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可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2.xls

深碍√TFBOYSˉ_24 页 82 KB下载文档
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2.xls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2.xls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2.xls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2.xls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2.xls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2.xls
当前文档共24页 2.88
下载后继续阅读

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2.xls

权 责 清 单 单位名称: 襄垣县农业农村局 序号 事项 编码 事项名称 1600对本行政区 J域内农作物 180 00100种子质量的 14042 行政检查 3 对肥料生产 1600、经营和使 J用单位的肥 181 00200料进行监督 14042 抽查的行政 3 检查 2022.04.01 事 项 类 别 权力 级别 实施主 (省 体 、市 、县 ) 行 政 检 查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监督 管理,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障 襄垣县 农业用种安全。 农业农 县级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村局 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质量定 期进行监督抽查,组织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进行 抽样、检验,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种子质量 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行 政 检 查 事项依据 1.【部门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1号修订) 第六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 襄垣县 农业农 县级 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 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 村局 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 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 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式、检查对象 、检查人员等; 2.检查实施:由行政科室或农业综合行 政执法队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规,提出整改 意见,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监督 管理,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障 农业用种安全。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质量定 期进行监督抽查,组织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进行 抽样、检验,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种子质量 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式、检查对象 、检查人员等; 2.检查实施:由行政科室或农业综合行 政执法队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规,提出整改 意见,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第 1 页 1.【部门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 年农业农村部令第1号修订) 第六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 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 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 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 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 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 1600对农药生产 J、经营、使 182 00300用单位的行 14042 政检查 3 行 政 检 查 》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 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式、检查对象 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检查人员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 2.检查实施:由行政科室或农业综合行 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襄垣县 政执法队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农业农 县级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规,提出整改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村局 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意见,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 。 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 对农作物种 1600子、苗木和 J其他繁殖材 183 00400料种植期间 14042 进行产地检 3 疫检查 行 政 检 查 (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 关资料; 1.《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 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2017年10月7 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二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 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 检疫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 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 植物检疫任务。 襄垣县 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 农业农 县级 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 村局 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 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 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式、检查对象 、检查人员等; 2.检查实施:由行政科室或农业综合行 政执法队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规,提出整改 意见,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2.《山西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凡生产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 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产 地检疫,经检疫合格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调运时 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更换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检疫 对象的,应立即封锁消灭。在检疫对象未消灭前, 所生产、繁育的材料不得销售、调运。 第 2 页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 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 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 (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 关资料; 1.《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 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2017年10月7 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二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 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 检疫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 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 植物检疫任务。 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 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 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 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 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2.《山西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凡生产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 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产 地检疫,经检疫合格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调运时 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更换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检疫 对象的,应立即封锁消灭。在检疫对象未消灭前, 所生产、繁育的材料不得销售、调运。 1600对跨省调运 J农业植物及 184 00500其产品的行 14042 政检查 3 行 政 检 查 1.《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 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 订) 第二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 的植物检疫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 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1.《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 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 订) 第二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 的植物检疫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 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 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 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 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 襄垣县 农业农 县级 必须经过检疫。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 村局 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 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的同意,并向调出 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 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 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省、自治 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 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 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 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 必须经过检疫。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 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 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的同意,并向调出 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 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 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省、自治 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式、检查对象 、检查人员等; 2.检查实施:由行政科室或农业综合行 政执法队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规,提出整改 意见,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2.《山西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凡生产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的单位和 个人,应及时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产地检疫,经检疫合 格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调运时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更换植物 检疫证书。发现有检疫对象的,应立即封锁消灭。在检疫对 象未消灭前,所生产、繁育的材料不得销售、调运。 对行政区域 1600- 内采集国家 J- 一级、二级 185 00600- 保护野生植 14042 物(农业类 3 )活动的行 政检查 行 政 检 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 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 襄垣县 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 农业农 县级 第十七条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 村局 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 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 2.《山西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凡生产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的单位和 个人,应及时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产地检疫,经检疫合 格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调运时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更换植物 检疫证书。