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159号(及力高空作业)建设项目.doc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15]159 号 珠海及力高空作业设备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400000059841 组织机构代码:67139553-3 地址:珠海市唐家湾镇鸡山村交塘夏村口第五经济合作社厂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文会儒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5 年 9 月 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 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从事桅柱式液压高空作业设备、剪叉式液压高空作业设备、铝合金快装高空 作业平台等设备生产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 已投入正式生产。 以上事实,有 2015 年 9 月 7 日现场检查笔录、2015 年 9 月 7 日调查询问笔 录、珠海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珠环违改通字[2015]6031 号)、关于珠海及力高空作业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珠 高环建[2007]94 号) 、现场检查照片、企业资料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 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我局于 2015 年 10 月 14 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15]112 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 2015 年 10 月 15 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1、我司收到通知后,立即咨询高新区环保部门意 见,立即整改,并于 9 月 11 日委托珠海寰亚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对我司做环 保报告,签订了相关协议;2、由于我司厂房属于临时厂房,由于历史原因,很 多资料收集较为困难,所以没能按时完成整改并将书面报告送达贵局;3、请贵 局鉴于我司及时改正,态度良好,再加上整体环境困难,以批评教育为主,酌情 减免对我司的经济处罚。 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单位)能够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经营规模较小,予以 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及《珠海市环境保 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第一条第三款第二项第三 目①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 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 6 个月内直接向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