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doc
邯郸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关于印发《邯郸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局各分局、各处(室)、所: 现将《邯郸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邯郸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 度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日 邯郸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重大行政决策符合法律规定,防止决策的随 意性、减少决策失误率,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 要》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作出 重大行政决定之前,必需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 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集体决定。 第三条 我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日常工作由局法 规处负责。 第四条 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请审 查前,主管部门应对其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 所要解决的问题、制度、措施进行调研、论证后,形成决策草案。 第五条 要将形成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送交法规处进行合 法性审查,同时附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说明;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政策, 以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施行方案、可行性说明以及外地 经验; (四)论证结论和反映各方意见的相关材料; (五)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2 第六条 决策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规处可以将其退回 起草科室,或要求起草科室修改和补充材料后再申报: (一)提请事项的基本条件尚未成熟的; (二)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的; (三)有组织、公民对草案的主要内容有较大分歧意见,且理 由充分的。 第七条 合法性审查内容主要有: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 (二)是否超越本局的法定职权;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是否与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 (五)是否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六)是否与本局原有的决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相衔接; (七)其它合法性审查事项。 第八条 合法性审查结束后,法规处要形成书面审查意见返 给办公室,明确说明合法、修改、反对的理由和依据。 第九条 法规处根据审查意见修改方案。 第十条 法规处将修改后的方案交局重大行政决策集体会 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