发现有检疫对象的,应立即封锁消灭。在检疫对 象未消灭前,所生产、繁育的材料不得销售、调运。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式、检查对象 、检查人员等; 2.检查实施:由行政科室或农业综合行 政执法队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规,提出整改 意见,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第 3 页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 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 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 第十七条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 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 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 对经营利用 1600国家二级保 J护野生植物 186 00700(农业类) 14042 活动的行政 3 检查 对无种畜禽 生产经营许 可证或者违 反种畜禽生 1600产经营许可 J证的规定生 187 00800产经营种畜 14042 禽,转让、 3 租借种畜禽 生产经营许 可证的行政 检查 1600J- 对兽药生产 188 00900- 、经营活动 14042 的行政检查 3 行 政 检 查 行 政 检 查 行 政 检 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 襄垣县 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 农业农 县级 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 村局 第十九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 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 月24日修正) 第七条第一款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 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襄垣县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无种畜 农业农 县级 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村局 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禁止伪造、变造、转让、 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种畜 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 畜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 定列支,不得向被检验人收取。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式、检查对象 、检查人员等; 2.检查实施:由行政科室或农业综合行 政执法队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规,提出整改 意见,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式、检查对象 、检查人员等; 2.检查实施:由行政科室或农业综合行 政执法队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规,提出整改 意见,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 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 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式、检查对象 、检查人员等; 。 2.检查实施:由行政科室或农业综合行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 襄垣县 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 政执法队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农业农 县级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规,提出整改 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村局 第二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 意见,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 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 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 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第 4 页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 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 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 第十九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 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 月24日修正) 第七条第一款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 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无种畜 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禁止伪造、变造、转让、 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种畜 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 畜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 定列支,不得向被检验人收取。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 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 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 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 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 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 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 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 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 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1600J- 对批准进口 189 01000- 兽药的行政 14042 检查 3 1600- 对饲料、饲 J- 料添加剂生 190 01100- 产企业、经 14042 营者的行政 3 检查 行 政 检 查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进口在中国已取得 襄垣县 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凭 农业农 县级 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 村局 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海关凭进口兽药通 关单放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 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后, 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核对和抽 查检验。其他兽药进口后,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 门通知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抽查检验。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 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行 政 检 查 (2017年3月1日修订)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 、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 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 襄垣县 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 农业农 县级 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村局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 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 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 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名单。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式、检查对象 、检查人员等; 2.检查实施:由行政科室或农业综合行 政执法队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规,提出整改 意见,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式、检查对象 、检查人员等; 2.检查实施:由行政科室或农业综合行 政执法队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规,提出整改 意见,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第 5 页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 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进口在中国已取得 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凭 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 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海关凭进口兽药通 关单放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 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后, 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核对和抽 查检验。其他兽药进口后,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 门通知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抽查检验。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 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017年3月1日修订)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 、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 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 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 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 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 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名单。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536号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536号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 第四条 监督管理负总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 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 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 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食品 1600对生鲜乳生 J产、收购环 191 01200节的行政检 14042 查 3 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 行 政 检 查 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 襄垣县 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 农业农 县级 责范围内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 村局 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 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1600J- 对畜禽屠宰 192 01300- 活动的行政 14042 检查 3 行 政 检 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 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式、检查对象 、检查人员等; 2.检查实施:由行政科室或农业综合行 政执法队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规,提出整改 意见,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 政 检 查 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食品 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 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 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 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 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 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 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销售环节 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销售环节 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餐饮服务 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餐饮服务 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 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 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畜禽屠宰管理机构应当加强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式、检查对象 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 、检查人员等;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2.