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沁政发〔2022〕11号.doc
沁水县人民政府文件 沁政发〔2022〕11 号 沁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切实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步伐,确保城中村改造依法、 有序、平稳、快速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偿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晋城市人民政府晋市政发〔2021〕11 号文件《关于切实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结合我 县城中村改造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 1 — 一、适用范围 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中村,以及与规划城市建设用 地相邻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可以延伸的村(社区)。 二、工作原则 (一)规划先行、连片改造。城中村改造要在符合国土空 间规划的前提下,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鼓励打破村与村、集 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界限,以城市路网为界连片改造。 (二)政府主导、规范改造。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征收、 补偿、安置、建设、投融资等各项工作都必须在政府的主导下 有序推进。 (三)整村规划、先拆后建。按照“整片拆除、优先回迁” 的原则,要把按规划拆除作为城中村改造的先决条件,县城规 划范围内的所有城中村(社区)在未完成整片拆除或未明确整 片拆除期限前,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四)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县政府要合理安排城中村改 造次序,按照以点带面的要求,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全面 改造。 三、改造办法 (一)征求意见、调查摸底。县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 统一对规划范围内的城中村提出改造意见,由龙港镇组织开展 拟改造范围内调查摸底工作,提出初步方案,并组织征求改造 — 2 — 区域内村(居)民意见。原则上要按照同意改造率、同意补偿 方案率及征收协议签约率均达到 90%(简称三个 90%)以上的工 作要求和制度开展相关工作。 (二)确定范围、编制规划。根据城中村改造意见,县自 然资源局组织进行居民点用地现状调查,城中村改造用地按照 “一村一策”“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项目改造范围和面积, 并编制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 (三)制定方案、论证执行。龙港镇政府根据调查摸底情 况和改造详细规划,负责编制拟改造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方 案》和《安置回迁方案》;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编制《土地利用 方案》,《土地利用方案》包含改造的原则和依据、改造范围、 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规划、回迁安置用地、项目平衡用地、 项目效益测算和改造可行性分析等,三个方案经过论证后,上 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后,正式批准实施城中村 改造工作。龙港镇政府要依据县政府批准的方案,对具体项目 的征收回迁安置成本进行测算,并根据其他相关部门的测算情 况,负责制定《城中村改造方案》,包括拟改造区域范围、改 造详细规划、房屋征收补偿、回迁安置、土地利用以及项目测 算、效益平衡、资金筹措办法等。 (四)招商选商。龙港镇政府受县政府委托是本辖区内城 中村改造的实施主体,可通过申请改造专项债券资金,争取上 — 3 — 级财政补助资金,引入社会资金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鼓励和 引导社会资本合作主体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 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城中村改造。招商选商时,要选择资金实 力雄厚、社会信誉良好、所开发项目不涉及问题楼盘的社会资 本合作主体。社会资本合作主体应缴纳征迁安置资金,实行专 户管理,用于征地拆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回迁工程建 设费用的支出。 (五)资金筹措。城中村改造项目原则上要实现资金自求 平衡,如改造项目经测算确定难以自求平衡的,县政府经政府 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后,安排资金对改造项目进行补助。 四、征收补偿和回迁安置原则 (一)居民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居民住宅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为相关职能部门发放的合法 产权证书及文件,包括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证等相关文件。 居民住宅房屋征收补偿采取以房屋面积为依据和以宅基地 面积为依据的两种征收补偿方式(单元式住宅只采取以房屋面 积为依据),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二)企事业单位房屋征收补偿 企事业单位房屋征收补偿,实行土地异地置换、房屋货币 补偿的政策。 (三)商业用房征收补偿 — 4 — 商业用房按当地行政部门的批准手续进行确认,各行政部 门手续必须齐全。土地使用权用途为商业服务业,并且土地使 用权性质为出让,住建部门批准的为商业用房。商业用房实行 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征收方式,也可以两者相结合。 (四)违法非法建筑 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五)回迁安置 回迁安置根据征收补偿协议及回迁户选定回迁房屋情况, 各作各价、互补差价,回迁安置区域坚持以本区域为主、异地 为辅。 具体征收补偿和回迁安置办法以具体项目的《房屋征收补 偿方案》和《回迁安置方案》为实施依据。 五、优惠政策 (一)土地出让金征收和使用。