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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县司法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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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1 2、《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11 3、《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18 4、《行政执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20 5、《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 …………………25 6、《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27 7、《行政执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30 8、《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31 9、《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32 10、《行政执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38 11、《行政执法行为流程图》………………………………40 12、《行政执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50 13、《行政执法服务指南》…………………………………51 14、《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制度》…58 15、《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调阅监督》……………………59 16、《行政执法统计年报》…………………………………62 17、《法律顾问制度》………………………………………64 I 18、《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69 19、《鼓励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机制》…………………71 20、《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追究制度》……………72 21、《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76 22、《执法案卷管理制度》…………………………………78 II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县全 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 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沁政办发〔2019〕26 号) 文件精神,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 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 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的配套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约束机制。 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 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实 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 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任务措施 1 各司法所、县局各股室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本部 门工作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行三项制度,在行政处罚、行政 检查、行政奖励、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五类行政执法行为中 选择全部或者部分推行三项制度,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 的经验做法。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有关股室要建立健全行政执 法的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通过门户网站和服务窗口 等载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 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 1.健全公示制度。各有关股室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股室、 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进一步明确执法公示的范围、 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事项。 建立健全对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机制,构建分工明确、职 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 2.加强事前公开。主要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 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 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 况动态调整。 (1)要结合权责清单、抽查事项清单、收费清单等, 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职 责、权限、依据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 (2)要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完善本部 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 2 容、比例、方式、频次等须事前公开等内容后,予以动态公 示。 (3)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编制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 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 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 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 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4)要编制《行政执法人员清单》,明确执法人员的 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证件 有效期等内容,在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开,实现行政执法人员 信息公开透明,方便群众监督。 3.规范事中公示。主要是在执法过程中主动亮明身份, 做好告知说明工作。 (1)在执法活动中,要按照现场执法文书样本出具执 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 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2)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一律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一律不得 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要主动亮明身份, 出示省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 (3)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派驻的工 作人员明示单位、姓名、职务、执法种类和服务事项等信息。 3 4.推动事后公开。主要是按时主动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 决定、行政检查情况等执法结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1)要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 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在本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中明确 行政执法行为事后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程序和 公开期限等事项,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2)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晋政办 发电〔2016〕45 号)和《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长 政办发电〔2016〕104 号)要求及《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于进一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 知》(沁政办发〔2016〕61 号)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双 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5.创新公开方式。 (1)要按“互联网+政务服务”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 加强服务窗口建设,探索运用微博、微信、APP 等载体,及 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拓宽公开渠道,方便群众查询。 (2)要积极探索建立办公自动化系统或执法办案系统 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执法信息向 公示平台的即时推送。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要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 对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 4 活动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 回溯管理。 1.完善记录制度。要依据《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长治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 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的通知》(长政办发 〔2019〕20 号),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类别,制定 或修订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绘制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流程图,明确各个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等事项, 完善执法信息采集、存储、分析、归档等规范化建设制度。 2.规范文字记录。主要是根据行政执法的种类、性质及 流程等,规范执法文书制作,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 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要规范开展文字记录工作,使用各类 执法文书范本和电子信息格式,规范执法文书制作,按执法 案卷标准制作、管理和保存执法卷宗。要积极推行执法文书 和执法案卷电子化。 3.推行音像记录。主要是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 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 行政执法活动,要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 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进行 全过程音像记录。 (1)要结合执法工作实际,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 单》,明确进行音像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以及应当进 行全过程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 5 (2)要严格按照本部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音像 记录事项清单》,规范开展录音、录相、照相、视频监控等 音像记录和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并将音像资料及时归档保 存。 (3)要按照上级音像记录设备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 并制定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监督规则。 4.推进信息化建设。要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结合办 公自动化和执法办案系统建设,积极探索运用成本低、效果 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记录方式。要推进全过程音像记录 的即时上传云存储模式,实现执法全过程同步网络管理,提 高行政执法记录的信息化水平。 5.强化记录实效。要建立健全本单位执法全过程记录信 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加强全过程记录数 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 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 工作中的作用 。