检查实施:由行政科室或农业综合行 (一)进入畜禽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襄垣县 政执法队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农业农 县级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规,提出整改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村局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意见,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查封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 。 施,扣押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畜禽、畜禽产 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1600对畜禽养殖 J场、养殖小 193 01400区的行政检 14042 查 3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负总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 规范性文件:晋农(牧医)发[2009]6号《山 西省农业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 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 襄垣县 种畜禽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 农业农 县级 办法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村局 手续。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规模 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实行动态管理,进行不定期抽 查。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式、检查对象 、检查人员等; 2.检查实施:由行政科室或农业综合行 政执法队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规,提出整改 意见,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第 6 页 《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畜禽屠宰管理机构应当加强 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畜禽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 (四)查封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 施,扣押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畜禽、畜禽产 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规范性文件:晋农(牧医)发[2009]6号《山 西省农业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 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 种畜禽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 办法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手续。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规模 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实行动态管理,进行不定期抽 查。 1600对生猪定点 J屠宰厂(场 194 01500)设立的行 14042 政检查 3 对养殖场、 1600运输单位、 J交易市场、 195 01600屠宰场“瘦 14042 肉精”的行 3 政检查 行 政 检 查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 第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 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农业 襄垣县 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 农业农 县级 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 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 村局 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应当载明屠宰厂(场)名称、生产地 址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备案。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式、检查对象 、检查人员等; 2.检查实施:由行政科室或农业综合行 政执法队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规,提出整改 意见,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 第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 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农业 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 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 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 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应当载明屠宰厂(场)名称、生产地 址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备案。 行 政 检 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关于进一步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式、检查对象 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农业部牵头负责 、检查人员等; “瘦肉精”监管工作,可在生猪养殖、收购、贩运 2.检查实施:由行政科室或农业综合行 襄垣县 、定点屠宰 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检验、认定和 政执法队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农业农 县级 查处;负责生猪收购、贩运环节质量安全的 监督管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规,提出整改 村局 理,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生猪收购贩运 意见,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企业(合作社、经纪人) 设立资质许可,对销售和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运输过程中的生猪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关于进一步 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农业部牵头负责 “瘦肉精”监管工作,可在生猪养殖、收购、贩运 、定点屠宰 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检验、认定和 查处;负责生猪收购、贩运环节质量安全的 监督管 理,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生猪收购贩运 企业(合作社、经纪人) 设立资质许可,对销售和 运输过程中的生猪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第 7 页 1600对动物防疫 J条件合格证 196 01700核发的行政 14042 检查 3 行 政 检 查 1600对动物及动 J物产品检疫 197 01800合格证核发 14042 的行政检查 3 行 政 检 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 年修订) 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 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 疫工作。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式、检查对象 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 、检查人员等; 、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 2.检查实施:由行政科室或农业综合行 襄垣县 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政执法队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农业农 县级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规,提出整改 村局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意见,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第二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 。 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动物和动物 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 件。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 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 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 年修订) 第四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 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 施检疫。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式、检查对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 、检查人员等; 产品检疫。 2.检查实施:由行政科室或农业综合行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 襄垣县 政执法队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农业农 县级 年第2号修改)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规,提出整改 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 村局 意见,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 。 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 理工作。 第五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 《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 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 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第 8 页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 年修订) 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 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 疫工作。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 、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 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二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 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 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动物和动物 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 件。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 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 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 年修订) 第四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 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 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 产品检疫。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 年第2号修改) 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 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 理工作。 第五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 《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 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 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 订) 1600对动物诊疗 J机构诊疗许 198 01900可的行政检 14042 查 3 行 政 检 查 订)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式、检查对象 第六十二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 、检查人员等; 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2.检查实施:由行政科室或农业综合行 襄垣县 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 政执法队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农业农 县级 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村局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规,提出整改 意见,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地方法规】 《长治市养犬管理条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条 开设犬只养殖场所、从事犬只诊疗活动,应 当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 。 开设犬只养殖场所、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应当按照动 物防疫相关规定向住所地的畜牧兽医部门提出申请,分别取 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 未经许可,不得开展犬只养殖、诊疗活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第六十二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 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 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地方法规】 《长治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开设犬只养殖场所、从事犬只诊疗活动,应 当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 开设犬只养殖场所、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应当按照动 物防疫相关规定向住所地的畜牧兽医部门提出申请,分别取 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 未经许可,不得开展犬只养殖、诊疗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 订) 1600J- 对乡村兽医 199 02000- 登记许可的 14042 行政检查 3 行 政 检 查 订) 第七十一条 乡村兽医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 疗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制定。 