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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客货运航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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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客货运航线补贴实施方案》的 通知 山东省、上海市、广东省、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工作(前方)指 挥部,喀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 《喀什地区客货运航线补贴实施方案》已经行署 2022 年第 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 年 8 月 22 日 - 1 - 喀什地区客货运航线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加强我区航线网络布局提高航线网络通达实施方 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22〕8 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航线网 络布局,优化客货运航班结构,依托喀什航空口岸、喀什经济开 发区、综合保税区优势,充分发挥航空在推进喀什地区经济高质 量发展、构建“多式联运”物流体系和现代化综合交通网络中的重 要作用,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原则 (一)本方案对航空公司在喀什机场、莎车机场和塔什库尔 干机场需要支持培育的航线给予补助。 (二)自治区范围内支线机场间互飞航线(不含区内各支线 机场到乌鲁木齐机场、各支线机场到区外机场的航线)按照《自 治区国内客运航线补贴暂行规定》执行。 (三)喀什地区客货运航线培育资金由地区统筹援疆资金安 排,补贴资金额度比照 2022 年资金额度筹集,资金支付控制在 筹集到位资金范围内,当年度未执行完成的航线补贴结余资金, 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补贴资金用于喀什机场、莎车机场和塔什 库尔干机场客货运航线培育,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纳入 预算绩效管理。 (四)本方案所称“每航班”均指一个单趟航班;“新开航线” 是指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新开辟或航线中至少有一个新航点的 航线,包括喀什、莎车机场原有国内定期航线停飞 1 年后,重新 - 2 - 运营的航线;“过夜航班”是指航空公司固定在喀什、莎车、塔什 库尔干机场过夜的客货飞机。 二、补贴范围 (一)喀什、莎车、塔什库尔干机场新开直飞援疆四省市以 及其他旅游发展和招商引资重点客源地城市的航线。 (二)新开国际、国内客货运航线。 (三)驻留喀什、莎车、塔什库尔干机场的过夜飞机。 (四)喀什地区确定的其它补贴事项。 (五)根据《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中北京、天津、 上海、南京、杭州、广州、深圳、成都、重庆、沈阳、大连、哈 尔滨、青岛、厦门、郑州、武汉、海口、昆明等国际性综合交通 枢纽城市,由喀什、莎车、塔什库尔干机场出港经停疆外城市可 作为直飞航线纳入补贴范围。 三、补贴标准 (一)客运补贴标准 1. 新开国内直飞客运航线根据盈亏情况按航班每月客座率 及相应补贴标准进行动态补贴,其中:塔什库尔干机场(高高原 机场)标准上浮 20%。 2. 新开国内直飞客运航线培育期为 1—2 年,按月客座率进 行动态补贴。 (1)第一年航线补贴航班月客座率在 75%及以下的,按照 75%客座率的乘客人数进行补贴;月客座率在 75%至 85%(含) 之间的,按照实际乘客人数的 70%进行补贴;月客座率在 85% - 3 - 至 95%(含)之间的,按照实际乘客人数的 50%进行补贴;月客 座率达到 95%以上的不再进行补贴。月客座率区分往返,乘客人 数不含婴儿旅客和占座机组。 (2)第二年航线补贴按第一年补贴标准减半执行,月客座 率超过 60%以上达到正常营运标准的,当月不再计算补贴。 3. 新开国内直飞客运航线补贴标准: 机型分类 航程在 4500 公里(含)航程在 4500 公里以 100 座及以下机型 (如 ERJ900 等) 100 座至 130 座(含)机型 (如 B737-700 等) 130 座至 170 座(含)机型 (如 A320 等) 170 座至 200 座(含)机型 (如 A321 等) 200 座以上机型 (如 B787 等) 以内航线 外航线 400 元/人 600 元/人 320 元/人 480 元/人 260 元/人 400 元/人 210 元/人 320 元/人 160 元/人 240 元/人 客运航线航程在 4500 公里(含)以内补贴限额为 4 万元每 航班,航线航程在 4500 公里以外补贴限额为 6 万元每航班。 4. 新开国际直飞航线补贴标准:第一年每航班补贴 6 万元, 第二年每航班补贴 3 万元。 - 4 - 5. 航空公司在春运、暑运期间申请的加班及临时经营航班, 补贴标准下浮 50%。 (二)过夜运力 对在喀什、莎车、塔什库尔干机场过夜的运力每年补贴 200 万元/单架。过夜航班期限最少为一年,不满 12 个月的不予补贴。 因不可抗力因素不满足 12 个月过夜运力,可顺延至停满 12 个月, 再申请补贴。 (三)货运补贴标准 1. 鼓励喀什地区特色农副产品通过快递企业和运输企业使 用航空方式运输(新梅号、伽师瓜号、石榴号等),对开通由喀 什、莎车、塔什库尔干直达目的地往返的国内国际全货机(含客 改货航班)航空货物运输企业补贴。