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17号(恒利达钢化玻璃).doc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18]17 号 珠海市恒利达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911688105 地址:珠海市红旗镇三板糖厂内 法定代表人:邓桂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7 年 10 月 29 日、2017 年 10 月 3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 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钢化玻璃、家具玻璃生产项目(珠金环建〔2011〕186 号)需要 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 2017 年 10 月 29 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7 年 10 月 31 日调查询问笔录、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违改字 [2017]1002 号)、《关于珠海市恒利达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表审批意见的函》(珠金环〔2006〕212 号)、《关于珠海市恒利达钢化玻璃有限 公司生产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珠金环建〔2011〕186 号) 、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 定。 我局于 2017 年 11 月 23 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17]146 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 2017 年 11 月 27 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 2018 年 1 月 3 日组织召开听证会,会上你(单 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1、对于我公司建设项目未验先投,我公司对此深 表歉意与高度重视。我司建设项目属加工生产工艺流程简单,又由于当时相关人 员变动频繁没有重视才导致至今没有办理设施验收。贵局工作人员来我司现场检 查后,我司已马上停止生产并改正违法行为,并委托专业的环保公司进行竣工验 收,也签订环保验收协议。2、2017 年 6 月 30 日珠海市红旗糖厂已收回部分厂 房,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珠海市红旗糖厂又收回了部份厂房, 主厂房于 2018 年 6 月 30 日到期,合同期满后,珠海市红旗糖厂将不再与我公司续签租赁合同,珠 海市红旗糖厂出具收回厂房通知书,通知我司于 2018 年 7 月 31 日前搬出,届时 我公司结业停产,注销公司、公司不再经营。3、我公司从事的是加工、销售钢 化玻璃、家具玻璃,加工生产工艺流程简单且在生产过程中水循环使用,没有污 染物外排、不排污、粉尘少、噪声低、无污染、不影响周围环境,对周围环境不 会造成污染问题,也不会对周围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4、近年以来企业经营一 直处于严重亏损状态,且欠债过重无力承受本次行政处罚金额,如果要交纳罚款 的,我公司将出现倒闭危机、破产还债,不能更好的安置下岗工人及税收。念在 我公司经营困难与政府部门将收回厂房,且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 造成严重后果的。希望贵局理解我公司的申辩,恳请贵局酌情考虑从轻处罚或免 予处罚为谢。 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单位)所述事实不属于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 事由,因此,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及《珠海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第一条第三款第二项第三目② 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 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 6 个月内直接向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8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