2.【部门规章】《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19 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乡村兽医管理工作。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 襄垣县 兽医管理工作。 农业农 县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 村局 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监督执法工作。 第六条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 请乡村兽医登记: (一)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 、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 (二)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 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 (三)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的 ; (四)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 的。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式、检查对象 、检查人员等; 2.检查实施:由行政科室或农业综合行 政执法队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规,提出整改 意见,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第 9 页 第七十一条 乡村兽医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 疗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制定。 2.【部门规章】《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19 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乡村兽医管理工作。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 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 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监督执法工作。 第六条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 请乡村兽医登记: (一)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 、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 (二)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 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 (三)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的 ; (四)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 的。 1600J- 对执业兽医 200 02100- 备案监管的 14042 行政检查 3 行 政 检 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 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 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 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 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 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 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 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 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 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 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机关,是指县(市辖区) 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市辖区未设立兽医主管部门的, 注册机关为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 2.【部门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 的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执 业兽医的监督执法工作。 第十四条 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 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 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 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机关,是指县(市辖区) 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市辖区未设立兽医主管部门的, 注册机关为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式、检查对象 、检查人员等; 2.检查实施:由行政科室或农业综合行 2.【部门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襄垣县 政执法队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农业农 县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规,提出整改 村局 的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意见,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执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业兽医的监督执法工作。 。 第十四条 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 第 10 页 1.【法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1.【法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 第三条 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 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 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 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 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2.【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1年12月1 日) 2.【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1年12月1 日) 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 索证索票制度和进销货记录。 1600- 对农产品生 J- 产企业和农 201 02200- 民专业合作 14042 经济组织的 3 行政检查 行 政 检 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 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第二十条 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 索证索票制度和进销货记录。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式、检查对象 、检查人员等; (二)购进产品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号,登记证号和批准文号等; 2.检查实施:由行政科室或农业综合行 襄垣县 (三)购进产品的来源、数量和日期;(四)销售的产品名称、对象、 政执法队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农业农 县级 数量和日期等。农业投入品进销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涂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规,提出整改 改农业投入品进销货记录。 村局 意见,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第二十五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产品生产记录。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 。 进销货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进销货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购进产品的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 (一)购进产品的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 期; (二)购进产品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号,登记证号和批准文号等; (三)购进产品的来源、数量和日期;(四)销售的产品名称、对象、 数量和日期等。农业投入品进销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涂 改农业投入品进销货记录。 第二十五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 产品生产记录。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 期;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四)出售农产品的品种、数量、时间、流向。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 保存二年。禁止伪造、涂改农产品生产记录。 (四)出售农产品的品种、数量、时间、流向。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 保存二年。禁止伪造、涂改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农产品 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行使下列职权: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农产品 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进行现场检查; (一)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进行现场检查; (二)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 况; (二)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 况; (三)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三)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四)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产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产 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可 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可 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 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 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 11 页 【行政法规】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 日修订) 【行政法规】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 第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 1600对全国农业 J转基因生物 202 02300安全的行政 14042 检查 3 行 政 检 查 日修订) 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 第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 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 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式、检查对象 、检查人员等; ,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2.检查实施:由行政科室或农业综合行 襄垣县 第三十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 政执法队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农业农 县级 下列措施: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规,提出整改 村局 (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 意见,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 (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 。 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 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 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 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 (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 (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 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 说明; (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 (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 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 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 (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 日修订) 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第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 行 政 检 查 说明; (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 【行政法规】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 为; 日修订) (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 第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 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 为; 对单位未经 国务院农业 1600行政主管部 J门批准,从 203 02400事农业转基 14042 因生物研究 3 与试验的行 政检查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 下列措施: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式、检查对象 中外合作、合资或者外方独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 、检查人员等; 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检查实施:由行政科室或农业综合行 襄垣县 政执法队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第三十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 农业农 县级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规,提出整改 下列措施: 村局 (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 意见,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 。 