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体局权责清单.xls
附件1: 权责清单梳理调整汇总表 单位(盖章) 分管领导签字: 2021年5月27日 序号 事项类别 数量(项) 1 行政许可 6 2 行政确认 3 其他 4 4 行政处罚 120 5 行政强制 2 6 行政征收征用 7 行政给付 8 行政奖励 9 行政裁决 合计 9类行政职权事项 132 备注 大宁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处罚类事项权力清单 序 号 1 2 职权类 型 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子项 1805-B00101141081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 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 的人员从事直接供、 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 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 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 直接供、管水工作的 处罚。 1805-B00205141081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 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 碍水源水质卫生作业 ;新建、改建、扩建 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 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选址、设计审查和竣 工验收而擅自供水; 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 许可证而擅自供水;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 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未取得卫生行政部 门卫生许可擅自从事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 毒工作的处罚。 职权依据 行使主 体 【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卫计 委令第31号) 第二十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 卫生健 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 康和体 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 育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 ,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对 行使情 改革建 象 况 议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常用 保留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常用 保留 【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卫计 委令第31号)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 ,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饮有 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 卫生健 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 康和体 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 育局 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 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 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五)未取得卫 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 工作的。 第 1 页,共 86 页 【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卫计 委令第31号) 3 4 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1805-B00301141081 1805-B00403141081 对生产或者销售无卫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 卫生健 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 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 康和体 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 育局 产品的处罚 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 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新建、改建、扩建 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 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 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 入使用的;未按规定 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 工作;未取得《城市 供水企业资质证书》 擅自供水的处罚。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常用 保留 【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卫计 委令第31号) 第二十八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 卫生健 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康和体 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 育局 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 款:(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 投入使用的;(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 ;(三)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 。 第 2 页,共 86 页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非常用 保留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 [2019]714号) 5 行政处 罚 1805-B00504141081 对卫生质量不符合国 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而继续营业的;未获 得“健康合格证”, 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 务的;拒绝卫生监督 的;未取得“卫生许 可证”,擅自营业的 处罚。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 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 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卫生健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 康和体 业的; 育局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 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常用 保留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常用 保留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 卫计委令第18号) 6 行政处 罚 1805-B00603141081 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 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卫生健 所《卫生许可证》擅 : 康和体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育局 自营业的处罚。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 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 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第 3 页,共 86 页 7 8 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1805-B00702141081 1805-B00809141081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 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 卫计委令第18号) 场所的空气、微小气 候、水质、采光、照 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明、噪声、顾客用品 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 卫生健 用具进行卫生检测; 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 康和体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 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 育局 品用具进行清洗、消 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 毒、保洁,或者重复 、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 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 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 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 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 档案的;未按照规定组织从 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 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 ,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 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 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 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 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 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 备,或者挪作他用的;未按 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 、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 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 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 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 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 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 放专用设施设备的;未按照 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 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 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 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公共 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 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 投入使用的;未按照规定公 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 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 级的;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 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处罚。 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 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 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 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 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 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 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 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 、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 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 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 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 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 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 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 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第 4 页,共 86 页 卫生健 康和体 育局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常用 保留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常用 保留 9 行政处 罚 1805-B00901141081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 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 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 ,导致危害扩大,或 者隐瞒、缓报、谎报 的处罚。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 卫计委令第18号) 第三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 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 卫生健 、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康和体 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 育局 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常用 保留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常用 保留 【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 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10 行政处 罚 1805-B01003141081 对学校教学建筑、环 境噪声、室内微小气 候、采光、照明等环 境质量以及黑板、课 桌椅的设置未符合国 家有关标准;学校未 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 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 ;寄宿制学校未为学 生提供相应的洗漱、 洗澡等卫生设施;学 校未为学生提供充足 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 用水的处罚。 第六条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 、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 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 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 卫生健 康和体 澡等卫生设施。 育局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 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 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 5 页,共 86 页 【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 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11 12 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1805-B01101141081 1805-B01203141081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 第三十六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 卫生健 卫生监督员依照《学 康和体 校卫生工作条例》实 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 育局 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 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对学校未根据学生的 【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 年龄,组织学生参加 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适当的劳动,并对参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 加劳动的学生未进行 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未提供必要 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 ,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施;普通中小学校组织 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 学生参加劳动,让学 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 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 卫生健 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 参加夜班劳动。 康和体 的作业,让学生参加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 育局 夜班劳动;普通高等 学校、中等专业学校 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 、技工学校、农业中 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学校应当定 学、职业中学组织学 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 生参加生产劳动,接 触有毒有害物质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 ,提供保健待遇的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罚。 第 6 页,共 86 页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常用 保留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常用 保留 【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 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13 行政处 罚 1805-B01301141081 第二十七条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 对供学生使用的文具 卫生健 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娱乐用品、保健用 康和体 品未达到国家有关卫 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 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 育局 生标准的处罚。 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 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14 行政处 罚 1805-B01400141081 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健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卫 许可新建、改建、扩 康和体 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由卫生行政 建校舍的处罚。 育局 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 或者限期改建。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非常用 保留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非常用 保留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规章】《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 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 15 行政处 罚 1805-B01505141081 对未按要求设立保健 室、卫生室或者配备 卫生保健人员;聘用 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 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 作人员;未定期组织 工作人员健康检查; 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 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 童入托幼机构;未严 格按照《托儿所幼儿 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的处罚。 第十九条、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 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 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 人员的;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 卫生健 康和体 人员的; 育局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 幼机构的; (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 评估的依据。 第 7 页,共 86 页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常用 保留 【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卫计委令第18号) 16 17 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1805-B01602141081 1805-B01711141081 对消毒后的物品未达 第四十四条 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 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卫生健 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 康和体 ;未取得《卫生许可 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 证》从事消毒业务的 育局 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 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对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 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 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 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 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 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 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 防护措施的;未对医疗废物 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 料的; 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 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 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 洁的;未及时收集、运送医 疗废物的;未定期对医疗废 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 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 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 果存档、报告的处罚;对贮存 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 护、卫生要求的处罚; 对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 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处罚;对未使用符合标准的 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 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 送其他物品的处罚;对未安 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 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 常运行状态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 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 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 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 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 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从事 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 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 登记资料的;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 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 医疗废物的;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 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 报告的。