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普湖县统计局权责清单指导目录1-20230228190351891.xls
事项名 子项 序号 称 名称 1 对拒绝 配合统 计调查 和统计 检查的 权力 类型 行政处 1 对拒绝 配合统 计调查 和统计 检查的 单位和 个体工 商户的 处罚 行政处 罚 2 对单位 和个体 工商户 迟报统 计资料 、未按 照规定 设置原 始记录 、统计 台账的 处罚 行政处 罚 2 对单位 和个体 工商户 迟报统 计资料 、未按 照规定 设置原 始记录 、统计 台账的 处罚 行政处 罚 处罚 3 对统计 对象拒 绝提供 统计资 料等违 法行为 的处罚 行政处 罚 3 对统计 对象拒 绝提供 统计资 料等违 法行为 的处罚 行政处 罚 4 对农业 普查对 象拒绝 或者妨 碍普查 办公室 、普查 人员依 法进行 调查等 行为的 处罚 行政处 罚 4 对农业 普查对 象拒绝 或者妨 碍普查 办公室 、普查 人员依 法进行 调查等 行为的 处罚 行政处 罚 处罚 5 对经济 普查对 象拒绝 或者妨 碍普查 机构、 普查人 员依法 进行调 查等行 为的处 罚 行政处 罚 5 对经济 普查对 象拒绝 或者妨 碍普查 机构、 普查人 员依法 进行调 查等行 为的处 罚 行政处 罚 罚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4年1月1日实施,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 二次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 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4年1月1日实施,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 二次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 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 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 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 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 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4年1月1日实施,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 二次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 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 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 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 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4年1月1日实施,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 二次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 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 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 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 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4年1月1日实施,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 二次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 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 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 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4年1月1日实施,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 二次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 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 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 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 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 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4年1月1日实施,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 二次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 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 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 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47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 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 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 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47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 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 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 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 处1万元以下罚款。农业普查对象有本条第一款第(一)、(四)项 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 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 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 处1万元以下罚款。农业普查对象有本条第一款第(一)、(四)项 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415号公布,2018年8月11日修订) 第三十六条: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 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 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 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415号公布,2018年8月11日修订) 第三十六条: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 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 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 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 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岳普湖县统计局权责清单指 行使主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 体 构 限 部门职责 负责本级 岳普湖 拒绝配合 岳普湖 县统计 县市 统计调查 县统计 负责本级拒 绝配合统计 负责本级 岳普湖 拒绝配合 岳普湖 县统计 县市 统计调查 县统计 局行政 区级 局 和统计检 办公室 查的处罚 负责本级拒 绝配合统计 调查和统计 检查的处罚 负责本级 迟报统计 岳普湖 资料、未 岳普湖 县统计 县市 按照规定 县统计 局行政 区级 设置原始 局 办公室 记录、统 计台账的 处罚 负责本级迟 报统计资料 、未按照规 定设置原始 记录、统计 台账的处罚 负责本级 迟报统计 岳普湖 资料、未 岳普湖 县统计 县市 按照规定 县统计 局行政 区级 设置原始 局 办公室 记录、统 计台账的 处罚 负责本级迟 报统计资料 、未按照规 定设置原始 记录、统计 台账的处罚 负责本级 拒绝提供 岳普湖 岳普湖 统计资料 县统计 县市 县统计 或者经催 局行政 区级 局 报后仍未 办公室 提供的处 罚 负责本级拒 绝提供统计 资料或者经 催报后仍未 提供的处罚 负责本级 拒绝提供 岳普湖 岳普湖 统计资料 县统计 县市 县统计 或者经催 局行政 区级 局 报后仍未 办公室 提供的处 罚 负责本级拒 绝提供统计 资料或者经 催报后仍未 提供的处罚 负责本级 农业普查 对象拒绝 岳普湖 或者妨碍 岳普湖 县统计 县市 普查办公 县统计 局行政 区级 室、普查 局 人员依法 办公室 进行调查 等行为的 处罚 负责本级农 业普查对象 拒绝或者妨 碍普查办公 室、普查人 员依法进行 调查等行为 的处罚 负责本级 农业普查 对象拒绝 岳普湖 或者妨碍 岳普湖 县统计 县市 普查办公 县统计 局行政 区级 室、普查 局 人员依法 办公室 进行调查 等行为的 处罚 负责本级农 业普查对象 拒绝或者妨 碍普查办公 室、普查人 员依法进行 调查等行为 的处罚 负责本级 经济普查 对象拒绝 或者妨碍 岳普湖 岳普湖 县统计 县市 普查机构 县统计 局行政 区级 、普查人 局 员依法进 办公室 行调查等 行为的处 罚 负责本级经 济普查对象 拒绝或者妨 碍普查机构 、普查人员 依法进行调 查等行为的 处罚 负责本级 经济普查 对象拒绝 或者妨碍 岳普湖 岳普湖 县统计 县市 普查机构 县统计 局行政 区级 、普查人 局 员依法进 办公室 行调查等 行为的处 罚 负责本级经 济普查对象 拒绝或者妨 碍普查机构 、普查人员 依法进行调 查等行为的 处罚 局权责清单指导目录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上级统计部门制定的行政 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 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 准的具体标准。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上级统计部门制定的行政 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 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 准的具体标准。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公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上级统计部门制定的行政 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 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 准的具体标准。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公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上级统计部门制定的行政 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 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 准的具体标准。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公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上级统计部门制定的行政 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 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 准的具体标准。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公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上级统计部门制定的行政 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 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 准的具体标准。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公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上级统计部门制定的行政 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 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 准的具体标准。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公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上级统计部门制定的行政 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 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 准的具体标准。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公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上级统计部门制定的行政 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 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 准的具体标准。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公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上级统计部门制定的行政 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 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 准的具体标准。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公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导目录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 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由第 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 1984年1月1日实施,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 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 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 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予以通报: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 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 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 行为失察的。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 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 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 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 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予以通报: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 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 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 行为失察的。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 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 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 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 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 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 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 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 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 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 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 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 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 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 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由第 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 1984年1月1日实施,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 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 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 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予以通报: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 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 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 行为失察的。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 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 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 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 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 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 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予以通报: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 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 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 行为失察的。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 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 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 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 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 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 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 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 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 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 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 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 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 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 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由第 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 1984年1月1日实施,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 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 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 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予以通报: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 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 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 行为失察的。