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永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永政办发〔2022〕39 号 永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市直各有关单位,永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永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12 月 2 日 (此件公开发布) - 1 - 永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全市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高 效有序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 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 护灾区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 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 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 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1.3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自 然灾害救助条例》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山西省突发事 件应对条例》 《运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永济市突发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等编制。 1.4 适用范围 - 2 - 本预案适用于永济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的应急救 助工作。 当毗邻县(市、区)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我市行政区域内造成 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我市辖区内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 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永济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永济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 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为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 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 害救助行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局长 兼任。 市总指挥部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2)制定和部署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 (3)落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所需人、财、物等保障事 项; (4)指导、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相关工作, 协调有关部门或相关应急预案关于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的工作; (5)根据灾情发展情况派出现场工作组,实施靠前指挥; (6)决定向运城市和其他县(市、区)提出支援请求; (7)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拨付、管理、使用实施监管; (8)研究解决有关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的重大事项; - 3 - (9)发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相关信息。 市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传达与督促落实市总指挥部工作指令; (2)收集、整理、汇总、上报灾情信息; (3)制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方案; (4)协调市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5)综合研判受灾情况,提出响应建议,根据市总指挥部 要求落实相关工作; (6)做好预案的宣传、培训、演练工作; (7)做好预案的修订、评估、报批工作; (8)完成市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各镇(街道)应成立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机构,并 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3 灾害预警 3.1 风险防控 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能源局、市林业局、 市农业农村局、市防震减灾中心等有关单位依法对自然灾害容易 发生地区进行评估,制定防控措施,定期进行检查。市直各有关 单位、镇(街道)之间建立信息平台,利用广播、电视、报纸、 大喇叭、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等渠道,定期宣传自然灾害 防护知识。市应急局在乡村、城镇依托自然条件设置紧急避难场 - 4 - 所,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同时安排人员对避难场所进行维 护,并明确场所维护人员、资金。 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做好自然灾 害风险防控工作。 3.2 预警 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农 村局等有关单位及时向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和有关成 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自然资源局根据需要及时 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 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 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 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街道)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 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 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有关单位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 拨;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 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 准备工作。 (5)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及运城市应急局报告预警及灾害 - 5 - 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通报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 位和有关镇(街道)。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发生自然灾害后,灾害发生地的镇(街道)应在第一时间了 解掌握灾情,并向市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灾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自然灾害种类、发生的时间、地点、 范围、程度、灾害后果、救灾工作采取的措施、灾区存在困难和 需求。 市应急局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 《特 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 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市应急局应在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 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和运城市应急 局报告。 对造成本市行政区域内 1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 重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 市应急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上报运城市 应急局。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运城市人民政府。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应急局、有关镇(街道)均须执行 24 小时零报告制度, 市应急局每天上午 9 时前将截至前一天 24 - 6 - 时的灾情向运城市应急局上报。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市应急局 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灾情稳定后,市应急局应在 5 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并向 运城市应急局报告。 对干旱灾害,市应急局应在旱情初显、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 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 10 日续报 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市总指挥部(市减灾 委)或其办公室要视情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 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要主 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以及政府网站、政府微博、 政府微信、政府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宣传(网信)、融媒体等部 门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或其办公室应当及时 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 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 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 - 7 - 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响应启动条件见附件。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经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分析评估, 认定灾情达到一级响应启动条件,向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提 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由市总指挥部总指挥启动一级响应。 5.1.2 响应措施 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或市委、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人统 一组织、领导、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 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会商会,市总指挥部(市 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镇(街道)参加,对指导支持 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或市委、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 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局主要负 责人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率有关部 门或派出负责人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 作。 (3)市应急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 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总 指挥部 (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 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报 - 8 - 告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 财政局、市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发改局及 时下达救灾应急补助预算内投资。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紧急调 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 物发放;市交通局和有关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 工作。 (5)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工作, 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市人武部根据市总指挥部的指令, 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 (6)市发改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有关单位保障市场供应和 价格稳定。市工科局负责紧急状态下重要物资生产组织工作,组 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住建局指导灾后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利局 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镇(街道)应急供水工 作。市卫体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 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 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 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永济分 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 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7)根据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的统一部署,市委宣传 - 9 - 部(市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市应急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 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市民 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等。 (9)申请上级支持。 (10)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 作的有关部署,市应急局、受灾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组织 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应急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 灾害损失情况。 (11)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 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经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分析评估, 认定灾情达到二级响应启动条件,向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提 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由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常务副总指 挥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 5.2.2 响应措施 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常务副总指挥或委托市应急局主要 负责人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及 - 10 - 其有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常务副总指挥主持召开会商 会,听取救灾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灾区形势,对指导支持受灾镇 (街道)减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2)市应急局主要负责人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人民政 府领导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人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 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应急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 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总 指挥部(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 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 财政局、市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发改局及 时下达救灾应急补助预算内投资。市应急局会同市发改局紧急调 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 物发放;市交通局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 输工作。 (5)市人武部根据市总指挥部的指令,负责组织民兵、预 备役部队参加救灾。 (6)市卫体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 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自然 - 11 - 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 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根据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的统一部署,市委宣传 部(市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根据情况,申请上级支持和组织开展救灾捐赠。 (9)灾情稳定后,市应急局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 作,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 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 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经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分析评估, 认定灾情达到三级响应启动条件,市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决定启动 三级响应,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 5.3.2 响应措施 市应急局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分管负责人组织协调自然灾害 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总指 挥部(市减灾委)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 受灾镇(街道)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 救灾支持措施。 - 12 - (2)派出由市应急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 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 作。 (3)市应急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 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 财政局、市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发改局及 时下达救灾应急补助预算内投资。市应急局会同市发改局紧急调 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 物发放;市交通局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 输工作。 (5)市人武部根据市总指挥部的指令,负责组织民兵、预 备役部队参加救灾。 (6)市卫体局指导受灾区域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 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应急局、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 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市应急局指导受灾镇(街道)评估、核 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 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 13 - 5.4.1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经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分析评估, 认定灾情达到四级响应启动条件,市应急局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分 管负责人决定启动四级响应。 5.4.2 响应措施 市应急局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 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及其有关成员 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 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 施。 (2)市应急局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 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应急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 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 财政局、市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发改局及 时下达救灾应急补助预算内投资。市应急局会同市发改局紧急调 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 物发放。 (5)市卫体局指导受灾区域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 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 14 - (6)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 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 困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镇(街道)的经济社会造成重 大影响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灾情稳定、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 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启动响应的负责人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灾害发生后,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 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 局指导灾区镇(街道)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 放等工作。 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 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 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镇(街道)为 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 15 - 市应急局每年9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 查,并会同各镇(街道)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市应急局应当在每年 10 月底前统计、评估全市范围受灾人 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 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并报运城市应急局备案。 市应急局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市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 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 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市应急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 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评估全市冬春期间 救助工作绩效。发改(粮食)、财政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 灾歉减免政策及粮食供应等。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要尊重 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 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 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地震、农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 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 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 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 安全。 - 16 - 市应急局根据镇(街道)提供的倒损住房核定情况,会同有 关部门视情组织核查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 进行重点核查和综合评估。 市应急局收到镇(街道)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 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中央倒损住房 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形成永济市恢复重 建补助资金申请报上级有关部门。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应急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 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 并将评估结果上报运城市应急局。 市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市自然 资源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 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 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由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 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应急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合理 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 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 17 - 市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 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市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 出等因素,合理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 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 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市应急局、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 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市人民政府和自 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镇(街道)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 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 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 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 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 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 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 标准,完善应急物资保障信息系统,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 - 18 - 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 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市工科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通信运 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 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 需的设备和装备。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 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 设备。 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 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 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 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 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 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 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 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 - 19 - 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建立专业与非专业相结合的灾害应急救援救助队伍。市总指 挥部(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应根据灾害规律、主要灾种和工作 职责,建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灾害救援救助应急队伍。积极 组建、培训非专业灾害应急救援救助队伍。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 利、农业农村、卫体、林业、地震、气象、商务、红十字会等方 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 咨询工作。 建立健全覆盖市、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 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 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 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 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 赠管理机制。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 制。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镇(街道)、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 - 20 - 业农村、卫体、林业、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 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 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 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 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 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 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 “国际减灾日” “世界急救日” “全 国科普日 ” “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 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 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镇(街道)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 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 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 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 8.2 预案演练 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有关成员单位制定应急 - 21 - 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与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应急预案中的有 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较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较大变化的; (4)在突发事件应对或者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较 大调整的; (5)市人民政府要求修订的; (6)市总指挥部办公室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本预案印发满 3 年,由市总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评估后认为情 况变化较小,可以延续使用的,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 同意可暂缓修订,延期使用时间不超过 2 年。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永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级启动条件 - 22 - 附件 永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级启动条件 一级响应 二级响应 启动条件: 启动条件: (1)死亡或可能死亡 20 人以 (1)死亡或可能死亡 10 人以 上、50 人以下; 上、20 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 活救助 10 万人以上、50 万人 活救助 0.5 万人以上、10 万 以下; 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1 ( 3 ) 倒 塌 和 严 重 损 坏 房 屋 万间或 3000 户以上、10 万间 3000 间或 1000 户以上、1 万 或 3 万户以下; 间或 3000 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 等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占本 等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占本 市农业人口 15 % 以上、20% 市农业人口 10 % 以上、15% 以下,或 10 万人以上; 以下。 (5)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 (5 ) 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 认为其他符合启动一级响应的 认为其他符合启动二级响应的 情形。 情形。 三级响应 四级响应 启动条件: 启动条件: (1)死亡或可能死亡 5 人以 (1)死亡或可能死亡 5 人以 上、10 人以下; 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 活救助 1000 人以上、5000 人 活救助 100 人以上、1000 人以 以下; 下; ( 3 ) 倒 塌 和 严 重 损 坏 房 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500 1000 间或 300 户以上、3000 间或 100 户以上、1000 间或 间或 1000 户以下; 300 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 等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占本 等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占本 市农 业人口 5% 以 上、10% 市农业人口 1% 以上、5% 以 以下; 下; (5) 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 (5) 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 认为其他符合启动三级响应的 认为其他符合启动四级响应的 情形。 情形。 说明:“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 23 -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秘书处,市政协秘书处。 永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12 月 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