改造项目用地均履行公开 依法征收后,按程序公开出让,出让收入按规定计提后,可以专 项用于改造范围内或与项目相邻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基础设 施建设。 (二)开工审批承诺制。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回迁安置房建 设实行审批承诺制。城中村改造项目完成整片拆除和立项手续 后,依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出具完成前期手续期限承诺后,行 政审批部门出具预开工通知书,相关部门据此办理通水、通电、 — 5 — 通路、污水接入、垃圾准运等手续,先期实施三通一平、土方 清运整理、地质勘探、采空区治理等工作;建设单位出具规划 方案不再调整承诺后,即可办理招标(或施工企业备案)手续, 确定施工企业并履行合法土地供地手续后可开工建设,相关部 门进场履行质量、安全监督职责。 (三)登记安置房产权。被征收户选择产权调换的,待回 迁安置房建设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建设主体单位应申请不动 产首次登记。已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的项目,被征收人可持征 收协议、选房结果及其他安置资料到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按照 “交房即交证”原则要求,依法依规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安置回迁房凭县政府安置文件名录可免缴契税。房屋维修 基金由安置户自行缴纳。 (四)落实税费政策。选择货币补偿的城中村村(居)民, 对被征收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房屋征收法律法规、条例办 法的规定所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村 (居)民房屋,村(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 用以重新购置房屋,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额的,对 在本行政区域内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 偿额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回迁安置楼无需配建公租房,无需支付城市基础设施配 — 6 — 套费。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贯彻城中村改造工作政府主导 原则,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整体推进。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 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合力推动落实。龙港镇政府作为城中 村改造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 确保城中村改造任务顺利完成。 (二)明确责任清单。相关部门要按照项目审批承诺制要 求,提前安排招投标工作,对完成招标项目提前介入跟进质量、 安全监管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推动城中村 改造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出具改造项目规划条件,确定改 造地块的范围和用地边界,指导编制项目规划方案,制定《土 地利用方案》,制定改造项目地块出让方案,按计划完成土地 供应、土地出让成本清算工作。县住建局负责城中村改造项目 新建房屋(安置楼、商业楼、公建的)成本的测算,以及商业 房预售价格的确定等,县财政局财政部门根据中央省市城中村 改造相关扶持政策,负责指导城中村改造项目投融资,负责土 地出让金的计提工作。县税务局要依法依规做好城中村改造过 程中各类税费的征收与减免工作。县公安局做好城中村改造维 稳治安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要做好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涉及的村 (居)民的耕地确权相关工作。其余部门(单位)要结合自身 — 7 — 职责创新工作方法,着力破解改造项目推进瓶颈问题,全力服 务(支持)城中村改造工作,切实让百姓早日住上安全、舒适、 高质量的住房。 (三)严把企业准入关。龙港镇政府、住建局要共同建立 城中村改造项目开发企业择优录取机制和参与城中村改造企业 信用评价机制,对社会资本合作主体要严把关、严审查,确保 开发企业的经济实力与项目建设规模相匹配。对已进入城中村 改造项目的企业,在未完成原城中村改造任务前,不得准许其 参与新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县住建局应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将 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引发社会矛盾、社会影响恶劣的房地 产开发企业列入不良信用名单,县自然资源局不得准许其参与 新的土地竞拍。要坚决防范和禁止未按规定履行公开选商程序、 未经上级政府部门审查确认的村(社区)与社会资本擅自签订 城中村改造合作协议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资金保障和监管。要充分利用上级财政补助资 金、本级政府预算安排的资金、国家政策性资金、社会资本等 多渠道筹措资金,全力做好融资工作,为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 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另一方面要加强拆迁安置资金专户管理, 制定资金支出机制,确保专户资金全部用于城中村改造项目, 不得用于与城中村改造项目无关的支出。 (五)加快项目审批。行政审批、自然资源、住建等相关 — 8 — 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各项手续。 (六)加强建设管理。要对征收后的土地加强管理,县住 建局和自然资源局要加大巡查力度,对支持、纵容未批先建、私 搭乱占、乱倒垃圾等行为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 沁水县人民政府 2022 年 7 月 1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 9 —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各 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县属各事业单位,各驻县单位。 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10 — 2022 年 7 月 1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