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综处罚〔2022〕119号-天津启航仁升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非法买卖认证证书行为案.docx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综处罚〔2022〕119 号 当事人:天津启航仁升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3328666754W 住所(住址):北辰区双街镇柴楼庄园 3 号楼 2305 号 法定代表人:李孟彬 身份证号:/ 2022 年 8 月 19 日,我局收到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相关案件线索的通报》,称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 件移送函》(京市监案移〔2022〕53 号)表明,位于天津市北辰 区的天津启航仁升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涉嫌存在非法买卖认 证证书的违法线索,要求我局依法调查处理。2022 年 9 月 2 日, 我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住所进行核查,住所地查无此户,经电话联 系当事人对认证证书的来源无法说清,其行为涉嫌非法买卖认证 证书。当日,我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经询 问当事人,收集相关资料等方式,案件现已调查终结。本案未采 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 当事人于 2019 年 10 月 10 日通过股权转让取得天 津福森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权,并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天津启 航仁升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同时未办理公司住所变更登记便 迁到北辰区双街镇柴楼庄园 3 号楼 2305 号开展经营活动,至 2022 年 10 月 20 日将公司住所变更到现住所。当事人于 2020 年 11 月 底,委托其同行业的朋友肖利峰为其办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办理 认证证书的机构到其在北辰区天穆产业园公司仓库进行了查看, 查阅了公司的安装合同及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2022 年 1 月 份肖利峰将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办理的上述三张认证 证书送到当事人手中。当事人未核实办证机构的资质,对办证机 构的情况不清,办证的具体费用不清。为其办理证书的肖利峰无 法联系。经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查 证,当事人取得的上述三张证书均不存在,其行为满足非法买卖 认证证书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 定代表人李孟彬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公司变更登记材料;2.现场笔 录、租房协议;3.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孟彬的询问笔录及其提 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三张证书复印件、从《国家市场监 督管理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 下载打印的三张认证证书打印件; 4.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相关案件线索的通报》及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等相关材料;5.当事人提 交的整改报告。 本局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 告知书》(津辰市监综罚告〔2022〕119 号),当事人未提出陈 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管理办法》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 和认证标志。”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中积极配合,如 实提供材料,积极整改,符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 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 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 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应当减轻 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 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其改正,处以 3 万元罚款;认证机构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 委托人出卖或转让认证证书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 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 10000 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 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 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 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 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