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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尾区司法局权责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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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马尾区司法局权责清单 表一:行政许可(共7项,按子项计11项) 事 项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编 码 公证员任 1 职县级初 审 设定依据 对应 市级内 区级 事项 设机构 行使 司法 类别 或责任 层级 局各 单位 部门 备注 1.《公证法》 第二十一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 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 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人事 行政 行政审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2号) 区级 教育 第十条第一款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 许可 批处 科 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 关审核。 第十一条第一款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 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考核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 机关审核。 公证员变 1.公证员 更执业机 变更执业 2 构(含1 机构县级 个子项) 初审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102号) 第十五条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 人事 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行政 行政审 区级 教育 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许可 批处 科 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 续。 基层法律 服务工作 3 者执业审 查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75项 基 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第60号令,2017年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 行政 行政审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许可 批处 区级 ,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一条 申请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 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 1 页,共 21 页 人民 委托 参与 县级 和促 司法 进法 局实 治科 施 事 项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编 码 基层法律 服务工作 4 者执业证 注销 1.基层法 律服务所 变更名称 许可 2.基层法 律服务所 变更法定 代表人或 负责人许 可 3.基层法 基层法律 律服务所 服务所变 变更合伙 5 更(含5 人许可 个子项) 设定依据 对应 市级内 区级 事项 设机构 行使 司法 类别 或责任 层级 局各 单位 部门 备注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第60号令,2017年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业核准机关注销并收回《基层法律 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行政 行政审 区级 (二)因与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注销,在 许可 批处 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的; (三)因本人申请注销的; (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人民 委托 参与 县级 和促 司法 进法 局实 治科 施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第59号令,2017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 行政 行政审 区级 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 许可 批处 (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人民 委托 参与 县级 和促 司法 进法 局实 治科 施 4.基层法 律服务所 变更住所 许可 5.基层法 律服务所 变更章程 许可 第 2 页,共 21 页 事 项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编 码 设定依据 对应 市级内 区级 事项 设机构 行使 司法 类别 或责任 层级 局各 单位 部门 备注 基层法律 6 服务所注 销许可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第59号令,2017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第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并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行政 行政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 区级 许可 批处 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基层法律 服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可以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 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办理注销手续。 人民 委托 参与 县级 和促 司法 进法 局实 治科 施 基层法律 服务工作 7 者变更执 业机构许 可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第60号令,2017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民营企业工作 或者务农的人员,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但在教育科研部门 工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兼职的除外。申请兼职基层法律服务者执业核准,按照本办法规定 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不得超过专职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 行政 行政审 区级 第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 许可 批处 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 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变更执业机构: (一)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 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 (二)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三)本人有 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 人民 委托 参与 县级 和促 司法 进法 局实 治科 施 第 3 页,共 21 页 表二:行政处罚(共2项,按子项计31项) 事 项 权责事项 编 码 对基层法 律服务所 超越业务 范围和诉 讼代理执 1 业区域等 违法行为 的处罚( 含11个子 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1.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 理执业区域的处罚 2.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 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 ,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处罚 年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3.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 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 业的处罚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 4.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 ;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 、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 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 揽业务的处罚 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5.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伪造、涂改、抵押、出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处罚 (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 6.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 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 (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 章程的处罚 (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 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7.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 (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 ,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 伙人、住所和章程的; 8.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 (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 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 的; 的处罚 (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 9.