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 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 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 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 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 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 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予以通报: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 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 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 行为失察的。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 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 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 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 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 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 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 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 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 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 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 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 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 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 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由第 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 1984年1月1日实施,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 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 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 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予以通报: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 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 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 行为失察的。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 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 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 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 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 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 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予以通报: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 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 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 行为失察的。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 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 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 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 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 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 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 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 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 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 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 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 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 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 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由第 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 1984年1月1日实施,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 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 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 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予以通报: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 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 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 行为失察的。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 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 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 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 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 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 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予以通报: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 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 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 行为失察的。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 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 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 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 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 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 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 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 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 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 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 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 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 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 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 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1.具体承办人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 ; 罚款的; 2.内设机构负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责人; 备 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 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 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1.具体承办人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 ; 罚款的; 2.内设机构负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责人;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3.单位法定代 7.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个 表人或分管领 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执法检查中 导。 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 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造成损害的或经 济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 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济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 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 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 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1.具体承办人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 ; 罚款的; 2.内设机构负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责人;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3.单位法定代 7.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个 表人或分管领 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执法检查中 导。 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 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造成损害的或经 济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 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 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1.具体承办人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 ; 罚款的; 2.内设机构负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责人;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3.单位法定代 7.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个 表人或分管领 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执法检查中 导。 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 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造成损害的或经 济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 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济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 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 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 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1.具体承办人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 ; 罚款的; 2.内设机构负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责人;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3.单位法定代 7.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个 表人或分管领 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执法检查中 导。 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 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造成损害的或经 济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 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 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1.具体承办人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 ; 罚款的; 2.内设机构负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责人;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3.单位法定代 7.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个 表人或分管领 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执法检查中 导。 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 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造成损害的或经 济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 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济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 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 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 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1.具体承办人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 ; 罚款的; 2.内设机构负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责人;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3.单位法定代 7.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个 表人或分管领 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执法检查中 导。 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 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造成损害的或经 济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 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 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1.具体承办人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 ; 罚款的; 2.内设机构负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责人;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3.单位法定代 7.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个 表人或分管领 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执法检查中 导。 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 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造成损害的或经 济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 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济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 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 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 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1.具体承办人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 ; 罚款的; 2.内设机构负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责人;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3.单位法定代 7.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个 表人或分管领 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执法检查中 导。 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 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造成损害的或经 济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 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 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1.具体承办人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 ; 罚款的; 2.内设机构负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责人;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3.单位法定代 7.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个 表人或分管领 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执法检查中 导。 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 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造成损害的或经 济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 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济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 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事项名 子项 序号 称 名称 1 对经济 普查违 法行为 举报有 权力 类型 行政奖 1 对经济 普查违 法行为 举报有 功的个 人给予 奖励 行政奖 励 2 对经济 普查中 表现突 出的集 体和个 人给予 表彰和 奖励 行政奖 励 2 对经济 普查中 表现突 出的集 体和个 人给予 表彰和 奖励 行政奖 励 3 对农业 普查违 法行为 举报有 功人员 给予奖 励 行政奖 励 3 对农业 普查违 法行为 举报有 功人员 给予奖 励 行政奖 励 4 对农业 普查中 表现突 出的单 位和个 人给予 奖励 行政奖 励 4 对农业 普查中 表现突 出的单 位和个 人给予 奖励 行政奖 励 5 对人口 普查中 表现突 出的单 位和个 人给予 表彰和 奖励 行政奖 励 5 对人口 普查中 表现突 出的单 位和个 人给予 表彰和 奖励 行政奖 励 6 对统计 工作做 出突出 贡献、 取得显 著成绩 的单位 和个人 给予表 彰和奖 励 行政奖 励 6 对统计 工作做 出突出 贡献、 取得显 著成绩 的单位 和个人 给予表 彰和奖 励 行政奖 励 7 对统计 中弄虚 作假等 违法行 为检举 有功的 单位和 个人给 予表彰 和奖励 行政奖 励 7 对统计 中弄虚 作假等 违法行 为检举 有功的 单位和 个人给 予表彰 和奖励 行政奖 励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4年1月1日实施,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 二次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 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 予表彰和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4年1月1日实施,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 二次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 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 予表彰和奖励。 