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工作制度.doc
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的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 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实施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复议工作机构 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行政复议的工作机构为政策法规 处,其工作人员为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局主管法制工作领导 为行政复议工作主管领导,政策法规处(以下简称政法处) 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行政复议日常工作。 二、接待登记制度 2、对申请行政复议人员,由局政法处指定人员接待, 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必须进行登记,并出具《行政复议 材料收取凭证》给申请人。 3、对不属行政复议申请范围的事项或者不属本局处理 的行政复议事项,接待人员应即时告知并指明解决问题的途 径。 4、对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接待人员应当要求申请人 提供证明本人基本情况的有关证件、资料和被申请人作出的 处理决定;接受他人委托申请行政复议的,还应当提供申请 人的授权委托书。 5、对内容欠缺且不能当即补正的申请书,应当要求申 请人另行补正,受理期限从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当事 1 人提出口头申请的,要做好记录,予以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 三、受理立案制度 6、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5日内 审查完毕。其中,承办人应当在2日内进行审查,填写《行 政复议立案审批表》,提出办理意见,由局政法处负责人审 批。 7、对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5 日内,将《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 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复议 申请5日内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复议机关提出。 8、承办人对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 副本(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以及《提出答复通知书》 和《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分别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 和第三人。 四、调查取证制度 9、承办人进行调查取证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主动出示 证件,表明身份。 10、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承办 人可以提出对证据进行登记或者提存的建议,报局政法处负 责人审批后,由复议工作人员进行登记或者提存。 11、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被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要求对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 据、依据和其他材料进行质证。 2 根据申请人、第三人提出的质证要求,可以召集有关当 事人质证。负责质证的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复议时 发现主要证据缺失的,应撤销原处理决定,发回重新作出处 理。 五、审理制度 1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独立请求权的申请人,因同一 或同类性质具体行政行为分别提出的行政复议要求,可以合 并审理。 13、行政复议期间,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停止执行的, 由承办人制作《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由局主管行 政复议工作领导审批后,分别送达有关当事人。 14、行政复议申请人要求开庭审理并经局政法处批准的, 或者局政法处决定开庭审理的,均可以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案件,可以开庭审 理,但不得公开进行。 15、行政复议开庭审理,应当由三名复议员(其中可以 有1至2名特邀行政复议员)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的行政复 议案件,一般不当庭宣布复议决定,需待复议决定书签发后, 依法送达。 六、行政复议终止制度 16、在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并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同意的,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需要 终止的,承办人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由局政 法处负责人审批后,分别送达当事人。 3 七、行政复议中止制度 17、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审查具体行政 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或者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 承办人发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承办人应 当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和《规范性文件转送办理 函》,由局政法处负责人审批后,分别送达当事人。 八、行政复议延期制度 18、承办人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因情况复杂不能在六十 天内结案的,应当在期满之前,制作《决定延期通知书》, 由局政法处审批后,分别送达当事人。 九、行政复议决定合议制度 19、承办人承办的行政复议案件,均应提交《审理报 告》。对简单并经行政复议人员合议形成一致意见的案件, 承办人应当拟写《行政复议决定书》。对重大、疑难或者经 合议未形成一致意见的案件,提交局务会会讨论决定。 讨论案件情况均需形成笔录附卷;参加合议人员应当在 笔录上签名。 十、行政复议决定审签制度 20、《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局政法处负责人审核后,维 持、撤销、变更原处理决定或者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的复议案件,呈报局主管行政复议工作领导签发。 21、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应当在 15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十一、行政复议法律文书送达制度 4 22、需要送达当事人的法律文书,除当事人自行领取外, 可以邮寄送达或委托当事人所在乡(镇)政府代为送达,并 要求乡(镇)政府在送达后将送达回证及时返回复议机构附 卷。 23、送达任何法律文书,均应使用送达回证,依法签收, 送达回证必须附卷。 通过邮寄送达的,应当使用挂号信。 十二、复议案卷归档移送制度 24、承办人对自己承办的案件材料,应当妥善保管,不 得损坏、丢失。 25、行政复议案件办结后,承办人应当按正、副卷分类 整理、立卷和装订,并在材料收齐、装订成册后一个月内归 档。正卷装订的材料可以依法对外查阅和提供,副卷装订的 材料不得对外查阅或者提供。 26、被申请人移送局政法处审查的证据及其他有关材料, 均应是原件,装订成册,最迟在提交书面答复时一起移送。 未装订成册的案卷材料,一律退回被申请人装订成册后进行 移送。 行政复议案件审核后,属于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理(处罚) 案卷 ,在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时一并退回被申请人。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