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 处置本所资产的; 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 名义承办业务的处罚 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 10.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放纵、包庇本所基层 的; 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 (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11.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 正常开展业务的处罚 1.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超越业务范围和诉 讼代理执业区域的处罚 第 4 页,共 21 页 行 使 层 级 对应 区级 司法 备注 局各 部门 行政 律师工 区 处罚 作处 级 警告 人民 权由 参与 县级 和促 司法 进法 局实 治科 施 市级内 事项 设机构 类别 或责任 单位 事 项 权责事项 编 码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市级内 事项 设机构 类别 或责任 单位 行 使 层 级 对应 区级 司法 备注 局各 部门 2.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 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 段争揽业务的处罚 对基层法 律服务工 作者超越 业务范围 和诉讼代 2 理执业区 域等违法 行为的处 罚(含20 个子项) 3.对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 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处罚 公布2017年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 4.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用律师名义执业 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 的处罚 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 5.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在基层法律服 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 (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 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处罚 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 6.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工作者无正 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 行政 律师工 区 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事项 (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处罚 作处 级 的处罚 (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 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7.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明知委托人的要求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处罚 (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 提供帮助的; (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 8.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超越 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 (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 法权益的处罚 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 9.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同一诉讼、仲裁 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 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处罚 10.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遵守与当事人 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 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11.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调解、代理、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 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 公布2017年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 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 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 第 5 页,共 21 页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 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警告 人民 权由 参与 县级 和促 司法 进法 局实 治科 施 事 项 权责事项 编 码 对基层法 律服务工 作者超越 业务范围 和诉讼代 3 理执业区 域等违法 行为的处 罚(含20 个子项) 市级内 事项 设机构 类别 或责任 单位 子项名称 行 使 层 级 设定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 公布2017年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 12.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按规定接受年 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 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 13.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泄露在执业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 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的处 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罚 14.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影响案件审判 …… 、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 (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 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 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处罚 (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 15.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接受委托承 虚作假的; 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 (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 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处罚 私的; (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 16.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收 行政 律师工 区 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 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 处罚 作处 级 请客送礼的; 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 17.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司法、仲裁 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 (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 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处 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罚 18.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在执业活动 (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 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处罚 ,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19.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伪造、隐匿、毁 (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 (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 灭证据的处罚 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 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20.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有关司法人员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 。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 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处罚 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 6 页,共 21 页 对应 区级 司法 备注 局各 部门 警告 人民 权由 参与 县级 和促 司法 进法 局实 治科 施 表三:行政监督检查(共7项) 事项 编码 1 2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 别 市内内 设机构 或责任 单位 行 使 层 级 对 应 区 级 司 法 局 各 部 门 律师事务所 年度检查考 核的初审 1.《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司法部令第142号修订) 第六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 的情况,制定加强律师工作的措施和办法。 (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事 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 (四)依法定职权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 执业许可证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五)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行政监 (六)受理、审查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设立分所、注销申请事项。 督检查 (七)建立律师事务所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事务所的许可、变更、终止及执 业档案信息的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2010年司法部令第121号)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 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 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 律师工 区 作处 级 人 事 教 育 科 公证机构及 其负责人年 度考核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1号) 第三十一条 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应当依照《公证法》的要求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监督事项,审查公 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公 行政监 督检查 证机构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考核等次及其标准,由司法部制定。 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公证机构应当对所属公证员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年度考核。 公共法 区 律服务 级 管理处 人 事 教 育 科 第 7 页,共 21 页 备 注 事项 编码 权责事项 3 公证执业监 督检查 4 公证机构及 其负责人、 公证员年度 考核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1.《公证法》 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 指导。 2.《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1号)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机构进 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 项实施监督: (一)组织建设情况; (二)执业活动情况; (三)公证质量情况; (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五)档案管理情况; (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 3.《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2号) 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公证协会应当 依据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加强对公证员执业活动的监督,依法维护公证员的 执业权利。 1.《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1号) 第三十一条 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应当依照《公证法》的要求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监督事项,审查公 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公 证机构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考核等次及其标准,由司法部制定。 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2号) 第二十四条 公证机构应当在每年的第一个月份对所属公证员上一年度办理公证 业务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 知公证员,并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考核。考核 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经年度考核,对公证员在执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公证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对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 8 页,共 21 页 事项类 别 市内内 设机构 或责任 单位 行 使 层 级 对 应 区 级 司 法 局 各 部 门 行政监 督检查 公共法 区 律服务 级 管理处 人 事 教 育 科 、 办 公 室 行政监 督检查 公共法 区 律服务 级 管理处 人 事 教 育 科 备 注 事项 编码 5 6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 别 市内内 设机构 或责任 单位 行 使 层 级 基层法律服 务执业监督 检查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司法部令第137号 修订) 第三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 行政监 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 督检查 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 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 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律师工 区 作处 级 基层法律服 务所和基层 法律服务工 作者年度考 核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司法部令第 137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 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 行政监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司法部 督检查 令第138号修订) 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材料,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报经所在地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报 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律师工 区 作处 级 第 9 页,共 21 页 对 应 区 级 司 法 人 局 民 各 参 部 与 门 和 促 进 法 人 治 民 科 参 与 和 促 进 法 治 科 备 注 表四:行政给付(共1项) 事项 编码 1 权责事项 对公民法律 援助申请的 审批 子项名称 行 市级内设机 使 事项类 构或责任单 别 层 位 级 对应区 级司法 局各部 门 1.《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 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 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2002年1月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0年9月修订)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行政给 福州区法律 区 ,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 付 援助中心 级 3.《福州市法律援助条例》(2014年11月28日经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 助工作。 市、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 作,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 援助事项,监督和检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等。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司法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马尾区 法律援 助中心 设定依据 表五:其他行政权力((共8项,按子项计13项)) 事 项 编 码 1 2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1.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县级 初审 2.公证机构变更办公场所 公证机构 县级初审 变更登记 3.公证机构变更执业区域 (含4个子 县级初审 项) 4.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核 准 1.公证员执业证书损毁换 公证员执 证县级初审 业证书损 毁换证、 遗失补证 2.公证员执业证书遗失补 (含2个子 证县级初审 项) 3 公证机构 1.公证机构执业证书损毁 执业证书 换证县级初审 损毁换证 、遗失补 2.公证机构执业证书遗失 证(含2个 补证县级初审 子项) 4 基层法律 服务所证 书遗失补 证审核 5 基层法律 服务所证 书损毁换 证审核 设定依据 对应 市内设 区级 事项 机构或 行使 司法 类别 责任单 层级 局各 位 部门 备注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101号) 第十六条 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 人事 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其他 行政审 区级 教育 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 行政 批处 权力 科 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自 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2号) 第十九条 公证员执业证书由公证员本人持有和使用,不得涂改、抵押 其他 人事 、出借或者转让。 行政审 行政 区级 教育 公证员执业证书损毁或者遗失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公证机构予以证明 批处 权力 科 ,提请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发或 者补发。执业证书遗失的,由所在公证机构在省级报刊上声明作废。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1号) 其他 人事 第二十二条 公证机构执业证书不得涂改、出借、抵押或者转让。