【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41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8月11日《国务院关于 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七条: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 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 员给予奖励。 员给予奖励。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4月12日国务 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 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41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8月11日《国务院关于 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四条: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 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4月12日国务 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 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41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8月11日《国务院关于 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四条: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 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4年1月1日实施,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 二次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 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 予表彰和奖励。 【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47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 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4年1月1日实施,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 二次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 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 予表彰和奖励。 【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47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 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4月12日国务 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 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47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 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4月12日国务 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 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47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 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4月12日国务 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 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规】《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010年5月12日由国务院第111次常 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 第十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 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4月12日国务 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 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规】《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010年5月12日由国务院第111次常 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 第十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 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4月12日国务 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 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4月12日国务 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 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4年1月1日实施,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 二次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 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 予表彰和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4年1月1日实施,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 二次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 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 予表彰和奖励。 岳普湖县统计局权责清单指 行使主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 体 构 限 部门职责 岳普湖 负责本级 岳普湖 县统计 县市 经济普查 县统计 负责本级经 济普查举报 岳普湖 负责本级 岳普湖 县统计 县市 经济普查 县统计 局行政 区级 举报有功 局 办公室 的奖励 负责本级经 济普查举报 有功的奖励 岳普湖 负责本级 岳普湖 县统计 县市 经济普查 县统计 局行政 区级 表现突出 局 办公室 的奖励 负责本级经 济普查表现 突出的奖励 岳普湖 负责本级 岳普湖 县统计 县市 经济普查 县统计 局行政 区级 表现突出 局 办公室 的奖励 负责本级经 济普查表现 突出的奖励 岳普湖 负责本级 岳普湖 县统计 县市 农业普查 县统计 局行政 区级 举报有功 局 办公室 的奖励 负责本级农 业普查举报 有功的奖励 岳普湖 负责本级 岳普湖 县统计 县市 农业普查 县统计 局行政 区级 举报有功 局 办公室 的奖励 负责本级农 业普查举报 有功的奖励 岳普湖 负责本级 岳普湖 县统计 县市 农业普查 县统计 局行政 区级 表现突出 局 办公室 的奖励 负责本级农 业普查表现 突出的奖励 岳普湖 负责本级 岳普湖 县统计 县市 农业普查 县统计 局行政 区级 表现突出 局 办公室 的奖励 负责本级农 业普查表现 突出的奖励 岳普湖 负责本级 岳普湖 县统计 县市 人口普查 县统计 局行政 区级 表现突出 局 办公室 的奖励 负责本级人 口普查表现 突出的奖励 岳普湖 负责本级 岳普湖 县统计 县市 人口普查 县统计 局行政 区级 表现突出 局 办公室 的奖励 负责本级人 口普查表现 突出的奖励 岳普湖 负责本级 岳普湖 县统计 县市 统计工作 县统计 局行政 区级 表现突出 局 办公室 的奖励 负责本级统 计工作表现 突出的奖励 岳普湖 负责本级 岳普湖 县统计 县市 统计工作 县统计 局行政 区级 表现突出 局 办公室 的奖励 负责本级统 计工作表现 突出的奖励 岳普湖 负责本级 岳普湖 县统计 县市 统计工作 县统计 局行政 区级 举报有功 局 办公室 的奖励 负责本级统 计工作举报 有功的奖励 岳普湖 负责本级 岳普湖 县统计 县市 统计工作 县统计 局行政 区级 举报有功 局 办公室 的奖励 负责本级统 计工作举报 有功的奖励 局权责清单指导目录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接受统计违法行为举报。 2.依法依规对统计违法行为举报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接受统计违法行为举报。 2.依法依规对统计违法行为举报 进行受理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对统计违法行为 举报有功人员实施奖励。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内容、奖 励标准及办理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选活动,做出 表彰奖励决定。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内容、奖 励标准及办理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选活动,做出 表彰奖励决定。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接受统计违法行为举报。 2.依法依规对统计违法行为举报 进行受理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对统计违法行为 举报有功人员实施奖励。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接受统计违法行为举报。 2.依法依规对统计违法行为举报 进行受理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对统计违法行为 举报有功人员实施奖励。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内容、奖 励标准及办理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选活动,做出 表彰奖励决定。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内容、奖 励标准及办理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选活动,做出 表彰奖励决定。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内容、奖 励标准及办理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选活动,做出 表彰奖励决定。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内容、奖 励标准及办理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选活动,做出 表彰奖励决定。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内容、奖 励标准及办理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选活动,做出 表彰奖励决定。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内容、奖 励标准及办理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选活动,做出 表彰奖励决定。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接受统计违法行为举报。 2.依法依规对统计违法行为举报 进行受理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对统计违法行为 举报有功人员实施奖励。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接受统计违法行为举报。 2.依法依规对统计违法行为举报 进行受理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对统计违法行为 举报有功人员实施奖励。 导目录 责任事项依据 【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9月5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8 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 修订) 【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9月5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8 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 修订) 第三十七条: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 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 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9月5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8 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 修订) 第三十四条: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 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9月5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8 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 修订) 第三十四条: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 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8月23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 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 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8月23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 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 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8月23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 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8月23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 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法规】《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010年5月12日由国务院 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 第十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和奖励。 【法规】《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010年5月12日由国务院 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 第十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和奖励。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4月 12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 第三十五条: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 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4月 12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 第三十五条: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 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由第 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 1984年1月1日实施,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 1日起施行 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 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 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由第 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 1984年1月1日实施,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 1日起施行 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 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 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 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 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 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 1.具体承办人 政许可决定的; ; 3.在办理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玩忽 2.内设机构负 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 责人; 备 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 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 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 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 1.具体承办人 政许可决定的; ; 3.在办理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玩忽 2.内设机构负 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 责人; 商业秘密的; 3.单位法定代 4.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 表人或分管领 为的; 导。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 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 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 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 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 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 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 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 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 1.具体承办人 政许可决定的; ; 3.在办理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玩忽 2.内设机构负 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 责人; 商业秘密的; 3.单位法定代 4.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 表人或分管领 为的; 导。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 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 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 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 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 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 1.具体承办人 政许可决定的; ; 3.在办理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玩忽 2.内设机构负 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 责人; 商业秘密的; 3.单位法定代 4.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 表人或分管领 为的; 导。