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真功夫快餐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路分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xls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广州真功夫快餐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路分公司 经调查,2015年1月19日,当事人在正常经营的状况下, 经广州铁路环境保护监测站现场采样监测,总排水口外排污水 中动植物油浓度为182毫克/升,化学需氧量浓度为813毫克/升, 超过了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规定的排 放标准(动植物油浓度为100.0毫克/升,化学需氧量浓度为 500.0毫克/升)。。 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证。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 的规 定。 2015年10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越环罚告[2015]165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 申辩意见。现本案经我局审查结束。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 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 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 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叁拾贰元伍角整(¥2,132.50)。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 市非 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 行 (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 银行 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 广 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收入项目编码:3124。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 市环 境保护局或者越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 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 政复 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 决定 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每日按罚款额的百 分之三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