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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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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doc

附 件 河南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水利部 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 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 南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 2011 年中央 1 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明晰工程产权,落实 管护主体和责任,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探 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管 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二)基本原则。一是权责一致。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 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二是政府主导。 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方积极性,综合推进改革。 三是突出重点。重点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 四是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推进改革,不搞“一刀切” ;积 极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明晰产权,注重发 挥工程效益。已完成改革任务且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已落实,工程 运行状况良好,工程效益正常发挥的,原则上不作调整。 —1— (三)改革目标。力争用 5 年时间,建立健全我省小型水利 工程管理体制机制,建立适应我省省情、水情与农村经济社会发 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 ——建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工程管理体制; ——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护模式; ——建立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 ——建立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 ——建立奖惩分明、科学考核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 二、改革范围 (四)改革范围。改革范围为县级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 程,此后新建的小型水利工程照此执行。主要包括: ——小型水库,即总库容 100 万立方米~1000 万立方米(不 含)的小(1)型水库和总库容 10 万立方米~100 万立方米(不 含)的小(2)型水库; ——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包括流域面积小于 3000 平方公里的 河流及其防洪标准小于 50 年一遇的 3 级以下堤防; ——小型水闸,即最大过闸流量 20 立方米每秒~100 立方米 每秒(不含)的小(1)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 20 立方米每 秒的小(2)型水闸;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 1 万亩、 除涝面积 3 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 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 —2— 塘坝、堰闸、机井、水池(窖、柜)及装机功率小于 1000 千瓦的 泵站等;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 200 立方米~1000 立方米(不含)的Ⅳ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小于 200 立 方米(不含)的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 ——淤地坝,包括库容 50 万立方米~500 万立方米(不含) 的大型淤地坝(骨干坝)、库容 10 万立方米~50 万立方米(不含) 的中型淤地坝和库容 1 万立方米~10 万立方米(不含)的小型淤 地坝; ——小型水电站,包括单站装机容量 5 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单一农户自建自用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已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水利厅河南省水利工程管 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4〕75 号)或按《河南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 导意见》(豫政办〔2011〕94 号)完成管理体制改革的小型水利 工程,要按照此次改革的要求进行复核,符合标准的不纳入此次改 革范围,不符合的要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三、主要内容 (五)明晰工程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 负担”的原则,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的要求,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 小型水库。已按国家有关规定明晰产权归属的,维持现有产 —3— 权归属关系,未明晰产权归属的按下列原则界定:现由水行政主 管部门管理的,其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现由乡(镇)、村管理的, 产权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现由电力、旅游等部门建设管理的, 产权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定。 中小河流及堤防。河流承担防洪、排涝、改善生态环境等公 益性任务,其产权原则上属地方政府所有。 小型水闸。在中小河流上的拦河、穿堤等小型水闸归属到中 小河流及堤防管理,其产权划分按中小河流及堤防类划分;在灌 区渠道上的小型水闸归属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管理,其产 权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类划分方法划分;其他小水闸属投资者所 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淤地坝、小型水电站。总体按以 下确定: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 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 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 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 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具体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根据 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已按《河南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豫政办〔2011〕94 号)执行且已明晰产权归属的工程,维持现 有产权归属关系。 —4—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国家补助为主建设的跨村以上工程, 其产权归受益群众或组建的专业管理单位所有;以国家补助为主 建设的单村供水工程,产权归受益群众集体或用水合作组织所有; 以社会资本为主、国家补助为辅建设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 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国家投资部分按股份入股;分散 供水工程,归受益农户所有。 明晰产权是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前提和基础。 明晰产权要由县级人民政府主导,县级水利,发展改革、国土资源、 农业综合开发、扶贫、林业等部门参与完成。首先各部门要做好 小型水利工程基础数据的调查、统计和汇总工作,对各自管辖的 小型水利工程的数量、位置、产权归属、设施完好程度、管理形 式、运行状况等逐一进行调查摸底、造册建档并划分类型。在此 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进行工程产权界定工作, 并向工程产权的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 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六)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必须对所有小型水利工程 明确管护主体,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管护主体应 当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加强对工程的维修养护管理, 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县级人民政府为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 程的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工程安全责任。 小型水库。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负总 责。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为小型水库行业主管部门并为小(1)型 —5— 水库的管护主体,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为小(2) 型水库的管护主体。其中电力、旅游等部门或行业所属的小型水 库,所属部门或单位(业主)为管护主体。水库管护主体应当按 国家有关规定逐座落实管理人员和管护责任。积极推行小型水库 专业化管理模式,可以按乡(镇)或按水系对小型水库实行物业 化管理,也可以通过划归或委托代管等方式,由国有水利管理单 位、专业管理单位实行专业化管理。 中小河流及堤防。县级人民政府对所辖的中小河流及堤防 (含沿堤涵闸、拦河闸)的安全负责。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为 河道行业主管部门。河道主管部门应当落实管护主体、管护人 员和管护责任。