以上 2.1 万元以上罚款。 从重 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处 2.1 万元以上 3 万以下罚款;涉嫌构成 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37、《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14 年 4 月 21 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3 4 5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未在 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责令改正,处 2 万元 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 以下罚款;构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 出变更申请的。 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 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未按照 企业未按照规定标注生 规定要求进行标注的,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罚 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款;构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 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 志和编号的。 和编号的,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 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 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责 明“试制品”即销售的。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取得生 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 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 可的规定条件的。 条件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69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处 6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处 6000 元以上 1.4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处 1.4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处 9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处 9000 元以上 2.1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处 2.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处 9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处 9000 元以上 2.1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处 2.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处 9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处 9000 元以上 2.1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处 2.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处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处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6 7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委 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 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 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 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罚 产品的。 款。 企业未向省级质量技术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未 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 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 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 交自查报告的。 以下罚款。 70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处 9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处 9000 元以上 2.1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处 2.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处 3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处 3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处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38、《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02 年 12 月 1 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3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二十七条 未按本办法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 产销售防伪技术产品,以及已获得防伪技术产品生 自生产销售防伪技术产 产许可证,而超出规定范围生产防伪技术产品的, 品,以及已获得防伪技术 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取 产品生产许可证,而超出 得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有违法所得 规定范围生产防伪技术 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 产品的。 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 15%至 20%的罚 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假冒他人的防伪技 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生产假冒他人的防伪技术产品, 术产品,为第三方生产相 为第三方生产相同或者近似的防伪技术产品,以及 同或者近似的防伪技术 未订立合同或者违背合同非法生产、买卖防伪技术 产品,以及未订立合同或 产品或者含有防伪技术产品的包装物、标签的,责 者违背合同非法生产、买 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做必要 卖防伪技术产品或者含 技术处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 有防伪技术产品的包装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 物、标签的。 产许可证。 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 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有以下行为之 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 一的,责令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 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 款:(一)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 的;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 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的;(二)选用未获 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 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的;(三)在 品的;在假冒产品上使用 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 防伪技术产品的。 71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取得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15% 至 16.5%的罚款。 一般 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取得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16.5% 至 18.5%的罚款。 从重 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取得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18.5% 至 20%的罚款。 从轻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做必要技术处理,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 万元以上 2.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做必要技术处理,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3 万元以上 2.7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做必要技术处理,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7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从轻 责令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并处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并处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39、《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2019 年 3 月 2 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3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生产者未按规定保存汽 第二十二条 生产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 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 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的;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 的,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 信息、召回计划的;未按 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 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 (二)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三) 告的。 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 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0 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 查的;生产者未按照已备 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 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关许可:(一)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 的;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 督部门缺陷调查;(二)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 通报销售者的。 回计划实施召回;(三)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 销售者。 第二十四条 生产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缺陷汽 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 车产品货值金额 1%以上 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 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 的;隐瞒缺陷情况的;经 关吊销有关许可:(一)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 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 口缺陷汽车产品;(二)隐瞒缺陷情况;(三)经 责令召回拒不召回。 72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9.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9.5 万元以上 15.5 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0 万元以上 65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65 万元以上 85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85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从轻 责令改正,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 1%以上 3.7%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责令改正,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 3.7%以上 7.3%以下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 责令改正,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 7.3%以上 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40、《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20 年 10 月 23 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生产者未按规定更新备 第三十五条 生产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案信息的;未按规定提交 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1 万 调查分析结果的;未按规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更新备案 定保存汽车产品召回记 信息的; (二)未按规定提交调查分析结果的; (三) 录的;未按规定发布缺陷 未按规定保存汽车产品召回记录的;(四)未按规 汽车产品信息和召回信 定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召回信息的。 息的。 第三十六条 零部件生产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不配合 零部件生产者不配合缺 缺陷调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陷调查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73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4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 年 3 月 2 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 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 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 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 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 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生产、销 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 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 机械的。 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七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农业机械销售者未按照 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 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的。 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74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 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 1 倍以上 1.6 倍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 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 1.6 倍以上 2.4 倍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 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 2.4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 业执照。 从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1000 元以上 3700 元以下罚款, 并责令停业整顿。 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3700 元以上 7300 元以下罚款, 并责令停业整顿。 从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73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42、《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 年 2 月 29 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标注产 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 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或者不如实标注的。 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 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75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1.5 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3.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43、《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 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 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 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县 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 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7.4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7.4 万元以上 14.6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4.6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 由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 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 品的;销售没有再制造或 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 偿责任:(一)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 造或者翻新产品的。 电器电子产品的;(二)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 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1.8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 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85 万元以上 3.6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 正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6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 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6 44、《节约能源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3 4 5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七十条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 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 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 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 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用能产品、设备的。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 照。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 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 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而未标注的。 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 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 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 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 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标识不符合规定的。 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 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 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 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 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进行虚假宣传的。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 第七十四条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 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 计量器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的。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77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 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2 倍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 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2 倍以上 3.8 倍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 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8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 从轻 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上 3.6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处 3.6 万元以上 4.4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处 4.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6.5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处 6.5 万元以上 8.5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处 8.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 执照。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2.2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2.2 万元以上 3.8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3.8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45、《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9 年 3 月 2 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 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 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 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 口的电器电子产品上或 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未按 者产品说明书中未按照 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 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 性说明等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 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 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性说明等信息的。 78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处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处 1.5 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处 3.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4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 年 12 月 7 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 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 物、容器的,由质检部门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 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 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 的。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9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般 责令改正,处 13 万元以上 17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从重 责令改正,处 17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7、《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2020 年 5 月 1 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 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的,由市场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 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 械用燃料的行为的。 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 罚款。 80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 1 倍以上 1.6 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 1.6 倍以上 2.4 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 2.4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48、《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2008 年 6 月 1 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3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 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不 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 第十四条 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 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 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价格行为和明码标 塑料购物袋的;采取打折 价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 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 处以 5000 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 15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 1500 元以上 3500 元以下罚款。 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 购物袋的。 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 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低 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 第十五条 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 物袋的;向消费者无偿或 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竞争行为和第七条 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 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 袋的;未单独列示消费者 节处以 10000 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 3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 3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 3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罚款。 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 单价和款项的。 从重 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 办单位或出租单位未向 第十六条 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 依法设立的主体采购塑 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 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 20000 元以下罚款。 照、建立台账的。 从轻 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 6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 6000 元以上 1.4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 1.4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81 49、《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 年 3 月 19 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3 4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第四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 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 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 单位的。 销售,可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 四条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 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 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 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 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 10%至 50%的罚款。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 第四十二条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 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 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 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 1000 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 元以下的罚款。 量检定的。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 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 第四十三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 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 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 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 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 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 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 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止使用,可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 使用的。 82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停止销售,可并处 3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停止销售,可并处 300 元以上 7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停止销售,可并处 7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相当其违法所得 10%至 22%的罚款。 一般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相当其违法所得 22%至 38%的罚款。 从重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相当其违法所得 38%至 50%的罚款。 从轻 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 3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 300 元以上 7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 7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 3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 300 元以上 7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 7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5 6 7 8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四十四条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 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 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 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3000 器具新产品的。 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 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 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出厂,没 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 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 3000 元以 不合格而出厂的。 下的罚款。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 第四十六条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 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 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 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 费者造成损失的。 得,可并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责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 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全 零配件的。 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83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 处 9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 处 900 元以上 21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 处 21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 900 元以 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 900 元 以上 21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 21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600 元以下的 罚款。 一般 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600 元以上 14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1400 元以 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 处 6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 处 600 元以上 14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 处 14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序号 9 10 11 12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第四十八条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 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 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 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具的。 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 第四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 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 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 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 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所从事经营活动的。 可并处以 500 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 第五十条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 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可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 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 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定印、证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84 裁量基准 从轻 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6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600 元以上 1400 元以下的罚 款。 从重 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14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 罚款。 从轻 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 150 元以下的 罚款。 一般 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 150 元以上 350 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 35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 3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 300 元以上 7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 7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6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600 元以上 1400 元以 下的罚款。 从重 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1400 元以上 2000 元 以下的罚款。 50、《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 年 8 月 25 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3 4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 第六条第二项 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 单位的。 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未 第九条第一项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各项 取得有关人民政府计量 最高计量标准,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 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标 定处罚:(一)未取得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准考核证书而开展检定 颁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而开展检定的,责令其停 的。 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第一项 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 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门、企业、事业单位各项 和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按 最高计量标准,未按照规 照规定申请检定的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 定申请检定的或超过检 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 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 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 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第二项 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 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 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二)属于强制检定的工 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 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 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 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 继续使用的。 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 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85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 3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 300 元以上 700 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 7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从轻 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 3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 300 元以上 700 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 7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从轻 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 150 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 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 3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 150 元以上 350 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 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 300 元以上 700 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 35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 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 7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从轻 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 150 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 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 3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 150 元以上 350 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 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 300 元以上 700 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 35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 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 7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序号 5 6 7 8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 60 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 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 15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 60 元以上 140 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 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 150 元以上 350 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 14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 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 35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第五项 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 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规 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五)使用不合格的计量 定,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 器具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具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 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 损失的。 罚款。 从轻 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600 元以下罚 款。 一般 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600 元以上 1400 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 可并处 14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规 第十二条第六项 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 定,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 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六)使用以欺骗消费者 目的的计量器具或者破 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 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 数据,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数据,给国家或消费者造 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 成损失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 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600 元以下罚 款。 一般 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600 元以上 1400 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 可并处 14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从轻 责令其停止进口、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 其违法所得 10%至 22%的罚款。 一般 责令其停止进口、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 其违法所得 22%至 38%的罚款。 从重 责令其停止进口、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 其违法所得 38%至 50%的罚款。 第十二条第三项 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 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 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三)属于非强制检定的 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 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有 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有权 权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 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 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经 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 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 的。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进口计量器具,以及外商 第十三条第一项 进口计量器具,以及外商(含外 (含外国制造商、经销 国制造商、经销商)或其代理人在中国销售计量器 商)或其代理人在中国销 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 售计量器具,未经省、自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 准,进口、销售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 量行政部门批准,进口、 的计量器具或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 销售国务院规定废除的 责令其停止进口、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 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 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 器具或国务院禁止使用 十的罚款。 的其他计量器具的。 86 序号 9 10 11 12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封存计量器具,责令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 处相当其进口额或销售额 9%以下的罚款。 一般 封存计量器具,责令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 处相当其进口额或销售额 9%以上 21%以下的罚款。 从重 封存计量器具,责令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 处相当其进口额或销售额 21%以上 30%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 其违法所得 10%至 22%的罚款。 一般 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 其违法所得 22%至 38%的罚款。 从重 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 其违法所得 38%至 50%的罚款。 第十四条第二项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违反计量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未 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二)未取得制 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 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 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 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 器具的。 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 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从轻 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 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 10%至 22%的罚款。 一般 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 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 22%至 38%的罚款。 从重 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 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 38%至 50%的罚款。 第十四条第三项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违反计量 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 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三)未取得制 可证而擅自使用许可证 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而擅自使用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标志和编号制造、销售计 制造、销售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 量器具的。 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 所得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从轻 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 其违法所得 20%至 29%的罚款。 一般 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 其违法所得 29%至 41%的罚款。 从重 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 其违法所得 41%至 50%的罚款。 进口计量器具,以及外商 第十三条第二项 进口计量器具,以及外商(含外 (含外国制造商、经销 国制造商、经销商)或其代理人在中国销售计量器 商)或其代理人在中国销 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二) 售计量器具,进口、销售 进口、销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 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 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 部门型式批准的,封存计量器具,责令其补办型式 录》内的计量器具,未经 批准手续,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进口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 额或销售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式批准的。 第十四条第一项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违反计量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未 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未经批准 经批准制造国务院规定 制造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 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 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 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 止制造、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 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 的。 款。 87 序号 13 14 15 16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十四条第五项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违反计量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 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五)制造、销 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 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 器具新产品的。 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 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第六项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违反计量 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 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六)企业、事 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 业单位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经检 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 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 出厂的。 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第六项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违反计量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 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六)……。个 量器具未经检定或经检 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经检定不 定不合格而销售或交付 合格而销售或交付用户使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 用户使用的。 修理或者重修、重检,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 重的,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第七项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违反计量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 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七)个体工商 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 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 器具或者不按规定场所 按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 从事经营活动的。 