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 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 出决定,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都合法适当,守住法律底线。 1.建立审核制度。要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完善本部门重 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 6 2.落实审核主体。要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 法律专业背景的法制审核人员充实和配备到本单位法制部 门,确保法制审核人员数量与实际工作相适应。我局已建立 了法律顾问制度,对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组织法律顾问协 助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 工作中的作用。 3.确定审核范围。 (1)要根据本部门的特点,结合执法层级、所属领域、 涉案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界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 审核范围,编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二类执法行为的《重大 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同时要创造条件积极扩展法 制审核范围,探索对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执法决定进行 法制审核。 (2)要创造条件积极扩展法制审核范围,探索对法定 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4.明确审核内容。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 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 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 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 职权情形、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 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5.细化审核程序。要根据本科室实际,分执法类别编制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明确法治审核送审材料, 7 规范审核程序、审核载体、时限要求、法制审核意见与拟处 理意见不一致的协调决策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事项,规范 法制审核行为。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9 年 6 月) 1.制定措施。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实施方案。 2.学习培训。组织执法人员三项制度有关学习培训,以 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初步完善制度阶段(2019 年 7 月-8 月) 严格按照《沁县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任务分解推进表》明 确的时间节点,制定、修订相关 12 个办法、清单、流程图 和服务指南,落实 9 项制度,审核后,汇编成册。 (三)探索实施阶段(2019 年 9 月-11 月) 1.稳步实施。要创新工作机制,狠抓工作落实,自 9 月 起按照新修订完善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结合实际情况和 基础条件,在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 行政检查五类执法行为中选择全部或部分逐步推行三项制 度。 2.优化提升。要注意总结分析在三项制度实施过程中取 得的成绩和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典型经验和重大 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四)总结报告阶段(2019 年 12 月) 8 对本单位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情况进行自查,于 2019 年 12 月 25 日前将 2019 年度三项制度工作总结、各类执法行为流 程图公示。 (五)稳步推进完成阶段(2020 年) 要根据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各项任务要求,突出问 题导向,明确工作方向,找准突破口和着力点,不断完善制 度,积极探索创新,持续深化三项制度推行工作,确保三项 制度全面落实到位。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推行三项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 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是 2020 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 具体内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根据上级要求,党政主要负 责人是认真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职责,把推行三 项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领导、责任股室及负责 人;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落实。 (二)突出工作重点。县局要将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主要 着力点放在“全面推行”和“重点突破”两个方面。一是逐 步构建完善的制度体系,即 1 个方案(《实施方案》)、3 个实施办法(《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行政执法全过程 记录实施办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5 个清 单(《行政执法人员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 查事项清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9 核目录清单》)、2 个流程图(《行政执法行为流程图》《重 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1 个指南(《行政执法服 务指南》)、1 个配备办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 等系列文件。二是注重对重点问题进行创新突破,着力推进 执法公示平台建设、音像记录设备配备、法制审核人员配备 等关键性工作,在全过程音像记录即时上传云存储、全过程 记录数据统计应用、积极扩展法制审核范围等方面积极开展 有益尝试。 (三)抓好统筹衔接。要把推动三项制度工作与“放管 服效”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相结合,与 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 相结合,与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 和资格管理制度等政府法治建设的重点任务向结合,统筹协 调,共同推进,着力解决执法领域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四)营造浓厚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 站等媒体广泛宣传工作,将推动三项制度工作全程置于阳光 下,引导社会公众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积极参与三项制度推进 过程。同时要宣传一批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先进典型,充分 发挥先进典型示范作用,对执法不规范不严格、影响我县营 商环境、损害群众利益的反面典型进行曝光。 (五)增强推进实效。要力戒形式主义,紧密结合实际, 坚持问题导向,有效改进工作,相对成熟的方面要规范完善, 10 相对薄弱的环节要健全强化,以切实可行的举措取得积极的 工作成效,确保我局三项制度推行工作有序开展、稳步实施。 沁县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了加强司法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司法行政 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 司法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 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 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 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我局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中全面推行行政 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 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11 第五条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主动公示执法主体名称、具体职责、 内设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在门户网站上公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政府信 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 逐项公示执法依据; (三)执法权限。及时公示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事项; (四)执法程序。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 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 予以公示;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县司法局随机抽查事项 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 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应当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 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 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12 (七)监督举报。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 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节 第六条 事中公开内容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 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 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 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七条 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处罚主体、被处罚主体、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救济途径以及行政处罚决 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 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 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 私的; 13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 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 (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 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九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不断拓展公 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具 体公示公开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主要包括门户网站、微信、短信、智 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主要用于事前和事 后公开内容; (二)部门文件。主要指规范性文件、信息简报、法规 文件汇编等。主要用于事前和事中公开内容; (三)新闻媒体。主要包括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 播、电视等。主要用于事中公开内容; 14 (四)办公场所。主要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办事大厅 和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等。主要用 于事前和事后公开内容。