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 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 正常运行状态的。 第 8 页,共 86 页 卫生健 康和体 育局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常用 保留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常用 保留 18 19 20 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1805-B01801141081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 号)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 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 的处罚。 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 分。 1805-B01903141081 对未按照核准登记的 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 诊疗科目开展临床检 验工作或未按照相关 规定擅自新增医学检 验科下设专业或超出 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 展临床检验工作的处 罚。 1805-B02005141081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 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 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 范;涉及饮用水卫生 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 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 范;用于传染病防治 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 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 范;出售、运输疫区 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 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 病原体污染的物品, 未进行消毒处理;生 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 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 家质量标准的处罚。 【规范性文件】《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 卫生健 医发[2006]73号) 康和体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育局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核准登记的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诊疗科目 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二)未按照相关规定擅自新增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 (三)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 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 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 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 准和卫生规范的; 卫生健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康和体 和卫生规范的; 育局 (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和卫生规范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 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 量标准的。 第 9 页,共 86 页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常用 保留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常用 保留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常用 保留 21 22 23 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1805-B02101141081 对在国家确认的自然 疫源地兴建水利、交 通、旅游、能源等大 型建设项目,未经卫 生调查进行施工的, 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 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 必要的传染病预防、 控制措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六条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 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 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 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 卫生健 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 康和体 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育局 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 停建、关闭。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卫计委令第8 号)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 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 卫生健 康和体 验的; 育局 (三)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 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1805-B02207141081 对医疗机构未取得放 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 诊疗工作;未办理诊 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 照规定进行校验;未 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 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 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 工作的处罚。 1805-B02301141081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卫计委令第8 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 号)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 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 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 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卫生健 罚。 康和体 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育局 第 10 页,共 86 页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常用 保留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常用 保留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常用 保留 卫生健 康和体 育局 24 行政处 罚 1805-B02407141081 对购置、使用不合格或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卫计委令第8 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 号) 的放射诊疗设备的;未按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 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 ;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 (一) 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 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射诊疗设备的;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 (二)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 (三)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 监测、健康检查、建立 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四)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 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 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发 (五) 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 (六) 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 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 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七)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处罚。 卫生健 康和体 育局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非常用 保留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25 26 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1805-B02503141081 对非法采集血液;血 站、医疗机构出售无 偿献血的血液;非法 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处罚。 1805-B0260114108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对临床用血的包装、 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 储存、运输,不符合 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卫生健 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 和要求的处罚。 康和体 下的罚款。 育局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健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康和体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育局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第 11 页,共 86 页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非常用 保留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常用 保留 卫生健 康和体 育局 27 行政处 罚 1805-B02709141081 对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 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 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 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 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医疗 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 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 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 隔离制度;医疗卫生机构使 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 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 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 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 。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 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 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 进行无害化处理;医疗卫生 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 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 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 、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 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 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 处理;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 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 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 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 处罚。 【规章】 《消毒管理办法》(2018年卫计委令第18号 )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 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 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 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 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 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 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 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卫生健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 康和体 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 育局 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 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 ,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 毒措施。 第四十四条 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 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第 12 页,共 86 页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常用 保留 28 行政处 罚 1805-B02800141081 【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1991年卫生部令第17号) 第六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 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 衣物及生活用品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 限期进行卫生处理,可以处出售金额1倍以下的罚款; 造成传染病流行的,根据情节,可以处相当出售金额3 卫生健 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2000元的,以 康和体 2000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 育局 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对加工、出售、运输 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 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 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 皮毛,未按国家有关 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规章】 《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卫计委令第18号 处罚。 ) 第四十二条 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 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 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 卫生健 康和体 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育局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非常用 保留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规章】 《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卫计委令第18号 ) 29 行政处 罚 1805-B02902141081 对消毒产品命名、标 签不符合卫生部的有 关规定规定;生产经 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 可证、产品备案凭证 或卫生许可批件的; 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 要求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 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 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第三十二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 (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 (二)产品卫生安全不合格或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 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 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 13 页,共 86 页 卫生健 康和体 育局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常用 保留 卫生健 康和体 育局 【规章】 《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卫计委令第18号 ) 30 31 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1805-B03002141081 1805-B03106141081 对消毒服务机构消毒 第四十四条 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 后的物品未达要求的 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 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 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 卫生健 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 康和体 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育局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 、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 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 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 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 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 知识的培训的;未对医 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 保存登记资料的;未对 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 类收集、运送、暂时贮 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 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 生防护措施的;未对使 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 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的;自行建有医疗废物 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 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 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 进行检测、评价,或者 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 档、报告的处罚。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常用 保留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常用 保留 【规章】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 年卫生部令第36号) 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 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 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 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卫生健 (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 康和体 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 育局 施的; (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 毒的; (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 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 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 14 页,共 86 页 32 33 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1805-B03203141081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 废物暂时贮存地点、 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 卫生要求;未将医疗 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 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 工具不符合要求的处 罚。 1805-B033004141081 对在医疗卫生机构内 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 贮存地点倾倒、堆放 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 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 生活垃圾的;将医疗 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 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 人的;未按照条例及 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 、传染病病人和疑似 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 进行严格消毒,或者 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 放标准,排入污水处 理系统的;对收治的 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 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 活垃圾,未按照医疗 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的处罚。 