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88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 处 9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 处 900 元以上 2100 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 处 21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从轻 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 900 元以 下罚款。 一般 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 900 元以 上 2100 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 2100 元以 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从轻 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或者重修、重检,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 重的,可并处 15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或者重修、重检,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 重的,可并处 150 元以上 350 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或者重修、重检,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 重的,可并处 35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150 元以下的罚 款。 一般 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150 元以上 350 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35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17 18 19 20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第十五条 制造、修理、销售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 制造、修理、销售以欺骗 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 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 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单位 具的。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使用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 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组装、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 零配件的,使用残次计量 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及组装 器具零配件组装、修理计 的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 量器具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 业执照。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 第十八条第一项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 书或已经取得计量认证 检验机构,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 合格证书,新增检验项 罚:(一)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已经取得计 目,未申请单项计量认 量认证合格证书,新增检验项目,未申请单项计量 证,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 认证,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 的。 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伪造、盗用、倒卖检定印、证的,没收 伪造、盗用、倒卖检定印、 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 证的。 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9 裁量基准 从轻 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6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600 元以上 1400 元以下罚款。 从重 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14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从轻 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及组装的计量器具和 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6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及组装的计量器具和 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600 元以上 14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及组装的计量器具和 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14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 从轻 责令其停止检验,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3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其停止检验,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300 元以上 700 元以下 罚款。 从重 责令其停止检验,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7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 罚款。 从轻 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6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600 元以上 1400 元以 下罚款。 从重 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1400 元以上 2000 元 以下罚款。 51、《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2016 年 2 月 6 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口或销售未 违反规定进口或销售未 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计 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 量行政部门有权封存其计量器具,责令其补办型式 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批准手续,并可处以相当于进口或销售额百分之三 十以下的罚款。 90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封存其计量器具,责令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并可处以相当于进口或 销售额 9%以下的罚款。 一般 封存其计量器具,责令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并可处以相当于进口或 销售额 9%以上 21%以下的罚款。 从重 封存其计量器具,责令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并可处以相当于进口或 销售额 21%以上 30%以下的罚款。 52、《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2020 年 10 月 23 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3 4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 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 第四条 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 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 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 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 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 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30000 元以下罚款。 关规定的。 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 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 第五条 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 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 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 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 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 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 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 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 正,并处 30000 元以下罚款。 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 它有关规定的。 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 第六条 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 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 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 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 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 改正,并处 20000 元以下罚款。 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 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 第七条 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 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 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 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20000 元以下罚 器具极限误差的。 款。 91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并处 9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并处 9000 元以上 21000 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并处 21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并处 9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并处 9000 元以上 21000 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并处 21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并处 6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并处 6000 元以上 14000 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并处 14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并处 6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并处 6000 元以上 14000 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并处 14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 53、《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 年 10 月 23 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3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九条第一项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 加油站经营者使用出厂 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办法 产品合格证不齐全计量 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使用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 器具的。 全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 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2000 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第一项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 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办法 加油站经营者在燃油加 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燃油加油机安装后 油机安装后未报经市场 未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 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法 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 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 可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 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 5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加油站经营者需要维修 第九条第二项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 燃油加油机未向具有合 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二)违反本办法 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 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和停止使用, 的;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 可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未报经法定计量检定机 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 5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 构检定合格重新投入使 下罚款。 用的。 92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其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600 元以下 罚款。 一般 责令其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600 元以上 1400 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其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14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从轻 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 1500 元以下罚款;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 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 5000 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 1500 元以上 3500 元以下罚款;给国家和消 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 1.25 万元以上 2.25 万元以 下罚款。 从重 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 3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给国家和消 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 2.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和停止使用,可并处 1500 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 5000 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其改正和停止使用,可并处 1500 元以上 3500 元以下罚款;给消 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 1.25 万元以上 2.25 万元以 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和停止使用,可并处 3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给消费 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 2.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序号 4 5 6 7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第九条第三项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 加油站经营者使用未经 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三)违反本办法 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 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 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 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 具的。 使用,可并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从轻 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 3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 300 元以上 700 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 7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第四项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 加油站经营者进行成品 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四)违反本办法 油零售时,未使用计量器 第五条第(八)项规定,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 具的。 改正,逾期不改的,处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 款;…… 从轻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 1000 元以上 37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 3700 元以上 7300 元以下罚款。 从重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 73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 0.9 倍以下、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 0.9 倍以上 2.1 倍以下、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 2.1 倍以上 3 倍以下、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从轻 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 9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 9000 元以上 2.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 2.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第四项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 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四)违反本办法 加油站经营者经营成品 第五条第(八)项规定,……;成品油零售量的结 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 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责令 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 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 允许误差的。 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最高不超过 30000 元的罚 款。 加油站经营者拒不提供 第十条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 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 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 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 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 得难以计算的。 不超过 30000 元的罚款。 93 54、《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 年 10 月 23 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3 4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集市主办者未对集市使 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 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 第十一条第一款 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 1000 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 元以下的罚款。 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 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 工作。 集市主办者使用国家明 令淘汰的计量器具的;未 按有关规定使用国家限 第十一条第二款 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 制使用的计量器具的;使 (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没收 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 淘汰的计量器具,并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期、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 器具的。 集市主办者未设置符合 要求的公平秤,并负责保 第十一条第三款 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 管、维护和监督检查,定 (六)项规定的,限期改正,并处以 1000 元以下 期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的罚款。 进行检定的。 经营者对配置和使用的 第十二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 计量器具未进行维护和 项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以 1000 元以 管理,定期接受法定计量 下的罚款。 检定机构的强制检定的。 94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 3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 300 元以上 7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 7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没收淘汰的计量器具,并处以 300 元以下 的罚款。 一般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没收淘汰的计量器具,并处以 300 元以上 7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没收淘汰的计量器具,并处以 7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限期改正,并处以 3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限期改正,并处以 300 元以上 7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限期改正,并处以 7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以 3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以 300 元以上 7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以 7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5 6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十二条第二款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 经营者使用不合格的计 项规定,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 量器具的;破坏计量器具 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 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破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 坏铅签封的。 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第三款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 经营者应当使用计量器 项规定,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而未使用计量 具测量量值而未使用计 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 1000 元以 量器具的。 下罚款。 95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 违法所得,可并处以 6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 违法所得,可并处以 600 元以上 14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 违法所得,可并处以 14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 3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 300 元以上 700 元以下罚款。 从重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 7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55、《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 年 10 月 23 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3 4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眼镜制配者使用属于强 第九条第一项 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 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 规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使用属 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超 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 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 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 处 1000 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 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定 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定期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 期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 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 1000 元以 格继续使用的。 下罚款。 第九条第一项 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 眼镜制配者使用属于强 规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使 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检 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 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 2000 元以下罚 款;……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第十条第一项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 成品眼镜生产者未配备 生产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 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 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 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上 10000 测设备的。 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第二项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 生产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 成品眼镜生产者出具的 规定进行处罚:(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 眼镜产品计量数据未能 项规定,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 准确可靠的。 偿损失,可以并处 2000 元以下罚款。 96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 3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 300 元以上 700 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 7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从轻 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 6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 600 元以上 1400 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 14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上 37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3700 元以上 7300 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73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可以并处 600 元以 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可以并处 600 元以 上 1400 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可以并处 1400 元以 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序号 5 6 7 8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 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 第十一条第二项 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 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 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 触镜配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应当 未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 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 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 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1000 元 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 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量检测设备的。 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 第十一条第三项 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 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 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 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 触镜配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应当 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 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 未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 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2000 元 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 以下罚款。 的。 第十一条第四项 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 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 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 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 触镜配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应当 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 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四)违反本办法第六条 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 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 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 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据未能准确可靠的。 2000 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 眼镜制配者拒不提供眼 眼镜制配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 镜制配账目,使违法所得 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 30000 元的罚 难以计算的。 款。 97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上 37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3700 元以上 7300 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73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6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600 元以上 1400 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14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 6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 600 元以上 1400 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 14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从轻 处以 9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处以 9000 元以上 2.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处以 2.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56、《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6 年 1 月 1 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3 4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十六条第一款 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 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 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 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 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责令其 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 整改,停止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可处 5000 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 元以下的罚款;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拒绝整 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 改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 的。 计量保证能力证书》。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 第十六条第二款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 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 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责令其停止使 证能力合格标志的。 用,可处 30000 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 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 未标注净含量的。 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可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 第十八条 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 品,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 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 标注净含量的。 值金额 3 倍以下,最高不超过 30000 元的罚款。 98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其整改,停止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可处 1500 元以下的罚 款;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拒绝整改的,吊销其《定量包装商品 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 一般 责令其整改,停止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可处 1500 元以上 3500 元以下的罚款;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拒绝整改的,吊销其《定 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 从重 责令其整改,停止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可处 3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拒绝整改的,吊销其《定 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 从轻 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处 9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处 9000 元以上 2.1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处 2.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 3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 300 元以上 700 元以下罚款。 从重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 7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 0.9 倍以下,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 0.9 倍以上 2.1 倍以下,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 2.1 倍以上 3 倍以下,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57、《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 年 10 月 23 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 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 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 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 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由县级以上地 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 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知识培训的。 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能源计量 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 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 检查的。 以警告,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9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予以警告,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予以警告,可并处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予以警告,可并处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58、《水效标识管理办法》(2018 年 3 月 1 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者或者进口商 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应当 未办理水效标识备案,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 标注水效标识而未标注 办理的,予以通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 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水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应当标注 效标识的;伪造、冒用水 水效标识而未标注的;(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水 效标识的。 效标识的;(三)伪造、冒用水效标识的。 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 者)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者(含网络商 注水效标识的产品的;销 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并处一 售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水 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应当标注但 效标识的产品的;在网络 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的;(二)销售使用不符合 交易产品信息主页面展 规定的水效标识的产品的;(三)在网络交易产品 示的水效标识不符合规 信息主页面展示的水效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四) 定的;伪造、冒用水效标 伪造、冒用水效标识的。 识的。 100 裁量基准 从轻 予以通报,并处 1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予以通报,并处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予以通报,并处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予以通报,并处 1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予以通报,并处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予以通报,并处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5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1 年 1 月 21 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3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未经 第十七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 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质 开展须经授权方可开展 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开展须经授权方可开展的工 的工作的;超过授权期限 作的;(二)超过授权期限继续开展被授权项目工 继续开展被授权项目工 作的。 作的。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未经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 或者批准,擅自变更授权 第十八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项目的;伪造数据的;违 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 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 量检定的;使用未经考核 规定,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者批准,擅自 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变更授权项目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 计量基、标准开展计量检 二、三、四项目规定之一的。 定工作的;指派未取得计 量检定证件的人员开展 计量检定工作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伪造、 违反规定,伪造、盗用、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 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证和全部违反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1 裁量基准 从轻 予以警告,并处 3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予以警告,并处 300 元以上 7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予以警告,并处 7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予以警告,并处 3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予以警告,并处 300 元以上 7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予以警告,并处 7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 计量授权证书。 从轻 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 6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 600 元以上 1400 元以下 的罚款。 从重 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 1400 元以上 2000 元以 下的罚款。 60、《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8 年 5 月 1 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3 4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违反规定,取得制造、修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取得制造、 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许可证 或个人应当办理许可证 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 逾期不改的,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未标注或者未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 按规定标注制造、修理计 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予 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 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 3 万元 号的。 以下罚款。 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 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 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加工计 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 量器具的,予以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人加工计量器具的。 违反规定,伪造、冒用制 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书及其标志和编号;变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构成有 造、倒卖、出租、出借或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 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 其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法行为的,予以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违法行为的。 102 裁量基准 从轻 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 3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 3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 下罚款。 从重 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罚款。 从轻 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 9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 9000 元以上 2.1 万元以 下罚款。 从重 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 2.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罚款。 从轻 予以警告,并处 9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予以警告,并处 9000 元以上 2.1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予以警告,并处 2.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予以警告,并处 9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予以警告,并处 9000 元以上 2.1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予以警告,并处 2.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5 6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违反规定,销售未取得制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 销售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产品的,予 产品的。 以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 第四十五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制造、 段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 具许可的。 第二款规定作出处理,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103 裁量基准 从轻 予以警告,并处 9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予以警告,并处 9000 元以上 2.1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予以警告,并处 2.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予以撤销,并处 9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予以撤销,并处 9000 元以上 2.1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予以撤销,并处 2.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61、《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18 年 5 月 31 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3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使用非法定 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 计量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属经营性行为的,责 行为的。 令停止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制造、修理、安装、改装、销售、 进口以及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和 个人,制造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 第三十九条 制造、修理、安装、改装、销售、进 人,随意降低所制造计量器具原 口以及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 批准型式的计量性能的;利用他 定的,给予下列处罚:(一)违反第十一条、第十 人的计量器具申请定型鉴定或样 二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制造、停止安装、 机试验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话 改装业务、停止安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 计费器、里程计价器、电能表、 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利用他人计量器 水表、燃气表、热量表等计量器 具申请定型鉴定或者样机试验的,没收样机,吊销 具安装使用前,未经县级以上计 许可证。 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定机构 进行首次强制检定的。 制造、修理、安装、改装、销售、 第三十九条 制造、修理、安装、改装、销售、进 进出口以及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 口以及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 和个人销售以假充真、以旧充新、 定的,给予下列处罚:(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 以残次零配件组装和改装的计量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并处 器具的;销售国家和本省明令禁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的。 104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属经营性行为的,责令停止并可处 100 元以上 37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属经营性行为的,责令停止并可处 370 元以上 730 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属经营性行为的,责令停止并可处 73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从轻 责令停止制造、停止安装、改装业务、停止安装使用,没收违 法所得,可并处 2000 元以上 1.04 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利用他 人计量器具申请定型鉴定或者样机试验的,没收样机,吊销许 可证。 一般 责令停止制造、停止安装、改装业务、停止安装使用,没收违 法所得,可并处 1.04 万元以上 2.16 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利用 他人计量器具申请定型鉴定或者样机试验的,没收样机,吊销 许可证。 从重 责令停止制造、停止安装、改装业务、停止安装使用,没收违 法所得,可并处 2.16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利用他人 计量器具申请定型鉴定或者样机试验的,没收样机,吊销许可 证。 从轻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2 倍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 2.2 倍以上 3.8 倍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 3.8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序号 4 5 6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制造、修理、安装、改装、销售、 进口以及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和 个人使用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 准确度的;伪造或者破坏计量检 第三十九条 制造、修理、安装、改装、销售、进 定标志、封缄的;使用未经检定、口以及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 超过检定周期或者检定不合格的 定的,给予下列处罚:(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 计量器具的;使用国家和本省明 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并处 令禁止使用或者失去应有准确度 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 的计量器具的;使用以欺骗消费 偿。 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伪造计 量数据;随意改装强制检定计量 器具的。 制造、修理、安装、改装、销售、 进口以及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和 个人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 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强制检定 的工作计量器具,未经县级以上 第三十九条 制造、修理、安装、改装、销售、进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计量检 口以及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 定机构进行周期检定的;操作人 定的,给予下列处罚:(四)违反第十九条、第二 员应当持证上岗的,未按照省计 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并处二百 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的; 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使用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 和个人,已经建立计量标准的, 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校准的;未 建立计量标准的,未向计量检定 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的。 制造、修理、安装、改装、销售、第三十九条 制造、修理、安装、改装、销售、进 进口以及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和 口以及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 个人擅自印制、伪造、盗用和倒 定的,给予下列处罚:(五)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 卖计量器具检定印、证和《计量 的,没收非法印、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以 认证合格证》及其标志的。 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05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并处 500 元以上 95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并处 950 元以上 1550 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并处 1550 元以 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从轻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并处 200 元以上 44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并处 440 元以上 760 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并处 76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从轻 没收非法印、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 500 元以上 950 元以下罚 款。 一般 没收非法印、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 950 元以上 1550 元以下 罚款。 从重 没收非法印、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 155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 罚款。 