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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号(海联通达科技)固废渗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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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0]20 号 珠海市海联通达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38177460M 地址: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幸福中路 8 号专家楼 法定代表人:刘景武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9 年 7 月 3 日、2019 年 7 月 8 日、2019 年 7 月 9 日、2019 年 9 月 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将 19.69 吨固体废物(线路板废料和废树脂粉) 倾倒在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中珠岭域工地内,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 漏。 以上事实,有 2019 年 7 月 3 日、2019 年 7 月 8 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019 年 7 月 3 日、2019 年 7 月 9 日、2019 年 9 月 2 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违改字〔2019〕3205 号)及 送达回证、营业执照、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海市海 联通达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150 万平方米线路板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粤环审〔2016〕227 号)、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 对珠海市海联通达有限公司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认定意见、称重单、珠海市 海联通达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各厂统计表、车间承包协议书、固体废物应急处 理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 我局于 2019 年 10 月 24 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19]113 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 2019 年 11 月 1 日向我局提 出以下主要陈述申辩意见:1.本次事件发生原因是我司某高管利用职务便利开具 了空白放行条,并违反了我司制定的一般固废出入管理条例,但并未示意运输单 位随意倾倒。事后我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委托珠海市斗门区永兴盛环保工业废 弃物回收综合处理有限公司进行应急处理,同时对事件展开调查后将该名高管给 予辞退处理,并完善了公司相关放行制度,对一般固废等废物进行专人专管,记 录台帐等措施,确保不再有同类事故发生。2.目前整体经济不景气,我司仍大力 投资建设生产项目,创业艰难,经济压力比较紧张,生存也很艰难。就环保处罚 我司超标排污的问题,我们虚心接受,并深入学习环保法并加强管理,我司承诺 以后一定依法经营,杜绝类似事故发生。请贵局体谅创业中小企业的艰难,减免 对我司的环保行政处罚。 经研究,我局认为,1.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陈述理由不符合 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事由,因此,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2.如你 单位确有经济困难,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及《环境 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我局提出 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书面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 第二款以及《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固体废物污染 防治类)序号 1-7 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 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 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 6 个月内直接向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0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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