公证 行政审 行政 区级 教育 机构执业证书损毁或者遗失的,由该公证机构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逐 批处 权力 科 级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第59号令,2017司法部令 第137号修订) 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 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 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 11 页,共 21 页 其他 行政审 行政 区级 批处 权力 人民 参与 委托县 和促 级司法 进法 局实施 治科 其他 行政审 行政 区级 批处 权力 人民 参与 委托县 和促 级司法 进法 局实施 治科 事 项 编 码 6 7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对应 市内设 区级 事项 机构或 行使 司法 类别 责任单 层级 局各 位 部门 备注 基层法律 服务工作 者证书遗 失补证审 核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第60号令,2017年司 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 其他 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行政审 行政 区级 第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妥善保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 批处 权力 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 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 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或更换手续。 人民 参与 委托县 和促 级司法 进法 局实施 治科 基层法律 服务工作 者证书损 毁换证审 核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第60号令,2017年司 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 其他 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行政审 行政 区级 第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妥善保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 批处 权力 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 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 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或更换手续。 人民 参与 委托县 和促 级司法 进法 局实施 治科 第 12 页,共 21 页 表六:公共服务(共50项) 事 项 编 码 1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别 继承权公证 公共服务 2 放弃继承权声明 公证 公共服务 3 赠与合同公证 公共服务 4 自然人委托公证 5 法人委托公证 6 遗嘱公证 7 接受遗赠公证 8 9 10 11 12 13 承担寄养保证公 证 外国护照译文与 原文相符公证 外国驾驶证译文 与原文相符公证 资助出国留学协 议公证 婚前财产约定公 证 夫妻财产约定公 证 《公证法》(2017年9月1日修正) 公共服务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 下列公证事项: 公共服务 (一)合同; (二)继承; 公共服务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公共服务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 公共服务 、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公共服务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 公共服务 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公共服务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公共服务 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公共服务 14 营业执照公证 公共服务 15 法人资格公证 公共服务 对应区级 内设机构或 行使层级 司法局各 责任单位 部门 福州市公证 马尾公证 区级 处 处 福州市公证 马尾公证 区级 处 处 福州市公证 马尾公证 区级 处 处 福州市公证 马尾公证 区级 处 处 福州市公证 马尾公证 区级 处 处 福州市公证 马尾公证 区级 处 处 福州市公证 马尾公证 区级 处 处 福州市公证 马尾公证 区级 处 处 福州市公证 马尾公证 区级 处 处 福州市公证 马尾公证 区级 处 处 福州市公证 马尾公证 区级 处 处 福州市公证 马尾公证 区级 处 处 福州市公证 马尾公证 区级 处 处 福州市公证 马尾公证 区级 处 处 福州市公证 马尾公证 区级 处 处 16 合同或协议公证 公共服务 17 声明公证 公共服务 18 出生公证 公共服务 19 出生医学证明公 证 公共服务 20 亲属关系公证 21 已婚公证 22 结婚证公证 23 未婚公证 24 25 无婚姻登记记录 证明公证 未再婚(离婚) 公证 公共服务 《公证法》(2017年9月1日修正)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 公共服务 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公共服务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公共服务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公共服务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 、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公共服务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公共服务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 符; 公共服务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 公共服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公共服务 26 离婚证公证 27 未再婚(丧偶) 公证 28 无犯罪记录公证 29 经历公证 30 在职证明公证 公共服务 31 收入证明公证 公共服务 32 驾驶证公证 公共服务 33 存款公证 公共服务 福州市公证 处 福州市公证 处 福州市公证 处 福州市公证 处 福州市公证 处 福州市公证 处 福州市公证 处 福州市公证 处 福州市公证 处 福州市公证 处 福州市公证 处 福州市公证 处 福州市公证 处 福州市公证 处 福州市公证 处 福州市公证 处 福州市公证 处 福州市公证 处 区级 区级 区级 区级 区级 区级 区级 区级 区级 区级 区级 区级 区级 区级 区级 区级 区级 区级 马尾公证 处 马尾公证 处 马尾公证 处 马尾公证 处 马尾公证 处 马尾公证 处 马尾公证 处 马尾公证 处 马尾公证 处 马尾公证 处 马尾公证 处 马尾公证 处 马尾公证 处 马尾公证 处 马尾公证 处 马尾公证 处 马尾公证 处 马尾公证 处 34 学历公证 公共服务 35 毕业证书公证 公共服务 36 成绩证明公证 公共服务 37 学位证书公证 公共服务 38 资格证书公证 39 户口簿公证 40 中国护照公证 41 曾用名公证 42 住所地(居住地 )公证 43 国籍公证 44 生存公证 45 死亡公证 46 外国文书签名( 印鉴)公证 《公证法》(2017年9月1日修正) 公共服务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 下列公证事项: 公共服务 (一)合同; (二)继承; 公共服务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公共服务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 公共服务 、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公共服务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 公共服务 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公共服务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公共服务 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47 公司章程公证 公共服务 48 保全证据公证 公共服务 49 招投标公证 公共服务 50 现场监督公证 公共服务 福州市公证 处 福州市公证 处 福州市公证 处 福州市公证 处 福州市公证 处 福州市公证 处 福州市公证 处 福州市公证 处 福州市公证 处 福州市公证 处 福州市公证 处 福州市公证 处 福州市公证 处 福州市公证 处 福州市公证 处 福州市公证 处 福州市公证 处 区级 区级 区级 区级 区级 区级 区级 区级 区级 区级 区级 区级 区级 区级 区级 区级 区级 马尾公证 处 马尾公证 处 马尾公证 处 马尾公证 处 马尾公证 处 马尾公证 处 马尾公证 处 马尾公证 处 马尾公证 处 马尾公证 处 马尾公证 处 马尾公证 处 马尾公证 处 马尾公证 处 马尾公证 处 马尾公证 处 马尾公证 处 表七:其他权责事项(共26项) 事 项 编 码 权责事项 1 承担机关信访等工作。 2 负责社区矫正及相关政策的执 行工作 3 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规划、 年度计划,组织开展相关宣传 、培训。 4 指导、监督社区矫正刑事执行 、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 5 指导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 区矫正工作 6 参与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处 置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对应 区级 事项 市内设机构 行使 司法 类别 或责任单位 层级 局各 部门 《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 其他 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 权责 ,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 事项 责信访工作。 办公室 区级 办公 室 《社区矫正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区社 其他 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区矫 社区矫正管 权责 区级 第八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县级以上 正管 理局 事项 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理局 第 16 页,共 21 页 事 项 编 码 权责事项 7 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 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 8 对人民陪审员选任的资格审查 等协助工作,协助做好本行政 区域内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 具体工作。 9 牵头协调全区医患纠纷调解处 置工作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对应 区级 事项 市内设机构 行使 司法 类别 或责任单位 层级 局各 部门 1.《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2.