【规章】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 年卫生部令第36号) 第四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 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 卫生健 要求的; 康和体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育局 ; (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常用 保留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常用 保留 【规章】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 年卫生部令第36号)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 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 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 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 卫生健 垃圾的; 康和体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育局 的; (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 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 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 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 15 页,共 86 页 育局 【规章】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 年卫生部令第36号) 34 35 36 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1805-B03401141081 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 医疗废物流失、泄漏 、扩散时,未采取紧 急处理措施,或者未 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报告的处罚。 1805-B03501141081 对医疗卫生机构无正 当理由,阻碍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 执行职务,拒绝执法 人员进入现场,或者 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 查、监测、调查取证 的处罚。 1805-B03601141081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 疗废物条件的农村,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和《医疗废物管理办 法》的要求,处置医 疗废物的处罚。 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 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 卫生健 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 康和体 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 育局 追究刑事责任。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常用 保留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常用 保留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常用 保留 【规章】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 年卫生部令第36号) 第四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 ,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 卫生健 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康和体 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 育局 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 年卫生部令第36号) 第四十五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 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 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 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健 康和体 育局 第 16 页,共 86 页 37 行政处 罚 1805-B03705141081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 照《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应急条例》的规定 履行报告职责,隐瞒 、缓报或者谎报的; 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的;未履行突发事件 监测职责的;拒绝接 诊病人的;拒不服从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 挥部调度的处罚。 【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 令第588号) 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 卫生健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 康和体 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 育局 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 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 者谎报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非常用 保留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 告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7号) 38 行政处 罚 1805-B03803141081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传 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 处罚;医疗机构未指 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 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 理工作的处罚;医疗 机构瞒报、缓报、谎 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 、病原携带者、疑似 病人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 卫生健 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 康和体 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 育局 任: (一)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 (二)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 工作的; (三)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 者、疑似病人的。 第 17 页,共 86 页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常用 保留 39 行政处 罚 1805-B03904141081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瞒报、缓报、谎报发 现的传染病病人、病 原携带者、疑似病人 的处罚;疾病预防控 制机构未按规定建立 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 队伍,进行传染病疫 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 作的处罚;疾病预防 控制机构在接到传染 病疫情报告后,未按 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 查的处罚;疾病预防 控制机构未按规定上 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 告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7号) 第三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 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 卫生健 康和体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 育局 者、疑似病人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 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三)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 场调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 告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7号) 40 行政处 罚 1805-B04001141081 对执行职务的医疗卫 第四十条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 卫生健 生人员瞒报、缓报、 康和体 谎报传染病疫情的处 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育局 罚。 ,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 【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 告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7号) 41 行政处 罚 1805-B04101141081 对个体或私营医疗保 健机构瞒报、缓报、 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 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 处罚。 第四十一条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 、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 卫生健 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 康和体 以下罚款;对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 育局 行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罚款,触犯刑律的,对其经营者、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 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 18 页,共 86 页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非常用 保留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非常用 保留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非常用 保留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42 行政处 罚 1805-B04205141081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 职责,隐瞒、缓报或 者谎报的处罚;对疾 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 疗机构及其人员拒绝 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 遣的处罚;对疾病预 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 构及其人员未按照规 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 措施的处罚;对疾病 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 机构及其人员拒绝接 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 的处罚;对疾病预防 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 及其人员未按照规定 履行监测职责的处罚 。 【规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 卫生部令第35号) 第三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并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由其所在单位 或者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 卫生健 门依法吊销执业证书;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 康和体 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 育局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 的; (二)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 (五)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的。 第 19 页,共 86 页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非常用 保留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43 行政处 罚 1805-B04306141081 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对传染 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 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 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对有关单位和人员造成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 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 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 物扩散的处罚;对有关单 位和人员生产、经营、使 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 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 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 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 播、扩散的处罚;对拒绝 、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 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 以及监督检查的处罚;对 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 的处罚;对病人或者疑似 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 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 处罚。 【规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 卫生部令第35号) 第三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 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 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一)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 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二)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 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三)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 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 扩散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 及监督检查的; (五)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六)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 感染的。 第 20 页,共 86 页 卫生健 康和体 育局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非常用 保留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规章】《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卫生部令 第17号) 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 系统连接的处罚;未按城市环 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 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 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 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对 (一)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 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 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 用水卫生标准》的; 处理的处罚;对被甲类和乙类 (二)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 (三)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 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 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 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处罚; (四)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 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 消毒处理的; 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 性微生物扩散的处罚;生产、 (五)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 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 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 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 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 处理的; 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六)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 ,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 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 散的处罚;准许或者纵容传染 (七)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 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 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 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 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 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 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处罚;传 散的; 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 (八)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处 ,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 罚;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 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 工作的; 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 (九)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 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处罚; 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 的; 向卫行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 (十)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 卫生措施,造成传染传播、流 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 行的;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 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 (十一)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行防疫机构报告并未 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 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传播、流行的; 。的处罚。 (十二)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 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 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单位 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 44 行政处 罚 1805-B044017141081 违反传 染病管 理相关 规定造 成传染 病传播 或流行 的处罚 卫生健 康和体 育局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非常用 保留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第 21 页,共 86 页 卫生健 康和体 育局 44 行政处 罚 1805-B044017141081 违反传 染病管 理相关 规定造 成传染 病传播 或流行 的处罚 违章养犬造 成伤人或者 拒绝、阻挠 捕杀违章犬 ,造成咬伤 他人或者导 致人群中发 生狂犬病的 处罚。 【规章】《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卫生部令 第17号)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 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十二)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 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 前款所称情节较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 (二)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丙类传染病暴 发、流行的; (三)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 (四)造成病人残疾、死亡的; (五)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屡 经教育仍继续违法的。 对造成传染 病 的医源 性感染、医 院内感染、 实验室感染 和致病性微 生物扩散的 处罚。 【规章】《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卫生部令 第17号)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 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六)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 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前款所称情节较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 (二)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丙类传染病暴 发、流行的; (三)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 (四)造成病人残疾、死亡的; 卫生健 (五)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屡 康和体 经教育仍继续违法的。 育局 第 22 页,共 86 页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非常用 保留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卫生健 康和体 育局 招用流动人 员的用工单 位,未向卫 生防疫机构 报告并未采 取卫生措施 ,造成传染 病传播、流 行的处罚 【规章】《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卫生部令第17号)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第六十六条 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 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 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十一)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 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前款所称情节较严 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 (二)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的; (三)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 (四)造成病人残疾、死亡的; (五)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屡经教育仍 继续违法的。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1991年卫生部令第17号) 45 行政处 罚 1805-B04501141081 对单位和个人非法经 第六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 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 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处相当 病菌苗、疫苗等生物 出售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5000元的,以 5000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 制的处罚。 