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 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 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 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 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 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 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 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 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 1.具体承办人 政许可决定的; ; 3.在办理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玩忽 2.内设机构负 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 责人; 商业秘密的; 3.单位法定代 4.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 表人或分管领 为的; 导。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 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 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 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 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 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 1.具体承办人 政许可决定的; ; 3.在办理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玩忽 2.内设机构负 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 责人; 商业秘密的; 3.单位法定代 4.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 表人或分管领 为的; 导。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 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 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 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 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 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 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 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 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 1.具体承办人 政许可决定的; ; 3.在办理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玩忽 2.内设机构负 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 责人; 商业秘密的; 3.单位法定代 4.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 表人或分管领 为的; 导。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 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 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 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 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 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 1.具体承办人 政许可决定的; ; 3.在办理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玩忽 2.内设机构负 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 责人; 商业秘密的; 3.单位法定代 4.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 表人或分管领 为的; 导。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 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 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 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 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 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 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 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 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 1.具体承办人 政许可决定的; ; 3.在办理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玩忽 2.内设机构负 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 责人; 商业秘密的; 3.单位法定代 4.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 表人或分管领 为的; 导。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 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 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 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 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 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 1.具体承办人 政许可决定的; ; 3.在办理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玩忽 2.内设机构负 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 责人; 商业秘密的; 3.单位法定代 4.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 表人或分管领 为的; 导。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 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 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 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 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 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 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 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 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 1.具体承办人 政许可决定的; ; 3.在办理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玩忽 2.内设机构负 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 责人; 商业秘密的; 3.单位法定代 4.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 表人或分管领 为的; 导。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 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 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 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 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 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 1.具体承办人 政许可决定的; ; 3.在办理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玩忽 2.内设机构负 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 责人; 商业秘密的; 3.单位法定代 4.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 表人或分管领 为的; 导。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 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 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 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 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 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 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 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 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 1.具体承办人 政许可决定的; ; 3.在办理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玩忽 2.内设机构负 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 责人; 商业秘密的; 3.单位法定代 4.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 表人或分管领 为的; 导。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 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 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 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 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 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 1.具体承办人 政许可决定的; ; 3.在办理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玩忽 2.内设机构负 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 责人; 商业秘密的; 3.单位法定代 4.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 表人或分管领 为的; 导。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 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 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 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 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 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 事项名 子项 序号 称 名称 1 对统计 违法行 为或者 核查统 权力 类型 行政检 1 对统计 违法行 为或者 核查统 计数据 方面的 检查 行政检 查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4年1月1日实施,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 二次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 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 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 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 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 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 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 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 、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 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 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 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 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 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 、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 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 相和复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 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 绝检查。 【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6月2日,《统计执法监 督检查办法》经国家统计局第1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公布,自2017 年9月1日起施行,2019年11月14日第二次修订) 第十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执法检查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制定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规章; (三)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四)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 (五)组织实施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受理、办理、督办统 计违法举报; (六)建立完善统计信用制度,建立实施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的联合惩戒机制; (七)监督查处涉外统计调查活动和民间统计调查活动中的违法 行为;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督检查办法》经国家统计局第1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公布,自2017 年9月1日起施行,2019年11月14日第二次修订) 第十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执法检查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制定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规章; (三)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四)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 (五)组织实施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受理、办理、督办统 计违法举报; (六)建立完善统计信用制度,建立实施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的联合惩戒机制; (七)监督查处涉外统计调查活动和民间统计调查活动中的违法 行为;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岳普湖县统计局权责清单指 行使主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 体 构 限 部门职责 负责本级 岳普湖 对统计违 岳普湖 县统计 县市 法行为或 县统计 负责本级对 统计违法行 为或者核查 负责本级 岳普湖 对统计违 岳普湖 县统计 县市 法行为或 县统计 局行政 区级 者核查统 局 办公室 计数据方 面的检查 负责本级对 统计违法行 为或者核查 统计数据方 面的检查 局权责清单指导目录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开展统计数据核查工 作。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开展统计数据核查工 作。 2.依法依规对执行统计法律法规 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 导目录 责任事项依据 【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6月2日,《统 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经国家统计局第1次局务会议讨论通 过并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9年11月14日第二 次修订,自公布之日施行)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执 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统计机构予以通报,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 察机关给予处分: 【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6月2日,《统 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经国家统计局第1次局务会议讨论通 过并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9年11月14日第二 次修订,自公布之日施行)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执 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统计机构予以通报,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 察机关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二)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三)未按规定受理、核查、处理统计违法举报; (四)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开展统计执法监督 检查,造成不良后果;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者案情; (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者案情; (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包庇、纵容 1.具体承办人 统计违法行为的; 2.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执行公 ; 2.内设机构负 务,造成不利后果的; 3.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案情 责人; 备 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包庇、纵容 1.具体承办人 统计违法行为的; 2.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执行公 ; 2.内设机构负 务,造成不利后果的; 3.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案情 责人; 3.单位法定代 的; 表人或分管领 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泄露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对 导。 