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条 县司法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 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 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网站具体公 示,程序如下: (一)相关股室按照沁县司法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 方案确定的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县司法局《行政执法 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 县法制办审核后公开; (二)县司法局设立专项工作办公室(简称三项制度办 公室)牵头,组织相关股室全面、准确梳理县司法局《双随 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 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 (三)三项制度办公室负责编制县司法局各类行政执法 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 15 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优惠政策、 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 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局领导 审定,报县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四)三项制度办公室负责公示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 现县司法局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 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五)县司法局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司法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 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 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司法行政执 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1)司法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 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对抽查结果正常的检查对象,自抽查结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检查对象,区分情 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 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6 (二)公开期限。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 5 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 公开满 2 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 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 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二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各相关股室明确一 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股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三项制度办公室将 各相关股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公示程序, 通过网站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县司法局行 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 应公示的行政执法不准确的,报送三项制度办公室调查核实 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 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 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 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17 第十六条 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 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 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沁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8 沁县司法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司法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立案、 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司法行政执法活动 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司法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 回溯管理。 1.完善记录制度。司法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据《长治市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三个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 〔2019〕43 号),按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执法类别,修订 完善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依照司法行政执 法流程图,明确各个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等事 项,完善执法信息采集、存储、分析、归档等规范化建设制 度。 2.规范文字记录。根据司法行政执法的种类、性质及流 程等,规范司法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开展文字记录工作。 3.推行音像记录。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 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司法行 19 政执法活动,要进行音像记录。 (1)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司法行政执法部门 要结合司法执法工作实际,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 确进行音像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以及应当进行全过程 音像记录的现场司法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 (2)司法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部门执法全过程 记录制度和《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规范开展录音、照相等 音像记录和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并将音像资料及时归档保 存。 (3)司法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上级音像记录设备有关 规定和标准,配备并制定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规则。 4.推进信息化建设。司法行政执法部门要利用大数据等 信息技术,结合办公自动化和执法办案系统建设,积极探索 运用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记录方式。行政 执法部门要提高司法行政执法记录的信息化水平。 5.强化记录实效。司法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本部门 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 加强全过程记录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 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 20 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沁县司法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沁县司法局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 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证行政执法决定合法、合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 本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法制机构对其合法 性进行审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 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21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 (一)行政处罚; (二)不予行政许可、撤销行政许可或依法应组织听证 的行政许可;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 (五)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的; (六)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需要由法制机构进 行法制审核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行政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行政执法 事项的承办机构报其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将拟作出的决定及 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送交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需要征 求意见的,承办机构应当在送审前征求意见。 行政执法事项有法定期限或承诺期限的,承办机构不得 迟于该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移送。 第五条 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22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 说明; (三)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 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 合理期限内补充。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 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情况; (五)涉嫌违法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一并提出移 送意见; 23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是否有超越本机关 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内容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承办机构移送材料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情况复杂的,经分管局领导批 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求意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 审核期限。 第九条 在法制审核过程中,法制机构应当与行政执法 事项的承办机构加强沟通、协调,必要时法制机构可以调阅 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 24 法制机构主要以书面审查为主,在审核过程中遇到专业 性强或疑难、复杂的问题,可以组织本机关聘任的法律顾问 和有关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研讨论证,并邀请承办 机构参加;必要时,对复杂、疑难案件征询上级部门意见或 者提请执法解释。论证意见经法制机构审查后可以作为法制 审核意见。 第十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审核后,根 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法律文书规范齐备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 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 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法律文书不规范的,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一条 本机关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 法制机构审查后,可以作为法制审核意见。 依法组织听证的,法制机构出具的听证报告可以作为法 制审核意见。 25 第十二条 完成法制审核后,法制机构应出具《重大行 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或在内部审批件上载明法制审 核意见。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连同送审材料回复承办 机构。 第十三条 承办机构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理、合法的意见或建议应 当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 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机关主要负责人处理。 