卫生健 康和体 育局 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46 行政处 罚 1805-B04603141081 【规章】《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六条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 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 卫生健 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 康和体 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 育局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 令停建、关闭。 【规章】《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卫生部令 第17号) 对在自然疫源地和可 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 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 ;未经卫生调查即进 行施工的;未按照疾 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 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 预防、控制措施的处 第六十七条 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 卫生健 罚。 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由 康和体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 育局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23 页,共 86 页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非常用 保留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非常用 保留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规章】《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卫生部令 第17号) 47 行政处 罚 1805-B04701141081 对出售或运输被传染 病病原体污染和可能 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 的皮毛、旧衣物及生 活用品的处罚。 第六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 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 衣物及生活用品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 卫生健 限期进行卫生处理,可以处出售金额1倍以下的罚款; 康和体 育局 造成传染病流行的,根据情节,可以处相当出售金额3 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2000元的,以 2000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 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非常用 保留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规章】《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卫生部令 第17号) 48 行政处 罚 1805-B04801141081 对执行职务的医疗保 健人员、卫生防疫人 员和责任单、位个体 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 时,不报、漏报、迟 报传染病疫情的的处 罚。 第七十一条 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 人员和责任单位,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主管人员 卫生健 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 康和体 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育局 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 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限期内不改的,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 下罚款。 第 24 页,共 86 页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常用 保留 疾病预防控 制机构未依 法履行传染 病监测职责 的处罚 49 行政处 罚 1805-B04905141081 对疾病 预防控 制机构 违反传 染病防 治有关 规定的 处罚 疾病预防控 制机构故意 泄露传染病 病人、病原 携带者、疑 似传染病病 人、密切接 触者涉及个 人隐私的有 关信息、资 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 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 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 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 定的措施的; (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 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卫生健 康和体 育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 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 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 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 定的措施的; (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 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第 25 页,共 86 页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常用 保留 50 51 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1805-B05007141081 1805-B05102141081 对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 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 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 作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 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 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 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 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 护、现场救援、接诊、转 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 的;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 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 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 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 的;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 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 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 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 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 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 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 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的处罚。 对采供 血机构 违反传 染病防 治有关 规定的 处罚 对采供血机 构未按照规 定报告传染 病疫情,或 者隐瞒、谎 报、缓报传 染病疫情, 或者未执行 国家有关规 定,导致因 输入血液引 起经血液传 播疾病发生 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 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 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 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 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 、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 、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 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 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 卫生健 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康和体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 育局 料的;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 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条 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 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 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 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 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 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 26 页,共 86 页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常用 保留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常用 保留 51 52 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1805-B05102141081 1805-B05205141081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违反传 染病防 治有关 规定的 处罚 对非法采集 血液或者组 织他人出卖 血液的处罚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 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 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 范的;涉及饮用水卫 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 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 规范的;用于传染病 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 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 生规范的;出售、运 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 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 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 物品,未进行消毒处 理的;生物制品生产 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 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的处罚。 常用 保留 常用 保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条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 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 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 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 卫生健 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康和体 刑事责任: 育局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 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 准和卫生规范的; (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 准和卫生规范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 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 质量标准的。 第 27 页,共 86 页 涉及饮 用水卫 生安全 的产品 和消毒 产品的 生产经 营单位 53 行政处 罚 1805-B05308141081 对未履行艾滋病监测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职责的;未按照规定免 ) 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 测的;对临时应急采集 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 检测,对临床用血艾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 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 第五十五条 核查,或者将艾滋病 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 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 临床的;未遵守标准防 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 护原则,或者未执行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 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 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 制度,发生艾滋病医 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 (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染的;未采取有效的卫 (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卫生健 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 (三)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 康和体 健措施的;推诿、拒绝 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 育局 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 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 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 (四)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 其他疾病,或者对艾 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 滋病病毒感染者、艾 (五)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 (六)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 、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 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 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 (七)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 行医学随访的;未按照 访的; 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 (八)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 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 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 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 传播技术指导的处罚 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 予以处罚。 。 第 28 页,共 86 页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常用 保留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 54 55 56 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1805-B05402141081 对采集的人体血液、 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 测,或者发现艾滋病 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 、血浆仍然采集的处 罚;将未经艾滋病检 测的人体血液、血浆 ,或者艾滋病检测阳 性的人体血液、血浆 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 液制品生产单位的处 罚。 1805-B05501141081 对违反《艾滋病防治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 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 组织、器官、细胞、 骨髓等的应当进行艾 滋病检测未做艾滋病 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 阳性的处罚。 1805-B05601141081 对提供、使用未经出 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 疫的进口人体血液、 血浆、组织、器官、 细胞、骨髓等的处罚 。 第五十七条 血站、单采血浆站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 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 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 卫生健 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 康和体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 育局 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 可证: (一)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 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 (二)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 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 生产单位的。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 )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采集或者使 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人民政府 卫生健 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 康和体 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执业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 育局 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 ) 第五十九条未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 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进口口岸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禁止入境或者监督销毁。提供 、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 卫生健 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康和体 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 育局 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 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血液制品 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 29 页,共 86 页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常用 保留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非常用 保留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非常用 保留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57 行政处 罚 1805-B05701141081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 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 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 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 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 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 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 售设施的处罚。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 ) 六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 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 卫生健 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 康和体 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 育局 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 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常用 保留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常用 保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六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 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86号) 58 行政处 罚 1805-B05803141081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 第四十一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 卫生和 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 ,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损 计划生 生执业证书、护士执 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育局 业证书的处罚。 刑事责任。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2005年卫 生部令第31号) 第二十八条非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 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缴销。 第 30 页,共 86 页 违反卫生行 政规章制度 或者技术操 作规范,造 成严重后果 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 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 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 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 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 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 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 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 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 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十三)使用假学历骗取考试得来的医师证的。 【规 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2005年卫生部令第31号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九条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 其注册。 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由于不负责 任延误急危 病重患者的 抢救和诊治 ,造成严重 后果的处罚 、造成医疗 责任事故的 处罚 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 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 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 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 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十三)使用假学历骗取考试得来的医师证的。 第 31 页,共 86 页 对未经亲自 诊查、调查 ,签署诊断 、治疗、流 行病学等证 明文件或者 有关出生、 死亡等证明 文件的处罚 。 59 行政处 罚 1805-B059017141081 对医师 违法行 为的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 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 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 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 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 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十三)使用假学历骗取考试得来的医师证的。