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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证照分离”改革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0〕4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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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晋政办发 〔 2020〕 46 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 “ 证照分离 ” 改革行政审批 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 、县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各委 、办 、厅 、局 : 《山西省 “证照分离 ”改革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已经省 人民政府同意 ,现予印发 ,请认真贯彻执行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此件公开发布 ) 2020 年 5 月 27 日 — 1 — 山西省 “ 证照分离 ” 改革行政审批 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 “证照分离 ”改革 ,营造 “六最 ”营商环境 , 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程序 ,完善管理方式 ,提高行政效率 ,强化事 中事后监管 ,依据国务院关于 “证照分离 ”改革相关规定 ,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告知承诺 ,是指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 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 ,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 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 ,由行政审批 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 第三条 本省行政审批机关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 “证照分离 ” 行政审批事项的 ,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省市场监管局 、省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全省告知承 诺工作的组织实施 、协调和推进 。 市 、县 (市 、区 )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告 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 、协调和推进 。 第五条 企业就符合经营许可条件作出承诺 ,有关主管部门 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 、有效防范 风险的 ,实行告知承诺 。 但直接涉及公共安全 、生态环境保护和直 接关系人身健康 、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依法应当当 — 2 — 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外 。 第六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 ,应当由行政审批 机关提供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上公示告知承诺书 格式文本 ,方便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索取或者下载 。 第七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 ,行政审批机关收 到申请后 ,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 ,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 (一 )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 、法规 、规章的名称和相 关条款 ; (二 )准予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 、标准和技术要求 ; (三 )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 、方式和期限 ; (四 )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 ,以及逾期不作出承 诺 、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 (五 )行政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 诺书 ;申请人通过信函 、传真 、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 ,行政审 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 书。 第八条 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 ,愿意作出承诺的 ,应当在被 告知的期限内 ,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 ,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 诺: (一 )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 、准确 ; (二 )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 — 3 — (三 )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 、标准和技术要 求; (四 )能够在约定期限内 ,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 (五 )愿意承担不实承诺 、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 (六 )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 申请人应当 将 告 知 承 诺 书 当 面 递 交 或 者 邮 寄 给 行 政 审 批 机 关。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 ,向行政审批机 关提交相关材料 。 约定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 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 ;约定在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 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提交 。 提交材料的具体内容 ,由省 、市 、县 (市 、区 )人民政府确定的审 批部门根据各自权限 ,会同相关行政审批机关确定 。 第十条 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经申请人签字盖章的告知承诺书 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 ,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 第十一条 告知承诺书经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字盖 章后生效 ,一式 2 份 ,由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 1 份 。 第十二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 ,申请人不选择 告知承诺方式的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有关 规定 ,实施行政审批 。 第十三条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 ,被审批人在告知承诺 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行政 — 4 — 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 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应当要求其限期 整改 ,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 ,应当依法撤销行 政审批决定 。 被审批人的失信信息 ,按照规定同步纳入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山西 )向社会公示 。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建立申请人 、被审批人诚信档 案。 被审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 求的 ,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 、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 、被审批 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记入申请人 、 被审批人诚信档案 ,并对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 各级行政审 批 机 关 应 当 通 过 协 同 监 管 平 台 及 时 反 馈 办 理 结 果 ,共同构建诚信档案管理系统 。 第十五条 监管部门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行政许可的被审 批人不再具备原许可条件且无法联系的 ,要及时告知相关行政审 批机关 。 由行政审批机关公告后依法撤销其许可证件 ,并向社会 公布 。 第十六条 经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字盖章的告知承 诺书 ,应当作为行政审批决定和行政许可证件的组成部分 。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公开告知承诺书 。 鼓励被审批人主动 公开告知承诺书 。 第十七条 行政审批机关实施告知承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上级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 5 — 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给予处分 : (一 )对申请人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 (二 )在告知承诺书中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 条件 、标准和技术要求的 ; (三 )申请人不愿意承诺而强迫申请人承诺的 ; (四 )申请人愿意承诺而拒绝申请人承诺的 ; (五 )对被审批人履行承诺的情况 ,未按规定开展监督检查的 ; (六 )对被审批人不履行承诺的行为 ,未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 ; (七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第十八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 ,要实施清单管 理 。 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 ,制定告知承诺的具 体操作规程 ,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九条 — 6 —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抄送 :省委各部门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公 厅 ,省 政 协 办 公 厅 ,省 法 院 ,省 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 ,各新闻单位 。 各民主党派山西省委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 年 6 月 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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