中外合作、合资或者外方独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 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 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 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 (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 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 下列措施: (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 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 (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 说明; (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 说明; (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 为 (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 为 (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 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 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 管部门批准,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研究与试验,限期补办审批手续。” 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研究与试验,限期补办审批手续。” 第 12 页 1.【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 1.【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 院令第709号)修订)) 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 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 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 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 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 第二十一条 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 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 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 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 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1600对拖拉机和 J联合收割机 204 02500;驾驶人的 14042 行政检查 3 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行 政 检 查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 襄垣县 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 农业农 县级 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 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村局 第二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照。拖拉机上道路 行驶,联合收割机因转场作业、维修、安全检验等需要转移的,其操 作人员应当携带操作证件。 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式、检查对象 、检查人员等; 2.检查实施:由行政科室或农业综合行 政执法队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规,提出整改 意见,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2.【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 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 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 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 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第二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照。拖拉机上道路 行驶,联合收割机因转场作业、维修、安全检验等需要转移的,其操 作人员应当携带操作证件。 2.【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依法负 责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机 责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机 安全监理机构具体实施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 安全监理机构具体实施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 工作。 工作。 第三十九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加强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 第三十九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加强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 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的教育,对作业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检查 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的教育,对作业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检查 ,纠正违章行为。 ,纠正违章行为。 3.《山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六十四条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 第六十四条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 行 政 检 查 【部门规章】《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 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襄垣县 政区域内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农业农 县级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 村局 门应当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 违反本办法行为 的,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需由 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请 决定。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式、检查对象 、检查人员等; 2.检查实施:由行政科室或农业综合行 政执法队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规,提出整改 意见,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 政 检 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 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 襄垣县 是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农业农 县级 并负责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村局 。 第十三条渔业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 格,取得船舶技术证书,方可从事渔业生产。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式、检查对象 、检查人员等; 2.检查实施:由行政科室或农业综合行 政执法队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规,提出整改 意见,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健全对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的管理制度,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并 1600对未按规定 J办理渔业船 206 02700舶登记证书 14042 的行政检查 3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依法负 3.《山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1600- 拖拉机驾驶 J- 培训学校、 205 02600- 驾驶培训班 14042 资格的行政 3 检查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 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 第 13 页 【部门规章】《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 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 门应当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 违反本办法行为 的,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需由 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请 决定。 、健全对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的管理制度,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 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 是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并负责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 第十三条渔业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 格,取得船舶技术证书,方可从事渔业生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 1600J对水产苗种 207 02800的行政检查 14042 3 行 政 检 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 第六条第一款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 第六条第一款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式、检查对象 、检查人员等;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 2.检查实施:由行政科室或农业综合行 襄垣县 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 政执法队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农业农 县级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推广。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规,提出整改 村局 第十七条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意见,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 第十七条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追究刑事责任。 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 政 检 查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推广。 第四十四条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 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科学研究 、人工繁育 1600、公众展示 J展演等利用 208 02900野生动物及 14042 其制品的活 3 动的行政检 查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 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018年通过)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 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 襄垣县 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农业农 县级 。 村局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 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 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 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 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式、检查对象 、检查人员等; 2.