第十四条 承办机构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与拟作出的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一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厅长 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后作出最终决定。 第十五条 承办机构应当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意见书》和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记录存入该重大行政执法 案卷档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沁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6 沁县司法局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工作,根据 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司法行政执法 人员,对司法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所使用的照相机、 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 设备。 第三条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 制、性能先进、保障需要的原则。 第四条 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执法需要,配备相应音像记 录设备。 第五条 司法行政执法机关严禁配备与本单位执法工作 无关的音像记录设备。 27 第六条 司法行政执法机关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 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 (一)具备高清分辨率及较高像素,能够清晰、准确记 录执法过程; (二)电池容量及存储内存较大,能够较长时间持续录 音录像; (三)内置芯片运算速度较快,耗能较低,能够流畅操 作,摄录不卡顿; (四)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较好,能够保证音像记 录资料不被删改,真实准确。 第七条 司法行政执法机关音像记录设备配备费用,由 本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安排部门预算时予以统筹保障。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8 沁县司法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序号 1 2 姓名 刘鸿飞 郝建军 身份证号 140430********005X 140430********0018 执法岗位 局领导 执法类型 执法监督 局领导 执法监督 编制类别 证件情况 行政 换发(140430200167 有效期 2018.3.8-2023.3.8) 资格证号:(晋)司律 证字第 890431 号 行政 换发(证号 140430100595 有效期 2015.04.29-2020.04. 29) 换发(140430100600 有效期 2015.4.29-2020.4.29) 资格证号: C20151404300020 3 李玉 140430********0025 法制股 执法监督 行政 4 李爱萍 140430********002X 局领导 行政检查 行政 29 换发(证号 140430100594 有效期 2015.04.29-2020.04. 29) 5 6 7 刘彦清 田宇霞 王瑞珍 140430********8436 局领导 行政处罚、行政检 查 140430********1622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 治股 行政给付、行政奖 励 140430********5221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 股 行政处罚、行政检 查 行政 换发(证号 140430100166 有效期 2018.3.8-2023.3.8) 行政 换发(证号 140430100596 有效期 2015.4.29-2020.4.29) 行政 换发(证号 140430100597 有效期 2015.4.29-2020.4.29) 秦丽华 140430********5226 科技信息股 行政检查 行政 换发(证号 140430100598 有效期 2015.4.29-2020.4.29) 9 崔晓玲 140430********0028 普法与依法治理股 行政检查 行政 换发(证号 140430100599 有效期 2015.4.29-2020.4.29) 10 张瑞林 140430********0013 定昌司法所 行政检查 行政 申领 8 11 李焕明 140430********4013 漳源司法所 行政检查 行政 换发(证号 140430100604 有效期 2015.4.29-2020.4.29) 12 杨勇 140424********8059 杨安司法所 行政检查 行政 申领 30 13 魏国民 144030********7211 新店司法所 行政检查 行政 申领 14 刘克勤 140430********7236 册村司法所 行政检查 行政 申领 行政 换发(证号 140430100605 有效期 2015.4.29-2020.4.29) 15 张敬泽 140430********7611 南里司法所 31 行政检查 适 序 检查 抽查 号 主体 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 用 抽查 市场主 抽查 备 方式 对 比例 体数量 频次 注 检查内容 象 对律 师事 司 1 法 局 务所 和律 师执 业活 动的 监管 《律师法》(主席令 第六十四号《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已由中 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 2012 年 10 月 26 日通过,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第五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 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 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包括遵守《律 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 律 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师 和依法开展业务活动;(二)业务开展情况。包 括律师业务的数量和质量、办理重大法律案件是 否集体讨论、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 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等情况;(三)恪守职业道 书 面 检查、 实 地 查看 事 务 所 和 德和遵守执业纪律情况;(四)制定和执行管理 律 制度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 师 事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执业、守法等情况) 32 一年 100% 2 一次 行 政 处 罚 对公 证机 司 2 法 局 构和 公证 员执 业活 动的 监管 公 《公证法》(主席令第 39 号由中华人民 (一)组织建设情况;(二)执业活动情况;(三) 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公证质量情况;(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05 年8月 28 日 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 (五)档案管理情况;(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书 面 检查、 (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八)司法部和 实 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 查看 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 检查的其他事项。 (公证处执业活动、内部管理情况等, 导。 公证机构负责人、公证员履职情况等) 通过,自 2006 年3月 1 日起施行。)第 证 机 构 和 公 证 员 沁县司法局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 沁县司法局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序号 执法类别 1 行政处罚 执法环节 调查取证 记录事项 调查取证 记录 场合 记录 被调 查人 承办 33 部门 开始记 录时间 结束记 录时间 进入调 查取证 离开调 查取证 备注 一年 100% 1 一次 行 政 处 罚 所在 地 2 行政检查 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 被调 查人 所在 地 34 机构 场所 场所 承办 进入调 查取证 场所 离开调 查取证 场所 机构 序号 1 项目名称 执法 类别 对未取得律师执业 行政处罚 证书以律师名义从 执法 主体 承办 机构 执法依据 实施 对象 办理 时限 收费 标准 司法局 公共法律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 未取得律 无 不收费 管理股 师执业证 事法律服务业务人 书以律师 员的处罚 名义从事 法律服务 业务的人 沁县司法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35 备注 员 对法律服务机构违 2 反法律援助规定的 行政处罚 司法局 处罚 1、《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 385 号)第二十六条 法律服务 机构;法律 2、《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 385 号) 第二十七 援助机构 公共法律服务 条 直接负责 管理股 的主管人 3、《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十七条 员 《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条 4、 无 不收费 无 不收费 无 不收费 无 不收费 1、《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 385 号)第二十六条 3 对法律服务人员违 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司法局 法律服务 2、《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 385 号) 第二十八 人员;法律 公共法律服务 援助机构 条 的直接责 管理股 3、《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 任人员 4、《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条 4 5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 违法违规行为的处 行政处罚 罚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 作者违法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 的处罚 司法局 司法局 公共法律服务 管理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 年司法部令第 59 号) 基层法律 第四十二条 服务所 基层法律 公共法律服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 年司法部令第 服务工作 者 管理股 60 号)第五十五条 36 6 7 8 9 10 法律援助律师、公 职律师、公司律师 行政确认 工作证颁发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 行政给付 请的审批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司法局 司法局 行政给付 司法局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 行政给付 放 司法局 人民调解员因从事 工作致伤致残、牺 行政给付 牲的救助、抚恤 司法局 法律援助 律师、 公职 公共法律服务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 律师、公司 管理股 〔2002〕80 号) 律师 县法律援助中 心 公共法律服务 管理股 人民参与和促 进法治股 人民参与和促 进法治股 无 不收费 无 不收费 无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 无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 无 不收费 无 不收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九条 公民 3、《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 385 号)第二十四条 承办律师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 年司法部令第 59 基层法律 11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行政奖励 者进行表彰奖励 司法局 公共法律服务 管理股 号)第四十一条 服务所和 基层法律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 年司法部令 服务工作 第 60 号)第二十七条 者 37 12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 和调解员进行表彰 行政奖励 奖励 司法局 人民调解 公共法律服务 《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1991 年司法部 委员会和 人民调解 管理股 令第 15 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员 无 不收费 有关组织、 无 个人等 不收费 对在法律 13 14 15 16 17 援助工作中作出突 行政奖励 出贡献的组织和个 人进行表彰奖励 对律师事务所、律 师进行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 作者执业情况的行 行政检查 政检查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 日常执业和内部管 行政检查 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对律所及律师承办 法律援助的行政检 行政检查 查 司法局 公共法律服务 管理股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 385 号) 第九条 司法局 