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可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规范(试行方案)-呼伦贝尔市农牧局.docx

babe 宝贝6 页 16.493 KB下载文档
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规范(试行方案)-呼伦贝尔市农牧局.docx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规范(试行方案)-呼伦贝尔市农牧局.docx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规范(试行方案)-呼伦贝尔市农牧局.docx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规范(试行方案)-呼伦贝尔市农牧局.docx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规范(试行方案)-呼伦贝尔市农牧局.docx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规范(试行方案)-呼伦贝尔市农牧局.docx
当前文档共6页 2.99
下载后继续阅读

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规范(试行方案)-呼伦贝尔市农牧局.docx

附件 1 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 投档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以下简称 “投档”)工作,提高投档工作效率,根据农业农村部、财 政部关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投档,是指自治区境内外农机生产 企业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机具信息化自主投档平台(以下简称 “投档平台”)投送投档信息,经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组织 形式审核、汇总公示后整理公布,为补贴政策实施提供信息 的活动。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负责指导全国 投档工作。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负责组织区域内投档工作。 自治区农机技术推广站负责具体事项办理及操作执行;盟市 农机主管部门负责上传下达和执行情况;旗县农机主管部门 按序负责补贴申领办理,随机对归档产品信息与机具实物抽 检复核。 第四条 投档实行网上投送,由农机生产企业按照“自 愿申报备案、自主承诺践诺、形式审查公示、定额定量补贴” 原则,根据本规范要求进行。 第五条 投档机具主要信息来源于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 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鉴定平台”),参与投档 的农机生产企业对投档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合 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 信息投送、审核与公布 第六条 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及时公布补贴机具种类范 围和补贴额一览表,于每年一季度内发布年度投档工作安排, 并与农机鉴定、认证结果通告集中发布时间相互衔接。 第七条 自治区农机试验鉴定部门每季度前 10 个工作日 作为鉴定、认证结果通告发布期,并在结果通告发布后 10 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要求,将规范的结果信息上传鉴定平台, 并负责定期监测信息报送情况和数据质量,及时核验更新数 据,确保平台准确推送补贴机具投档所需鉴定、认证信息, 为补贴机具投档工作提供及时、权威、规范的数据信息。 第八条 农机生产企业登录投档平台,填写企业信息, 选择符合要求的机具,逐项核对鉴定平台传输的信息,依据 机具的性能、结构、基本配置和参数以及价格等,按照“就 低不就高”的原则选定所属档次,并在不高于该档次补贴标 准基础上选择(填写)补贴额,经其确认无误后投送。 第九条 农机生产企业应投送或提交以下资料和信息: (一)企业信息,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扫描页、获证(鉴 定、认证)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厂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从业人员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 等信息; (二)鉴定(认证)信息,包括鉴定(认证)证书颁发 单位、证书编号、发证日期、证书有效日期、鉴定(检验、 认证、检测)报告以及采信的第三方报告等; (三)机具信息,包括大类、小类与品目,名称与型号, 基本配置和参数,机具正前、正侧、正后照片和整机铭牌照 片,其中轮式拖拉机还应含翻倾防护装置侧面照片; (四)企业投档承诺书(格式附后,开展每批次投档前, 自治区农机技术推广站负责上传至投档平台); (五)企业认为需补充的信息; (六)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规定的其他资料和信息(不 包括鉴定平台已推送的信息)。 第十条 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组织专家开展审核,组织 对已投档机具的资料和信息进行形式审核,作出通过或不通 过的审核结果。对审核不通过的,应注明理由。 第十一条 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组织汇总审核结果并公 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应包含:机具的大类、小类、 品目、档次、企业名称、机具名称、机具型号、基本配置和 参数、补贴额、鉴定(认证)证书编号、审核结果等。 第十二条 农机生产企业对于投档机具审核结果有异议 的,可在公示期间向自治区农机技术推广站提出意见,自治 区农牧厅农机局组织对原申报信息、补充资料等进行复核, 确属审核结果有误的,予以更正。 第十三条 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汇总公布补贴机具信息 表,并留存相关资料 5 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投档。若继续投 档,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由相关企业负责。 (一)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黑名单数据库的生产企业、 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及机具; (二)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数据库且尚未恢 复或已取消补贴资格的机具; (三)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 合格的机具; (四)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列明的不应投档的情形。 第十五条 农机生产企业参与投档,应严格遵守投档规 定,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旗县农机主管部门是政策执行的主体,要安 排农机管理、推广部门,各司其职,加强自主归档补贴产品 从鉴定检测配置参数、档次选择、补贴机具实物、实际配置 参数等方面随机性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盟市农牧局报告。 第十七条 盟市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执行过程中的监督 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反馈。 第十八条 对农机生产企业在投档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 为,各级农机主管部门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财政 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 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农牧规发〔2017〕9 号) 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生产企业自主投档承诺书(参考件) 本企业自愿参与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 自觉遵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自愿申请补贴机具投档, 同时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企业自主完成补贴机具投档信息填报,据实将补 贴机具归入相应档次并选择(填)补贴额,投送的所有信息 均与产销实际相符、准确无误,且与农机鉴定(认证、检测) 机构所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不存在有关规定所列的不得参 与投档的情形,无任何虚假、误投或者重大遗漏等影响政策 规范实施的问题。 二、本企业主动加强投档信息审核,对审核、公示期间 以及公布后所发现的各类问题,将主动报告内蒙古自治区农 机化主管部门和投档工作组织单位,并积极整改。 三、如违反投档相关规定,本企业将完全接受相关部门 的处理处罚,并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全部经济纠纷和损失。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生产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