检查实施:由行政科室或农业综合行 政执法队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规,提出整改 意见,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第 14 页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018年通过)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 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 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 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 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 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 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600J- 对 广 告 违 规 209 03000- 企 业 的 行 政 14042 检查 3 行 政 检 查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 日第二次修正) 第六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 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 理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 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 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 日第二次修正) 第六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 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 理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 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 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 日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 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应当登记的农作物 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 襄垣县 名义销售。 农业农 县级 第四十一条 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法和有关广告 村局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等应当与审定、登记公 告一致。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 国务院令第677号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未经登记的农药, 禁止刊登、播放、设置 、张贴广告。农药广告内容必须与农药登记的内容一致,并 依照广告法和国家有关农药广告管理的规定接受审查。 4.《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25项:农药广告审批。下 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实施。 5.【部门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农业农 村部令第1号修订) 第五条第一款 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 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 传。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 日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 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应当登记的农作物 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 名义销售。 第四十一条 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法和有关广告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等应当与审定、登记公 告一致。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 国务院令第677号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未经登记的农药, 禁止刊登、播放、设置 、张贴广告。农药广告内容必须与农药登记的内容一致,并 依照广告法和国家有关农药广告管理的规定接受审查。 4.《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25项:农药广告审批。下 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实施。 5.【部门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农业农 村部令第1号修订) 第五条第一款 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 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 传。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式、检查对象 、检查人员等; 2.检查实施:由行政科室或农业综合行 政执法队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规,提出整改 意见,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第 15 页 对病原微生物菌 (毒)种、样本 的采集、运输、 储存或从事高致 病性病原微生物 相关实验活动的 实验室是否符合 1600-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条 J- 件 或 对 实 验 室 或 者实验室的设立 210 03100单位培训、考核 14042 其 工 作 人 员 以 及 3 上岗人员的情况 行 政 检 查 或实验室是否按 照有关国家标准 、技术规范和操 作规程从事病原 微生物相关实验 活动的行为进行 行政检查 1600J农村宅基地 211 03200的行政检查 14042 3 1600J- 对农用薄膜 212 03300- 使用的行政 14042 检查 3 行 政 检 查 行 政 检 查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 理条例》(2018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第三条第二款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 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 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 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 襄垣县 (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 农业农 县级 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村局 ; (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 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 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 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 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 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 日修正) 第六十二条第七款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 襄垣县 农业农 县级 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村局 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监督检查的规定。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 农村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令2020年 第4号) 襄垣县 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农业农 县级 主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使用、回收监督管理工作, 村局 指导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第二十一条 建立农用薄膜残留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 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农用薄膜残留监测。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式、检查对象 、检查人员等; 2.检查实施:由行政科室或农业综合行 政执法队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规,提出整改 意见,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式、检查对象 、检查人员等; 2.检查实施:由行政科室或农业综合行 政执法队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规,提出整改 意见,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式、检查对象 、检查人员等; 2.检查实施:由行政科室或农业综合行 政执法队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规,提出整改 意见,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第 16 页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 理条例》(2018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第三条第二款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 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 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 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 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 (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 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 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 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 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 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 日修正) 第六十二条第七款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 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监督检查的规定。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 农村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令2020年 第4号) 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使用、回收监督管理工作, 指导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第二十一条 建立农用薄膜残留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 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农用薄膜残留监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的第四、五项 、 2.《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对有证据证 明违法生产 经营的农作 物种子,以 1600- 及用于违法 C- 生产经营的 213 00100- 工具、设备 14042 及运输工具 3 、违法从事 农作物种子 生产经营活 动的场所等 的行政强制 行 政 强 制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 12月24日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的第四、五项、 农业农村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 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 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 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 襄垣县 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 农业农 县级 具等; 村局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 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 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 执法相关工作。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1、立案责任:在查处种子案件时,对与案件有 关的材料或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应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依法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 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 建议是否给予查封或者扣押。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时,应当通 知当事人在场,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强制的事实理 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申诉途 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5、执行责任:查封或者扣押经检测不符合标准 的农产品。案件处理结束或是无害化处理完毕,对 查封扣押的涉案物品进行解封。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 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 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 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 17 页 对与农作物 品种权侵权 案件和假冒 农作物授权 1600品种案件有 C关的植物品 214 00200种的繁殖材 14042 料和与案件 3 有关的合同 、账册及有 关文件的行 政强制 对违法生产 、经营、使 用的农药, 1600以及用于违 C法生产、经 215 00300营、使用农 14042 药的工具、 3 设备、原材 料和场所的 行政强制 行 政 强 制 行 政 强 制 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第三 次修正) 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的第四、五项、 农业农村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 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 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 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 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 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襄垣县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 农业农 县级 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村局 。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 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 执法相关工作。 2.【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 保护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 第四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 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 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 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 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 文件。 