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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壶关县教育局权责清单其他权利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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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十四项) 单位:壶关县教育局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对民办初 级中学、 初等职业 0900学校、民 Z办高中及 00100中职学校 140400 招生简章 和广告的 备案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一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十二条 设立民办学校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四)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和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等教育机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五)初级中学、初等职业学校,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但市辖区范围内的初级中、初等职业学校由设区的市人民政 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 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 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登记建档制度,对民办初级中学、初等职业 学校、民办高中及中职学校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没有按照规定报送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的责 令整改并按照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 十一条 2.同1 3.同1 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 法>办法》 第三十三条 常 用 无 民 成 县 办 教 级 学 办 校 2 其 他 权 力 类 0900Z民办学校 00200- 年检 1404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十九条 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 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 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行政法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 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时,应当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教育行政 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记录。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06年5月26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民办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服务、监督和管理 。 1.受理责任:受理民办学校或民办教育机构报送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 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 2.审查责任:受理民办学校或民办教育机构报送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 评审和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做出年度检查结论,并依法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对民办学校进行日常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办法》 第五条 常 用 无 民 成 县 办 教 级 学 办 校 3 其 他 权 力 类 义务教育 阶段公办 0900学校及其 Z他教育机 00300构的设立 140400 、变更、 终止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 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决定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或不准予备案并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及时将决定结果送达行政相对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七 条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 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第四十条、第四十 四条、第六十一条 3.《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办法》第九条~第十 三条、第十八条。 非 常 用 无 学 县 学 教 级 校 股 序 号 1 职权 职权编 类型 码 其 他 权 力 类 职权名称 主项 子 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序 号 职权 职权编 类型 码 责任事项依据 行 使 情 况 1.《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十七条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 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第四十条、第四十 四条、第六十一条 3.《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办法》第九条~第十 三条、第十八条 非 常 用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十一条 非 常 用 无 民 成 县 办 教 级 学 办 校 职权名称 主项 子 项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4 其 他 权 力 类 0900设立公办 Z职业学校 00400审核 140400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1997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通过)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工作,对职业教育进行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对贯彻执行教育方 针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职业学校及其教育工作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 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办学条件。设立职业学校,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初等 职业学校,由学校主管部门或办学单位申报,经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二)职业高级中学,由学校主管部门或 办学单位申报,经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地区行政公署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三)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由学校主管部门申 报,经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四)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省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申报,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五)技工学校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省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申报,经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六)高等职业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按管理职责 分工分别由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5 其 他 权 力 类 民办学校 0900- 理事长、 Z理事或者 00500- 董事长、 140400 董事名单 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 第二十一条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 出审查意见。 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 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备案登记建档制度,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其 他 权 力 类 0900- 民办学校 Z动用风险 00600- 保证金批 140400 准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十五条 本省建立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制度。 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属于民办学校所有,应当存入审批机关确定的银行,并设立专户,主要用于民办学校终止时退还向学生收取 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未经审批机关书面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动用风险保证金。 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的提取比例、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 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法》 第十五条 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并出具批复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并 《山西省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提取及管理办法》第 说明理由。 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二条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非 常 用 无 民 成 县 办 教 级 学 办 校 7 其 他 权 力 类 0900民办学校 Z收费标准 00700审核 1404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十七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 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规范性文件】《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 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民办学校 对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规定 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并出具批复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并 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常 用 无 民 成 县 办 教 级 学 办 校 1.受理责任: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 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返回材 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单》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查、考察论证、复审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结果做出决定,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根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的批复,将结果送达当事人并公示。 4.事后监管责任:及时告知审核学校,信息公开,加强职业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十七条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公 办 成 县 职 教 级 业 办 学 校 序 号 职权 职权编 类型 码 8 其 他 权 力 类 9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常 用 无 职 称 评 人 县 审 事 级 委 股 员 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五条、《 义务教育法释义》第三章、《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办法》第6条(附件)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 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第四十条、第四十 四条、第六十一条 3.