按财政部、水利部有关规定,对流域面积在 3000 平方公里至 200 平方公里(含)跨县、跨乡的河道,河道主管 部门可以组建河道专管单位;200 平方公里至 50 平方公里的中小 河流及堤防,可以按乡(镇)或按水系组建管理单位对多条河流 及堤防实行集中管理,也可以通过划归或委托代管等方式,由国 有水利管理单位、乡级基层水利服务组织实行专业化管理。 淤地坝。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淤地坝安全负总责。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淤地坝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大型淤地坝 (骨干坝)的运行管理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中、 小型淤地坝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负责,按产权所有 权确定管护主体,落实管护人员和管护责任。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小型水电站。 —6—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小型水电站 安全负总责。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上述小型水利工程的行业主 管部门,工程产权所有者是管护主体,由管护主体确定管护人员, 落实管护责任。对于流转土地上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由受让经营 者负责管理、维护和更新改造。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小型水利 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工程产权所有者切 实履行管理责任,保障工程安全长效运行。 (七)落实工程管护经费。为保证小型水利工程效益的长期 发挥,各级主管部门和管护主体要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建 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工程产权所有者 负责筹集,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对中小河流及堤防、小水库、淤 地坝等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进 行补助。积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完善“民办公助” 、“一事一议” 等机制,鼓励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 中央财政通过现行政策和资金渠道,对县级管理的国有公益 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给予补助。 省、市、县(市、区)财政可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和政府性基 金以及其他水利规费收入,安排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同 时,安排部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持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 建立财政补助经费奖补机制,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根 —7— 据管护实效进行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与方式,由各地因地制宜确 定。 (八)探索工程管理模式。小型水利工程涉及小水库、中小 河流及堤防、小型水闸、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农村饮水安 全工程、淤地坝、小型水电站等不同工程类型,每种类型都有不 同的工程特性和运行管理要求,各地要针对不同工程类型特点, 因地制宜推行专业化集中管理及社会化管理等多种管护方式。各 地应切实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基层水利服务机 构,可结合实际成立专业化维修养护队伍,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组 织,开展集约化的维修养护服务。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 生态保护以及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防汛和水资 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的前提下,鼓励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 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方式,实施小型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搞活 经营权。实行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等方式管理的, 要签订有效的运行管理合同,明确工程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 护范围,以及相应的奖补政策、违约责任等。 (九)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 强业务指导,要有计划地组织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素质, 增强基层工程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等的管护能力。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不同类型的小型水利工 程分别制定管理考核和维修养护办法,定期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 和工程管护情况,促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进入良性运行轨道;要 —8— 强化对小型水利工程的行业监督,有效防止水资源浪费和掠夺式 经营。 四、进度安排 (十)改革总体进度安排。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 全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用 5 年时间(2018 年底前)完成, 年度任务总体安排为: 2014 年:完成县(市、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实施方案的编制;以县为单位完成各类小型水利工程分类调查、 统计、汇总和分析,合理确定工程产权所有者,向明晰产权的工 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 2015 年:以县为单位完成落实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主体和 管护责任,健全管护制度,保证工程正常运行。涉及公共安全的 小型水库,中小河道及堤防、小型水闸、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淤 地坝等工程,要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 2016 年:以县为单位完成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 核定,明确经费来源,需列入财政补助的,列入年度县级财政预算。 2017 年:全面完成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完善、 扫尾工作。 2018 年: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完成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 革自验和总结工作,市级财政、水利部门核查验收,省财政、水 利部门抽验并编写改革工作总结,上报财政部、水利部。 —9— 五、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省水利厅、财政厅负责对全 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和监督考核。省水利厅成立 河南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 日常工作。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 必须由政府主导,水利牵头、发展改革、财政、编制等部门共同 参与,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全力推进。各市、县(市、区)人 民政府要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 施,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本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解决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水利部门还要建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小 型水利工程管理改革领导工作责任体系,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此 项改革工作。 各省辖市、县(市、区)要根据水利部、财政部改革指导意 见和省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针对性和 可操作性强的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改革的任务、范围、目标、原 则、年度计划、工作流程、组织方式以及相关职责划分等,落实 相应责任。 (十二)规范考核,强化监管。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实行分 级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安排补助经费的重要依据。省级水利、财 政部门以市级为单元对改革情况进行考核;市级水利、财政部门 以县级为单元对改革情况进行考核;县级水利、财政部门对辖区 内的工程管理单位或管护主体进行监督考核,确保财政补助经费 —10— 落实到工程、专款专用。同时完善相关公示制度,提高民主参与 和监督水平。 (十三)试点先行,分类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涉及面广、工程类型多样、情况复杂、政策性强、任务艰巨,2014 年,省财政厅、水利厅将选择部分县(市、区)进行小型农田水 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管护机制试点,各市、县(市、区) 也要根据当地实际进行试点。通过试点先行、典型引路,分类实 施、全面推进,积累完善改革经验,实现“以点带面”、“以点促 面”,推进全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任务顺利完成。 —11— 抄送:各省辖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 河南省水利厅办公室 —12— 2014 年 6 月 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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