1、立案责任: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对 与案件有关的繁殖材料或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依法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 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的第四、五项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 、 建议是否给予查封或者扣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时,应当通 ) 第四十一条 知当事人在场,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强制的事实理 3.《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 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申诉途 、第二十五条 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5、执行责任:查封或者扣押经检测不符合标准 的农产品。案件处理结束或是无害化处理完毕,对 查封扣押的涉案物品进行解封。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 理职责时,对与案件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生 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应予以审查、决定是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依法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 》(2017年国务院令第677号修订) 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第四十一条第五、六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7号修 襄垣县 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 订)第四十一条第五、六项 农业农 县级 建议是否给予查封或者扣押。 2.《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 列措施: 村局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时,应当通 、第二十五条 (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 知当事人在场,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强制的事实理 ,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 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申诉途 备、原材料等; 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5、执行责任:查封或者扣押经检测不符合标准 的农产品。案件处理结束或是无害化处理完毕,对 查封扣押的涉案物品进行解封。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 18 页 1600- 对违反规定 C- 调运的农业 216 00400- 植物和植物 14042 产品的行政 3 强制 1600C查封、扣押 217 00500假劣兽药 14042 3 《植物检疫条例》(2017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行 政 强 制 行 政 强 制 ) 襄垣县 第十八条第三款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 农业农 县级 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 村局 、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 承担。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国务 院令第726号) 第四十六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 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 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 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 襄垣县 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农业农 县级 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 村局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经营和使用的 ,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 。 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 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 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1、立案责任:在农业主管部门履行植物检疫监 督管理职责时,对与案件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 、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应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依法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 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1.《植物检疫条例》(2017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十八条第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三款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 2.《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 建议是否给予查封或者扣押。 、第二十五条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时,应当通 知当事人在场,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强制的事实理 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申诉途 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5、执行责任:查封或者扣押经检测不符合标准 的农产品。案件处理结束或是无害化处理完毕,对 查封扣押的涉案物品进行解封。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兽药监督管 理职责时,对与案件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生 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应予以审查、决定是 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依法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 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第四十六条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 2.《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 建议是否给予查封或者扣押。 、第二十五条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时,应当通 知当事人在场,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强制的事实理 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申诉途 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5、执行责任:查封或者扣押经检测不符合标准 的农产品。案件处理结束或是无害化处理完毕,对 查封扣押的涉案物品进行解封。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 19 页 对有证据证明 用于违法生产 饲料的饲料原 料、单一饲料 、饲料添加剂 、药物饲料添 加剂、添加剂 1600- 预混合饲料, C- 用于违法生产 218 00600- 饲料添加剂的 14042 原料,用于违 3 法生产饲料、 饲料添加剂的 工具、设施, 违法生产、经 营、使用的饲 料、饲料添加 剂以及场所的 行政强制 对有证据证 明不符合乳 品质量安全 国家标准的 1600- 乳品以及违 C- 法使用的生 219 00700- 鲜乳、辅料 14042 、添加剂及 3 涉嫌违法从 事乳品生产 经营场所、 工具、设备 的行政强制 行 政 强 制 1、立案责任:在农业主管部门履行饲料、饲料 添加剂监督管理职责时,对与案件有关的合同、票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应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017年3月1日修订) 2、调查责任:对已依法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 第三十四条第三、四项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 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 第三十 襄垣县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 四条第三、四项 农业农 县级 2.《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 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 建议是否给予查封或者扣押。 村局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时,应当通 、第二十五条 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 知当事人在场,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强制的事实理 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 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申诉途 、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 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剂; 5、执行责任:查封或者扣押经检测不符合标准 (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的农产品。案件处理结束或是无害化处理完毕,对 查封扣押的涉案物品进行解封。 场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 政 强 制 1、立案责任:在农业主管部门履行乳品监督管 理职责时,对与案件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生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应予以审查、决定是 否立案。 (2008年国务院令536号) 2、调查责任:对已依法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 第四十七条第四、五项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 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536号)第四 时,行使下列职权: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襄垣县 十七条、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 2.《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 农业农 县级 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 建议是否给予查封或者扣押。 、第二十五条 村局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时,应当通 添加剂; 知当事人在场,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强制的事实理 (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 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申诉途 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5、执行责任:查封或者扣押经检测不符合标准 的农产品。案件处理结束或是无害化处理完毕,对 查封扣押的涉案物品进行解封。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 20 页 对违法畜禽 (生猪)屠 宰活动有关 1600- 的场所、设 C- 施、畜禽( 220 00800- 生猪)、畜 14042 禽(生猪) 3 产品以及屠 宰工具和设 备的行政强 制 对染疫或者 1600疑似染疫的 C动物、动物 221 00900产品及相关 14042 物品的行政 3 强制 行 政 强 制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 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 。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 襄垣县 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 农业农 县级 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村局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 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2.《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 畜禽屠宰管理机构 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进行监 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 施,扣押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畜禽、畜禽产 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行 政 强 制 1、立案责任:在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动物防疫监 督管理职责时,对与案件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 、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应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依法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 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年修订)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襄垣县 第一款第二项 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 2.《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 农业农 县级 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建议是否给予查封或者扣押。 、第二十五条 村局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时,应当通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 知当事人在场,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强制的事实理 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申诉途 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5、执行责任:查封或者扣押经检测不符合标准 的农产品。案件处理结束或是无害化处理完毕,对 查封扣押的涉案物品进行解封。