象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 资料,造成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 事项名 子项 序号 称 名称 1 对拒绝 配合统 计调查 和统计 检查的 权力 类型 行政处 1 对拒绝 配合统 计调查 和统计 检查的 单位和 个体工 商户的 处罚 行政处 罚 2 对单位 和个体 工商户 迟报统 计资料 、未按 照规定 设置原 始记录 、统计 台账的 处罚 行政处 罚 2 对单位 和个体 工商户 迟报统 计资料 、未按 照规定 设置原 始记录 、统计 台账的 处罚 行政处 罚 处罚 3 对统计 对象拒 绝提供 统计资 料等违 法行为 的处罚 行政处 罚 3 对统计 对象拒 绝提供 统计资 料等违 法行为 的处罚 行政处 罚 4 对农业 普查对 象拒绝 或者妨 碍普查 办公室 、普查 人员依 法进行 调查等 行为的 处罚 行政处 罚 4 对农业 普查对 象拒绝 或者妨 碍普查 办公室 、普查 人员依 法进行 调查等 行为的 处罚 行政处 罚 处罚 5 对经济 普查对 象拒绝 或者妨 碍普查 机构、 普查人 员依法 进行调 查等行 为的处 罚 行政处 罚 5 对经济 普查对 象拒绝 或者妨 碍普查 机构、 普查人 员依法 进行调 查等行 为的处 罚 行政处 罚 罚 6 对经济 普查违 法行为 举报有 功的个 人给予 奖励 行政奖 励 6 对经济 普查违 法行为 举报有 功的个 人给予 奖励 行政奖 励 7 对经济 普查中 表现突 出的集 体和个 人给予 表彰和 奖励 行政奖 励 7 对经济 普查中 表现突 出的集 体和个 人给予 表彰和 奖励 行政奖 励 8 对农业 普查违 法行为 举报有 功人员 给予奖 励 行政奖 励 8 对农业 普查违 法行为 举报有 功人员 给予奖 励 行政奖 励 9 对农业 普查中 表现突 出的单 位和个 人给予 奖励 行政奖 励 9 对农业 普查中 表现突 出的单 位和个 人给予 奖励 行政奖 励 10 对人口 普查中 表现突 出的单 位和个 人给予 表彰和 奖励 行政奖 励 10 对人口 普查中 表现突 出的单 位和个 人给予 表彰和 奖励 行政奖 励 11 对统计 工作做 出突出 贡献、 取得显 著成绩 的单位 和个人 给予表 彰和奖 励 行政奖 励 11 对统计 工作做 出突出 贡献、 取得显 著成绩 的单位 和个人 给予表 彰和奖 励 行政奖 励 12 对统计 中弄虚 作假等 违法行 为检举 有功的 单位和 个人给 予表彰 和奖励 行政奖 励 12 对统计 中弄虚 作假等 违法行 为检举 有功的 单位和 个人给 予表彰 和奖励 行政奖 励 13 对统计 违法行 为或者 核查统 计数据 方面的 检查 行政检 查 13 对统计 违法行 为或者 核查统 计数据 方面的 检查 行政检 查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4年1月1日实施,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 二次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 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4年1月1日实施,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 二次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 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 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 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 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 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4年1月1日实施,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 二次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 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 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 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 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4年1月1日实施,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 二次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 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 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 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 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4年1月1日实施,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 二次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 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 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 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4年1月1日实施,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 二次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 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 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 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 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 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4年1月1日实施,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 二次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 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 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 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47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 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 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 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47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 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 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 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 处1万元以下罚款。农业普查对象有本条第一款第(一)、(四)项 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 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 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 处1万元以下罚款。农业普查对象有本条第一款第(一)、(四)项 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415号公布,2018年8月11日修订) 第三十六条: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 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 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 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415号公布,2018年8月11日修订) 第三十六条: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 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 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 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 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4年1月1日实施,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 二次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 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 予表彰和奖励。 【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41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8月11日《国务院关于 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七条: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 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 员给予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4年1月1日实施,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 二次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 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 予表彰和奖励。 【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41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8月11日《国务院关于 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七条: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 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 员给予奖励。 员给予奖励。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4月12日国务 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 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41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8月11日《国务院关于 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四条: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 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4月12日国务 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 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41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8月11日《国务院关于 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四条: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 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4年1月1日实施,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 二次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 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 予表彰和奖励。 【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47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 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4年1月1日实施,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 二次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 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 予表彰和奖励。 【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47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 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4月12日国务 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 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47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 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4月12日国务 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 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47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 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4月12日国务 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 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规】《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010年5月12日由国务院第111次常 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 第十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 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4月12日国务 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 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规】《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010年5月12日由国务院第111次常 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 第十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 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4月12日国务 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 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4月12日国务 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 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4年1月1日实施,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 二次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 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 予表彰和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4年1月1日实施,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 二次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 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 予表彰和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4年1月1日实施,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 二次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 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 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 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 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 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 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 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 、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 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 相和复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 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 绝检查。 【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6月2日,《统计执法监 督检查办法》经国家统计局第1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公布,自2017 年9月1日起施行,2019年11月14日第二次修订) 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 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 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 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 、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 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 相和复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 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 绝检查。 【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6月2日,《统计执法监 督检查办法》经国家统计局第1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公布,自2017 年9月1日起施行,2019年11月14日第二次修订) 第十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执法检查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制定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规章; (三)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四)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 (五)组织实施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受理、办理、督办统 计违法举报; (六)建立完善统计信用制度,建立实施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的联合惩戒机制; (七)监督查处涉外统计调查活动和民间统计调查活动中的违法 行为;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督检查办法》经国家统计局第1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公布,自2017 年9月1日起施行,2019年11月14日第二次修订) 第十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执法检查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制定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规章; (三)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四)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 (五)组织实施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受理、办理、督办统 计违法举报; (六)建立完善统计信用制度,建立实施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的联合惩戒机制; (七)监督查处涉外统计调查活动和民间统计调查活动中的违法 行为;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岳普湖县统计局权责清单指 行使主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 体 构 限 部门职责 负责本级 岳普湖 拒绝配合 岳普湖 县统计 县市 统计调查 县统计 负责本级拒 绝配合统计 负责本级 岳普湖 拒绝配合 岳普湖 县统计 县市 统计调查 县统计 局行政 区级 局 和统计检 办公室 查的处罚 负责本级拒 绝配合统计 调查和统计 检查的处罚 负责本级 迟报统计 岳普湖 资料、未 岳普湖 县统计 县市 按照规定 县统计 局行政 区级 设置原始 局 办公室 记录、统 计台账的 处罚 负责本级迟 报统计资料 、未按照规 定设置原始 记录、统计 台账的处罚 负责本级 迟报统计 岳普湖 资料、未 岳普湖 县统计 县市 按照规定 县统计 局行政 区级 设置原始 局 办公室 记录、统 计台账的 处罚 负责本级迟 报统计资料 、未按照规 定设置原始 记录、统计 台账的处罚 负责本级 拒绝提供 岳普湖 岳普湖 统计资料 县统计 县市 县统计 或者经催 局行政 区级 局 报后仍未 办公室 提供的处 罚 负责本级拒 绝提供统计 资料或者经 催报后仍未 提供的处罚 负责本级 拒绝提供 岳普湖 岳普湖 统计资料 县统计 县市 县统计 或者经催 局行政 区级 局 报后仍未 办公室 提供的处 罚 负责本级拒 绝提供统计 资料或者经 催报后仍未 提供的处罚 负责本级 农业普查 对象拒绝 岳普湖 或者妨碍 岳普湖 县统计 县市 普查办公 县统计 局行政 区级 室、普查 局 人员依法 办公室 进行调查 等行为的 处罚 负责本级农 业普查对象 拒绝或者妨 碍普查办公 室、普查人 员依法进行 调查等行为 的处罚 负责本级 农业普查 对象拒绝 岳普湖 或者妨碍 岳普湖 县统计 县市 普查办公 县统计 局行政 区级 室、普查 局 人员依法 办公室 进行调查 等行为的 处罚 负责本级农 业普查对象 拒绝或者妨 碍普查办公 室、普查人 员依法进行 调查等行为 的处罚 负责本级 经济普查 对象拒绝 或者妨碍 岳普湖 岳普湖 县统计 县市 普查机构 县统计 局行政 区级 、普查人 局 员依法进 办公室 行调查等 行为的处 罚 负责本级经 济普查对象 拒绝或者妨 碍普查机构 、普查人员 依法进行调 查等行为的 处罚 负责本级 经济普查 对象拒绝 或者妨碍 岳普湖 岳普湖 县统计 县市 普查机构 县统计 局行政 区级 、普查人 局 员依法进 办公室 行调查等 行为的处 罚 负责本级经 济普查对象 拒绝或者妨 碍普查机构 、普查人员 依法进行调 查等行为的 处罚 岳普湖 负责本级 岳普湖 县统计 县市 经济普查 县统计 局行政 区级 举报有功 局 办公室 的奖励 负责本级经 济普查举报 有功的奖励 岳普湖 负责本级 岳普湖 县统计 县市 经济普查 县统计 局行政 区级 举报有功 局 办公室 的奖励 负责本级经 济普查举报 有功的奖励 岳普湖 负责本级 岳普湖 县统计 县市 经济普查 县统计 局行政 区级 表现突出 局 办公室 的奖励 负责本级经 济普查表现 突出的奖励 岳普湖 负责本级 岳普湖 县统计 县市 经济普查 县统计 局行政 区级 表现突出 局 办公室 的奖励 负责本级经 济普查表现 突出的奖励 岳普湖 负责本级 岳普湖 县统计 县市 农业普查 县统计 局行政 区级 举报有功 局 办公室 的奖励 负责本级农 业普查举报 有功的奖励 岳普湖 负责本级 岳普湖 县统计 县市 农业普查 县统计 局行政 区级 举报有功 局 办公室 的奖励 负责本级农 业普查举报 有功的奖励 岳普湖 负责本级 岳普湖 县统计 县市 农业普查 县统计 局行政 区级 表现突出 局 办公室 的奖励 负责本级农 业普查表现 突出的奖励 岳普湖 负责本级 岳普湖 县统计 县市 农业普查 县统计 局行政 区级 表现突出 局 办公室 的奖励 负责本级农 业普查表现 突出的奖励 岳普湖 负责本级 岳普湖 县统计 县市 人口普查 县统计 局行政 区级 表现突出 局 办公室 的奖励 负责本级人 口普查表现 突出的奖励 岳普湖 负责本级 岳普湖 县统计 县市 人口普查 县统计 局行政 区级 表现突出 局 办公室 的奖励 负责本级人 口普查表现 突出的奖励 岳普湖 负责本级 岳普湖 县统计 县市 统计工作 县统计 局行政 区级 表现突出 局 办公室 的奖励 负责本级统 计工作表现 突出的奖励 岳普湖 负责本级 岳普湖 县统计 县市 统计工作 县统计 局行政 区级 表现突出 局 办公室 的奖励 负责本级统 计工作表现 突出的奖励 岳普湖 负责本级 岳普湖 县统计 县市 统计工作 县统计 局行政 区级 举报有功 局 办公室 的奖励 负责本级统 计工作举报 有功的奖励 岳普湖 负责本级 岳普湖 县统计 县市 统计工作 县统计 局行政 区级 举报有功 局 办公室 的奖励 负责本级统 计工作举报 有功的奖励 负责本级 岳普湖 对统计违 岳普湖 县统计 县市 法行为或 县统计 局行政 区级 者核查统 局 办公室 计数据方 面的检查 负责本级对 统计违法行 为或者核查 统计数据方 面的检查 负责本级 岳普湖 对统计违 岳普湖 县统计 县市 法行为或 县统计 局行政 区级 者核查统 局 办公室 计数据方 面的检查 负责本级对 统计违法行 为或者核查 统计数据方 面的检查 局权责清单指导目录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上级统计部门制定的行政 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 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 准的具体标准。