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 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 分。 【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 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由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 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 第八十二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 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给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 32 页,共 86 页 卫生和 计划生 育局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常用 保留 59 行政处 罚 1805-B059017141081 对隐匿、伪 造或者擅自 对医师 销毁医学文 违法行 书及有关资 为的处 料的处罚。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 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 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 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 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 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十三)使用假学历骗取考试得来的医师证的。 【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 第三十八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 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 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乡村医 生从业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第 33 页,共 86 页 卫生和 计划生 育局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常用 保留 对使用未经 批准使用的 药品、消毒 药剂和医疗 器械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 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 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 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 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 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十三)使用假学历骗取考试得来的医师证的。 【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 第三十八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 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 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乡村医 生从业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第 34 页,共 86 页 对不按照规 定使用麻醉 药品、医疗 用毒性药品 、精神药品 和放射性药 品的处罚; 未经患者或 者其家属同 意,对患者 进行实验性 临床医疗的 处罚;泄露 患者隐私, 造成严重后 果的处罚等 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 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 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 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 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 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 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 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 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 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十三)使用假学历骗取考试得来的医师证的。 第 35 页,共 86 页 对于发生医 疗事故或者 发现传染病 疫情,患者 涉嫌伤害事 件或者非正 常死亡,不 按照规定报 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 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 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 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 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 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十三)使用假学历骗取考试得来的医师证的。 【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 第三十八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 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 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乡村医 生从业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第 36 页,共 86 页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 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0 行政处 罚 1805-B06009141081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 号)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 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 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卫生健 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 康和体 医师行医的处罚。 【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 育局 部令第35号) 第七十七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 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 、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 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 第 37 页,共 86 页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常用 保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61 62 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1805-B06106141081 1805-B06202141081 医疗机构未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 师法》第十六条规定 履行报告职责的处罚 。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 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 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 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的其他情形的。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 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五 号第四十一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 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 号)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 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 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 对逾期不校验《医疗 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 机构执业许可证》仍 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 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 【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 部令第35号) 第七十八条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 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 第 38 页,共 86 页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常用 保留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常用 保留 卫生健 康和体 育局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 号)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 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关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 、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 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63 行政处 罚 1805-B06307141081 对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 部令第35号) 证》的处罚。 第七十九条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 为目的: (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 术专业人员: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 形。 第 39 页,共 86 页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常用 保留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 号)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 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 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 展诊疗活动。 【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 部令第35号) 64 行政处 罚 1805-B06408141081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 对诊疗活动超出登记 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 范围的处罚。 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 款; (一) 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 在三千元以下; (二) 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 (一) 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 在三千元以上; (二) 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 情形。 卫生健 康和体 育局 第 40 页,共 86 页 常用 保留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 卫生健 号)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 康和体 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育局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证可 证》。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 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65 66 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1805-B06503141081 1805-B06601141081 对使用非卫技人员从 【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 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部令第35号) 的处罚。 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 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 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 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 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对乡村医生变更执业 386号) 的村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十条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 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 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 手续的的处罚。 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 41 页,共 86 页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常用 保留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常用 保留 67 68 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1805-B06701141081 1805-B06806141081 【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86号) 第四十二条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 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 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 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 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 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动的处罚。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 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 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 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 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 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 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 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 的培训的;未对从事医疗 废物收集、运送、贮存、 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 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 施的; 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 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 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 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 洁的;未及时收集、运送 医疗废物的;未定期对医 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 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 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 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 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 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 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 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 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 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 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 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卫生部国 家环保总局令第16号)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 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 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 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 42 页,共 86 页 卫生健 康和体 育局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常用 保留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常用 保留 69 行政处 罚 1805-B06900141081 对贮存设施或者设备 不符合环境保护、卫 生要求的;未将医疗 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 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的;未使用符合标准 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 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 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 他物品的;未安装污 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 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 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的。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 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 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 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 正常运行状态的。 【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卫生部国 家环保总局令第21号)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运送工具运送医疗废物的。 第 43 页,共 86 页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常用 保留 70 行政处 罚 1805-B07006141081 对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 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 、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 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 活垃圾的;未执行危险废 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 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收集、运送、贮存、处置 的;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 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 、卫生标准、规范的;未 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 、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 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 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 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 污水处理系统的;对收治 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 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 理和处置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 号) 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 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 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 送、贮存、处置的;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 规范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 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卫生健 康和体 育局 第 44 页,共 86 页 常用 保留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 号) 71 72 73 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1805-B07101141081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 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 汇漏、扩散时未采取 紧急措施或未及时向 卫生行政部门或环境 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处罚。 1805-B07201141081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 号) 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 对无正当理由阻碍或 ,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 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 、监测、调查取证的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 处罚。 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 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 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05-B07301141081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 号)第五十一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 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 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 疗废物条件的农村,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的要求处置医疗废 物的,的处罚。 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 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 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 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健 康和体 育局 常用 保留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非常用 保留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卫生健 康和体 育局 第 45 页,共 86 页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常用 保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74 行政处 罚 1805-B07404141081 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 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 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卫生健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 康和体 医学技术鉴定的; 育局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对医疗、保健机构或 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 健技术许可,擅自从 事婚前医学检查、遗 传病诊断、产前诊断 、终止妊娠手术和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 (国务院令第690号) 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 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 。 