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农业主管部门履行畜禽(生猪 )屠宰监督管理职责时,对与案件有关的合同、票 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应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依法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 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项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 2.《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 建议是否给予查封或者扣押。 3.《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时,应当通 、第二十五条 知当事人在场,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强制的事实理 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申诉途 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5、执行责任:查封或者扣押经检测不符合标准 的农产品。案件处理结束或是无害化处理完毕,对 查封扣押的涉案物品进行解封。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 21 页 1600- 对经检测不 C- 符合农产品 222 01000- 质量安全标 14042 准的农产品 3 的行政强制 对不符合法 定要求的食 用农产品, 违法使用的 原料、辅料 、添加剂、 1600农业投入品 C以及用于违 223 01100法生产的工 14042 具、设备及 3 存在危害人 体健康和生 命安全重大 隐患的生产 经营场所的 行政强制 行 政 强 制 行 政 强 制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 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 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 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 襄垣县 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 农业农 县级 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村局 2.【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 例》 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行使下 列职权: (四)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 标准的农产品。 1、立案责任:在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产品质量 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对与案件有关的合同、票据 、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应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依法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 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三十九条,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 2.《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建议是否给予查封或者扣押。 3.《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时,应当通 、第二十五条 知当事人在场,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强制的事实理 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申诉途 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5、执行责任:查封或者扣押经检测不符合标准 的农产品。案件处理结束或是无害化处理完毕,对 查封扣押的涉案物品进行解封。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农业主管部门履行食用农产品 ,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监督管 理职责时,对与案件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生 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应予以审查、决定是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 否立案。 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 2、调查责任:对已依法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 第十五条第三、四项 农业、卫生、质检、商 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 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 襄垣县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国务院令第503号) 第十五条第三、四项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 农业农 县级 2.《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 建议是否给予查封或者扣押。 村局 、第二十五条 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时,应当通 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知当事人在场,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强制的事实理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 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申诉途 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5、执行责任:查封或者扣押经检测不符合标准 的农产品。案件处理结束或是无害化处理完毕,对 查封扣押的涉案物品进行解封。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 22 页 在紧急情况 下,对非法 1600- 研究、试验 C- 、生产、加 224 01200- 工,经营或 14042 者进口、出 3 口的农业转 基因生物的 行政强制 对发生农业 机械事故后 1600- 企图逃逸的 C- 、拒不停止 225 01300- 存在重大事 14042 故隐患农业 3 机械的作业 或者转移的 行政强制。 1600对使用拖拉 C机、联合收 226 01400割机违反规 14042 定载人的行 3 政强制 行 政 强 制 1、立案责任:在农业主管部门履行转基因生物 监督管理职责时,对与案件有关的合同、票据、账 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应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依法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10月 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7日修订)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订)第三 第三十八条第五项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十八条第五项 襄垣县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 2.《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 农业农 县级 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建议是否给予查封或者扣押。 、第二十五条 (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 村局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时,应当通 、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 知当事人在场,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强制的事实理 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申诉途 施封存或者扣押。 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5、执行责任:查封或者扣押经检测不符合标准 的农产品。案件处理结束或是无害化处理完毕,对 查封扣押的涉案物品进行解封。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 政 强 制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四十一条 发生农业机械事故企图逃逸的、拒 不停止存在重大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扣 襄垣县 农业农 县级 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案件处 理完毕或者农业机械事故肇事方提供担保的,县级 村局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退 回扣押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存在 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排 除隐患前不得继续使用。 行 政 强 制 1.催告责任: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 规定载人的强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权和申辩权。 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 ,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襄垣县 农业农 县级 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 ;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 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 村局 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 行决定。 3.执行责任: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执行。 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 4.事后监管责任: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违反规定载人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具有事后监督 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催告责任:对发生农业机械事故企图逃逸、 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 移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 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 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 行决定。 3.执行责任: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具有事 后监管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 23 页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 修订)第四十一条 2.《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 )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2.《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十八条、第二十四 条、第二十五条 对拒不停止 使用无证照 1600或者未按照 C规定办理变 227 01500更登记手续 14042 的拖拉机、 3 联合收割机 的行政强制 对经责令停 1600- 止使用仍拒 C- 不停止使用 228 01600- 存在事故隐 14042 患的农业机 3 械的行政强 制 行 政 强 制 1.催告责任: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 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下达 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 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五十条第一款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 ,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襄垣县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 农业农 县级 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 行决定。 村局 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 3.执行责任: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执行 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4.事后监管责任: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未按 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 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 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事后具有监管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 政 强 制 1.催告责任:对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 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不排除并 继续使用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 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申辩权。 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襄垣县 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不排除 ,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农业农 县级 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 村局 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 行决定。 ;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 3.执行责任: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执行。 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4.事后监管责任:对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 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不排 除并继续使用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具有事后监管 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 24 页 1.【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 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五十条第一款 2.《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 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2.《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