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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鼓励邮轮产业发展财政补贴实施办 法 第一条为加快海口国际邮轮产业发展,创新对外服务贸 易方式,提升旅游国际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口市人民政府对邮轮公司(或包租邮轮的企 业)、邮轮港口经营企业和拓展邮轮业务的旅行社给予补贴。 第三条对在海口组建或新迁入邮轮公司以及国际邮轮 公司在海口设立独立法人公司,并取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邮 轮国内、国际航线运营许可,经营 2 年以上,将海口港作为 邮轮始发港的,总吨为 5 万吨以下,给予一次性补贴 300 万 元;总吨为 5 万吨(含)以上的邮轮,给予一次性补贴 500 万元。 第四条 对拓展邮轮业务的企业给予以下补贴: (一)对邮轮公司(或包租邮轮的企业)将海口作为访问 港的邮轮,载客人数在 500 人次(含)以上并参观海口收费 A 级旅游景区的,出发地分别来自国内港口、港澳台港口、 亚洲港口和洲际港口的每航次分别补贴 10 万元、30 万元、40 万元、60 万元。 (二)邮轮公司(或包租邮轮的企业)开辟海口始发港邮 轮航线,连续运行 30 天(含)以上的给予补贴。 1.邮轮总吨为 3 万吨以下的,目的地为国内港口、港澳 台港口、亚洲港口和洲际港口的每日历天分别补贴 2 万元、3 万元、4 万元和 5 万元。 2.邮轮总吨为 3 万吨(含)以上 5 万吨以下,目的地为 国内港口、港澳台港口、亚洲港口和洲际港口的每日历天分 别补贴 3 万元、4 万元、5 万元和 6 万元。 3.邮轮总吨为 5 万吨(含)以上,目的地为国内港口、 港澳台港口、亚洲港口和洲际港口的每日历天分别补贴 4 万 元、5 万元、8 万元和 9 万元。 (三)对邮轮港口经营企业给予补贴。 1.停靠 5 万总吨以下邮轮,每航次给予 5 万元补贴。 2.停靠 5 万总吨(含)以上每航次给予 8 万元补贴。 (四)旅行社招徕游客在海口登轮参加海口始发港邮轮 航线旅游的,对组织境内游客登轮出游的给予每人次 50 元 补贴,组织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游客登轮出游的给予每人 次 100 元补贴。 旅行社组织访问港邮轮游客登岸并在我市游览,每人给 予 100 元的补贴。 第五条对邮轮产业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的邮轮航线,邮 轮公司(或包租邮轮的企业)可申请“一事一议”补贴,经 市政府批准,另行确定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不再享受本办 法补贴。 第六条 各类邮轮运送游客进、出港各 1 次视为 1 航次, 空船调港不计航次和天数。邮轮运行天数、邮轮航次和出入 境人次以市海防和口岸办协调有关单位提供的数据为准。第 七条始发港邮轮航线对邮轮公司(或包租邮轮的企业)、邮轮 港口经营企业、旅行社招徕游客的补贴按照航季结算;访问 港邮轮航线对邮轮公司(或包租邮轮的企业)、邮轮港口经 营企业、旅行社招徕游客的补贴按每半年度结算。申报单位 应于结算期满后 20 个工作日向市旅发委申报,逾期视为放 弃。 申报单位提交申报补贴金的文件和材料,包含:补贴资 金申报文件、邮轮船舶证书、邮轮运行时间、运行航次、组 织游客人数等材料。申报材料应真实有效,弄虚作假将取消 补贴资格。 第八条市旅发委对获得补贴企业申报资金进行审核并 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范围及标准 进行复核,将复核后的补贴资金拨付市旅发委,由市旅发委 将资金拨付给获得补贴企业。 第九条采取包租整艘邮轮方式运营的航线,由包租单位 全额享受财政补贴,采取其他方式运营的航线,由邮轮公司 全额享受财政补贴。 第十条 市财政局将财政补贴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旅发委会同市财政 局共同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本办法有关财政补贴数据的统计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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