公共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142 号)第五条、律师事务 所、律师 管理股 第六条 无 不收费 司法局 基层法律 公共法律服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 138 号)第 服务工作 者 管理股 四十条 无 不收费 司法局 公共法律服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 137 号)第二十 基层法律 服务所 管理股 九条 无 不收费 无 不收费 司法局 公共法律服务 管理股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 385 号)第 4 条 38 律师事务 所;律师 18 对律师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19 对律师事务所(分 所)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20 对鉴定人和鉴定机 行政检查 构的行政检查 21 对法律服务人员承 办法律援助事项质 行政检查 量的检查 司法局 司法局 司法局 司法局 公共法律服务 管理股 公共法律服务 管理股 《律师法》(主席令第 64 号 )第四条 律师 律师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 64 号 )第四条 所 司法鉴定 公共法律服务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95 号)第四 机构;司法 鉴定人 管理股 条 公共法律服务 管理股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 385 号)第 4 条 法律服务 人员 无 不收费 无 不收费 无 不收费 无 不收费 无 不收费 无 不收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四条 22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 其他权力 查考核 司法局 公共法律服务 管理股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125 号修正) 律师事务 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所 3、《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令第 121 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 23 对法律援助机构不 予法律援助决定异 其他权力 议的审查 司法局 公共法律服务 管理股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九条 39 公民 24 行政规范性文件审 其他权力 查备案 25 行政执法监督 26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 27 行政执法争议协调 28 司法局 法制股 其他权力 司法局 法制股 其他权力 司法局 法制股 其他权力 司法局 法制股 对行政复议案件的 其他权力 办理 司法局 法制股 《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 168 县区政府、 市直机关 无 号)第九条第三款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行政执法 机关 《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 206 行政执法 机关 号)第四条第二款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40 行政执法 机关 提出行政 复议的行 政行为相 对人 不收费 无 不收费 无 不收费 无 不收费 无 不收费 沁县司法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41 序号 1 执法 类别 行政 处罚 审核项目 对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 务业务人员的处罚 承办机构 公共法律服 务管理股 审核条件 审核依据 审核机构 依执法检 县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 2、相关证据资料;(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 律援助条例》 《山西省法律援 2 3 处罚 对法律服务机构违反法 律援助规定的处罚 公共法律服 务管理股 行政 对法律服务人员违法违 公共法律服 处罚 规行为的处罚 务管理股 依执法检 查情况具 体确定 3、拟制的行政处罚 格; 助条例》《基层 法律服务所管理 询问笔录等执法文 书; 国律师法》《法 行政 审核重点 1、现场检查记录、 查情况具 体确定 提交的审核材料 县司法局 决定类文书; 4、《重大行政执法 法事实是否查清; 办法》 决定法制审核申请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 依执法检 表》等材料。 查情况具 县司法局 体确定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违 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 齐全;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 42 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 4 行政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 公共法律服 处罚 违规行为的处罚 务管理股 依执法检 适当; 查情况具 县司法局 体确定 (五)行政执法决定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 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七)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 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5 行政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公共法律服 处罚 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务管理股 (八)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依执法检 查情况具 县司法局 体确定 齐备; (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 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十)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 项。 43 沁县司法局行政执法行为流程图 权力名称:见附件。 发现违法事实 实 制作笔录、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在 抽样取证等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收集书证、物 证等 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 立(受)案 下可延长到 15 个工作日 鉴定、勘验等 其他取证 方式 登记保全(7 日内决定) 调查取证 (2 人以上) 组织听证(情节复 杂或重大处罚) 审 查 听 取 陈 述申辩 申 辩 处罚前告知 集体讨论 决定 44 不予处罚 移送司法机关 给 予 处 罚 提出复议或诉 进入行政复议 或诉讼流程 讼请求的 需给予纪律处分的, 报告有管理权的机关 送达(3 日内) 逾期不履行 执行 处罚决定的 复议决定或行 政判(裁)决 结 案 进入强 制执行 程序 行政主体:沁县司法局 承办机构:公共法律服务管 理股,负责立案、调查取证、审 查、处罚前告知、送达执行 局务会负责决定 服务电话:7029491 附件: 以下 5 项共用一个运行流程图: 1、对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 务人员的处罚 2、"对法律服务机构违反法律援助规定的处罚" 3、对法律服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45 4、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5、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46 沁县司法局 其他权力类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 权力名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注册 申 申请人提交材料:1、上年度 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 业纪律情况的个人总结; 2、 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该基 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表现 年度考核意见; 3、《法律服 务工作者执业证》。 请 受 理(7日) 不符合条件的,退 回申请并一次性告 知补正内容。 审 核准执业 查 不予批准的,退回 47 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执业证(5 个工作日) 送达申请人并向社会 公示 行政主体:沁县司法局 承办机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服务电话:7029491 沁县司法局 其他权力类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 权力名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审核 需提交材料:1、已经取得《基层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 申 请 《律师资格证书》、《公证员资 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 书》;2、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 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3、 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4、拥 受理(7 个工作日) 48 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 被选举权,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审查合格 审查不合格 准予注册 限期整改 整改合格 不整改 注 暂缓年检 销 重新申报 颁发执业证 (7 个工作日) 送达并公开 行政主体:沁县司法局 承办机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服务电话:7029491 沁县司法局 其他权力类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 49 权力名称: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的初审 提交材料 1、有符合规定 的名称和章程;2、有 3 申 请 名以上专职法律工作者; 3、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 必要的开办资金;4、法 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要求退回申请 人补正,并告知补正 内容。 受 理 审查 (7 日 内) 转报(7 日内) 50 办 结 行政主体:沁县司法局 承办机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服务电话:7029491 沁县司法局 其他权力类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 权力名称: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的初审 提交材料:(1)设立申请 书;(2)律师事务所设立 申 请 申请表;(3)律师事务所的 名称、章程;(4)设立人 的名单(5)律师事务所办 公场所证明;(6)资产证 明等 51 不符合要求退回申请 人补正,并告知补正 内容。 受 理 审查 (7 日 内) 转报(7 日内) 办结 52 行政主体:沁县司法局 承办机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服务电话:7029491 沁县司法局 其他权力类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 权力名称:律师执业许可、变更执业机构初审 专职律师申请材料:①执 业申请书两份;②《律师 申 请 执业登记表》(封页面为 单面,其余均为双面页) 三份;③身份证原件及复 印件两份;④法律职业资 格或律师资格证书及副 本备案页复印件两份等 不符合要求退回申请 人补正,并告知补正 内容。 受 理 53 审查 (7 日 内) 转报(7 日内) 办 结 行政主体:沁县司法局 承办机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服务电话:7029491 沁县司法局 54 其他权力类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 权力名称:见附件。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各业务科室拟定监 督检查方案、计划。 分管领导审查 局召党组会议审批监督检查方案 检查组实施监督检查 反馈检查结果,并公示。 55 行政主体:沁县司法局 承办机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服务电话:7029491 附件: 以下 6 项共有一个权力运行流程图: 1、对公证机构执业监督、检查 2、对公证员执业监督、检查 3、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者进行监督、检 查 4、对全县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监督管 理 5、对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进行监督 6、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56 沁县司法局 其他权力类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 57 权力名称:对公证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审核、年度考核 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带好材料 受 理 (3 个工作日) 到县司法局基层科申请,基层 科在受理后,对申请材料不全 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 告知申请人补充。 