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子县自然资源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解读第五期.pdf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旧对比)(第五期)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 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 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 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 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收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 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 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 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收 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收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 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 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向 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 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批准;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对是否符合国 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 明,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可行性作出说明。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 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 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施。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 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 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 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 报批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第二十四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 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办理;但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 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 他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 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 、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 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 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三十一条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 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 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 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 组织实施。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旧对比)(第五期)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 第三十一条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 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 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 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 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 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 组织实施。 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 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 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 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 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 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旧对比)(第五期)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 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 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 有。 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 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 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 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 保险费用。 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 情况的监督。 支。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 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 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 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第二十七条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 第二十一条 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 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 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用后应当恢复原状 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 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 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 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不晚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六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期限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 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 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 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 植条件。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 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 条件。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土地租赁;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 得;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除外 。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二)国有土地租赁; 第二十九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旧对比)(第五期)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第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等应当依照 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公开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纳入统一的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除依法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外,应当 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 第三十条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新增建设用 第十九条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 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 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 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均土地纯收益。 第二十二条 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未利用地应当依法划入生 态保护红线,实施严格保护。 建设项目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