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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人行政处罚信息(2021年第22期).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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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必填) 证件类型(必填) 郎晋峰 身份证 证件号码(必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必填) 140524********0019 陵市监质监罚字〔 2021〕24号 违法行为类型(必填) 违法事实(必填) 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塑料购物袋 2020年12月2日,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由桐城 市飞鸿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规格( 550X(350+70)X0.025mm)(购进日期2020年10月23日)和( 500X(300+60)X0.025mm)(购进日期2020年10月26日)的塑 料购物袋进行了监督抽查,经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抽检单位)结果反馈当事人其经 营的由桐城市飞鸿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规格( 550X(350+70)X0.025mm)和(500X(300+60)X0.025mm)的塑 料购物袋抽检检验结果判定为厚度及偏差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在接到市局转来的《产品质量监督 抽查不合格产品处理通知单》(编号:晋市市监监督2021003) 和对陵川县科飞上城综合超市抽检的检验报告后,执法人员于 2021年3月18日对陵川县科飞上城综合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现 场检查时未查到上述同一批进货的塑料购物袋。经向当事人询 问,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6日从桐城市飞鸿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购入型号规格为(500X(300+60)X0.025mm)的塑料购物袋 3048个,购入价为每个0.14元,售价为0.2元/个,货值为 3048X0.2=609.6元,在接到检验结果前,与抽检时的同一批次 塑料购物袋已销售完毕,获得违法所得为3048X0.06=182.88元 ;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3日从桐城市飞鸿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购 入型号规格为(550X(350+70)X0.025mm)的塑料购物袋3866 个,购入价为每个0.18元,售价为0.3元/个,货值为 3866X0.3=1159.8元,在接到检验结果前,与抽检时的同一批次 塑料购物袋已销售完毕,获得违法所得为3866X0.12=463.92元 。 处罚依据(必填)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 办发〔2007〕72号)“一、禁止生产、销售、 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从2008年6月1日起,在 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 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以下简称超薄塑料 购物袋)。发展改革委要抓紧修订《产业结构 调整指导目录》,将超薄塑料购物袋列入淘汰 类产品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 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 发改环资〔2020〕80号):“(四)禁止生产 、销售的塑料制品。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 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1 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第三 类 淘汰类 二、落后产品(九)轻工 16、厚 度低于0.025毫米的超薄型塑料袋、”之规定 ,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 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 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之规 定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塑料购物 袋的违法行为。 处罚内容(必填) 一、罚款人民币354.2元;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46.8元。 处罚类别(必填) 处罚类别2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3542 0.06468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必填) 2021-6-16 处罚有效期(必填) 公示截止期(必填) 2021-7-1 2022-6-16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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