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3号.pdf
十二师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二师环罚字〔2023〕3号 乌鲁木齐勤道盛运输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59030MAC4DRKD0○ 地址:第十二师头屯河农场大航城产业园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张萧萧 我局于2023年]月3l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 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房外露天堆放大量兰 炭’ 未按规定采取防尘抑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1、2023年]月3l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 明你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2、2023年2月l3日调 查询问笔录l份(证明你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勺 2023年]月3l日现场照片4份(证明你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 尘污染);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l份(证明你单位营业执照登 记情况);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 表人身份信息);6、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厂房 租赁情况);7、环境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 人员身份)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歼石`煤渣、煤灰、水 泥、石灰、石膏、砂士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 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 施防治扬尘污染°j’的规定。 我局于29旦年—工月—旦止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 书》(师环罚告字〔2023〕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 证申请权)。2Q2旦年—止月工日’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听证 要求’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 一一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 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 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土塑 的规定和ˉ1羞i 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l]规范适用行政 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罚款人民币陆万零捌佰元整°(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 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师 一— 十 第 团 丘^ 设 肄 产 生 瓣 向 内 日 β β 起 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 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ˉ翟斌 地 址 电话:099]ˉ5270750 十二师建设环保科技大厦508室 邮政编码:—83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