序号 7 8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机构、 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和计量检定机 构的计量标准器具未经县级以上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 得相应的合格证书的;计量检定 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未在县级 第四十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机构、社会公 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限定的检 正计量机构和计量检定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给 定范围内工作的;未执行相应的 予下列处罚:(一)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 计量检定规程的;向社会开展计 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责令停止检定、检验、 量检定工作,未经县级以上计量 检测,限期改正,宣布向社会出具的数据和文件无 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为社会提 效,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 罚款。 构、检测机构和社会公正计量机 构,未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 部门进行计量认证。新增检测项 目未申请单项计量认证的;伪造 检测、检定数据和证书的。 经营者未配备与经营项目相适应 的计量器具,并保持其计量准确 的;交易时未明示计量操作过程 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标明所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给予下列 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量值,并按 处罚:(一)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表 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 明商品量值的票据的;生产、销 款。 售定量包装商品的,未在其包装 上标明内装商品的净含量,商品 标识未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106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停止检定、检验、检测,限期改正,宣布向社会出具的数 据和文件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 200 元以上 440 元以下 罚款。 一般 责令停止检定、检验、检测,限期改正,宣布向社会出具的数 据和文件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 440 元以上 760 元以下 罚款。 从重 责令停止检定、检验、检测,限期改正,宣布向社会出具的数 据和文件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 760 元以上 1000 元以 下罚款。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 200 元以上 74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 740 元以上 1460 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 146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序号 9 10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的经营 者,未按照用户、消费者使用的 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进行结算, 非法转嫁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 所造成的损耗的经营者;在农副 产品收购和农业生产资料销售过 程中,未正确使用计量器具进行 交易和评定等级,多收少计,缺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给予下列 秤少量,损害农民利益的经营者;处罚:(二)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大宗物料交易未按照国家或者省 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 规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和结算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的经营者;销售商品量的实际值 与结算值不一致,计量偏差不符 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经营者;按照 规定必须计量计费的,估算计费 的经营者;利用异物增大商品的 量值或者以其它方法改变商品量 值,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利益的。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给予下列 经营者违反《河北省计量监督管 处罚:(三)违反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 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 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 为的。 倍以下罚款。 107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2 倍 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2 倍以上 3.8 倍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8 倍以上 5 倍 以下罚款。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2 倍 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2 倍以上 3.8 倍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8 倍以上 5 倍 以下罚款。 序号 11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擅自处 经营者擅自处理、转移被依法封 理、转移被依法封存、扣押的计量器具、设备及零 存、扣押的计量器具、设备及零 配件的,处以被处理、转移计量器具、设备及零配 配件的。 件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108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处以被处理、转移计量器具、设备及零配件货值金额 1 倍以上 2.2 倍以下罚款。 一般 处以被处理、转移计量器具、设备及零配件货值金额 2.2 倍以 上 3.8 倍以下罚款。 从重 处以被处理、转移计量器具、设备及零配件货值金额 3.8 倍以 上 5 倍以下罚款。 62、《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 年 4 月 6 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第三十五条 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 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 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 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 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 证标志出厂销售的。 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 109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 0.6 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 0.6 倍以上 1.4 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 1.4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撤销其认证证书。 63、《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2010 年 7 月 30 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3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500 元以上 65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650 元以上 850 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85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对 产品未售出的,处以违法产品货值金额 10%至 11.5%的罚款;对产品已 售出的,处以违法所得 15%至 16.5%的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对 产品未售出的,处以违法产品货值金额 11.5%至 13.5%的罚款;对产品 已售出的,处以违法所得 16.5%至 18.5%的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对 产品未售出的,处以违法产品货值金额 13.5%至 15%的罚款;对产品已 售出的,处以违法所得 18.5%至 20%的罚款。 从轻 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 20%至 29%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1000 元以上 22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 29%至 41%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2200 元以上 38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 41%至 5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38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公共场所未设置公共信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 息标志的;公共信息标志 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的设置不符合强制性标 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 准的要求的。 罚款。 企业未在产品或者产品 的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所执行的标准编号的;经 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销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未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对产品未售出的,处以违法 注明所执行的产品标准 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的罚款;对产 编号的产品的;标签、标 品已售出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 志等标识的标注和使用 十的罚款。 说明的内容不符合规定 的产品的。 在购销活动中,以单方质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 量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 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该批产 的,有关方面进行质量检 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直 验时,不符合有关标准或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者标样的规定,提等提 罚款。 级、压等压级的。 110 序号 4 5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停止使用采标标志,吊销采标标志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 该批产品货值金额 20%至 29%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 任者处以 1000 元以上 22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停止使用采标标志,吊销采标标志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 该批产品货值金额 29%至 41%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 任者处以 2200 元以上 38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停止使用采标标志,吊销采标标志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 该批产品货值金额 41%至 5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 任者处以 38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对产品未售出的,处以违法产品货值金额 15%至 16.5%的罚 款;对产品已售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1.6 倍 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对产品未售出的,处以违法产品货值金额 16.5%至 18.5%的 罚款;对产品已售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1.6 倍以上 2.4 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对产品未售出的,处以违法产品货值金额 18.5%至 20%的罚 款;对产品已售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2.4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销售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其质量达不到 所采用的标准及未办理复审手续继续使用采标标 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其 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质量达不到所采用的标 责令停止使用采标标志,吊销采标标志证书,没收 准及未办理复审手续继 违法所得,并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 续使用采标标志的。 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 责任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伪造、冒用采标标志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产品 未售出的,处以违法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五至百 伪造、冒用采标标志的。 分之二十的罚款;对产品已售出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吊销生产、销售许可证。 111 64、《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2019 年 7 月 25 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3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 1000 元至 1600 元的罚款。 一般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 1600 元至 2400 元的罚款。 从重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 2400 元至 3000 元的罚款。 从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 3000 元至 5100 元的罚款。 一般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 5100 元至 7900 元的罚款。 从重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 7900 元至 1 万元的罚款。 从轻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条码印刷品,并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处以该批印刷品货值金额 20%至 29%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 15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条码印刷品,并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处以该批印刷品货值金额 29%至 41%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 1500 元以上 35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条码印刷品,并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处以该批印刷品货值金额 41%至 50%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 3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系统成员使用商品条码, 对生产的不同种类的商 品以及同一种类但不同 规格或者不同包装的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 品,没有编制不同的商品 (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 项目代码并报省人民政 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一千 府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元至三千元的罚款。 不符合国家有关商品条 码方面的技术标准和技 术规范的。 将注册的商品条码转让、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 租赁或者以其他方式供 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他人使用的。 并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 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 印制商品条码不执行有 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条码印刷品,并监督销 关商品条码的国家标准 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处以该批印刷品货值金 的。 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 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12 序号 4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印刷企业承接印刷商品 条码或者带有商品条码 的包装物业务时,未核验 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 或者省人民政府技术监 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督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可并处三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的;委托人不能出具上述 证书或者证明,印刷企业 承接其印刷业务的。 113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并处 3000 元至 3600 元的罚款。 一般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并处 3600 元至 4400 元的罚款。 从重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并处 4400 元至 5000 元的罚款。 65、《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 年 10 月 1 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 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 第三十五条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 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 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 码冒充 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 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 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 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 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 以 30000 元以下罚款。 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 的。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 第三十六条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 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 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 10000 商品条码的。 元以下罚款。 114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处以 9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处以 9000 元以上 2.1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处以 2.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责令其改正,处以 3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其改正,处以 3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其改正,处以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66、《认证认可条例》(2020 年 11 月 29 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3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予以取缔,处 10 万元以上 22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 一般 予以取缔,处 22 万元以上 38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 从重 予以取缔,处 38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 从轻 予以取缔,处 5 万元以上 9.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予以取缔,处 9.5 万元以上 15.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予以取缔,处 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2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 一般 责令改正,处 22 万元以上 38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 从重 责令改正,处 38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予以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 取缔,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活动的。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境外认证机构未经登记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境外认证机构未经登记在中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予以取缔,处 5 设立代表机构的。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经登记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 经登记设立的境外认证 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责 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 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 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 活动的。 文件,并予公布。 115 序号 4 5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9.5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 一般 责令改正,处 9.5 万元以上 15.5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 从重 责令改正,处 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 布。 从轻 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9.5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 一般 责令改正,处 9.5 万元以上 15.5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 从重 责令改正,处 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 布。 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 从事认证活动的;增加、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 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 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的;未对其认证的产品、 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一)超 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 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二)增加、减少、 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 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三) 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 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 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 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 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 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 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 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 公布的;聘用未经认可机 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 活动的。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 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 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 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 的程序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规定的程序的。 116 序号 6 7 8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4.4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4.4 万元以上 7.6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7.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 第六十条第二款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 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 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 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 归档留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整记录,归档留存的。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4.4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4.4 万元以上 7.6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7.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 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 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 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 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 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 正,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的。 从轻 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2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 一般 责令改正,处 22 万元以上 38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 从重 责令改正,处 38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 认证机构以委托人未参 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 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 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 第六十条第一款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 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 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 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 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自 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 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 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 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 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二)自行制定的认证 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 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 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 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 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 道德风尚的;(三)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 尚的;未公开认证基本规 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四)未对认证过程作出 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 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五)未及时向其认证的 等信息的;未对认证过程 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 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 的;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 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 117 序号 9 10 11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2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 一般 责令改正,处 22 万元以上 38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 从重 责令改正,处 38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指定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从轻 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2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 一般 责令改正,处 22 万元以上 38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 从重 责令改正,处 38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指定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从轻 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9.5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 一般 责令改正,处 9.5 万元以上 15.5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 从重 责令改正,处 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 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 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 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 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 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 正,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指定直至 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 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 定的认证业务的。 证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 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 证,擅自出厂、销售、进 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 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 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中使用的。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18 67、《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 年 9 月 1 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3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其改正,处 9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其改正,处 9000 元以上 2.1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其改正,处 2.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 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 致的;未按照规定向认证 责令其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 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 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 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二)违反本规定第 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 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 用列入目录产品的;未按 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 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 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三)违反本规定第二 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 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 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 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 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 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目录产品的。 从轻 责令其改正,处 9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其改正,处 9000 元以上 2.1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其改正,处 2.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 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下罚 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 款。(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 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 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 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使用 证书内容不一致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 认证标志的。 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从轻 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6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6000 元以上 1.4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1.4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由 的。 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119 68、《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15 年 3 月 31 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混淆使 违反规定混淆使用认证 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 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 2 万元以下 罚款。 120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 6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 6000 元以上 1.4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 1.4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69、《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2004 年 8 月 1 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 构和实验室缺乏必要的 管理制度和程序区分强 制性产品认证、工厂检 查、检测活动与自愿性产 第三十八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 品认证、委托检查、委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 2 万元以上 检测活动的;利用强制性 3 万元以下罚款:(一)缺乏必要的管理制度和程 产品认证业务宣传、推广 序区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检查、检测活动与自 自愿性产品认证业务的;愿性产品认证、委托检查、委托检测活动的;(二) 未向认证委托人提供及 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业务宣传、推广自愿性产品认 时、有效的认证、检查、证业务的;(三)未向认证委托人提供及时、有效 检测服务,故意拖延的或 的认证、检查、检测服务,故意拖延的或者歧视、 者歧视、刁难认证委托 刁难认证委托人,并牟取不当利益的;(四)对执 人,并牟取不当利益的;法监督检查活动不予配合,拒不提供相关信息的; 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不 (五)未按照要求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者提供强制 予配合,拒不提供相关信 性产品认证、工厂检查、检测信息的。 息的;未按照要求提交年 度工作报告或者提供强 制性产品认证、工厂检 查、检测信息的。 121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并处以 2 万元以上 2.3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并处以 2.3 万元以上 2.7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并处以 2.7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70、《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 年 8 月 25 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3 4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违反规定在产品或者产 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产品 有 “ 有 机 ” 、或 者 产 品 包 装 及 标 签 上 标 注 含 有 “ 有 机 ” 、 “ORGANIC”等字样且可 “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 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 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 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 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和图案的。 认证机构违反规定发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证机 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 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 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 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责 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 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产品实际数量的。 认证机构违反规定对有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认证机 机 配料 含 量低 于 95% 的 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 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 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证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下 的。 罚款。 认证委托人未获得有机 第五十五条 认证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 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违 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反规定进行有机产品认 下罚款:(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 证标识标注的;未按照规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 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在认 识标注的;(二)未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三)在认证 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 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 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的。 122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处 9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处 9000 元以上 2.1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处 2.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处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处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处 9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处 9000 元以上 2.1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处 2.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处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处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5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 第五十六条 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 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 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 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 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3 万元以 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下罚款。 123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9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9000 元以上 2.1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7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 年 4 月 2 日修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 3000 元以 下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 3000 元以 上 7000 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 7000 元以 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处 9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处 9000 元以上 2.1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处 2.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检 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 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理变更手续的;未按照本 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 1 万元以下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 款:(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变更手 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续的;(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标注资 规定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质认定标志的。 的。 检验检测机构违反规定 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 第三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 定证书或者标志的;伪 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伪造、变造、 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 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 证书或者标志的;使用已 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 过期、被撤销、注销的资 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 124 72、《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 年 11 月 1 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标志 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 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改正,并处 3 万元以下的 标志的。 罚款。 125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并处 9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并处 9000 元以上 2.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并处 2.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73、《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 年 4 月 29 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1.6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 款不得超过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 1.6 倍以上 2.4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 罚款不得超过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7000 元 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 2.4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 款不得超过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 伪造、冒用、转让、买卖 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 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 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 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 志的。 得超过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126 74、《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 年 1 月 1 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从轻 1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 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 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 生产活动的。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 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 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一般 从重 2 3 4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 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 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 的。 款。 未进行型式试验的。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 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 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 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造、销售,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 的。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27 从轻 裁量基准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 10 万元以上 22 万元以 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 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 修理。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 22 万元以上 38 万元以 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 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 修理。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 38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 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 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 修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 5 万元以上 18.5 万元以下罚 款。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 18.5 万元以上 36.5 万元以下 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 36.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 款。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3 万元以上 11.1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11.1 万元以上 21.9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1.9 万元以上 30 万以下罚款。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 2 万元以上 7.4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 7.4 万元以上 14.6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 14.6 万 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序号 5 6 7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 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 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 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 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 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 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 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 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备使用单位的。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 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 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 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 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的。 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安 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 梯进行校验、调试的;对 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 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 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 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二)对电梯 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 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 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 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 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128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7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3.7 万元以上 7.3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9.5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9.5 万元以上 15.5 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7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3.7 万元以上 7.3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8 9 10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 5 万元以上 18.5 万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 18.5 万元以上 36.5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 36.5 万元以上 50 万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从轻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 3 万元以上 11.1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 11.1 万元以上 21.9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 21.9 万元以上 30 万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轻 责令停止生产,处 5 万元以上 18.5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停止生产,处 18.5 万元以上 36.5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停止生产,处 36.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 生产许可证。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 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一)不再 可范围生产的;明知特种 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 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 范围生产的;(二)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 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 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 的特种设备的。 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 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 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 可证的。 许可证。 129 序号 11 12 13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 3 万元以上 11.1 万元以 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 11.1 万元以上 21.9 万元 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 21.9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 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轻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7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处 3.7 万元以上 7.3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处 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 3 万元以上 11.1 万元以 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 11.1 万元以上 21.9 万元 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 21.9 万元以上 30 万以下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 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 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 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 的特种设备的;销售、出 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销售、 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 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 特种设备的;(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 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 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 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备的。