《人民陪审员法》(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辖区内的 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 陪审员候选人,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 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 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 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人民 3.《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 参与 第四条 人民监督员由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 和促 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协助做好本行政 其他 人民参与和 进法 区域内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具体工作。 权责 区级 促进法治处 治科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健全工作机构,选配工作人员,完善制度机制, 事项 、医 保障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患中 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1号) 心 第六条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 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 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 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5.《福州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 ) 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指 导管理,组织成立由专(兼)职人民调解员组成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 员会;… 第 17 页,共 21 页 事 项 编 码 权责事项 10 负责指导和推进公共法律服务 平台建设工作 11 指导、监督法律援助工作 12 承担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 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13 承担法律援助工作者队伍培训 教育工作 14 指导、监督公证工作 15 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 律服务工作 16 负责律师队伍教育监督和业务 监管工作 17 负责对律师行业的检查、考核 等管理工作。 18 指导基层村居法律服务工作。 19 协调律师行业党建具体工作 20 指导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工作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对应 区级 事项 市内设机构 行使 司法 类别 或责任单位 层级 局各 部门 1.《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2002年1月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公布 2010年9月修订)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 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 2.《公证法》(2017年9月1日修正) 区级 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 会进行监督、指导。 其他 3.《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4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公共法律服 权责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务管理处 事项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 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对其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管理本行政区域的 司法鉴定工作。 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令140号)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按 照有关规定承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上级司法行政机 关的监督指导下,承担本辖区内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 工作。 律师工作处 《律师法》(2017年9月1日修正)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 行监督、指导。 人民 参与 和促 进法 治科 、马 尾区 法援 中心 律师工作处 律师工作处 人事 区级 教育 科 律师工作处 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1号) 第六条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 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公安机关依法维护 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 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 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2.《福州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 第 18 页,共 21 页 ) 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指 导管理,组织成立由专(兼)职人民调解员组成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 其他 福州市医患 员会;… 第六条 市、县(市)区建立医患纠纷调解处置中心(以 权责 纠纷调解处 区级 人民 参与 和促 进法 治科 、马 事 项 编 码 21 22 23 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1号) 第六条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 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公安机关依法维护 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 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 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2.《福州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 ) 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患纠纷 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指 的意见 导管理,组织成立由专(兼)职人民调解员组成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 员会;… 第六条 市、县(市)区建立医患纠纷调解处置中心(以 下简称医调中心),医调中心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负责指导医患 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开展医患纠纷调处工作。 3.《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福州市医患纠纷调解处 置中心的批复》(榕委编〔2011〕36号) 其主要职责:指导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向政府有关部门 通报医患纠纷和调处工作情况;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医患纠纷和调处工 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医患纠纷 作情况。 《中共福州市马尾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福州市马 和调处工作情况 尾区医患纠纷调解处置中心的批复》(榕开编〔2011〕7号) 其主要职责:调解医疗机构与患者及患者家属之间的医疗纠纷 ,防止矛盾激化,维护正常的诊疗秩序,通过调解工作,宣传相关法律 法规和医疗知识,预防医患纠纷。 承担对刑释解教人员实施过渡 性安置、救助工作 对应 区级 事项 市内设机构 行使 司法 类别 或责任单位 层级 局各 部门 人民 参与 和促 进法 治科 其他 福州市医患 、马 权责 纠纷调解处 区级 尾区 事项 置中心 医患 纠纷 调解 处置 中心 《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成立福州市曙光教育服务 中心的批复》(榕委编〔2012〕38号) 其他 福州市曙光 其主要职责:承担对刑释解教人员实施过渡性安置、救助工作;承 权责 教育服务中 区级 担对社区矫正对象和特定刑释解教人员实施强制性矫治、教育、培训工 事项 心 作。 第 19 页,共 21 页 人民 参与 和促 进法 治科 事 项 编 码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对应 区级 事项 市内设机构 行使 司法 类别 或责任单位 层级 局各 部门 协助主管部门开展公共法律服 务工作,承担法律咨询服务及 相关投诉工作,负责推进公共 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 人民 参与 《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司法局所属部分事业 和促 单位名称和职责的批复》(榕委编办〔2019〕81号) 福州市 其他 进法 一、将福州市“148”协调指挥中心更名为“福州市‘148’公共法 “148”公 权责 区级 治科 律事务中心”,其主要职责为:协助主管部门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共法律事务 事项 、马 承担法律咨询服务及相关投诉工作,负责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 中心 尾区 建设。 法援 中心 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全面依法 治区日常事务性工作;配合 开展全面依法治区理论研究 25 和调研评估,并提出意见建 议;承担区委全面依法治区 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 作。 普法 主要职责为: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全面依法治区日常事务性工作;配 其他 福州市全面 与依 合开展全面依法治区理论研究和调研评估,并提出意见建议;承担区委 权责 依法治市工 区级 法治 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事项 作中心 理科 24 第 20 页,共 21 页 表八:行政确认(共0项,按子项计0项) 事 项 权责事项 编 码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对应 内设机 区级 事项 行使 构或责 司法 类别 层级 任单位 局各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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