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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共海口市委宣传部 海口市农业农村局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海口市林业局 海口市财政局印发《海口市知识产权侵权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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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共海口市委宣传部 海口市农业农村局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海口市林业局 海口市财政局 印发《海口市知识产权侵权举报奖励暂行办 法》的通知 海市监规〔2021〕3 号 各相关单位: 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举报知识 产权侵权行为,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优化海口市营商环 境,推动海口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共 海口市委宣传部、海口市农业农村局、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海口市林业局、海口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海口市知识产权侵权 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共海口市委宣传部 海口市农业农村局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海口市林业局 海口市财政局 2021 年 12 月 7 日 (此件主动公开) —1— 海口市知识产权侵权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 举报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优化海口 市营商环境,推动海口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知识产权有关法 律法规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自 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及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政府办 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意见》等 规定,结合海口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向海口市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 理部门举报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对知识产权案件查处起到重要作 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但对案件负有查处职责的国家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被侵权人及其 利害关系人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包括涉及作品、发 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 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海口市行政管 辖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第四条 海口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侵权行为举报奖 励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定举报奖励工作的制度文件对举报申请进 行审查和受理,组织、协调海口市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做 好举报奖励工作的受理、交办、跟踪和反馈。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一)拨打举报热线(0898)12345; —2— (二)寄送书面材料举报; (三)携带材料当面举报。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包括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主体的名 称或者地址; (二)有具体的知识产权侵权事实及相关证据; (三)属于海口市行政管辖范围; (四)未向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举报,或者举报 未被受理; (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举报奖励认定标准如下: (一)举报人能够提供被举报对象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 所举报的内容与实际查处的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且能够主动参与 配合核查工作的,给予 600 元奖励; (二)举报人能够提供被举报对象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 所举报的内容与实际查处的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但未主动参与配 合核查工作的;或者提供被举报对象的违法事实、线索,所举报 的内容与实际查处的违法事实部分相符,且能够主动参与配合核 查工作的,给予 400 元奖励; (三)举报人能够提供被举报对象的违法事实、线索,所举 报的内容与实际查处的违法事实部分相符,但未主动参与配合核 查工作的,给予 200 元奖励。 第八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 —3— 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 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 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三)两人(含)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项 目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第一人领取,自行协商分配; (四)有其他专项奖励规定的,从其规定,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 受理立案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在经查处结案并被行 政处罚后 30 日内,应当通知举报人办理领奖手续。举报人应当 在接到通知后 30 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委托他 人代领的,受托人应当出具委托人的委托函、委托人及受托人有 效身份证明原件;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条 举报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故意捏造 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以举报为手段敲诈勒索、编造虚假信息损害 商誉或者恶意串通骗取举报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构 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相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在 实施奖励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依照 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有效期为三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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