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 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 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 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 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 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 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依照本条 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第一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130 序号 14 15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 1 万 元以上 3.7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 3.7 万元以上 7.3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 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 3 万元以上 11.1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 11.1 万元以上 21.9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 21.9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 用登记的;(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 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反 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三)未对其使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 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 十三条规定的。 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 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的;(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 (介)质处理的;(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 专项预案的。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 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 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反 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二)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 十四条规定的。 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三)特 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 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 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131 序号 16 17 18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 第八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 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 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 度的;对不符合安全技术 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 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 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第八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 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 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 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 装活动的。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 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 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 人员的;使用未取得相应 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 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 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 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 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 的;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 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三) 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 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 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 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能培训的。 132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7.4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处 7.4 万元以上 14.6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处 14.6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 许可证。 从轻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 10 万元以上 22 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 22 万元以上 38 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 38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 停业整顿,处 1 万元以上 2.2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 停业整顿,处 2.2 万元以上 3.8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 停业整顿,处 3.8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19 20 21 22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 停业整顿,处 2 万元以上 4.4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 停业整顿,处 4.4 万元以上 7.6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 停业整顿,处 7.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1 万元以上 3.7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3.7 万元以上 7.3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从轻 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9.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 1 万元以上 2.2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对单位处 9.5 万元以上 15.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 2.2 万元以 上 3.8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对单位处 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 3.8 万元以 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处 10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处 13 万元以上 17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 17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 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 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 下罚款:(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 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 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二)客运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 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 第八十七条规定的。 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 进行检查确认的。(三)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 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 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 维护保养的;电梯的维护 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 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 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 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 的。 定处罚。 第八十九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 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 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 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 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 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 守或者逃匿的;对特种设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 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 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二)对特种 报的。 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第九十条第一项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 单位对发生一般事故负 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 有责任的。 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33 序号 23 24 25 26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第九十条第二项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 单位对发生较大事故负 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 有责任的。 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 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处 20 万元以上 29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处 29 万元以上 41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 41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条第三项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 单位对发生重大事故负 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 有责任的。 定处以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 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处 50 万元以上 95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处 95 万元以上 155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 155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对机构处 5 万元以上 9.5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 元以上 1.85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对机构处 9.5 万元以上 15.5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85 万元以上 3.65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对机构处 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6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从轻 处 5000 元以上 1.85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处 1.85 万元以上 3.65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 3.6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 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 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一)未经核准或者超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 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 验、检测的。(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 行检验、检测的。(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 十三条第一款所列行为 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 之一的。 失实的。(四)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五)泄露检验、检测过 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六)从事有关特种设备 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七)推荐或者监制、监销 特种设备的。(八)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 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 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 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中执业的。 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 134 序号 27 28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 2 万元以上 7.4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 7.4 万元以上 14.6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 14.6 万元 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9.5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处 9.5 万元以上 15.5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处 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 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 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 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 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 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 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 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 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 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 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 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 部件的。 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135 7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 年 1 月 24 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3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第八十二条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 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 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 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10 测机构未按照安全技术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一) 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变更手续的。 的。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第十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 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的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 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 施进行整改的。 业整顿:(十)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 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第九十二条第二项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 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 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 2 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 或者能耗严重超标,未及 检验检测资格:(二)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 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 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 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理部门报告的。 136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4.4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处 4.4 万元以上 7.6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处 7.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 应资格。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74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7400 元以上 1.46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1.46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从轻 处 2 万元以上 4.4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处 4.4 万元以上 7.6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 7.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76、《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 年 4 月 1 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使用超期未检验、检验不 使用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 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 充装燃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 瓶充装燃气的。 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用罐车等移动式压力容 用罐车等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对气瓶充装燃气的, 器直接对气瓶充装燃气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的。 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 销充装许可证。 137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并处 2 万元以上 7.4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并处 7.4 万元以上 14.6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并处 14.6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 吊销充装许可证。 从轻 责令改正,并处 2 万元以上 4.4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并处 4.4 万元以上 7.6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并处 7.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 充装许可证。 7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 年 5 月 3 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 的;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 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 正,并处 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一)违 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 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 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 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 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 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 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 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 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 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 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 教育或者处分的。 非法印制、伪造、涂改、 第三十二条 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 倒卖、出租、出借《特种 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 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 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 员证》的,处 1000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改、倒卖、出租、出借《特 法追究刑事责任。 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 138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 1000 元以上 97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 9700 元以上 2.13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 2.13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处 3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处 300 元以上 700 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 7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78、《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 年 7 月 3 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以 4000 元以上 8800 元以 下的罚款。 一般 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以 8800 元以上 1.52 万元以 下的罚款。 从重 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以 1.52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 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伪造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有关法律法 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未构成 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 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 部门等处以 4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料的;阻挠、干涉特种设 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二)拒绝接受调 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的;(三)阻挠、 工作的。 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 139 79、《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21 年 4 月 2 日修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第三十八条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违反本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 1 万元以 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对设计进行安全评价, 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的;(二)未对设计中首次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 使用的新技术进行安全性能验证的;(三)未明确 单位有《大型游乐设施安 整机、主要受力部件的设计使用期限的;(四)未 全监察规定》第三十八条 在大型游乐设施明显部位装设符合有关安全技术 所列情形之一的。 规范要求的铭牌的;(五)使用维护说明书等出厂 文件内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六)对因设计、 制造、安装原因,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隐患的,未按 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排查处理的。 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 第三十九条 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违反本规定, 违反规定,未进行设计文 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的,予以警告,处 1 万元以上 件鉴定的。 3 万元以下罚款。 140 裁量基准 从轻 予以警告,处 1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予以警告,处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予以警告,处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予以警告,处 1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予以警告,处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予以警告,处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3 4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第四十条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一)设备运营期间,无安全管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 理人员在岗的;(二)配备的持证操作人员未能满 单位违反《大型游乐设施 足安全运营要求的;(三)未及时更换超过设计使 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条 用期限要求的主要受力部件的;(四)租借场地开 规定的。 展大型游乐设施经营的,未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安 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五)未按照 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要求进行重大 修理的。 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 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 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 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 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 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 术规范要求的,予以警告,处 5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 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 下罚款。 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141 裁量基准 从轻 予以警告,处 1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予以警告,处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予以警告,处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予以警告,处 5000 元以上 65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予以警告,处 6500 元以上 8500 元以下罚款。 从重 予以警告,处 85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80、《食品安全法》(2021 年 4 月 29 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 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 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 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 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 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 加剂生产活动的。 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 明知未取得生产经营许 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可从事食品或食品添加 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 剂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 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 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 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 他条件的。 担连带责任。 142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 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6.5 万元以 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 13 倍以下罚款。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 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6.5 万元以上 8.5 万元 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3 倍以上 17 倍以下罚款。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 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8.5 万元以上 10 万元 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7 倍以上 20 倍以下罚款。 从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6.5 万元以 下罚款。 一般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6.5 万元以上 8.5 万元 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8.5 万元以上 10 万元 以下罚款。 序号 3 4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 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 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 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 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 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 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 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 的。 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 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 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 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 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 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六)生产经营添加 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违规生产经营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 食品、违规生产经营未经 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 肉类及肉类制品等违法 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 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 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 143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 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 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0 万元以上 11.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 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 19.5 倍以下罚款。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 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 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1.5 万元以上 13.5 万元以下罚款;货 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9.5 倍以上 25.5 倍以下罚 款。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 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 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3.5 万元 15 万元以上以下罚款;货值 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25.5 倍以上 30 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从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13 万元 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3 万元以上 17 万元 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7 万元以上 20 万元 以下罚款。 序号 5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 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 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 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 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 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 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 的。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 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 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 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 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八)利用新 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 过安全性评估;(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 经营。 144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 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 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 上 6.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 13 倍以下罚款。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 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 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6.5 万元以 上 8.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3 倍以上 17 倍以下罚款。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 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 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8.5 万元 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7 倍以上 20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序号 6 7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 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 生产经营被污染的食品、 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 食品添加剂,无标签或标 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 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 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 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 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 定进行标示,采购或者使 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生产经营无 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 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 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 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 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 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 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 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 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 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 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 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导的。 145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 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 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000 元以 上 1.8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6.5 倍以下罚款。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 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 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85 万元 以上 3.6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 额 6.5 倍以上 8.5 倍以下罚款。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 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 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3.65 万元 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8.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 吊销许可证。 从轻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6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600 元以上 1400 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4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序号 8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 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食品、食品添 加剂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 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三)食品、食品添加剂 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 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 录制度;(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 置方案;(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 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 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六)食 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 的。 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 食品的工作;(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 组织生产;(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备案;(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 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十一)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 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十二)学校、 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 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 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146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1.85 万元以 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1.85 万元以上 3.65 万元 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3.6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序号 9 10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 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 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 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告的。 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 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 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 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 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 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 检查、报告等义务的。 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 承担连带责任。 147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 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22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 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2 万元以上 38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 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8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从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9.5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9.5 万元以上 15.5 万元以下罚 款。 从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5.5 万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序号 11 12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 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 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 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 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 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 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 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 台服务等义务的。 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 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 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 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运输和装卸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吊销许可证。 148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9.5 万元以下罚款;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 责任。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9.5 万元以上 15.5 万元以下罚 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 连带责任。 从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 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从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1 万元以上 2.2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2.2 万元以上 3.8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3.8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序号 13 14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 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 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 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 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 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 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 监测和风险评估的。 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 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 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 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 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 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 的。 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 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149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2000 元以上 1.64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1.64 万元以上 3.56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3.56 万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 从轻 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 处检验费用 5 倍以上 6.5 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 1 万元的, 并处 5 万元以上 6.5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 处检验费用 6.5 倍以上 8.5 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 1 万元的, 并处 6.5 万元以上 8.5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 处检验费用 8.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 1 万元的, 并处 8.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15 16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 认证结论,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 用,并处认证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认证费用不足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 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结论的。 责令停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布;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 其执业资格。 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 节严重,被暂停销售但仍 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 然销售该食品的。 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 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50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并处认证费用 5 倍以上 6.5 倍以下罚款, 认证费用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6.5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并处认证费用 6.5 倍以上 8.5 倍以下罚 款,认证费用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6.5 万元以上 8.5 万元以下罚 款。 从重 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并处认证费用 8.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 款,认证费用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8.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并 向社会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 员,撤销其执业资格。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 2 万元以上 2.9 万元以 下罚款。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 2.9 万元以上 4.1 万元以 下罚款。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 4.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罚款。 81、《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 年 12 月 1 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七十二条 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 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 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 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 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 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 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 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 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5 万元以上 报告的。 20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 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 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 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 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 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该食品,责令食品生产企 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 业改正;拒不停止经营或者改正的,没收不符 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 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货值 品安全指标的。 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 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2.2 万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5 万元以上 9.5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2.2 万元以上 3.8 万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9.5 万元以上 15.5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3.8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给予警告,并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该食品,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改正; 拒不停止经营或者改正的,没收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 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2.2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 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6.5 倍以下罚款。 一般 给予警告,并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该食品,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改正; 拒不停止经营或者改正的,没收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 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2.2 万元以上 3.8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 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6.5 倍以上 8.5 倍以下罚款。 从重 给予警告,并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该食品,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改正; 拒不停止经营或者改正的,没收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 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3.8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 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8.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151 序号 3 4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第七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 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 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 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 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 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单位取得收入的 1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一) 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违 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法行为性质恶劣的;违法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属于食品安全 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不适用 前款规定。 从轻 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 1 倍以上 3.7 倍以下罚款。 一般 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 3.7 倍以上 7.3 倍以下罚款。 