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上级统计部门制定的行政 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 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 准的具体标准。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公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上级统计部门制定的行政 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 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 准的具体标准。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公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上级统计部门制定的行政 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 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 准的具体标准。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公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上级统计部门制定的行政 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 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 准的具体标准。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公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上级统计部门制定的行政 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 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 准的具体标准。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公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上级统计部门制定的行政 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 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 准的具体标准。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公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上级统计部门制定的行政 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 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 准的具体标准。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公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上级统计部门制定的行政 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 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 准的具体标准。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公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上级统计部门制定的行政 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 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 准的具体标准。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公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接受统计违法行为举报。 2.依法依规对统计违法行为举报 进行受理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对统计违法行为 举报有功人员实施奖励。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接受统计违法行为举报。 2.依法依规对统计违法行为举报 进行受理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对统计违法行为 举报有功人员实施奖励。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内容、奖 励标准及办理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选活动,做出 表彰奖励决定。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内容、奖 励标准及办理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选活动,做出 表彰奖励决定。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接受统计违法行为举报。 2.依法依规对统计违法行为举报 进行受理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对统计违法行为 举报有功人员实施奖励。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接受统计违法行为举报。 2.依法依规对统计违法行为举报 进行受理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对统计违法行为 举报有功人员实施奖励。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内容、奖 励标准及办理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选活动,做出 表彰奖励决定。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内容、奖 励标准及办理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选活动,做出 表彰奖励决定。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内容、奖 励标准及办理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选活动,做出 表彰奖励决定。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内容、奖 励标准及办理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选活动,做出 表彰奖励决定。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内容、奖 励标准及办理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选活动,做出 表彰奖励决定。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内容、奖 励标准及办理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选活动,做出 表彰奖励决定。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接受统计违法行为举报。 2.依法依规对统计违法行为举报 进行受理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对统计违法行为 举报有功人员实施奖励。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接受统计违法行为举报。 2.依法依规对统计违法行为举报 进行受理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对统计违法行为 举报有功人员实施奖励。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开展统计数据核查工 作。 2.依法依规对执行统计法律法规 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开展统计数据核查工 作。 2.依法依规对执行统计法律法规 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 导目录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 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由第 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 1984年1月1日实施,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 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 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 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予以通报: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 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 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 行为失察的。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 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 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 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 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予以通报: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 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 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 行为失察的。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 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 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 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 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 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 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 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 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 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 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 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 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 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 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由第 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 1984年1月1日实施,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 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 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 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予以通报: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 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 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 行为失察的。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 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 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 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 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 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 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予以通报: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 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 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 行为失察的。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 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 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 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 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 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 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 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 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 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 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 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 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 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 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由第 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 1984年1月1日实施,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 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 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 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予以通报: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 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 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 行为失察的。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 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 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 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 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 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 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予以通报: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 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 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 行为失察的。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 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 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 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 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 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 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 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 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 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 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 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 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 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 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由第 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 1984年1月1日实施,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 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 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 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予以通报: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 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 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 行为失察的。