审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负责人 核 (7 个工作日) 组织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报 局领导,局领导对基层科意见 进行审核。 上 报 (5 个工作日) 审核通过后,领导签署同意并 盖公章,由县司法局出具审核 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市司法 局备案。 办 结 58 事后监管。 行政主体:沁县司法局 承办机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服务电话:7029491 沁县司法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一)重大行 政执法决定建议 及其情况说明; 案件承 调查终结后 办机构 法 制 审 核 结 果 (一)对拟作出的重 大行政执法决定主体合法、 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 依据准确、裁量适当、执 法程序合法、执法文书完 (二)重大行 政执法决定调查 (审查)终结报告; (三)重大行 政执法决定书代 拟稿; 提交法制审核 机构 (五)经听证 或评估的,应当提 交听证笔录或评 估报告; (六) 其 他需 要提交的材料。 法机关负责人批准, 的意见; 资格; 10 个工作日,案情 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实认定 裁量不适当的,提出纠正 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 法; 复杂的,经行政执 瑕疵、执法文书不规范、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 (二)执法程序是否合 (二)对拟作出的重 不清、证据和执法程序有 审 核 重 点 (四)重大行 政执法决定相关 法律依据和证据 资料; 备、规范的,提出同意的 意见; 法制审 核机构 审核 59 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 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 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 用是否适当; 沁县司法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行政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主体:沁县司法局 地址:沁县育才街 88 号 二、内设机构及职能 1.办公室。负责机关目常运转工作。拟订本系统发展战 60 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政策并督促落实。负责综 合性文稿起草和司法行政年鉴、史志、杂志的编撰工作负责 新闻宣传、政务信息公开、通讯、档案管理、应急管理对外 交流与合作、信访和扶贫工作,负责服装、警车、计财等后 動行政事务的管理。 2.政治部(党办)。负责本系统思想政治、组织人事、机 构编制、劳资、职称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本系统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负责本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 关外事工作。制定本系统加强党的领导的有关制度并组织落 实,承办局党组会议,落实会议议定事项。负责党风廉政建 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研究部署、责任分解、落实、检查和考核。 负责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的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意识形态领 域的分析研判工作。承办干部违纪处理工作。组织开展政治 督察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离退 休人员工作、指导本系统离退休人员工作。 3.法制股。负责全县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 监督各部门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法。统筹指导全县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建设。监督检查法律、 法规、规章实施情况。 承办行政执法投诉处理相关工作。负责协调全县行政执 法体制改革和行政抗法的普遍性重要性问题。负责县人民政 61 府“放管服效”改革措施的法制协调工作。 指导、监督全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办行政复 议案件,负责行政应诉工作。受理、审査、办理向县人民政 府提出的行政赔偿有关事宜。组织或参与有关重大行政案件 的调查、审理工作。 指导本系统司法行政理论研究工作,组织承办有关重要 课题的调查研究工作。 4.社区矫正管理股。负责监督检查全县社区矫正法律法 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执 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 矫正工作。 5.普法与依法治理股(加挂依法治县办公室牌子)开展全 面依法治县理论与实践调查研究工作,提出政策建议。承办 全面依法治县工作规划建议的协调工作。组织起草全面依法 治县有关重要文件。研究提出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 的意见和措施。 负责拟订全面依法治县决策部署的年度督察工作计划, 开展重大专项督察,提出督察意见、间责建议。 负责拟订全县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全县各 乡(镇)和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实施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发 62 展和考核。指导全县各行业“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 落实工作,推进全民普法。指导、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 法工作。负责和指导全系统法治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在职干 部、企业法律顾问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社会主义 法治文化建设工作。 6.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负责制定保障人民群众参与、 促进、监督全县法治建设的制度措施。指导全县人民团体、 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指 导推进全县司法所建设,指导、监督全县司法所业务工作和 司法助理员培训工作。指导全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 性专业性调解工作。指导全县人民陪申员、人民监督员选任 管理工作,负责县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 指导全县帮教安置工作。 7.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负责规划和推进全县公共法律 服务体系和平合建设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律师、法律援助、 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仲裁工作。指导监督相关 行业协会工作。负责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行政处罚工作。指导 全县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党 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公职律师、公司律 师工作。承担沁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8.科技信息股。负责拟订本系统科技和信息化工作发展 63 规划、技术标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本系统信 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本系统科技信息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 科技项目开发的协调、申报、评审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化系 统日常管理工作。 三、职责和权限 (一)行政执法职责 1.贯彻执行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研究拟定全县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制全县司法行政工作 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 2.指导全县法制建设,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3.指导全县人民调解工作。 4.指导管理全县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工作。 5.监督管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6.监督管理全县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7.监督管理全县法律援助工作。 8.监督管理全县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9.承办县委、 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行政执法权限 64 1.行政处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基层法律服务管理 办法的处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基层法律服务管理 办法的处罚;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以律师名义从事法 律服务的人员的处罚等。 2.行政检查:对公证员执业监督检查;对律师(含实习 律师)执业监督检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 作者执业的监督检查等。 四、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二)行政法规 1.《法律援助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 1.《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 2.《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65 (四)部门规章 1.《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4.《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5.《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6.《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7.《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五)行政规范性文件 1.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 (六)政府规章 1.《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 2.《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 五、执法流程 (一)简易程序 案件来源——调查取证——告知——决定——执行 ——结案 66 (二)一般程序 案 件 来 源 ——立 案 审 批 ——调 查 取 证 ——案 件 审 理 ——告知——(听证)——决定——执行——结案 (三)听证程序 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自告知次日算,当事人在 3 日内 提出申请的权利的)——组织听证(沁县司法局自接到当事 人听证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按要求组织听证)——告知(县 司法局在举行听证的 7 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 事人)。 六、监督方式 1.违法执法举报投诉途径:可通过举报投诉电话或 写信到电子邮箱向沁县司法局投诉。 2.举报投诉电话: 0355-7023902 67 沁县司法局 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更新制度 68 为全面加强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设,依据《长治市全面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执法 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更新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更新, 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主 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 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程序。 第二条 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应当遵循主动、全面、 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执法决定信息公开的程序。执法单位对拟实施 执法决定的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格式,制作执法决定文 书,报局法规科审核后,由办公室负责在局官网发布。上级 机关对信息公开途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已经公开的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 者要求重新作出,应当更正不准确信息的,由实施执法决定 的执法部门重新报至局法规科审核,并经局务会通过后,及 时撤下原执法决定信息或更新。 