从重 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 7.3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 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 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或者利用上述检 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 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 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 欺骗、误导消费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 的食品检验信息,或者利 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 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 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 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级评定,欺骗、误导消费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 者的。 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 罚。 从轻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22 万元以下 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50 万元以上 65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2 万元以上 38 万元以下 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65 万元以上 85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8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85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罚款。 152 8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2007 年 7 月 26 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 第六条 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 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 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应当审查 销会的举办企业未审查入场销售 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 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 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 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 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 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 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 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 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或者发 行政管理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 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 部门处以 1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其他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并立即 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 报 告 所 在 地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执照。 的。 第九条 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 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 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 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 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 命安全造成损害,未向社会公布 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 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 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 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 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 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 告,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的;销 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 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 理部门报告。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 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 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 全造成损害的,未立即停止销售 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 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 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 3 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 1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的。 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 证照。 153 裁量基准 从轻 处以 1000 元以上 1.57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处以 1.57 万元以上 3.5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处以 3.5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从轻 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 值金额 3 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 1000 元以上 1.57 万元以下 的罚款。 一般 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 值金额 3 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 1.57 万元以上 3.53 万元以 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 值金额 3 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 3.5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 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照。 83、《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2019 年 7 月 28 日修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小作坊生产加工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白 第五十条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 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酒等)、罐头、饮料、 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 十一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果冻、食品添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加剂等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 的其他产品的;小餐饮经营裱花蛋糕、生食 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并处五千 水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小摊点销售散装白酒、食品添加剂、保 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 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 案卡,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等法律、法规禁止 设备等物品。 经营的高风险食品的。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小作坊、小餐饮违反 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 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 小作坊、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 经营活动的。 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 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 备等物品。 154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品添加剂、原辅材料,并处 5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品添加剂、原辅材料,并处 8000 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品添加剂、原辅材料,并处 1.2 万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 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 从轻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并处 1000 元以上 16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并处 1600 元以上 2400 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并处 24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 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 序号 3 4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小摊点违反本条 例 第三十条规定,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 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 小摊点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 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 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 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第五十三条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 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市、区)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河北省食品 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 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 的。 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 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 注销备案卡。 155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 处 200 元以上 29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 处 290 元以上 410 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 处 41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用于违 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从轻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00 元以上 8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800 元以上 1200 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200 元以上 1500 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 销备案卡。 序号 5 6 7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五十四条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 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 规定,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河北省食品 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 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 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以上三百 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 在登记证有效期内,小作坊、小餐饮停止经 第十六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 营超过六个月需要恢复的,未向原发证部门 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 申请,未经原发证部门核查批准后,恢复生 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 产经营的。 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 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 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 处理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并 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处理的。 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 备案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 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56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 500 元以上 800 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 100 元以上 16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 800 元以上 1200 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 160 元以上 240 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 1200 元以上 1500 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 240 元以上 300 元以下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 500 元以上 8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 800 元以上 1200 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 1200 元以上 1500 元以下罚款。 从轻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1000 元以上 16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1600 元以上 2400 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24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 84、《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 年 3 月 1 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五十一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 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由原发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 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 品生产许可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 在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 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 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罚款。 157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撤销许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一般 撤销许可,并处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从重 撤销许可,并处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从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3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 1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3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处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处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3 4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 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 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 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 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 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 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 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 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原发 的。 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 二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食 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 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 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 定报告的,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 告的,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 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 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 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 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 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158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 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 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 15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 1500 元以上 3500 元 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 3500 元以上 5000 元 以下罚款。 85、《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 年 11 月 17 日修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四十七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 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 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 品经营许可的。 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被许 可人在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 可。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 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 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159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撤销许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一般 撤销许可,并处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从重 撤销许可,并处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从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3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 1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3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处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处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3 4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 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 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 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1 万 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 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 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 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 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 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 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 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 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 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 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下罚 款。 160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4400 元以 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4400 元以上 7600 元以 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76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 款。 从轻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 6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 600 元以上 1400 元 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 1400 元以上 2000 元 以下罚款。 86、《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16 年 5 月 1 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 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 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 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 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 督检查的,由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 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 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161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上 1.04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04 万元以上 2.16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2.16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87、《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 年 10 月 26 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3 4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八 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标 食品标识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 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的,处以 5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按规 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 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 示的要求的。 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 5000 元以下罚款。 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食品 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 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以 5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的。 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162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 500 元以上 3350 元以下罚 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 3350 元以上 7150 元以下罚 款。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 715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 款。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 15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 1500 元以上 3500 元以下罚 款。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 3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 款。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 3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 3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罚 款。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 款。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500 元以上 335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3350 元以上 7150 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715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5 6 违法行为 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 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食品 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责令限 期改正,处以 5000 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 二十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 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 以 1 万元以下罚款。 163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5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500 元以上 3500 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3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 3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 3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罚 款。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 款。 88、《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20 年 10 月 23 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3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第三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 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立即停止生产 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 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 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 定,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 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 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 安全食品的。 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 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 食品经营者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 条的规定,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 回不安全食品的。 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 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相 定,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由市场 关报告义务的。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 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164 裁量基准 从轻 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给予警告,并处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给予警告,并处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给予警告,并处 1.25 万元以上 2.25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给予警告,并处 2.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5600 元以下罚 款。 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600 元以上 1.46 万元以下 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1.46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 款。 序号 4 5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第四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 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生产经营者营者拒绝或者拖 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 延履行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义务 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由市 的。 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记录保 二十八条的规定,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 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 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由 和处置情况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 不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165 裁量基准 从轻 给予警告,并处 2 万元以上 2.3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给予警告,并处 2.3 万元以上 2.7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给予警告,并处 2.7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5600 元以下罚 款。 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600 元以上 1.46 万元以下 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1.46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 款。 89、《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 年 10 月 1 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 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证明材 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料的。 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 的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不合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不 格产品信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合格产品信息的。 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 2000 元以 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166 裁量基准 从轻 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给予警告,并处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给予警告,并处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上 1.04 万元以 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 1.04 万元以上 2.16 万元以 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 2.16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罚款。 90、《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20 年 10 月 23 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 1 万元以上 擅自转让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者 3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保 事责任。(一)擅自转让保健食品注册证书 健食品注册证书的。 的;(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 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 167 裁量基准 从轻 处以 1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处以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以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91、《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1 年 4 月 2 日修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3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网络食 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 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 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 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网络食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 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 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 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 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 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 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 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由县级以上 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 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以上制度的。 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 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 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 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 息的。 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168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罚 款。 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1.25 万元以上 2.25 万元以下 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2.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从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罚 款。 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1.25 万元以上 2.25 万元以下 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2.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从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罚 款。 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1.25 万元以上 2.25 万元以下 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2.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序号 4 5 6 7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 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 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 的。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 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网络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 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 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 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 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 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 息进行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 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 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规定从 法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事禁止性行为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 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入网食 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由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行信息公示的。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罚款。 169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罚 款。 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1.25 万元以上 2.25 万元以下 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2.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从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罚 款。 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1.25 万元以上 2.25 万元以下 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2.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从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罚 款。 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1.25 万元以上 2.25 万元以下 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2.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从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罚 款。 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1.25 万元以上 2.25 万元以下 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2.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序号 8 9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 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 殊食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 殊食品相关信息的。 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 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 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 息的。 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罚款。 170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罚 款。 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1.25 万元以上 2.25 万元以下 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2.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从轻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处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处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92、《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 年 10 月 23 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3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网络餐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分支机构或者 以及分支机构或者自建网站餐饮 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 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 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 的。 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网络餐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执 未按要求建立、执行并公开相关制 行并公开相关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 度的。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 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网络餐饮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 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未 或者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 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 训、考核并保存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 培训、考核并保存记录的。 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 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171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罚 款。 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1.25 万元以上 2.25 万元以下 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2.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从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罚 款。 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1.25 万元以上 2.25 万元以下 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2.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从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罚 款。 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1.25 万元以上 2.25 万元以下 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2.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序号 4 5 6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 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 未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品安全协议的。 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 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罚 款。 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1.25 万元以上 2.25 万元以下 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2.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 十一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 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 公示和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 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 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罚 款。 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1.25 万元以上 2.25 万元以下 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2.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从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罚 款。 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1.25 万元以上 2.25 万元以下 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2.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从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罚 款。 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1.25 万元以上 2.25 万元以下 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2.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 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对送餐 提供者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 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 理,或者送餐单位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 者送餐单位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 全培训和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 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未按要求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保存培训记录的。 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 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7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网络 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网络订餐信 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 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 要求记录、保存网络订餐信息的。 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172 序号 8 9 10 11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 一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 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 查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 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的。 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罚 款。 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1.25 万元以上 2.25 万元以下 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2.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网络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消 未按要求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处 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 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或者 或者未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 未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 时进行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 举报及时进行处理的。 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罚 款。 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1.25 万元以上 2.25 万元以下 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2.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从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罚 款。 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1.25 万元以上 2.25 万元以下 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2.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从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罚 款。 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1.25 万元以上 2.25 万元以下 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2.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第三十九条第四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 第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 (四)项、第(五)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 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或者网 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 络销售的餐饮食品未与实体店销 作,或者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未与实体店销 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 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 的。 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入网餐 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的包装义务的,由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的包装义务的。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罚款。 173 93、《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2019 年 4 月 1 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3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三)项、第(四)项,学校食堂(或者 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查验 供餐单位)未查验或者留存食用农产品生产 或者留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集中 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的社会 交易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的社 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购货凭证、 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或 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二款,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采购、 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采购、 贮存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贮存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硝酸钾)的。 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三款,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或者供餐单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或者供餐单 位)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 位)违反规定制售冷荤类食品、生 糕,或者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 食类食品、裱花蛋糕,或者加工制 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的,由县级以 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 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的。 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 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174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 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 1.25 万元以上 2.25 万元以 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 2.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25 万元以上 2.25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2.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 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 1.25 万元以上 2.25 万元以 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 2.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罚款。 序号 4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学校食堂 (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由县级 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 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求留样的。 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175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 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1.25 万元以上 2.25 万元以下 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2.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94、《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 年 10 月 9 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五十九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 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 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 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 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 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 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10 万元以 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 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176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10 万 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13 万 元以上 17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17 万 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照。 