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doc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支持个体工商户 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工业区),市属 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委、 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1 月 6 日 - 1 - 乌鲁木齐市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推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国务院令第 755 号) 贯彻落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首府个体经 济持续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制定如下措施: 一、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一)减免征收相关税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我市个体工商户按 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 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 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落实增 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在国家规定的政策执行限 期内,对符合月销售额 15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 规模纳税人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 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 3% 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各级税务部门 加强政策宣传培训,精准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市税务 局牵头负责) (二)落实社保补贴政策。对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且稳定 经营一年以上,持续保持经营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向经营所在 地社区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按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 额补贴。对个体工商户当年新招用并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劳动 者,签订一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2 - 根据人员身份不同,给予相应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 过 3 年。(市人社局牵头负责) (三)合理减免个体工商户经营费用。落实减免个体工商 户承租 2022 年我市国有企业房屋 6 个月租金政策。鼓励楼宇、 商场、市场的民营企业运营方对个体工商户租户适度减免场地租 金。引导市属国有企业继续降低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企业房屋的 租金。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以非营利方式 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市国资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 分工负责) (四)推动歇业制度有序实施。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 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 但仍有较强经营意愿和能力的个体工商户,指导其在歇业期 间依法为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允许个体 工商户按规定程序歇业,歇业时限不超过 3 年。累计歇业满 3 年,视为自动恢复经营,决定不再经营的,引导个体工商户及时 办理注销登记。简化歇业期间税收、社保办理手续,为办理歇业 备案提供全网办服务。(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人社局、税务局 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金融支持个体工商户力度 (五)加大创业社区资金支持力度。2022—2024 年设立 总规模为 5 亿元的创业社区引导基金,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本 - 3 - 投向创业社区建设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引导 7 家创业社区主办 银行积极投放普惠贷款,着力缓解各类市场主体融资难题。对首 次从事个体经营且正常经营 6 个月以上的,按照 2000 元的标准 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市金融办、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国资 委、城管局、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引导地方法人金融 机构落实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积极争取人民银行再贷 款、再贴现以及对普惠小微贷款的奖励资金,鼓励各类金融 机构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进一步扩大个体工商户小微贷 款规模。加大金融产品研发推广,丰富符合个体工商户经营 特点的金融产品,增加个体工商户信贷投放,优先支持受疫 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个体工商 户,可提供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并按规 定给予贴息,贷款期限不超过 3 年。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通 过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转化,利用专 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融资贷款,解决资金困难,提升市场占有率,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市金融办、市场监管局、人社局按 职责分工负责) (七)落实延期贷款政策。对于遇困的个体工商户,鼓 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协商,采取延长贷 款期限、设立宽限期、变更还款计划、调整付息安排、续贷 等多种方式缓解借款人临时性还本付息困难。对于 2022 年 - 4 - 第四季度到期遇困个体工商户的贷款,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 最长可延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市金融办牵头负责) (八)做优金融服务。联合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专题 推介,宣传推广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重点支持制造 业、服务业领域等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个体工商户,满足 个体工商户合理有效的信贷需求。开通金融服务专线,加强 政策解读与对接服务。(市金融办、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助力个体工商户提升市场竞争力 (九)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支持个体工商户组织签订 1 年 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开展岗前培训,按照 1800 元/ 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市人社局牵头负责) (十)提高知识产权服务效能。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提 升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加强专利、商标 等业务受理窗口服务能力建设,采取多种方式向个体工商户提供 知识产权法律咨询、专利商标申请注册及相关服务。(市市场监 管局牵头负责) (十一)提升质量管理服务水平。常态化开展“个体工商 户服务月”活动,把个体工商户纳入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 务、计量服务中小企业等活动服务范围,为个体工商户提升质量 管理水平、服务能力提供免费专家咨询和帮扶服务,增强市场竞 争力。(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十二)力促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指导各区(县)建立 - 5 - 完善“个转企”培育库,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允许 保留原字号、行业特征。鼓励各区(县)对首次“个转企”企业 给予奖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将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权益保护 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市市场监管局、财政局按职责分 工负责) (十三)加速激活城市消费潜力。推行“文化+”“旅游 +”新业态发展模式,促进商业、文化、旅游等领域融合发展, 激活消费新动能,打造首府消费高地,赋能首府经济社会发展。 优化提升夜间美食街区,举办美食节、啤酒节等特色活动,开展 “首府寻味”、免费品鉴、打折让利等惠民促销措施。鼓励个体 工商户创新经营模式,打造自主品牌,优化提升服务,促进多元 化、综合性发展,吸引四方游客来乌打卡。 (市商务局、文旅局、 城管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提升电子商务发展水平。支持个体工商户提升网 络营销能力,应用直播电商、社区电商、社交电商等新兴商业模 式,实现线上线下经营模式融合发展。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个 体工商户线上经营提供支持,放宽入驻条件,减免网店押金、宣 传推广等费用,简化线上运营规则,组织开展数字化运营服务培 训,提升个体工商户网上经营水平。(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按 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十五)落实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措施。个体工 - 6 - 商户经营者发生变化,可直接申请经营者变更登记,也可按照 “先注销、再设立”的方式办理。登记机关要明确告知两种方式 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流程和法律风险,尊重申请人自主选择。 (市市场监管局、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落实注册登记便利化。注册登记名称实施自主选 择、自主申报、自动审批;推进住所登记便利化,申请人承诺其 住所(经营场所)为合法建筑,提交租赁合同、无偿使用证明等 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即可登记。对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 农民工、退役军人、低收入群体和就业困难人员等实施注册登记 开辟绿色通道。 (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十七)优化信用信息修复。开通个体工商户网上补报年 报和网上信用修复通道,对逾期未年报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 体工商户,由纸质现场补报拓展为网上在线和现场补报“双通道” 并行服务,首次逾期未年报并于当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网上补报 的,无需书面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及时修复信用信息。 (市 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十八)加强涉企收费行为监管。持续开展清理规范供水 供电供气、停车费等收费,严厉整治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 派等,重点整治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自立项目乱收费、不 严格执行惠企纾困收费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减轻个体工商 户负担,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市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 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 7 - (十九)加大公平竞争执法力度。加强公平竞争审查,清 理废除歧视、妨碍个体工商户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依 法查处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和打击平台强 制经营者“二选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二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推进柔性执法,体现执法既 有力度又有温度,对个体工商户轻微违法行为,社会危害不大并 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被处以罚款但确 有经济困难的,可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审慎适用行政强制措施; 对个体工商户超经营范围从事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 指导其办理变更登记,依法依规经营。(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五、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一)发挥个私协会服务作用。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 私营企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指导个私协会持续开展好“个体工 商户经营状况跟踪调查”“全国市场主体活跃度调查”,及时掌握 个体工商户的“痛点”“难点”“堵点”,帮扶解决个体工商户遇 到的实际困难,切实维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市市场监管 局牵头负责) (二十二)加强个体工商户发展监测。建立完善个体工商 户发展工作联系点,跟踪个体工商户经营形势变化,做好活跃度、 经营状况、相关优惠政策享受情况调查,动态掌握个体工商户发 展需求和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为研究完善个体工商户扶持政 策提供决策辅助。(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 8 - (二十三)部门协同精准帮扶。建立健全市、区两级促进 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机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强部 门协作,上下联动、统筹推进。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 对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财政、人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相关单位按职 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加强政策宣传。及时归集发布有关扶持个体工 商户发展的优惠政策,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大纾困帮扶政 策宣传力度,确保个体工商户知晓政策、熟悉政策,用好、用活、 用足政策;总结推广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典型经验做法,发挥示 范引领作用。(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措施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属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 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