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 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 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 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 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 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 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予以通报: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 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 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 行为失察的。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 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 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 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 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 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 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 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 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 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 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 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 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 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 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由第 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 1984年1月1日实施,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 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 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 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予以通报: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 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 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 行为失察的。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 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 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 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 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 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 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予以通报: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 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 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 行为失察的。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 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 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 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 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 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 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 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 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 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 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 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 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 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9月5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8 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 修订) 第三十七条: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 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 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9月5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8 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 修订) 第三十七条: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 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 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9月5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8 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 修订) 第三十四条: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 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9月5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8 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 修订) 第三十四条: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 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8月23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 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 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8月23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 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 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8月23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 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8月23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 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法规】《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010年5月12日由国务院 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 第十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和奖励。 【法规】《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010年5月12日由国务院 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 第十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和奖励。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4月 12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 第三十五条: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 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4月 12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 第三十五条: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 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由第 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 1984年1月1日实施,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 1日起施行 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 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 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由第 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 1984年1月1日实施,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 1日起施行 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 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 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6月2日,《统 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经国家统计局第1次局务会议讨论通 过并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9年11月14日第二 次修订,自公布之日施行)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执 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统计机构予以通报,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 察机关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二)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三)未按规定受理、核查、处理统计违法举报; (四)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开展统计执法监督 检查,造成不良后果;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者案情; (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6月2日,《统 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经国家统计局第1次局务会议讨论通 过并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9年11月14日第二 次修订,自公布之日施行)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执 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统计机构予以通报,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 察机关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二)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三)未按规定受理、核查、处理统计违法举报; (四)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开展统计执法监督 检查,造成不良后果;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者案情; (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者案情; (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 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 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1.具体承办人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 ; 罚款的; 2.内设机构负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责人; 备 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 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 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1.具体承办人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 ; 罚款的; 2.内设机构负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责人;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3.单位法定代 7.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个 表人或分管领 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执法检查中 导。 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 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造成损害的或经 济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 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济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 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 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 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1.具体承办人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 ; 罚款的; 2.内设机构负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责人;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3.单位法定代 7.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个 表人或分管领 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执法检查中 导。 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 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造成损害的或经 济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 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 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1.具体承办人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 ; 罚款的; 2.内设机构负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责人;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3.单位法定代 7.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个 表人或分管领 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执法检查中 导。 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 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造成损害的或经 济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 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济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 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 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 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1.具体承办人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 ; 罚款的; 2.内设机构负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责人;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3.单位法定代 7.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个 表人或分管领 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执法检查中 导。 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 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造成损害的或经 济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 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 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1.具体承办人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 ; 罚款的; 2.内设机构负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责人;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3.单位法定代 7.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个 表人或分管领 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执法检查中 导。 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 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造成损害的或经 济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 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济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 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 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 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1.具体承办人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 ; 罚款的; 2.内设机构负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责人;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3.单位法定代 7.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个 表人或分管领 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执法检查中 导。 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 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造成损害的或经 济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 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 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1.