95、《食盐专营办法》(2017 年 12 月 26 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作 未按照规定在食盐外包装上作出 出标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 标识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177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可以处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可以处 1.5 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可以处 3.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96、《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五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 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 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 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 农产品销售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 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 场中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 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 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 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 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 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 处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 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 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 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 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 款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 本法第四十四条, 标准的。 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 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178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 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000 元以上 74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 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7400 元以上 1.46 万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 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46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97、《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16 年 3 月 1 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四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 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 安全管理制度的;(二)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 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组织食品安全知识 培训的;(三)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 (四)未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的;(五) 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食用农 全要求的;(六)未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 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销售者档案的;(七)未 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六 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 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 基本信息的;(八)未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 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 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九)未进行 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允许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 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入 场销售的;(十)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等违法行为,未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 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处理的;(十一)未在醒目 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 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 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的。 179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1.25 万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1.25 万元以上 2.25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2.25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罚款。 序号 2 3 4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四十八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未与入场销售者 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 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 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 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 农产品销售凭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销售凭证的。 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销售者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 规定,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 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 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 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 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的。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罚款。 第五十条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第 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 十二项规定,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 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 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 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 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 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志的食用农产品的。 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180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1.6 万元 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1.6 万元以上 2.4 万 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1.25 万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1.25 万元以上 2.25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2.25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处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处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5 6 7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五十一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规定,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 销售者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 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履 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未履行 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 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 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 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 销售者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 加标签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加标签的。 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销售者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 规定,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 相关信息的。 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181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1.25 万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1.25 万元以上 2.25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2.25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1.25 万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1.25 万元以上 2.25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2.25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6500 元 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6500 元以上 8500 元 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8500 元以上 1 万元 以下罚款。 98、《专利法》(2020 年 10 月 17 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违法行为 假冒专利的。 处罚依据 第六十八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 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 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 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2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 1.5 倍以下的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 7.5 万元 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 1.5 倍以上 3.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 7.5 万元以上 17.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 3.5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 17.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99、《专利代理条例》(2018 年 9 月 6 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 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 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 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 变更手续的;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 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 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 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 6 个月至 其他当事人的委托的;指派专利代 12 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一) 理师承办与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 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 有利益冲突的专利代理业务的;泄 变更手续;(二)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 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 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三)指派专 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 利代理师承办与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 专利权无效的;疏于管理,造成严 专利代理业务;(四)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 重后果的。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五)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专利代理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专利代理师未依照规定进行备案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自行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 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务的;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 责令停止承办新的专利代理业务 6 个月至 12 个月, 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违反本条 直至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一)未依照本条例规 例规定对其审查、审理或者处理过 定进行备案; (二)自行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 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 的;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 务;(四)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其审查、审理或者处理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 过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五)泄露委托 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 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 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183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 的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的罚款。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 1.5 以上 3.5 万元以下的 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 3.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的罚款。 序号 3 违法行为 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184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 以上 2.2 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2 倍以上 3.8 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8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100、《河北省专利条例》(2017 年 11 月 1 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五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为明知是假冒专利 行为提供资金、场所、生产设备以及运输、 销售、广告、印刷等生产经营的便利条件的, 单位和个人为明知是假冒专利行 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 为提供资金、场所、生产设备以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 及运输、销售、广告、印刷等生 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产经营的便利条件的。 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下 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 款。 第五十二条 认定专利侵权的行政处理决定 或者民事判决生效后,侵权人再次侵犯同一 专利权,扰乱市场秩序的,由管理专利工作 认定专利侵权的行政处理决定或 的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有违法所 者民事判决生效后,侵权人再次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 侵犯同一专利权,扰乱市场秩序 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的。 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 185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的, 可以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1.6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法所得 2 万元以下的,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的, 可以处违法所得 1.6 倍以上 2.4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下的,可以处 8000 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的, 可以处违法所得 2.4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法所得 2 万元以下的,可以处 1.2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 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1.6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2 万元以上 2.9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 5 万元以上 6.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 处违法所得 1.6 倍以上 2.4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 处 2.9 万以上 4.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 6.5 万元以 上 8.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 处违法所得 1.6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4.1 万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 8.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3 4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第五十三条 电子商务、电视等交易平台运营 电子商务、电视等交易平台运营 商以及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等 商以及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 展会举办者在其经营范围内发现专利侵权、 交易会等展会举办者在其经营范 假冒专利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 围内发现专利侵权、假冒专利行 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 为未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 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具备相应执业 资质、资格而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人 不具备相应执业资质、资格而开 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展专利代理业务的。 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三倍以下的罚款。 186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处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处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1.6 倍 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6 倍以上 2.4 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4 倍以上 3 倍 以下的罚款。 101、《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 年 7 月 13 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第十五条 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 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 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许 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 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 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 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 (一)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 (二) 民 政 府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存 查 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 的;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 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 务范围使用的。 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三)超 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 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 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 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 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组合的;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 得的,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使 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 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 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 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二)未经特殊标 的;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 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 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 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三) 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 为的。 187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可以处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可以处 1.5 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可以处 3.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 从轻 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 1.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3000 元以下的 罚款。 一般 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 1.5 倍以上 3.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3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 3.5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102、《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18 年 07 月 31 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 第十二条第一款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 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 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 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 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 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 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 工具。违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 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 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5 万元的,可以并处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 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进行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 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 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188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 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1.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 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5 万元的,可以并处 7.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 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1.5 倍以上 3.5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5 万元的,可以并处 7.5 万元 以上 17.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 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3.5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5 万元的,可以并处 17.5 万元以 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103、《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 年 12 月 01 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十一条第一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侵 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时,认定侵权 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 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 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 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 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 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的,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189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 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的,可以并处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 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以上 3.5 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 1.5 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 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3.5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 3.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104、《商标法》(2019 月 11 日 01 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 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 册商标的商品,未申请商标注册, 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 或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销售的。 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 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 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 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 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 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 标法》第十条规定的。 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 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90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 6%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5 万元的,可 以处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 6%以上 14%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5 万 元的,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 14%以上 20%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5 万 元的,可以处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的, 可以处违法经营额 6%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 不足 5 万元的,可以处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的, 可以处违法经营额 6%以上 14%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 法经营额不足 5 万元的,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的, 可以处违法经营额 14%以上 20%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 违法经营额不足 5 万元的,可以处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3 违法行为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处罚依据 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 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 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 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 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 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 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 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191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 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的,可以 处违法经营额 1.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 不足 5 万元的,可以处 7.5 万元以下的罚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 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的,责令停止销售。 一般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 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的,可以 处违法经营额 1.5 的倍以上 3.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 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5 万元的,可以处 7.5 万元以上 17.5 万元以下的 罚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 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责令停止销售。 从重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 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的,可以 处违法经营额 3.5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 法经营额不足 5 万元的,可以处 17.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 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 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责令停止销售。 序号 4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六十八条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 商 标 代 理 机 办 理 商 标 事 宜 过 程 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标代理机构以诋毁其他商标代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办 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 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 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 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二) 代理市场秩序的。 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 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 市场秩序的。 192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1 万元以上 3.7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处 5000 元以上 1.8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3.7 万元以上 7.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 1.85 万元 以上 3.6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 3.65 万元以 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105、《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 年 4 月 29 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七十一条 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 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 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 售的,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93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 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 处 3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06、《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 年 06 月 01 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二十一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 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 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 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 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 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 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 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本办法第 违反《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 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 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 定的。 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 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94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 0.9 倍以下的罚款,但 最高不超过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 0.9 倍以上 2.1 倍以下 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3000 元以 上 70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 2.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 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 0.9 倍以下的罚款,但 最高不超过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 0.9 倍以上 2.1 倍以下 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3000 元以 上 70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 2.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 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7000 元以上 1 万以下的罚款。 107、《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20 年 10 月 23 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十一条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 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商标印制管 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 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 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 万元以下的罚款。 195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 0.9 倍以下的罚 款,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 3000 元以 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 0.9 倍以上 2.1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 3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 2.1 倍以上 3 倍 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 7000 元以上 1 万以下的罚款。 108、《价格法》(1998 月 5 月 1 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3 4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以上 3.5 倍以下的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3.5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从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以上 3.5 倍以下的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3.5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从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15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1500 元以上 35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3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 1 倍以上 1.6 倍以下 的罚款。 一般 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 1.6 倍以上 2.4 倍以 下的罚款。 从重 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 2.4 倍以上 3 倍以下 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 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 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 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 的。 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 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 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 十四条规定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 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 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 定的。 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 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 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 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 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 保存的财物的。 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96 109、《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 年 12 月 4 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的,处 10 万元以上 37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以上 3.5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37 万元以上 7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5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73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从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的,处 10 万元以上 37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100 万元 以上 2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以上 3.5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37 万元以上 7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220 万元以上 38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5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73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38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 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 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 照:(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 十四条规定的。 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 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 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的;(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 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第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 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 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 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 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 万 大幅度上涨的。 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100 万 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97 序号 3 4 5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的,处 10 万元以上 37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以上 3.5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37 万元以上 7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5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73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从轻 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 15 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 3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从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18.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50 万元以 上 1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以上 3.5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8.5 万元以上 36.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 处 125 万元以上 2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5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36.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 的处 225 万元以上 3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 第五条第二款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 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 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 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条第三款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 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 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 50 纵市场价格的。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 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第六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 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 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 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 的;除生产自用外,超出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50 万元以上 300 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 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 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捏造、 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 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二)除生 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利 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 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 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 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三)利用其 涨的。 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198 序号 6 7 8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 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捏造、 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 价格秩序的;除生产自用 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 第六条第二款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 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 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 50 万元 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 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 销登记、吊销执照。 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 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 上涨的。 裁量基准 从轻 可以处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可以处 15 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可以处 3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吊 销执照。 第七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 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 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 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 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 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 销营业执照。 从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18.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以上 3.5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8.5 万元以上 36.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5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36.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 经营者采取抬高等级或 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 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 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 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有违法所得的,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从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的,处 2 万元以上 7.4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以上 3.5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7.4 万元以上 14.6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5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4.6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199 序号 9 10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18.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50 万元以 上 9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以上 3.5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8.5 万元以上 36.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 处 95 万元以上 15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5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36.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155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从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的,处 10 万元以上 37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100 万元 以上 2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以上 3.5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37 万元以上 7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220 万元以上 38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5 倍以上 5 倍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的,处 73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38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50 万 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 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 经营者违反《价格违法行 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 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或者服务价格的;(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 规定的。 导价、政府定价的;(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 标准收费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 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七) 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八)违 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九) 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十)不按照规 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十一)不执行政府指 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 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 经营者违反《价格违法行 重的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 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 规定的。 调价备案制度的;(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 率幅度的;(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 的;(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五)不 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 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200 序号 11 12 13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经营者为个人,除依法降 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 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 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 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 第十一条第一款 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 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 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 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 违法行为,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 合法权益的;提供相同商 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 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 实行价格歧视的。 