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2018年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doc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18 年规范性 文件后评估报告 按照《衡水市环保局规范性文件评估制度》规定,市环保局 对本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后评估。现将后评估工作情况报 告如下: 一、认真评估,抓好落实 按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具体要求,我局共梳理 规范性文件4件。按照“谁起草实施、谁提出评估意见”的原则, 以上文件由起草科室、单位进行自查自清,提出继续有效、废止、 修改的后评估意见。后评估意见经本科室、单位负责人签字后送 政策法规科。政策法规科对各科室、单位报送的后评估意见进行 汇总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局长办公会集体谈论决定。经最 终审查,共清理规范性文件4件(市政府1件,市环保局3件)。 其中拟保留2件(市环保局2件)。拟废止的2件(市政府1件,市 环保局1件)。 三、具体评估结果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衡水市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划分的通知》(衡政函[2007]44号),由于省政府下发文件将衡 水市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撤销,此文件废止。 《衡水市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规定》(衡环办[2013]19 号)。为更好的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拓展环境污染 违法行为发现渠道,更快更好的发现和打击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2013年制定实施《衡水市环境污染举报奖 励暂行规定》。根据举报案件的性质、内容,经环境执法部门现 场核查属实后,举报人可获得100元至5000元奖励,任何单位和 个人均可对违法行为举报,任何工作人员不得泄漏举报人信息。 此规范性文件实施以来,极大地调动了群众的环境意识,有效遏 制了环境违法行为,不断推进衡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因此该文 件继续有效。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衡环办 [2015]80号),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环保部《关于开展环 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 号),和省环保厅、省金融办、省保监局《关于开展环境污 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环[2014]3号)文 件精神,推进我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我 局制定了该文件,并在环境责任保险工作中起到纲领性的作用, 在后续的工作中还将继续实用,该项文件继续有效。 《关于公布〈衡水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 设项目(非辐射类)目录(2015本)〉的通告》(2016年第1 号),该文件已废止。 通过开展后评估工作,全面评估了规范性文件的实施绩效, 总结了好的经验和做法,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了对策 和建议,为下一步工作打下基础。今后,我局将以此次规范性文 件后评估为契机,逐步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制度建设,为依法 行政提供有力保障。 2019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