具体承办人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 ; 罚款的; 2.内设机构负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责人;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3.单位法定代 7.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个 表人或分管领 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执法检查中 导。 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 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造成损害的或经 济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 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济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 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 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 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1.具体承办人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 ; 罚款的; 2.内设机构负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责人;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3.单位法定代 7.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个 表人或分管领 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执法检查中 导。 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 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造成损害的或经 济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 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 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1.具体承办人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 ; 罚款的; 2.内设机构负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责人;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3.单位法定代 7.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个 表人或分管领 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执法检查中 导。 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 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造成损害的或经 济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 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济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 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 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 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 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 1.具体承办人 政许可决定的; ; 3.在办理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玩忽 2.内设机构负 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 责人; 商业秘密的; 3.单位法定代 4.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 表人或分管领 为的; 导。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 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 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 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 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 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 1.具体承办人 政许可决定的; ; 3.在办理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玩忽 2.内设机构负 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 责人; 商业秘密的; 3.单位法定代 4.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 表人或分管领 为的; 导。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 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 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 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 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 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 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 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 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 1.具体承办人 政许可决定的; ; 3.在办理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玩忽 2.内设机构负 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 责人; 商业秘密的; 3.单位法定代 4.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 表人或分管领 为的; 导。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 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 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 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 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 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 1.具体承办人 政许可决定的; ; 3.在办理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玩忽 2.内设机构负 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 责人; 商业秘密的; 3.单位法定代 4.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 表人或分管领 为的; 导。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 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 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 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 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 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 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 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 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 1.具体承办人 政许可决定的; ; 3.在办理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玩忽 2.内设机构负 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 责人; 商业秘密的; 3.单位法定代 4.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 表人或分管领 为的; 导。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 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 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 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 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 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 1.具体承办人 政许可决定的; ; 3.在办理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玩忽 2.内设机构负 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 责人; 商业秘密的; 3.单位法定代 4.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 表人或分管领 为的; 导。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 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 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 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 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 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 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 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 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 1.具体承办人 政许可决定的; ; 3.在办理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玩忽 2.内设机构负 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 责人; 商业秘密的; 3.单位法定代 4.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 表人或分管领 为的; 导。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 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 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 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 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 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 1.具体承办人 政许可决定的; ; 3.在办理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玩忽 2.内设机构负 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 责人; 商业秘密的; 3.单位法定代 4.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 表人或分管领 为的; 导。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 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 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 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 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 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 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 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 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 1.具体承办人 政许可决定的; ; 3.在办理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玩忽 2.内设机构负 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 责人; 商业秘密的; 3.单位法定代 4.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 表人或分管领 为的; 导。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 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 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 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 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 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 1.具体承办人 政许可决定的; ; 3.在办理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玩忽 2.内设机构负 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 责人; 商业秘密的; 3.单位法定代 4.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 表人或分管领 为的; 导。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 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 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 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 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 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 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 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 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 1.具体承办人 政许可决定的; ; 3.在办理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玩忽 2.内设机构负 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 责人; 商业秘密的; 3.单位法定代 4.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 表人或分管领 为的; 导。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 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 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 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 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 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 1.具体承办人 政许可决定的; ; 3.在办理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玩忽 2.内设机构负 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 责人; 商业秘密的; 3.单位法定代 4.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 表人或分管领 为的; 导。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 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 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 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 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 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 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 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 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 1.具体承办人 政许可决定的; ; 3.在办理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玩忽 2.内设机构负 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 责人; 商业秘密的; 3.单位法定代 4.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 表人或分管领 为的; 导。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 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 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 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 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 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 1.具体承办人 政许可决定的; ; 3.在办理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玩忽 2.内设机构负 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 责人; 商业秘密的; 3.单位法定代 4.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 表人或分管领 为的; 导。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 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 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 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 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 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包庇、纵容 1.具体承办人 统计违法行为的; ; 2.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执行公 2.内设机构负 务,造成不利后果的; 责人; 3.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案情 3.单位法定代 的; 表人或分管领 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泄露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对 导。 象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 资料,造成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包庇、纵容 1.具体承办人 统计违法行为的; ; 2.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执行公 2.内设机构负 务,造成不利后果的; 责人; 3.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案情 3.单位法定代 的; 表人或分管领 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泄露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对 导。 象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 资料,造成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