经营者为个人,利用虚假 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 第十一条第一款 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 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 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 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违法行为,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 经营者为个人,采取抬高 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 第十一条第一款 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 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 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 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 违法行为,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低价格的。 201 裁量基准 从轻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14 15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经营者为个人,超出政府 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 格的;高于或者低于政府 定价制定价格的;擅自制 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 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 服务价格的;提前或者推 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 定价的;自立收费项目或 者自定标准收费的;采取 第十一条第一款 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 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 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 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 违法行为,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对 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 目继续收费的;违反规定 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 变相收费的;强制或者变 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不 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 取费用的;不执行政府指 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 为的。 经营者为个人,相互串 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 第十一条第二款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 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 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 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 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 10 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 益的。 202 裁量基准 从轻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0 万元 以上 2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 22 万元以上 38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 38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16 17 18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0 万元 以上 2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 22 万元以上 38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 38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0 万元 以上 2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 22 万元以上 38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 38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以上 3.5 倍以下的 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3.5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为个人,捏造、散 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 格秩序的;除生产自用 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 第十一条第二款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 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 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 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 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 10 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 积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 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 快、过高上涨的。 经营者为个人,不执行提 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 度的;超过规定的差价 率、利润率幅度的;不执 第十一条第二款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 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 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 价的;不执行集中定价权 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 10 限措施的;不执行冻结价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格措施的;不执行法定的 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 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规定牟取暴利的。 5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 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03 序号 19 20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经营者违反规定不标明 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 价格的;不按照规定的内 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在 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 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 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 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 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其他行为的。 第十四条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 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 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 的,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 资料的。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204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15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1500 元以上 35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3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 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的罚款。 110、《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 年 10 月 1 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经营者不明码标价的;不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 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 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码标价的;在标价之外加 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 5000 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 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明码标价的;(二)不按 明的费用的;不能提供降 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 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 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不能 格资料的;擅自印制标价 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五)擅 签或价目表的;使用未经 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六)使用未经监制的 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 标价内容和方式的;(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的;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 的行为。 定的。 205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1500 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的,可以处以 15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1500 元以上 350 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 1500 元以上 35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3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 3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111、《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2015 年 5 月 29 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限期退还多收的费用,期限届满没有退还的,予以没收; 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1.6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5 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50 万元以上 8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处 150 万元以上 19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限期退还多收的费用,期限届满没有退还的,予以没收; 并处违法所得 1.6 倍以上 2.4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5 万 元以上 3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80 万元以上 120 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95 万元以上 25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限期退还多收的费用,期限届满没有退还的,予以没收; 并处违法所得 2.4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35 万元 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120 万元以上 150 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55 万元以上 3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强制或变相强制 对方接受交易价格的;只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 收费不服务或者所收取 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多收 费用与销售的商品或者 的费用,期限届满没有退还的,予以没收;并处违 提供的服务质价不符的;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交易时在价格之外附加 处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50 万元以上 不合理的费用的;有法 1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50 万元以上 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公 3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平价格行为的。 206 112、《电力法》(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 1.5 倍以 下的罚款。 一般 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 1.5 倍以 上 3.5 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 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 3.5 倍以 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 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 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 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 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 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 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 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 中加收其他费用的。 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 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07 11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 年 10 月 25 日修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 法所得 1 倍以上 3.7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5 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 法所得 3.7 倍以上 7.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5 万元 以上 3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 法所得 7.3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35 万元以 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从轻 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 法所得 1 倍以上 3.7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5 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 法所得 3.7 倍以上 7.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5 万元 以上 3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 法所得 7.3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35 万元以 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六第一款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 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 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 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 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 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 产安全要求的。 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 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第五十六第一款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 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 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经营者在商品中掺杂、掺 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 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 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 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 合格商品的。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吊销营业执照:(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 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的。 208 序号 3 4 5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 法所得 1 倍以上 3.7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5 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 法所得 3.7 倍以上 7.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5 万元 以上 3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 法所得 7.3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35 万元以 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从轻 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 法所得 1 倍以上 3.7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5 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 法所得 3.7 倍以上 7.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5 万元 以上 3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 法所得 7.3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35 万元以 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从轻 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 法所得 1 倍以上 3.7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5 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 法所得 3.7 倍以上 7.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5 万元 以上 3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 法所得 7.3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35 万元以 上 5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六第一款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 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 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经营者生产国家明令淘 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 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 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 变质的商品的。 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吊销营业执照:(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 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第五十六第一款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 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 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经营者伪造商品的产地,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 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 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 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 等质量标志的。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吊销营业执照:(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 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 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第五十六第一款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 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 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应当 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 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 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 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 果的。 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吊销营业执照:(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 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209 序号 6 7 8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 法所得 1 倍以上 3.7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5 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 法所得 3.7 倍以上 7.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5 万元 以上 3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 法所得 7.3 倍以上 10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3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从轻 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 法所得 1 倍以上 3.7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5 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 法所得 3.7 倍以上 7.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5 万元 以上 3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 法所得 7.3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35 万元以 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从轻 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 法所得 1 倍以上 3.7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5 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 法所得 3.7 倍以上 7.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5 万元 以上 3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 法所得 7.3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35 万元以 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六第一款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 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 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 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 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 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 宣传的。 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 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第五十六第一款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 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 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有 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 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 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 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 销售、警示、召回、无害 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 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吊销营业执照:(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 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 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的。 第五十六第一款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 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 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 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 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 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 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 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无理拒绝的。 吊销营业执照:(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 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 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210 序号 9 10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 法所得 1 倍以上 3.7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5 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 法所得 3.7 倍以上 7.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5 万元 以上 3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 法所得 7.3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35 万元以 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从轻 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 法所得 1 倍以上 3.7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5 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 法所得 3.7 倍以上 7.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5 万元 以上 3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 法所得 7.3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35 万元以 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六第一款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 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 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 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 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 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 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 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 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 利的。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吊销营业执照:(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 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 到保护的权利的。 第五十六第一款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 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 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经营者具有法律、法规规 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 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 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 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 形的。 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吊销营业执照:(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 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211 114、《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7 年 7 月 28 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0.9 倍以下但最高不 超过 3 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0.9 倍以上 2.1 倍以 下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3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1 倍以上 3 倍以下 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7000 元以上 1 万 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修 理、加工、安装、装饰装 修等服务时谎报用工用 料,损坏、偷换零部件或 者材料,使用不合格或者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七)项、第 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 (八)项规定,构成欺诈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 或者材料,更换不需要更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 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 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 料、加收费用的;从事职 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 业介绍、婚姻介绍、房屋 的罚款。 租售、出境出国、家政服 务等中介服务时提供虚 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 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 者权益的。 第六十七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 经营者超额发放预付凭 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额外收取费用、拒绝 (一)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超额发 挂失的行为的;物业服务 放预付凭证、额外收取费用、拒绝挂失的;(二) 经营者侵害业主权益的 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经营者侵害业主权 益的。 212 115、《旅游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3.7 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 得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2 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 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74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7 万元以上 7.3 万元以下罚款;违法 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2 倍以上 3.8 倍以下罚款;对有 关责任人员,处 7400 元以上 1.46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违法 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3.8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对有关 责任人员,处 1.46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 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 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务的。 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 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 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13 116、《旅行社条例》(2020 年 11 月 29 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3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2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 10 万元以上 2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2 倍以上 3.8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 22 万元以上 38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3.8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 38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处 22 万元以上 38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处 38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处 2.2 万元以上 3.8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处 3.8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 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 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 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 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 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超 不足 10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10 万元以 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 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 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 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 的;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 务、出境旅游业务的;(二)分社超出设立分社的 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 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三)旅行社 业务经营活动的。 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 动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 旅行社拒不履行旅游合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 同约定的义务的;非因不 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 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 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排的行程的;欺骗、胁迫 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 (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二)非 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三)欺 的。 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 项目的。 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 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 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 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补救措施的。 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证。 214 117、《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20 年 10 月 23 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 0.9 倍以下、但最高不超 过 3 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 0.9 倍以上 2.1 倍以下、 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3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 2.1 倍以上 3 倍以下、但 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7000 元以上 1 万元 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 经营者违反《侵害消费者 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 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 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15 118、《拍卖法》(2015 年 4 月 24 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3 4 5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2 倍以下的罚 款。 一般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 2.2 倍以上 3.8 倍以下的 罚款。 从重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 3.8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 款。 第六十二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 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 反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 托他人代为竞买的。 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 销营业执照。 从轻 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 1 倍以上 2.2 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 2.2 倍以上 3.8 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 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 3.8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 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 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 托他人代为竞买的。 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 罚款。 从轻 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 9%以下的罚款。 一般 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 9%以上 21%以下的罚款。 从重 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 21%以上 30%以下的罚款。 从轻 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 10%以上 16%以下的罚款;对参与 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 10%以上 22%以下的罚款。 一般 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 16%以上 24%以下的罚款;对参与 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 22%以上 38%以下的罚款。 从重 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 24%以上 30%以下的罚款;对参与 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 38%以上 50%以下的罚款。 从轻 可以对拍卖人处拍卖佣金 1 倍以上 2.2 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可以对拍卖人处拍卖佣金 2.2 倍以上 3.8 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 可以对拍卖人处拍卖佣金 3.8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从 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 事拍卖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 的。 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 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 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 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 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 人造成损害的。 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 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 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章第四节关于佣金比例 违反《拍卖法》第四章第 的规定收取佣金的,拍卖人应当将超收部分返还委 四节关于佣金比例的规 托人、买受人。物价管理部门可以对拍卖人处拍卖 定收取佣金的。 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16 119、《文物保护法》(2017 年 11 月 4 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 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2.9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5 万元的,并处 2 万元以上 4.4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 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2.9 倍以上 4.1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5 万元的,并处 4.4 万元以上 7.6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 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4.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5 万元的,并处 7.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 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1.6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5 万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1.8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 法经营额 1.6 倍以上 2.4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5 万元的,并 处 1.85 万元以上 3.6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 法经营额 2.4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5 万元的,并处 3.6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 可证书。 第七十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 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 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 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 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 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 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 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 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 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 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 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 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经营活动的;经营文物拍 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 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 购销经营活动的;拍卖企 吊销许可证书:(一)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 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 活动的;(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 的;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 购销经营活动的;(三)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 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 经审核的;(四)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 营活动的。 217 120、《枪支管理法》(2015 年 4 月 24 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违法行为 销售仿真枪的。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按照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销售金额 1.5 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按照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销售金额 1.5 倍以上 3.5 倍以下 的罚款。 从重 按照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销售金额 3.5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 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 业执照。 218 121、《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3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按照职责范围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 制品价值 2 倍以上 4.4 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按照职责范围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 制品价值 4.4 倍以上 7.6 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 按照职责范围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 制品价值 7.6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 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 从轻 按照职责范围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 1 倍以上 2.2 倍以下的 罚款。 一般 按照职责范围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 2.2 倍以上 3.8 倍以下 的罚款。 从重 按照职责范围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 3.8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 罚款。 从轻 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 2 倍以上 4.4 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 4.4 倍以上 7.6 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 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 7.6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 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 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 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 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 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 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 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 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 动物及其制品。 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 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 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 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 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 售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 动物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 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 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 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 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 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 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 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 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 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 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 及其制品的。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9 序号 4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 上 2.9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 万元以上 2.2 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一般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9 倍以 上 4.1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2.2 万元以上 3.8 万元以下 的罚款。 从重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4.1 倍以 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3.8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 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违法出 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 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 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 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 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 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供交易服务的。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0 122、《畜牧法》(2015 年 4 月 24 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3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5 万元 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2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法所得不足 5 万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1.85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5 万元 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2 倍以上 3.8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的,并处 1.85 万元以上 3.65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5 万元 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3.8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法所得不足 5 万元的,并处 3.6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吊销营业执照。 从轻 责令改正,可以处 6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可以处 600 元以上 1400 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可以处 14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从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1.6 倍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1.6 倍以上 2.4 倍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2.4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销售种畜禽,以其他畜禽 第六十五条 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 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 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 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 的;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 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 高代别种畜禽的;以不符 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 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 下罚成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 种畜禽的;销售未经批准 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进口的种畜禽的。 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 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 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 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 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 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 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 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 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 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 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识的。 第六十九条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 求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 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 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的。 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221 123、《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 年 12 月 7 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 3 倍以下的罚 款。 