补贴金额根据目的地、航线 距离、使用机型和运费等实际情况与航空公司协商确定。 2. 货运航线培育期为半年,按月载运率进行动态补贴。 (1)航线开航前 3 个月,月载运率高于 80%(含)按照合 同签订金额全额补贴,月载运率低于 80%不予补贴。 (2)航线开航后 3 个月只补贴亏损额,月载运率高于 80% (含)按照亏损额的 100%进行补贴,上限不得超过全额补贴标 准的 100%,月载运率低于 80%不予补贴。 (四)其他补贴标准 1. 除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外,客货运补贴的月执行率在核算期 内低于 60%(含)高于 50%的,补贴标准下浮 50%;补贴航线的 执行率在核算期内低于 50%(含)的不予补贴。 - 5 - 2. 对于符合喀什地区航空发展需求,且能够带来积极促进作 用,但尚未列入补贴范围的其它客货运航线或航空旅游包机,采 取“一事一议”方式签订协议。 四、补贴管理办法 (一)凡符合国内外客货运补贴申请条件的航空公司、商会、 协会或企业,开通新航线、过夜航班补贴前,需向喀什地区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申请(包括航线开通时间、航段、班次等相关 内容),经报请行署同意后,由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签订 协议。 (二)客运航线补贴资金原则上按照季度进行申报及核算; 货运航线补贴资金原则上按照月度进行申报及核算。由喀什机场 按照补贴原则,向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供符合补贴条件 航线的航班架次、旅客人数、月度平均客座率情况及补贴数额, 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喀什机场提供的补贴资金数额进 行补贴。 (三)申请过夜航班专项补贴资金补助的原则上每年结算一 次;其他补贴根据签订协议具体内容进行补贴。 (四)补贴相关的航段、架次、旅客人数、客座率等数据, 由申请补贴的航空公司在每个月结束后的十个自然日内向喀什 机场进行申报,并对数据真实性负全部责任。对申报过程中多次 出现数据错误或失实的,以及未按照规定时限进行申报的,由喀 什机场会同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向行署提议取消 其补贴资格。对采取虚报、瞒报等手段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 - 6 - 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取消其当年和以后年度享受补贴 资金的资格,全额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限制或停止其在喀什 地区内机场的航班保障服务,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五)按本补贴方案,由喀什机场与航空公司商谈拟定标准, 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喀什机场在每年 8 月 30 日前确定 冬航季补贴航线意向;12 月 30 日前确定夏航季补贴航线意向。 为航空公司提供航线补贴、过夜飞机补贴的,应与补贴航空公司 签订补贴协议并在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六)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 5 年, 同时废止《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支持新开辟航线专项补贴资金管 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喀署办规字〔2021〕3 号) 。 附件:1. 喀什地区客运航线补贴申请表 2. 喀什地区国际货运补贴申请表 - 7 - 附件 1: 喀什地区客运航线补贴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航线 实际航程距离 航班号 申请航班 起始时间 编号 执行航班次数 合计补贴金额 机型 客座率 补贴标准 补贴座位数 金额小计 客座率 (按月统 例:CZ6886 乌鲁木齐-喀什,客座率 1 月:2 月:3 月: 计,区分 CZ6804 喀什-乌鲁木齐,客座率 1 月:2 月:3 月: 往返) 喀什机场审核意见 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付款意见 注:本表一式三份,喀什机场,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补贴单位留存。 - 8 - 附件 2: 喀什地区国际货运补贴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航线 补贴金额 申请航线起始时间 申请金额 编号 机型 初审意见 (喀什机场) 业载 实际载重 月载运率 始发地 目的地 物品名称 复审意见 (喀什地区综合 保税区) 付款意见 (喀什地区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 注:本表一式四份,申请单位,喀什机场,喀什地区综合保税区,地区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留存。 - 9 -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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