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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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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确保顺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区退役军人事务 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 法公示的责任主体。 局机关有关科室负责在相关网站和工作区域公开相关事项。 第三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公开以下与执法相关的 信息: (一)执法职责:包括法律法规赋予的法律职责,内 设机构及职责分工等; (二)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等; (三)执法程序: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 制等行政执法活动的程序,以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 (四)执法制度:包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等 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制度; (五)执法结果:行政确认、行政奖励等执法决定作 出后,公示行政确认相对人名称、确认内容、起止日期以 及行政执法案件的主体信息、案由、依据及结果等; (六)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及执法证件号等; (七)救济方式:包括行政执法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行政执法救济的方式、途径;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该 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四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通过一定的载体和方式,公 示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 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 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执法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 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内设行政执 法科室和所属行政执法单位的职责分工及其执法人员姓名、 职务、执法证件号码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 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三)执法权限。公示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给付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的 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制定行政执法 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随 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行政执法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 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执法监督部门地址、邮编、电 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 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七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事中公开内容包括: (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 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 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执法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 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大厅设 置的审批服务窗口,公示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许可项目 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 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 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 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八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个人)名称、许可项 目、许可内容、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奖励。行政奖励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 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等; 行政检查。行政检查的事项、检查情况等; 行政给付。行政给付的对象、给付执行机关、给付物 资等。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不予公开: (一)行政执法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行政执法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个人隐私的; (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 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国家、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 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和所属行政执法单位按照 “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部门门户网站、行政执法 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为主 要载体,公示事前、事后内容;以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的 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等办公场所为补充,主 要公示事中内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 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具体公示。 第十二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 准确、便民。 第十三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 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示期满的(信 息公示期限按照国家、自治区、市有关规定执行),可以 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 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 时撤下公示的原行政执法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五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各相关科室、所属行政执法单位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 整理本科室和本单位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六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各相关科室、所属行政执法单位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行政 执法信息进行审核,宣传科负责在局门户网站发布。 第十七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区退役军人事 务局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 会组织反映公示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 的,由局职能科室、所属行政执法单位调查核实后,以适 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 第十八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不 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 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顺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8 月 22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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