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 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 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 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 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常用 保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十七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 ,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75 行政处 罚 1805-B07504141081 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 (国务院令第308号) 医学证明文件的处罚 。 第四十一条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 卫生健 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 康和体 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 育局 者医师执业证书: (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 46 页,共 86 页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非常用 保留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卫生健 康和体 育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十七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 ,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国务院令第690号)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 、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 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 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76 行政处 罚 1805-B07603141081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母婴保健法》的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规定,进行胎儿性别 鉴定的处罚。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 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 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 卫生健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康和体 育局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 妊娠的; (二)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三)非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 以上的处分。 第 47 页,共 86 页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常用 保留 【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 号) 77 78 79 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1805-B07701141081 1805-B07801141081 1805-B07902141081 对涂改、伪造、转让 第三十七条涂改、伪造、转让《供血许可证》的, 《供血浆证》的处罚 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缴《供血浆证》,没收 。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非常用 保留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对不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 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 断、治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七十三条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 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 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对有 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非常用 保留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 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 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 诊断;医疗机构及其 工作人员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 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规定,对实施住院治 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 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 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七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开除的处分,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 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一)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 (二)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 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 的。 第三十条 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 行自愿原则。 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卫生健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 康和体 险的; 育局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 安全的危险的。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非常用 保留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第 48 页,共 86 页 卫生健 康和体 育局 80 行政处 罚 1805-B08005141081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精神卫生法》法 规定实施约束、隔离 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精神卫生法》规 定,强迫精神障碍患 者劳动的;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 生法》规定对精神障 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 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 的;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规定,侵害精神障碍 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 访者等权利的;违反 精神障碍诊断标准, 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 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 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 ,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 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 业证书: (一)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 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 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 探访者等权利的; (五)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 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第 49 页,共 86 页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非常用 保留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81 82 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1805-B08104141081 对心理咨询人员从事 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 碍的诊断、治疗的; 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 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 心理治疗活动的;专 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 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 断的;专门从事心理 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 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 提供外科治疗的处罚 。 1805-B08203141081 疾病预防控制 机构未按照使 用计划将第一 类疫苗分发到 下级疾病预防 控制机构、接 种单位、乡级 医疗卫生机构 ;疾病预防控 制机构设区的 市级以上疾病 预防控制机构 违反本条例规 定,直接向接 种单位供应第 二类疫苗;疾 病预防控制机 构未依照规定 建立并保存疫 苗购进、分发 、供应记录的 处罚。 对疾病 预防控 制机构 、乡级 医疗卫 生机构 违反疫 苗流通 和疫苗 接种管 理有关 规定的 处罚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 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 者营业执照: (一)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 、治疗的; (二)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 疗活动的; (三)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 ; (四)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 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 心理咨询人员、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心理咨 询、心理治疗活动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 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非常用 保留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668号) 第五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 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 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降级的处分: (一)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 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 (二)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 录的; (三)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依照规定索要温度监测记 录,接收、购进不符合要求的疫苗,或者未依照规定报 告的。 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 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依照前款的 规定给予处罚。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非常用 保留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第 50 页,共 86 页 卫生健 康和体 83 84 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1805-B08305141081 1805-B08404141081 对未依照规定建立并 保存真实、完整的疫 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 的;未在其接种场所 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 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 方法的;医疗卫生人 员在接种前,未依照 本条例规定告知、询 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 人有关情况的;实施 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 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 并保存接种记录的; 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 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 报告的处罚。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668号) 第五十七条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 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 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 予警告至降级的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 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 (一)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依照规定索要温度监测记 卫生健 录,接收、购进不符合要求的疫苗,或者未依照规定报 康和体 育局 告的 (二)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 者购进记录的; (三)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 种和接种方法的; (四)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 、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 (五)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 保存接种记录的;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 (六)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 院令第668号) 。 第六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 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撤职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 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 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采购疫苗的; 对从不具有疫苗经营 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 购进第二类疫苗的; 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 接种工作规范、免疫 程序、疫苗使用指导 原则、接种方案的; 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 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 异常反应,未依照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从疫苗生产企业、县级疾病预 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 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 的;擅自进行群体性 (三)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 预防接种的处罚。 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 (四)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 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 (五)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六)未依照规定对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脱离 冷链、经检验不符合标准、来源不明的疫苗进行登记、 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记录销毁情况的。 第 51 页,共 86 页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常用 保留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常用 保留 85 86 87 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668号) 第六十四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 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 下储存、运输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对所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由卫生主 管部门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 至撤职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处分 ,并吊销接种单位的接种资格;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 法责令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停产、 停业整顿,并处违反规定储存、运输的疫苗货值金额2 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疫 苗生产资格或者撤销疫苗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 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668号)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 建议信息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 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通过大众媒体消除影响,给予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05-B08501141081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接种单位、疫苗生 产企业、疫苗批发企 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 件下储存、运输疫苗 的处罚。 1805-B08601141081 对违反《疫苗流通和 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 疫苗的建议信息的处 罚。 1805-B08701141081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668号) 第六十八条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 对未经卫生主管部门 种工作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 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 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持有的疫苗的 种工作的处罚。 ,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 第 52 页,共 86 页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非常用 保留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非常用 保留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非常用 保留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88 89 90 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1805-B08801141081 对卫生主管部门、疾 病预防控制机构、接 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 者个人违反《疫苗流 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 例》规定进行群体性 预防接种的处罚。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668号) 第七十一条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 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 预防接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立 即改正,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 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非常用 保留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1805-B08902141081 对医疗卫生机构护士 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 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 的护士配备标准的处 罚;对医疗卫生机构 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 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 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 、延续执业注册有效 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 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 的护理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 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 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 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 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 卫生健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 康和体 育局 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 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 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非常用 保留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1805-B09002141081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制 定、实施本机构护士 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 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处罚;对医疗卫生机 构未履行护士管理职 责的处罚。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三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 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 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非常用 保留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第 53 页,共 86 页 91 行政处 罚 1805-B09104141081 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 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 立即通知医师的处罚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 发现医嘱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或者诊疗 技术规范的规定,未 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 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 的处罚;护士在执业 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 的处罚;护士在执业 活动中发生自然灾害 、公共卫生事件等严 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 的突发事件,不服从 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处罚。