第五条 广大群众和单位有证据证明公开的执法决定信 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执法决定的执法部门予以更正, 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沁县司法局 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 69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调阅,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行政工作档案管理的有关规 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行政执法种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 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主要指本局工作人员、外单位或 行政管理相对人查阅行政执法案卷或者音视频资料的行为。 第三条 按照谁执法谁负责办公室立卷、归档的原则, 各业务科负承办执法项目的立卷、归档工作。办公室负责行 政执法记录信息管理工作和音像记录的下载、储存等工作, 同时,要建立健全查阅登记簿,严格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 道发布现场执法音视频资料。 第四条 本局法制项目负责人因工作需要查阅案卷资料 的,可直接查阅,案卷和音视频资料不得带离档案室。需复 制资料的,应经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五条 本局非法制项目负责人,因工作需要查阅案卷 资料,应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六条 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等 有关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查阅案卷或音视频资料的,凭单位 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证件申请,核实后应经局主要负责人批 准,可进行查阅、复印、拷贝,相关情况要在查阅登记簿上 进行登记。 70 第七条 申请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查阅本单位(人)的 文字记录或音视频资料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身份 证件申请,经核实以及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进行查阅行 政执法的结论性文件及音视频资料,相关情况要在查阅登记 簿上进行登记。 代理律师应提供委托书、授权书、律师执业证。 第八条 外地执法部门来函索要案件档案法律文书或其 他证明材料,根据外调要求,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案 件主办人按规定复印寄送,或通知该单位派人阅卷。 第九条 对查阅的案卷档案不得擅自拆解、涂改、勾画、 增加或抽取案卷材料;禁止损毁、剪接、删改原始现场执法 音视频资料。 第十条 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 制度,保守国家机密和行政执法案件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 人隐私。 第十一条 查阅案卷或音视频资料,查询人无需交纳查 询费。 第十二条 记录信息管理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违反上述 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且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 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行政 执法记录信息调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1 72 沁县司法局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局行政执法 情况,加强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并将我局行政执法情况及时 上报省、市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 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实施行政执法法定职能的科室、单位都要进 行执法统计工作,按规定要求上报,接受县政府和上级行政 执法机关的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统计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快速时效 的原则,认真负责,如实填报。 第四条 全局行政执法统计汇总上报工作由局法制人员 负责。 第五条 行政执法统计内容包括: (1)法制学习、培训统计:执法人员参加法律培训的人 数、时间和内容,举办法律、法规培训班参加的人.数、时 间和内容; 73 (2)普法宣传统计:内容包括媒体宣传、发放宣传单、 明白卡、普法现场咨询、张贴标语等; (3)规范性文件统计:每年一月底前将本局上年度制定 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进行统计,上报市政府法制办; (4)执法证件统计:统计本局拥有行政执法监督证和行 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数及名单,在规定时间内报县政府法制 办年审; (5)投诉举报统计:咨询数、举报数、受理数、办理情 况; (6)执法检查统计:专项检查的次数、执法人员数; (7)行政复议次和被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数、被提起行 政诉讼案件数: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4 沁县司法局 法律顾问统筹调用机制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法律顾问工作,推进法治机关建设, 全面落实依法行政,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设立法律顾问。法 律顾问参与行政管理,受机关及其机关局长委托处理机关法 律事务。 第三条 局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 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 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 遴选聘用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应当遵循公开、公 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被聘为法律顾问的,由局机关 发放聘书。聘期一般不超过 5 年。 第五条 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遴选聘用时提前向社会发公告,从长治市司法局、长治市律 师协会提供的《长治市符合外聘法律顾问条件执业律师推介 名录》中报名,根据报名和其他相关情况最终由局办公会确 75 定遴选聘任人员。 第六条 法律顾问遴选的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理论和路 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三、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所从 事的领域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 5 年以上 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 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 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时间和精力,年龄一般 不超过 60 周岁,身体健康; 六、局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局法律顾问在局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 工作职责是: 一、为局机关的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 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三、受局长委托草拟、修改、审查、签署等有关法律文 书,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调解和仲裁活动以及其他有 关事务文件; 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 提供法律服务; 76 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六、代为处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维护局机关的合法 权益; 七、受局长指派对所辖区域发生的有一定影响的涉法事 件,进行调查或者协调处理; 八、协助局机关处理各类纠纷,与相关部门交涉、发表 声明,代理诉讼、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等; 九、协调局机关各科室涉及法律事务的工作和执法科室 之间因职责不清引起的行政执法争议; 十、协助局机关举办法律讲座和培训,对局机关所有人 员进行学法用法培训和法制宣传教育; 十一、提供最新法律法规信息,并针对国家新颁布法律、 修订法律,就局机关业务活动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出具《法律 建议(意见)书》; 十二、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法律事务。 第八条 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局机关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 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列席局长办公会议、局党组会议及其其他相关会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向有关部门和 人员了解情况; 四、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其他待遇; 五、与局机关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法律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77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政府工作规则, 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 二、依法履行职责; 三、经常性工作将以提供法律咨询、审查法律文件、参 与经营决策、参加业务活动、建立合同制度、法律培训等为 主要内容,未经许可不得以法律顾问名义披露、泄露局机关 各类信息; 四、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的法律文书和办理的 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五、在服务年度末与局机关座谈沟通,提交法律顾问服 务工作报告及全部法律顾问工作成果; 六、与局机关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法律顾问参与局政务决策、社会经济管理事务 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对 其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局领导及各科室应当采纳,不予 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对本局与其他单位拟签订的合同、协议和涉 及政府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等有关法律文书, 授权法律顾问草拟、审核或者签署。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可在局办公室办公。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机构或者单 位配合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请求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予 以配合和协助。 第十四条 建立本局重大法律事务报告制度。 78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应当及时向局长办公会议报告诉讼、 仲裁、债务和执行等涉及法律事务的动态以及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由局财务人员在年 初提出预算,报局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在单位年度预算中下达, 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聘用期内因自身原 因,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顺问的,应当主动辞去职位。 第十八条 在聘用期限内,行政机关对不胜任本机关工 作要求或者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的法律顾问,根据法律顾问聘 用合同的约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79 沁县司法局 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 80 提高法制审核人员业务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培训范围是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的分管局长 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培训应当坚持结合统计工作实际、注重实效, 坚持培训的经常化、规范化,使法制审核人员全面掌握法律 知识、业务知识。 第四条 培训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领导关于依法治国 的重要论述; (二)宪法以及国家相关基本法律知识; (三)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 议法等行政法律法规; (四)依法行政相关内容。 新颁布或者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及时纳入学习 培训内容。 第五条 培训采取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法 制审核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学时、课程和教材参加培训。 第六条 培训类别分为任职培训、岗位培训、专题培 训。 