一般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 3 倍以上 7 倍以 下的罚款。 从重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 7 倍以上 10 倍 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 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 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 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 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 者其产品的。 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 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222 124、《人民币管理条例》(2018 年 3 月 19 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1.6 倍以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2 万元以上 7.4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6 倍以上 2.4 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7.4 万元以上 14.6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2.4 倍以上 3 倍以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4.6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1.6 倍以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00 元以上 1.57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6 倍以上 2.4 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57 万元以上 3.5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2.4 倍以上 3 倍以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3.5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印 制人民币的企业之外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 单位和个人研制、仿制、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 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 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2 万元以上 20 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 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艺和专用设备的。 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的;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 违反规定买卖纪念币的;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 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 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 图样的;实施中国人民银 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 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00 元以上 5 币的行为的。 万元以下的罚款。 223 125、《印刷业管理条例》(2020 年 11 月 29 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 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6.5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 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2.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 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6.5 倍以上 8.5 倍以下的罚款;违 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2.2 万元以上 3.8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 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8.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 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3.8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 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6.5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 处 1 万元以上 2.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 违法经营额 6.5 倍以上 8.5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 并处 2.2 万元以上 3.8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 违法经营额 8.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 并处 3.8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 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 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 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 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 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 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 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 的。 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 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 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 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 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 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 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 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 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 的。 以下的罚款。 224 126、《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 年 3 月 2 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9.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9.5 万元以上 15.5 万元以下的罚 款。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买卖重点保护古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 生物化石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 石的。 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 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5 127、《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20 年 10 月 23 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第十三条 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 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 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 10000 活动的。 元以下的罚款。 226 裁量基准 从轻 予以警告,并可处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予以警告,并可处 3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予以警告,并可处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128、《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 年 3 月 15 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第四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 拒不为入驻的平台内经 条,拒不为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 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 相关材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相关材料的。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 第四十一条 网络交易经 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法律、行政 营者违反《网络交易管理 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 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 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 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27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25 万元以上 2.25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3 4 5 6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第四十五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网 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 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 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 条的。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网 第四十六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 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 二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二条的。 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 第四十八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 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由市场监督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 条、第三十条的。 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 二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的。 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 下罚款。 228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3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3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25 万元以上 2.25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2.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129、《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20 年 12 月 31 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视其情节轻 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 0.9 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视其情节轻 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 0.9 倍以上 2.1 倍以下,但最高不 超过 3 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3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 的罚款。 从重 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视其情节轻 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 2.1 倍以上 3 倍以下,但最高不超 过 3 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 款。 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 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 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 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七 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市 条、第八条、第九条、第 场监督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 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29 130、《电子商务法》(2018 年 8 月 31 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 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 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 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 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 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 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规定处罚:(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 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 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 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 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二) 关信息的;未明示用户信 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 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 信息的;(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 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 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 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 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 置不合理条件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 反《电子商务法》第七十 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 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平台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 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 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 230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上 4.4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4.4 万元以上 7.6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7.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3 4 5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上 9.5 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 20 万元以上 29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9.5 万元以上 15.5 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9 万元以上 4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41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上 9.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 20 万元以上 29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9.5 万元以上 15.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处 29 万元以上 4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处 41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4.4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2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4.4 万元以上 7.6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22 万元以上 38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7.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38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 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 违反规定提供搜索结果 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 或者搭售商品、服务的。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 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 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 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 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 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 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 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 不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不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 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 关信息,不按规定对违法 款:(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 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 记义务的;(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 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 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三) 门报告,不履行规定的商 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 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 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 保存义务的。 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 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231 序号 6 7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上 4.4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 10 万元以上 2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4.4 万元以上 7.6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 22 万元以上 38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7.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 38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上 18.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 50 万元以上 9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8.5 万元以上 36.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处 95 万元以上 15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6.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 155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 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 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 第八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 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 链接标识;修改交易规则 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 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 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 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 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二)修改交 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 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 退出;未以显著方式区分 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 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 者退出的;(三)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 经营者开展的业务;未为 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四)未为消费者 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 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 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 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 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 的处罚。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 第八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 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 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 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 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 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 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 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 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 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 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的。 232 序号 8 9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上 18.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50 万元以上 9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8.5 万元以上 36.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95 万元以上 15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6.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55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8.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 50 万元以上 9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8.5 万元以上 36.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 95 万元以上 15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36.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 155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 八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 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 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 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 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 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 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 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 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 款。 第八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 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 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 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 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 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 取必要措施的。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 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33 131、《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 1 倍以上 1.6 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 1.6 倍以上 2.4 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 2.4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 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 1 倍以上 1.6 倍以下的罚款,没 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一般 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 1.6 倍以上 2.4 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从重 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 2.4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 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 煤炭、石油焦的;生产、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 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 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生 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一)销售不符合质 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 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二)生产、销售挥发 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 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 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 和产品的;(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 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 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 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 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加剂的;在禁燃区内销售 (四)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 高污染燃料的。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销售超过污 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按照职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 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 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 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 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 机械的。 关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机动车、 非道路移动机械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销售者 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 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234 132、《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 生产、销售不符合环保要 环保要求民用燃烧炉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 求民用燃烧炉具的。 量监督、工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货 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35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 1 倍以上 1.6 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 1.6 倍以上 2.4 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 2.4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133、《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 年 2 月 6 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 3 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 3 倍以上 7 倍以下的 罚款。 从重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 7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 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 出售、收购、运输、携带 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 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 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 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 当于实物价值 10 倍以下的罚款。 236 134、《资产评估法》(2016 年 12 月 1 日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2 倍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2 倍以上 3.8 倍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8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工商登记以评估 未经工商登记以评估机 机构名义从事评估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 构名义从事评估业务的。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37 135、《公务员法》(2019 年 6 月 1 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 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 得 1 倍以上 2.2 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 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 得 2.2 倍以上 3.8 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 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 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 得 3.8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 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 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 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 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 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 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 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到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 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 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 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 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 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 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 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 活动的。 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 238 136、《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 年 10 月 7 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 违反《野生植物保护条 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 例》规定,出售、收购国 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 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0 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 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 款。 239 裁量基准 从轻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7 倍以下的罚 款。 从重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7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 款。 从轻 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1.5 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 下的罚款。 从重 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3.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的罚款。 137、《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 年 9 月 18 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 0.6 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 0.6 倍以上 1.4 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 1.4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 违反规定擅自销售卫星 收设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 地面接收设施的。 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 二倍以下的罚款。 240 138、《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 (2015 年 1 月 22 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3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非法生产窃听窃照专用 第八条 非法生产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 器材、“伪基站”设备 设备,不构成犯罪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 的。 止生产,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 第九条 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 器材、“伪基站”设备 设备,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 的。 止销售,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 为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 第十条 为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 用器材、“伪基站”设备 站”设备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不构 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 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经营者、广 理、发布的。 告发布者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 241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停止生产,处以 9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停止生产,处以 9000 元以上 2.1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停止生产,处以 2.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责令停止销售,处以 9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停止销售,处以 9000 元以上 2.1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停止销售,处以 2.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 9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 9000 元以上 2.1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 2.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139、《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2016 年 10 月 1 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3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 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由县级以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 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 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 处 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 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3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 以上 1.6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3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处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销 第四十六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销售者违反本 售者违反《婴幼儿配方乳 办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 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 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 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 元以下罚款。 条规定的。 从轻 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 1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变更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 申请人变更不影响产品 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食 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 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 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242 140、《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2016 年 7 月 1 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3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 以上 1.6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3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处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并处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处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的,由县级以上 出借、转让特殊医学用途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的。 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罚款。 注册人变更不影响产品 第四十六条 注册人变更不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 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 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 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 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 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 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的。 万元以下罚款。 243 14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 年 3 月 1 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3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7 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 10 万元以上 22 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 3.7 万元以上 7.3 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 22 万元以上 38 万元 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 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 38 万元以上 50 万元 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9.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处 20 万元以上 44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9.5 万元以上 15.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 44 万元以上 76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处 76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从轻 责令改正,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 5%以上 8%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 8%以上 12%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 12%以上 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 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 活动的。 责令关闭停业,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 款。 第四十四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 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 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 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 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 的。 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 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 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 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 机关责令改正,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 5%以上 15%以 的。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44 序号 4 5 6 7 8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 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 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 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 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或者在 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 市场主体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 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 正,处虚假出资金额 5%以上 15%以下的罚款。 的,或者在市场主体成立 后抽逃出资的。 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 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 办理变更登记的。 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 执照。 第四十七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 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下 办理备案的。 的罚款。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 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 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 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 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3 万元以下的罚 置的。 款。 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 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 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0 万元以 的。 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245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处虚假出资金额 5%以上 8%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处虚假出资金额 8%以上 12%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处虚假出资金额 12%以上 15%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7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3.7 万元以上 7.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从轻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5 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3.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0.9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0.9 万元以上 2.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2.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0 万元以上 2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处 3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2 万元以上 38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38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142、《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 年 6 月 1 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2 3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检验检测机构违反国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 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 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 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 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 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进行检 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 验检测的; 验检测的。 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 的,检验检测机构未按规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 定分包给具备相应条件 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 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 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并未事先取得委托人对 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 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 验检测机构的同意的。 目,或者应当注明而未注明的;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 检验检测机构未按规 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 定在其检验检测报告 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 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在 用章,由授权签字人未 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 在其技术能力范围内 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 签发的。 者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的。 246 从轻 一般 从重 从轻 一般 从重 从轻 一般 从重 裁量基准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 9000 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 9000 元以上 2.1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 2.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 9000 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 9000 元以上 2.1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 2.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 9000 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 9000 元以上 2.1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 2.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4 5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 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 检验检测机构违反规 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 定不得出具不实检验 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检测报告。 处 3 万元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 验检测报告的;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 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 检验检测机构违反规定 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 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的。 处 3 万元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 验检测报告的。 247 裁量基准 从轻 令限期改正,处 9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令限期改正,处 9000 元以上 2.1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令限期改正,处 2.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处 9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处 9000 元以上 2.1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处 2.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143、《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2020 年 1 月 1 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第二十五条 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 1 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违 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 反《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 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 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 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 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 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 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 一条规定的。 机关。 248 裁量基准 从轻 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144、《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22 年 1 月 1 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罚 从轻 1 第三十七条 未按照本规定第二章规定履行经营者 未按照《家用汽车产品修 义务,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有规定的,依照 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 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予以警 二章规定履行经营者义 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 务的。 万元以下罚款。 款。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以下 一般 罚款。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从重 款。 14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2021 年 4 月 29 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249 裁量基准 1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 食品浪费法》规定,餐饮 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 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 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 浪费的。 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由 食品浪费法》规定,食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 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 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 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品浪费的。 250 从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 37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3700 元以上 7300 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7300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 1.85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85 万元以上 3.65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3.65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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