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行政处罚决定书--从化溢隆印染厂有限公司.docx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从化溢隆印染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73134XR 地址:广州市从化灌村新田村 法定代表人:陈仕芬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情况 当事人属于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已办理项目环评、 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排污许可手续,并配套废水处理设施 及安装废水在线监测系统。生产废水为一般工业废水,排 放口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 排放标准》(GB 4287-2012),废水日排放量 200 吨以 上。2022 年 6 月 21 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从化分局委托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从化环境监测站对当事人污水排放口进 行采样,经监测,当事人污水排放口监测结果显示废水污 染物中的总磷浓度为 1.13 mg/L,超出了《纺织染整工业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总磷排放浓度 0.5 mg/L)。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 录、现场检查照片、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二、规范依据、拟处罚告知及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第十条的规定。我局于 2022 年 10 月 12 日向当事人送 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穗环(从)罚告〔2022〕3 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 据,并告知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未提出 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提出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 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经我局审查,当事人的 申请符合《广州市生态环境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 从轻处罚暂行规定》,我局决定按照《广州市生态环境违 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的规定降低处罚数额。现本案经我局审查结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 二项的规定、《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 定》附件 1 中 2.7.1 裁量标准的规定及《广州市生态环境 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暂行规定》第十三 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 132000 元(大写:壹拾叁万贰仟元整)。 三、处罚内容的履行要求和当事人的救济权利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广州 市生态环境局从化分局执法一科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一 般缴款书(电子)》,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电子)》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 (工商、建设、农业、邮储、交通、光大、中信、广发、 浦发、华夏、招商、民生、平安、兴业、广州银行、中国 银行、广州农商银行、浙商银行、广东华兴银行、创兴银 行、华润银行、东莞银行、南粤银行),收费项目编码: 1030501251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内容的,我局将每日按罚 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 60 日 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 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 183 号金和大厦 2 楼,电话:020-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 河区龙口西路 213 号,电话:020-87533928、87531656)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广 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 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 告》(粤府函〔2021〕99 号)的规定,自 2021 年 6 月 1 日 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广州 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蓝田东路 155 号党校 2 号 楼 联系电话:020-87957701 邮政编码:510900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