81 (一)任职培训。新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在上 岗前接受政府法制部门或县司法局组织的任职培训,并经考 试合格后,方可正式从事法制审核工作。 (二)岗位培训。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定期参 加岗位培训。原则上,岗位培训每年应当组织一次,所有法 制审核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政府法制部门举办的业务培 训。 (三)专题培训。根据工作需要,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 人员应当接受专题培训,聘请有关专家学者举办专题讲座进 行培训。 (四)自主培训。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统一组织、法制审 核人员个人灵活安排,通过网络在线或学习指定书目、材料 等方式进行主动式自我学习教育。 第七条 对培训学习情况应当进行考核,作为对法制 审核人员工作及任职能力的重要依据。考核项目包括培训考 试成绩、学时统计、自学记录,考试成绩不合格的,暂停法 制审核资格,限期补课直至通过,两次不合格(包括补课不 合格)的,调离法制审核岗位。 第八条 局机关应支持鼓励法制审核人员参加法律学 历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82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沁县司法局 鼓励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机制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区工作,加快培养和发展 壮大法律知识完备、业务素质高的法治工作队伍,按照《中 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 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就鼓励和支持 公职人员积极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考人员范围,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符合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 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四)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 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 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 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 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第四条 单位支持:报考的人员,取得相应证书后,在 评先评优、晋职晋级中优先考虑。 83 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沁县司法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 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局行政执法 工作程序化、规范化,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科室和 委托行政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 处罚、重大行政审批、重大行政征收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等。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是相关科室 或局属委托执法单位实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局法规科 对行政执法决定内容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 法审核的措施。 第五条 本局作出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决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84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六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报送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 决定,各行政执法科室应当在拟作出行政决定前报请局分管 领导同意后送局法规科进行审核,应当提交局务会集体讨论 的,在集体讨论前送审。 第七条 相关科室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相关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 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规科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 定时间提交。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 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相关科室按本制度规定向法规科提供相关齐备 85 审核材料日为受理日,法规科应当在受理日五个工作日内完 成法制审核工作。法规科在审核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 以开展调查,有关科室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调查取证无 法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 法制审核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条 法规科对受理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 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执行裁量基准是 否适当;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法规科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完 毕后,提出《法制审核意见》,交还承办机构。发现有违法 或者不当的,建议作出该决定的科室或委托执法单位自行纠 正并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法规科的审核意见应当经分管 局领导审批,必要时向局主要领导报告。相关科室或委托执 法单位接到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结果书 面反馈到法规科备案。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 86 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 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二条 承办科室对法制科《法制审核意见》应当研 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科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 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局务会集体研究处理。 第十三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局法规科 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第十四条 相关科室或委托执法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因 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 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二)拒不配合调阅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7 沁县司法局 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数字化记录信息的归档及管理工作, 保障归档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安全有效地利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数字化记录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 工作中形成的,具有参考利用价值并以数码形式记录于硬盘、 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系统阅读、处理并可以在通信网络 上传输的文件。 第三条 归档的数字化记录信息的类型主要包括:文本 文件、图像文件、图形文件、影像文件、声音文件、超媒体 链接文件等。 第四条 数字化记录信息的归档中心采用物理归档方式。 物理归档,是指把计算机及其网络中的数字化记录信息 88 集中传输至可脱机保存的载体上。专用软件产生的数字化记 录信息应转换为通用型电子文件。 第五条 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时,机读目录、相关软件、 其他说明应与相对应的电子文件一同归档保存。 第六条 归档数字化记录信息的封存载体不得外借,未 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电子文件。 第七条 归档数字化记录信息的鉴定销毁,需经分管领 导批准,编制销毁清册并永久保留。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9 沁县司法局 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的管理,提高行政执法的 工作质量和水平,结合我局实际和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发改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 处罚等行政执法案卷的制作。 第三条 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规定,统一格式、做到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 规范。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件结案后,必须对案件卷宗进行整 理归档。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五条 行政执法案件实行一卷一号,一案一卷制度。 第六条 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印 制。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文 90 面整洁。印制统一采用 A4 纸。 第七条 卷宗包装包括封面、卷内文件目录、案卷文书、 备考表。 第八条 卷宗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 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卷宗中除编号和 价格、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应当使用汉字。 第九条 卷宗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练、严 谨、平实。应当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避免产生歧义 第十条 卷宗整理人员应当对拟归档的案卷进行最后 复查,及时补充未入卷的处罚文书或材料,纠正相关负责人 和办案人员的遗漏签字,处理相关的证据材料,保证案卷的 客观、全面和规范。 第十一条 案卷文书的排列顺序应当按照规定装订。 第十二条 装订案卷的顺序如下: 1、拆除金属物。在案卷装订之前,要将金属物全部拆 除干净,拆除时注意不要损坏文件。 2、修补裱糊。对破损、不合规格的文件要进行修补和 裱糊。对无装订位置、装订线上有字迹而不便装订的文件材 料,应用无字的白纸条粘贴加边;对卷内常出现的小签条、 便条等,可粘贴在 A4 的白纸上;对破损的文件材料应进行 一定的修裱工作。 3、复印。对用非钢笔(或水笔)书写或经复写的材料, 需另复印一份存档。其中原件在前,复印件在后。 4、取齐装订。装订以 A4 纸为标准,左侧 3 孔线装。封 91 面、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封底以 A4 纸为标准。装订时, 在卷宗左侧打 3 个装订孔,距左边缘 1.5 厘米,上孔距上边 缘 6.5 厘米,下孔距下边缘 6.5 厘米,中间孔居上下孔正中 间。使用棉线装订。处罚案卷中的文字资料小于 A4 纸的, 以左下角对齐装订,大于 A4 纸的,折叠成可左侧装订的尺 寸进行装订。 第十三条 案卷装订要整齐、牢固、不影响阅读。装订 时,全卷文件要折叠取齐,而后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 订。案卷的装订统一使用腊线,结头打在文件的底部卷皮上, 要扎得结实,不压住字迹,不倒页、掉页,不损坏文件。 第十四条 案件承办人员在行政执法案件结案后 30 日内,应当及时按照要求将案卷整理、装订完成,交单位审 查。案件承办人员要对准备归档的案卷进行审查。主要检查 卷宗整理的规范性,例如用纸大小是否正确,装订是否整齐, 卷面是否整洁,目录等填写内容是否正确。 第十五条 通过审查符合要求的,由档案管理人员编号 归档。 第十六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每季度末将整理装订 好的案卷交单位编号、归档。处罚卷宗按年度顺序归档。 第十七条 入档卷宗要登记造册,主要记录卷宗号、被 处罚单位、处罚事由、案件承办人等内容。 第十八条 案卷归档后,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 料,不得修改案卷内容。 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卷宗实行集中管理。专人负责行政 92 处罚的案卷保管工作,指定专门行政处罚卷宗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卷宗查阅实行备案制。卷宗一旦入 档,未经批准不得查阅。需要查阅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并登记备案。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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