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245王芹侠诉新疆博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裁决书公告.pdf
公 告 新疆博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芹侠诉你单位关于支付采暖费争议一案现 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委采取直接送达等送达 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故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 送达乌劳人仲字〔2021〕第 245 号仲裁裁决书。 乌劳人仲字〔2021〕第 245 号仲裁决定书主要内容为: 依据《关于自治区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冬季取暖费 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文字(1997)262 号]第一条规 定,凡是居住有暖气设备的国家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住 房的冬季取暖费,在自治区规定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内,采 取夫妇双方单位共同承担,各负一半的办法。本案中,申请 人系原新疆金属线材制品厂退休职工,2000 年 11 月 28 日 新疆金属线材制品厂被兼并,根据兼并协议约定,被申请人 应按政策承担申请人的采暖费。故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报 销 2019 年至 2020 年度采暖费 825 元(75 平方米×22 元/ 平方米×50%)、2020 年至 2021 年度采暖费 825 元(75 平方米×22 元/平方米×50%)之请求,本委予以支持。据此, 本仲裁庭缺席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报销(支付)申请人 2019 年至 2020 年度、2020 年至 2021 年度采暖费 1650 元。 你单位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到乌鲁木齐市南 湖西路 99 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大楼 6 楼领取,逾期 即视为送达。以上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争议双方当事人 如不服,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 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一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