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林〔2018〕1号关于印发《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检查制度》的通知.doc
乐林〔2018〕1 号 乐清市林业局关于印发 《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检查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局属有关单位: 为健全森林资源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森林采伐限 额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十三五” 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77 号) 和《浙江省林业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十三五”期 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浙林资〔2016〕60 号)精 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订了《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检 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 (此页无内容) 乐清市林业局 2018 年 1 月 4 日 2 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检查制度 2016 年,市政府已将“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 下达各乡镇(街道)、有关单位,市林业局依据有关单位或 个人的林木采伐申请,在各乡镇(街道)、有关单位的森林 采伐限额指标控制范围内,予以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为加 强林木采伐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森 林采伐限额管理,特制定本检查制度。 一、检查对象 乐清市范围内已审批办理过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或 个人。 二、检查内容 (一)检查林木采伐的面积、地点、树种、数量、时间 与审批的内容是否一致。 (二)检查林木采伐后的林木更新的情况。 (三)检查林木采伐后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情 况。 三、检查方式 (一)按年度林木采伐证核发总量 10%比例随机抽取检 查对象。 (二)检查人员由市林业局工作人员和乡镇(街道)林 技工作人员构成。 (三)检查以现场调查为主。 (四)依据林木采伐审批材料判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采 伐林木的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并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3 四、检查结果处理 (一)责令整改。发现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存在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的行为,发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 当事人开展整改,视情开展复查; (二)典型通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较为严重的以及具 有典型性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三)实施处罚。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行政许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的行政许可的,予以撤销; 对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移交市森林公安局予以立 案查处。 (四)总结上报。市林业局将每年的检查情况于次年 1 月底前报告市人民政府和温州市林业局,并抄送浙江省林业 厅。 4 抄送:浙江省林业厅、温州市林业局 乐清市农业局(林业局)办公室 2018 年 1 月 4 日印发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