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十七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 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 ,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 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 ,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 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 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 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 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 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 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 54 页,共 86 页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非常用 保留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92 93 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1805-B09201141081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 故的处罚;对发生医 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 员的处罚。 1805-B09302141081 对医疗机构或者其他 有关机构涂改、伪造 、隐匿、销毁病历资 料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事故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 号)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 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 ,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 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 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 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行政法规】《医疗事故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 号)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 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 卫生健 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康和体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 育局 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 检的;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第 55 页,共 86 页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常用 保留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非常用 保留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康和体 育局 【规章】《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6号) 94 行政处 罚 1805-B09401141081 对医疗机构违反《医 第二十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 疗广告管理办法》规 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 定发布医疗广告的处 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 罚。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 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常用 保留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常用 保留 【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卫计 委令第12号) 95 行政处 罚 1805-B09507141081 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 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 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处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 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业许可证》擅自执 (一) 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 业的的处罚。 (二) 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 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 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 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 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 其他情形。 卫生健 康和体 育局 第 56 页,共 86 页 【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卫计 卫生健 委令第12号) 康和体 育局 七十九条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 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 96 行政处 罚 1805-B09605141081 对转让、出借《医疗 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 机构执业许可证》, 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给受让方或者承借方 (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处 ; 罚。 (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 人员;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常用 保留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常用 保留 【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 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 ;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以下的罚款,对直 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与行政处分。 97 行政处 罚 1805-B09703141081 【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卫计 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委令第12号) 造成延误诊治的;出 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 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第八十二条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 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 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 成其他危害后果的处 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罚。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 处分。 第 57 页,共 86 页 【规章】《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3号) 98 99 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1805-B09803141081 对使用未取得处方权 的人员、被取消处方 权的医师开具处方; 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 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 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 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处方;使用未取 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 处方调剂工作的处罚 。 1805-B09903141081 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 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 神药品处方;具有麻 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 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 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或者未按照卫生部 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 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 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 第一类精神药品;药 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 醉药品、精神药品处 方的处罚。 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卫生和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 计划生 育局 医师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 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常用 保留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常用 保留 【规章】《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 53号 ) 第五十六条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卫生健 康和体 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 育局 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 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 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 方的。 第 58 页,共 86 页 【规章】《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 53号 ) 100 行政处 罚 1805-B10003141081 医师未取得处方权或 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 具药品处方;医师未 按照《处方管理办法 》规定开具药品处方 的处罚。 第五十七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 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 卫生健 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康和体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育局 (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 处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规章】《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 53号 ) 101 行政处 罚 1805-B10101141081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调 剂处方药品的处罚。 卫生健 第五十八条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 康和体 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育局 ,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 律处分。 第 59 页,共 86 页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常用 保留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常用 保留 102 行政处 罚 1805-B10208141081 对未设立临床用血管 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 ;未拟定临床用血计 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 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和考核;未建立血液 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 ;未建立临床用血申 请管理制度;未建立 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 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 度;未建立科室和医 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 示制度;将经济收入 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 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 处罚。 【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 部令第85号)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 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 卫生健 (二)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 康和体 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 育局 (三)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 (四)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 (五)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 度的; (六)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 (七)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 标的; (八)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 部令第85号) 103 行政处 罚 1805-B10301141081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经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 卫生健 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 血站供应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康和体 血站供应的血液的处 育局 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 罚。 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 60 页,共 86 页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常用 保留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常用 保留 104 行政处 罚 1805-B10401141081 【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 部令第85号) 对医疗机构违反《医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 卫生健 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 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康和体 办法》关于应急用血 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 育局 采血规定的处罚。 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常用 保留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常用 保留 【规章】《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卫生 部令第42号) 105 行政处 罚 1805-B10504141081 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 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 不具备相应资质、本 单位的技术力量、设 备、设施不能为会诊 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 保障、会诊邀请超出 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 ,医疗机构提出公众 邀请的处罚。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 邀请: (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 备相应资质的; (二)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 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三)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卫生健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康和体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 育局 五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处理。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 号)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 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 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 61 页,共 86 页 【规章】《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卫生 部令第42号) 106 行政处 罚 1805-B10604141081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师 外出会诊: (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 具备相应资质的; (二)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三)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对医疗机构违法派出 卫生健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师外出会诊的处罚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 康和体 。 五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育局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处理。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 号)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 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 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 62 页,共 86 页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常用 保留 【规章】《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卫生 部令第42号) 107 行政处 罚 1805-B10702141081 第十五条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 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 重复收费。属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 医疗机构承担;属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患者 承担,收费方应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费票据。会诊中涉及 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当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 收,加收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 门确定。 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 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统一支付给会诊医 卫生健 用未按照邀请医疗机 疗机构,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会诊医疗机构由于 康和体 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会诊产生的收入,应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 育局 的处罚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 五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处理。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 号)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 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 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 63 页,共 86 页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常用 保留 108 行政处 罚 1805-B10801141081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 未依照《病原微生物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条例》的规定取得从 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 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 书,或者已经取得相 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 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 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 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 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五十六条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 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 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 卫生健 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 康和体 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 育局 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非常用 保留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98号) 109 行政处 罚 1805-B10901141081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 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 卫生健 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 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 康和体 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 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 育局 验活动的处罚。 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 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64 页,共 86 页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非常用 保留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110 行政处 罚 1805-B11008141081 对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 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 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 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 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处 罚;实验室未向原批准部 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 工作情况的处罚;实验室 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 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 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 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处罚 ;实验室新建、改建或者 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 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 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 部门备案的处罚;实验室 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 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 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 ,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 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处 罚;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 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 范和操作规程的处罚;实 验室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 保存实验档案的处罚;实 验室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 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 案的处罚。