《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办法》第九条~第十 三条、第十八条 常 用 无 学 县 学 教 级 校 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 和教职工安全。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分布状况和变动趋势,科学预测,充分征求群众意见,适时制定、调整义务教育学校 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学校校舍、教学设施和其他设施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或者减免,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执行。新建、改建居民区应当配套设置相应规模的学校,并与居民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第十 理应当告知理由)。 六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的程序,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法》第三十一条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审批或不同意审批的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审批的应当书面告知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 理由)。 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第四十条、第四十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采 四条、第六十一条 取相关处置措施。 3.《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办法》第九条~第十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条、第十八条 非 常 用 无 学 校 学 县 幼 教 级 儿 股 园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1.受理责任:对民办学校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备案进行核查,并告知办理备案 申请的相关事项。 2.审查责任:审查备案资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 3.决定责任:拿出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并报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形成备案决定。 4.送达责任:同意备案的,将答复意见及时送达当事人;作出不同意备案的,说明原因并 要求整改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常 用 无 民 成 县 办 教 级 学 办 校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中小学教 0900师中初级 Z职称评审 00800委员会的 140400 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规范性文件】《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第十七条 中学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由省、地、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并分别设立中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各级评审委 员会由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批谁。学校设立评审小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规范性文件】《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第十五条 小学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由省、地、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领导,并在地、县两级分别设立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委 员会。各级评审委员会,由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或学区设立评审小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受理责任:申请人向所在学校及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后,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统一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审查责任:对县区教育局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结果做出决定,符合要求的给予审核通过,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将决定结果送达当事人并公示。 5.其他: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1.《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十七条、《小学教 师职务试行条例》第十五条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 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第四十条、第四十 四条、第六十一条 3.《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办法》第九条~第十 三条、第十八条 其 他 权 力 类 义务教育 0900阶段学校 Z办学规模 00900、轨制审 140400 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受理责任:当事人提出申请,结合申请材料,受理申请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事项,补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全后受理申请。不符合要求的驳回并告知理由。 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2.审查责任: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义务教育法释义》第三章 3.决定责任:审查后经讨论作出决定,符合要求的给予审核通过,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理由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办法》第6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小学、初级中等学校的设置,统一规划, 。 合理布局,方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并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和智力障碍儿童教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负责盲、聋哑等特殊教 4.告知责任:将决定内容送达申请人并公示。 育学校的设置和建设。 5.监督责任:对作出的决定事项进行事后监督及日常监督。 10 其 他 权 力 类 中小学、 幼儿园设 置规划 0900(含城市 Z房地产开 01000发项目中 140400 教育配 套)的前 置审批 11 其 他 权 力 类 0900- 民办学校 Z学籍、教 01100- 学管理制 140400 度备案 主项 子 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八条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 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第四十条、第四十 四条、第六十一条 3.《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办法》第九条~第十 三条、第十八条 行 使 情 况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序 号 职权 职权编 类型 码 12 其 他 权 力 类 13 其 他 权 力 类 14 其 他 权 力 类 职权名称 主项 子 项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0900Z教师招聘 01200140400 1.受理责任:发布地方申报当年招聘计划通知,公布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充的材料;依据地方教师余缺实际情况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 2.审查责任:根据地方实际编制情况、学科专业要求和优先补充乡村等薄弱地区师资要求 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进行计划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3.决定责任:对符合招聘要求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并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按时办结; 第二十三条 教师的补充实行公开招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4.事后监管责任:待市政府批准后,及时发布招聘岗位计划等信息;加强事后监管; 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确定义务 0900教育阶段 Z学生划片 01300入学的服 140400 务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十四条 适龄儿童、少年在其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就近入学的范围,由县(市 、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 区域内学校布局及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晋教基〔2014〕13号) 第九条 第三款 小学、初中招生计划、服务范围及其它招生要求由县级教育部门按属地原则确定。普通高中学校按省教育行政 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招生范围。各学校严格按计划招生,并为所有正式录取的学生建立学籍档案。 0900民办学校 Z章程修改 01400备案 140400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 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的程序,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审批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采 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七条;《山西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十三 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山 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十四 条、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晋教基〔 2014〕13号)第九条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 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第四十条、第四十 四条、第六十一条 3.《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办法》第九条~第十 三条、第十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 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的程序,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或不同意备案的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审批的应当书面告知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由)。 二十条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 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注:注意行政执法事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市区之间不重复行使,要充分考虑综合行政执法因素,原由市级行使现需由市辖区行使的应在“备注”栏中逐一说明。 第 行 使 情 况 前 置 条 件 职 权 权 限 实 施 对 象 承 办 机 构 常 用 无 人 县 教 事 级 师 股 常 用 无 学 县 学 教 级 校 股 常 用 无 民 成 县 办 教 级 学 办 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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