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文水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4).docx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文水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文环罚字[2021]024 号 签发人:吴晨劲 山西酒都杏花乡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1100724612002L 地址:文水县南安镇杨乐堡村 法定代表人:马龙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诉申辩(听证) 及采纳情况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文水分局执法人员于 2021 年 6 月 16 日对你公 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白酒生 产线异地搬迁技改项目在开工建设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 查。 以上事实,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 、现场检 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我分局于 2021 年 6 月 17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文环罚告字[2021]024 号)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诉、申辩和听证 权利。截止到 2021 年 6 月 20 日你公司未提出听证要求,超过法定听 证期限,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的规 定。经我分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行政罚款拾万贰仟元整。限于接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账户收款人全称:吕梁市财政局 账 号:351901667010996 开 银 户 行 行:招商银行吕梁分行营业部 行 号:308173039138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 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生 态环境局文水分局或者向文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直接向文水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文水分局 2021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