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六十条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 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 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 ,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 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 别标志的; (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 卫生健 (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 康和体 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育局 (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 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 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 操作规程的; (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 第 65 页,共 86 页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非常用 保留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111 112 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1805-B11100141081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 (国务院令第698号) 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 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 )种或者样本,或者承 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 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 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 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 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 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 保护义务,导致高致 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 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 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 卫生健 )种或者样本被盗、被 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康和体 抢、丢失、泄漏的处 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 育局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 罚。 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05-B11201141081 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出 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 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 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 状或者体征,以及实 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 原微生物泄漏时,实 验室负责人、实验室 工作人员、负责实验 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 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 定报告,或者未依照 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 处罚。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非常用 保留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六十五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 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 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 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 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 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 卫生健 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 康和体 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 育局 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 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66 页,共 86 页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非常用 保留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卫生健 康和体 育局 113 114 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六十六条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 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 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 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 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 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 卫生健 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康和体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 育局 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05-B11301141081 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 部门、兽医主管部门 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 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调查取证、采集样品 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 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 、控制措施的处罚。 1805-B11401141081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 (国务院令第698号) 盗、被抢、丢失、泄 第六十七条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 漏,承运单位、护送 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 人、保藏机构和实验 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 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 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 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或者承运单位、保藏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 的规定报告的处罚。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非常用 保留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卫生健 康和体 育局 第 67 页,共 86 页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非常用 保留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115 行政处 罚 1805-B11503141081 对违反 麻醉药 品和精 神药品 相关管 理规定 的处罚 对具有麻醉药品 和第一类精神药 品处方资格的执 业医师,违反《 麻醉药品和精神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 药品管理条例》 院令第442号) 规定开具麻醉药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品和第一类精神 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 药品处方,或者 未按照临床应用 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指导原则的要求 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 使用麻醉药品和 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 第一类精神药品 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 或执业医师未按 照临床应用指导 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 原则的要求使用 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 第二类精神药品 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或者未使用专用 处方开具第二类 精神药品,造成 严重后果的处罚 。 卫生健 康和体 育局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442号)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对未取得麻 ,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醉药品和第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类精神药 品处方资格 【规章】《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3号) 的执业医师 擅自开具麻 第五十六条 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醉药品和第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卫生健 一类精神药 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康和体 品处方的处 (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 育局 罚。 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 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 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 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 。 第 68 页,共 86 页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非常用 保留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育局 116 117 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1805-B11601141081 对处方的调配人、核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对人未对麻醉药品和 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 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 进行核对,造成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后果的处罚。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1805-B11708141081 【规章】《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 部令第14号)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 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 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医疗机 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 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 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 【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 第八十条 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 非医疗机构的处罚。 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卫生健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 康和体 在三千元以下: 育局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 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 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非常用 保留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第 69 页,共 86 页 常用 保留 118 119 120 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1805-B1180114108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 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 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 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 医师行医的处罚。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常用 保留 1805-B11902141081 【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86号) 第四十二条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 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 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 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 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 动的处罚。 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 卫生健 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康和体 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育局 事责任。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常用 保留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常用 保留 1805-B1200114108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取下列措施: 处罚。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 三加处罚款; 第 70 页,共 86 页 大宁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强制 序号 1 2 职权名称 项目 子项 对被传染病病原 1804-C- 体污染的污水、 行政强制 00100- 污物、场所和物 141081 品拒绝消毒处理 的强制消毒处理 职权类 型 职权编 码 对被传染病病原 体污染的公共饮 用水源、食品以 1804-C- 及相关物品,采 行政强制 00200- 取封闭公共饮用 141081 水源、封存食品 以及相关物品或 者暂停销售的临 时控制措施。 大宁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强制类事项权力清单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主席令第17号) 第二十七条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 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 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主席令第17号)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 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 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 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 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清单 行使主 体 卫生健 康和体 育局 卫生健 康和体 育局 实施对 象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或公民 行驶情 况 改革建 议 非常用 保留 常用 保留 大宁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许可 序号 1 1 职权类 型 职权编 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子项 1802-A00101141081 医疗机 构设置 审批 医疗机 构执业 许可 行政许 可 1802-A00102141081 医疗机 构执业 许可 1802-A00103141081 医疗机 构变更 1802-A行政许 00104可 141081 医疗机 构执业 许可 1802-A00105141081 2 医疗机 构执业 许可补 办 医疗机 构执业 证注销 登记 医师、 1802-A护士执 行政许 00201可 业许可 141081 证 执业医 师注册 审批 1802-A00202141081 执业医 师注册 注销 医师、 1802-A00202141081 2 3 行政许 可 执业医 师注册 注销 医师、 护士执 业许可 证 1802-A执业医 00203师注册 141081 变更 1802-A乡村医 00204生执业 141081 注册 1802-A护士执 00205业执业 141081 公共场所以及新 许可 1802-A行政许 、改、扩建公共 00301可 场所选址和设计 141081 卫生许可证 4 行政许 可 1802-A供水单位卫生许 00401可 141081 5 行政许 可 1802-A- 母婴保健技术合 00501- 格证核发及执业 141081 许可 6 行政许 可 1802-A- 放射源诊疗技术 00601- 和医用辐射机构 141081 许可初审 6 行政许 可 1802-A- 放射源诊疗技术 00601- 和医用辐射机构 141081 许可初审 大宁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许可类事项权力清单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规定申请。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 补发。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 ,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 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 重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 册。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 三十 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 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 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 第九条 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护士注册机关为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 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法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 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 请换发新证。 《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的申办按《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发 布)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205项“涉及饮 【法律】《母婴保健许可法》 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 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 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第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 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 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 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 理。 第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 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清单 行使主 体 实施对 象 行驶情 况 改革建 议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常用 保留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常用 保留 卫生健 康和体 育局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机关、 会组织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机关、 会组织 卫生健 事业单 康和体 位、企 育局 业、社 会组织 常用 保留 常用 保留 常用 保留 执业医 师 常用 保留 执业医 师 常用 保留 执业医 师 常用 保留 执业医 师 常用 保留 乡村医 生 常用 保留 常用 保留 常用 保留 常用 保留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常用 保留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常用 保留 卫生健 康和体 育局 执业护 士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卫生健 康和体 育局 卫生健 康和体 育局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常用 保留 大宁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其它全力 序号 职权类 型 职权编 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子项 1 1804-Z预防接种资格证 其它权力 00100核发 141081 2 1804-Z预防接种门诊许 其它权力 00200可证核发 141081 3 1802-Z- 传统医学师承和 其它权力 00300- 确有专长人员审 141081 核 4 其它权力 1802-Z- 初、中级卫生专 00400- 业技术资格考试 141081 初审 大宁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其它全力类事项权力清单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8号) 第二十一条 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二)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 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预防接种门诊。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8号) 第八条第一款 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 称接种单位),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接种单位时,应当明确其 【规章】《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2006年卫生部令第52号) 责任区域。 第二十一条 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人员,填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 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申请表》,并经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 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为进一步深化卫生专业技术职称改革工作,不断完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根据中共中央 组织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 [2000] 31号)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职称改革的规定,现就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工作通知 单 行使主 体 实施对 象 行驶情 况 改革建 议 卫生健 康和体 育局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常用 保留 常用 保留 常用 保留 常用 保留 卫生健 康和体 育局 卫生健 康和体 育局 卫生健 康和体 育局 机关, 事业单 位、企 机关, 业、社 事业单 会组织 位、企 业、社 会组织 公民 、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