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可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河池市宜州区水利局行政征收(水资源费)台账(2023年4月1-15日).doc

定格我的天空6 页 47 KB下载文档
河池市宜州区水利局行政征收(水资源费)台账(2023年4月1-15日).doc河池市宜州区水利局行政征收(水资源费)台账(2023年4月1-15日).doc河池市宜州区水利局行政征收(水资源费)台账(2023年4月1-15日).doc河池市宜州区水利局行政征收(水资源费)台账(2023年4月1-15日).doc河池市宜州区水利局行政征收(水资源费)台账(2023年4月1-15日).doc河池市宜州区水利局行政征收(水资源费)台账(2023年4月1-15日).doc
当前文档共6页 2.99
下载后继续阅读

河池市宜州区水利局行政征收(水资源费)台账(2023年4月1-15日).doc

河池市宜州区水利局行政征收(水资源费)台账(2023 年 4 月 1-15 日) 执法机关 执法对象 执法类别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 广西鑫华源水务有限公司有 河池市宜州区水利局 限 执法结论 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0 号)和 行政征收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我 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15〕66 号) 规定,于 2023 年 4 月 13 日征收水资源费 17876.50 元。 河池市宜州区水利局 宜州市水泥厂 行政征收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 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460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 知》(桂价费〔2015〕66 号)规定,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征收水资源费 828.60 元。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 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0 号)和 河池市宜州区水利局 河池市明晟茧丝有限公司 行政征收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我 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15〕66 号) 规定,于 2023 年 4 月 7 日征收水资源费 543.00 元。 河池市宜州区水利局 广西嘉凤丝绸有限公司 行政征收 河池市宜州区水利局 广西区拉浪林场 行政征收 河池市宜州区水利局 河池市宜州常乐茧丝有限公 行政征收 司 河池市宜州区水利局 河池市宜州区蓝祥寿源天然 泉水有限公司 行政征收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60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 区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 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桂价费〔2015〕 66 号)规定,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征收 水资源费 290.50 元。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60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 区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 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桂价费〔2015〕 66 号)规定,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征收 水资源费 3293.80 元。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 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460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 知》(桂价费〔2015〕66 号)规定,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征收水资源费 1738.00 元。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 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460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 知》(桂价费〔2015〕66 号)规定,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征收水资源费 580.60 元。 河池市宜州区水利局 广西河池市状元山生态山泉 行政征收 有限公司 河池市宜州区水利局 广西古龙山泉饮料有限公司 行政征收 广西宜州龙源电力开发有限 河池市宜州区水利局 行政征收 公司(索敢电站) 河池市宜州区水利局 广西虎山水泥有限公司 行政征收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 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460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 知》(桂价费〔2015〕66 号)规定,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征收水资源费 625.80 元。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 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460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 知》(桂价费〔2015〕66 号)规定,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征收水资源费 175.40 元。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 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460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 知》(桂价费〔2015〕66 号)规定,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征收水资源费 362.60 元。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 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460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 知》(桂价费〔2015〕66 号)规定,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征收水资源费 68.40 元。 河池市宜州区水利局 广西河池宜州东林矿业有限 行政征收 公司 河池市宜州区水利局 广西德胜红兰酒业有限责任 行政征收 公司 河池市宜州区水利局 河池市宜州区长寿泉山泉水厂 行政征收 广西远超建材有限公司 河池市宜州区水利局 行政征收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 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460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 知》(桂价费〔2015〕66 号)规 2 定,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征收水资源费 316.10 元。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 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460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 知》(桂价费〔2015〕66 号)规定,于 2023 年 4 月 14 日征收水资源费 216.00 元。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 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460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 知》(桂价费〔2015〕66 号)规定,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征收水资源费 152.10 元。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 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460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 知》(桂价费〔2015〕66 号)规定,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征收水资源费 121.60 元。 河池市宜州区水利局 河池市宜州区水利局 河池市宜州区水利局 河池市宜州区围新电站 河池市宜州区围新电站 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 河池市瑞能电力开发投资有 行政征收 限责任公司(白伟电站) 河池市宜州区水利局 河池市瑞能电力开发投资有 行政征收 限责任公司(白伟电站)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 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460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 知》(桂价费〔2015〕66 号)规定,于 2023 年 4 月 14 日征收水资源费 3872.90 元。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 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460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 知》(桂价费〔2015〕66 号)规定,于 2023 年 4 月 14 日征收水资源费 237.30 元。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 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460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 知》(桂价费〔2015〕66 号)规定,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征收水资源费 65.20 元。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 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460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 知》(桂价费〔2015〕66 号)规定,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征收水资源费 167.40 元。 河池市瑞能电力开发投资有 河池市宜州区水利局 行政征收 限责任公司(拉关电站) 河池市瑞能电力开发投资有 河池市宜州区水利局 行政征收 限责任公司(拉关电站) 广西宜州琦泉生物质发电有 河池市宜州区水利局 行政征收 限公司 河池市宜州区水利局 河池市宜州双能水电有限公 行政征收 司(北关电站)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 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460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 知》(桂价费〔2015〕66 号)规定,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征收水资源费 201.90 元。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 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460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 知》(桂价费〔2015〕66 号)规定,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征收水资源费 148.13 元。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 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460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 知》(桂价费〔2015〕66 号)规定,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征收水资源费 52.70 元。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 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460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 知》(桂价费〔2015〕66 号)规定,于 2023 年 4 月 14 日征收水资源费 311.70 元。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