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防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2020年版).xlsx
沈阳市人防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编 职权 码 类型 职权名称 项目 子项 职权依据 实施 主体 列入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的范围 对新建民 用建筑, 违反国家 和省有关 行政 规定不修 处罚 建防空地 下室的处 罚(市级 管理工程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以上人民 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易地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市人防 有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 办 对不按照 国家规定 的防护标 准和质量 行政 标准修建 处罚 人民防空 工程的处 罚(市级 管理工程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 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 民防空工程的;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 空工程的,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市人防 有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 办 对拆除人 民防空工 程后拒不 行政 补建的处 处罚 罚(市级 管理工程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 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9月25日辽宁省第九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或者拆除人民防空工程拒不补 建,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出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 下罚款;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出三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款。 市人防 有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 办 第 1 页,共 5 页 对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所 审核。 对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所 审核。 对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所 审核。 编 职权 码 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 主体 列入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的范围 项目 子项 6 对在人民 防空工程 建设中违 行政 反《辽宁 处罚 省建设工 程质量条 例》行为 的处罚 1.对人民 防空工程 建设单位 履行质量 责任违法 违规行为 的处罚 7 对在人民 防空工程 建设中违 行政 反《辽宁 处罚 省建设工 程质量条 例》行为 的处罚 2.对人民 防空工程 勘察设计 单位履行 质量责任 违法违规 行为的处 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 第三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越级承担勘察设计项目的,责令停止勘察设计,宣布其勘察设计文件无效,并处以 勘察设计费1至2倍的罚款;(二)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 、规程,致使发生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 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按照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规定赔偿经济损失;(三)为建设单位、施 工单位指定工程所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生产厂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至5万 元罚款。 沈阳市 人防事 对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所 务服务 有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 与行政 审核。 执法中 心 8 对在人民 防空工程 建设中违 行政 反《辽宁 处罚 省建设工 程质量条 例》行为 的处罚 3.对人民 防空工程 施工单位 履行质量 责任违法 违规行为 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 擅自越级承担施工项目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2万元至10万元罚款;(二)未按照国家和 省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施工,出现质量 问题的,责令停工、返工,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 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三)工程竣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和质量标准的,责 令限期返工,并处以2万元至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 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四)采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对 其进行试验、检验,或者未按照规定取样送试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1万至5万元罚款;( 五)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转包工程的,责令其立即停工,并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罚款;建议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沈阳市 人防事 对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所 务服务 有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 与行政 审核。 执法中 心 9 对在人民 防空工程 建设中违 行政 反《辽宁 处罚 省建设工 程质量条 例》行为 的处罚 4.对人民 防空工程 建设监理 单位履行 质量责任 违法违规 行为的处 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 )未按照规定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二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其限期补办,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三)未申请 工程质量等级验核或者验核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补办质量等级验核手续 ,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四)强行为施工单位提供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 ,责令停止使用;已经使用的,责令进行技术鉴定,并处以2万元至5万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 第四十一条 建设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失误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 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 2 页,共 5 页 沈阳市 人防事 对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所 务服务 有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 与行政 审核。 执法中 心 沈阳市 人防事 对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所 务服务 有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 与行政 审核。 执法中 心 编 职权 码 类型 10 11 12 职权名称 项目 子项 对在人民 防空工程 建设中违 行政 反《辽宁 处罚 省建设工 程质量条 例》行为 的处罚 对在人民 防空工程 建设中违 行政 反《辽宁 处罚 省建设工 程质量条 例》行为 的处罚 5.对人民 防空工程 质量检测 单位履行 质量责任 违法违规 行为的处 罚 6.对人民 防空工程 建筑材料 、构配件 及设备生 产销售单 位履行质 量责任违 法违规行 7.对人民 为的处罚 防空工程 因擅自改 变工期出 现质量问 题的当事 人的处罚 对在人民 防空工程 建设中违 行政 反《辽宁 处罚 省建设工 程质量条 例》行为 的处罚 对在人民 防空工程 维护管理 中违反国 行政 家和省有 处罚 关法规行 为的处罚 (市级管 理工程) 1.对侵占 人民防空 工程的处 罚 职权依据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虚假数据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 构处以检测费5至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 质证书。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 第四十三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生产销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和《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 第四十四条 擅自改变工期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处以5000元至5万元罚款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 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或者拆除人民防空工程拒不补建 ,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罚款;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罚款; 第 3 页,共 5 页 实施 主体 列入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的范围 沈阳市 人防事 对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所 务服务 有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 与行政 审核。 执法中 心 沈阳市 人防事 对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所 务服务 有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 与行政 审核。 执法中 心 沈阳市 人防事 对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所 务服务 有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 与行政 审核。 执法中 心 对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所 市人防 有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 办 审核。 编 职权 码 类型 职权名称 项目 对在人民 防空工程 维护管理 中违反国 行政 家和省有 处罚 关法规行 为的处罚 (市级管 理工程) 对在人民 防空工程 维护管理 中违反国 行政 家和省有 处罚 关法规行 为的处罚 (市级管 理工程) 子项 2.对违反 国家有关 规定,改 变人民防 空工程主 体结构、 拆除人民 防空工程 设备设施 、覆盖人 民防空工 程测量标 志、擅自 在人民防 空工程周 围施工或 者采用其 他方法危 害人民防 空工程的 安全和使 用效能的 处罚 3.对向人 民防空工 程内排入 废水、废 气或者倾 倒废弃物 的处罚 职权依据 实施 主体 列入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的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 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 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三)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的、覆 盖人民防空工程测量标志或者擅自在人民防空工程周围施工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 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泄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 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市人防 有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 办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 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 弃物的。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三)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的、覆 盖人民防空工程测量标志或者擅自在人民防空工程周围施工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 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泄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 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市人防 有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 办 第 4 页,共 5 页 对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所 审核。 对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所 审核。 编 职权 码 类型 13 职权名称 项目 对占用人 民防空通 信专用频 行政 率、使用 处罚 与防空警 报相同的 音响信号 的行为的 处罚 子项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 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 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第 5 页,共 5 页 实施 主体 列入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的范围 对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所 市人防 有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 办 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