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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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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 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国发〔2016〕59 号)要求,陕西开展第二次 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时期资料为 2017 年 度。普查对象是我省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 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 )、生活污染源(以下简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移动源。 称“生活源”)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 我省各级普查机构认真谋划、精心组织,广大普查人员无私奉献、 艰苦努力,广大普查对象大力支持、积极参与,现已完成了陕西第 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任务,摸清了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主要污 染物排放数量、污染治理情况等,建立了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 信息数据库。现将主要数据情况汇报如下: 一、 总体情况 (一)各类普查对象数量 全省普查对象数量 62193 个(不含移动源)。包括工业源 25548 个,畜禽规模养殖场 8380 个,生活源 26347 个,集中式污 染治理设施 1796 个;以行政区为单位的普查对象数量 122 个。 (二)污染物排放量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 39.54 万吨,氨氮 1.64 万吨, 总氮 4.96 万吨,总磷 0.44 万吨,动植物油 6666.83 吨,石油类 145.34 吨,挥发酚 1.89 吨,氰化物 1.24 吨,重金属(铅、汞、 —1— 镉、铬和类金属砷,下同)9.42 吨。 2017 年黄河流域 (陕西段) 水污染物排放量: 化学需氧量 28.54 万吨,氨氮 1.09 万吨,总氮 3.83 万吨,总磷 0.33 万吨,动植物 油 4945.39 吨,石油类 141.23 吨,挥发酚 1.86 吨,氰化物 0.83 吨,重金属 5.42 吨。其中,渭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 量 23.72 万吨,氨氮 0.90 万吨,总氮 3.15 万吨,总磷 0.26 万吨, 动植物油 4323.44 吨,石油 109.73 吨,挥发酚 0.09 吨,氰化物 0.54 吨,重金属 3.89 吨;无定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 量 2.83 万吨,氨氮 0.09 万吨,总氮 0.36 万吨,总磷 0.04 万吨, 动植物油 432.96 吨,石油类 7.46 吨,挥发酚 0.29 吨,氰化物 0.27 吨,重金属 0.32 吨;延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 0.30 万吨,氨氮 0.02 万吨,总氮 0.08 万吨,总磷 0.01 万吨,动 植物油 102.29 吨,石油类 0.38 吨。 长江流域(陕西段)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 11.00 万 吨,氨氮 0.56 万吨,总氮 1.13 万吨,总磷 0.11 万吨,动植物油 1721.43 吨,石油类 4.11 吨,挥发酚 0.03 吨,氰化物 0.41 吨, 重金属 4.00 吨。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 19.90 万吨,氮氧化物 46.33 万 吨,颗粒物 51.32 万吨。本次普查对部分行业和领域挥发性有机 物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排放量 22.37 万吨。 重点区域(汾渭平原陕西地区)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不含移动 源中铁路内燃机排放):二氧化硫 6.14 万吨,氮氧化物 25.26 万 吨,颗粒物 19.68 万吨,挥发性有机物 13.40 万吨。 —2— 二、 工业源 (一)基本情况 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 25548 个。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 5 位的地区:西安 6410 个、宝鸡 3590 个、汉中 2716 个、榆林 2611 个、咸阳 2143 个,上述 5 个地 区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 68.4%。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 3 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4792 个,通用设备制造业 2704 个,金属制品业 2218 个。上述 3 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 38.0%。 (二)水污染物 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 7611 套,设计处理能力 456.31 万 立方米/日,废水年处理量 7.01 亿立方米。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 1.87 万吨,氨氮 744.77 吨, 总氮 0.21 万吨,总磷 82.32 吨,石油类 145.34 吨,挥发酚 1893.69 千克,氰化物 1241.39 千克,重金属 9.36 吨。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位居前 3 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 制造业 0.67 万吨,农副食品加工业 0.36 万吨,酒、饮料和精制 茶制造业 0.18 万吨。上述 3 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 量的 64.7%。 氨氮排放量位居前 3 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375.45 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101.50 吨,农副食品加 工业 71.47 吨。上述 3 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氨氮排放量的 73.6%。 总氮排放量位居前 3 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0.09 万吨,农副食品加工业 0.03 万吨,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3— 0.02 万吨。上述 3 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总氮排放量的 66.7%。 总磷排放量位居前 3 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 29.20 吨, 食品制造业 12.25 吨,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11.18 吨。上述 3 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总磷排放量的 63.9%。 石油类排放量位居前 3 位的行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45.37 吨,汽车制造业 19.66 吨,专用设备制造业 14.82 吨。上述 3 个 行业合计占工业源石油类排放量的 54.9%。 挥发酚排放量位居前 3 位的行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 工业 1851.04 千克,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28.61 千克,有 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12.32 千克。上述 3 个行业排放量合计 占工业源挥发酚排放量的 99.9%。 氰化物排放量位居前 3 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 业 645.18 千克,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358.98 千克,石油、煤炭及 其他燃料加工业 225.82 千克。上述 3 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氰化物 排放量的 99.1%。 重金属排放量位居前 3 位的行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 业 4.05 吨,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2.11 吨,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 子设备制造业 2.01 吨。上述 3 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重金属排放量 的 87.3%。 (三)大气污染物 工业企业脱硫设施 1807 套,脱硝设施 826 套,除尘设施 15374 套。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 16.68 万吨,氮氧化物 17.48 万 吨,颗粒物 41.05 万吨,挥发性有机物 7.68 万吨。 —4— 二氧化硫排放量位居前 3 位的行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 业 4.06 万吨,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3.19 万吨,非金属矿 物制品业 2.74 万吨。上述 3 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二氧化硫排放量 的 59.9%。 氮氧化物排放量位居前 3 位的行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 业 4.78 万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59 万吨,石油、煤炭及其他 燃料加工业 2.97 万吨。上述 3 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氮氧化物排放 量的 64.9%。 颗粒物排放量位居前 3 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3.19 万吨,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11.91 万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 业 4.53 万吨。 上述 3 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颗粒物排放量的 72.2%。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位居前 3 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 品制造业 3.23 万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2.01 万吨,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0.39 万吨。上述 3 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挥 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 73.3%。 (四)工业固体废物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1.29 亿吨,综合利用量 0.49 亿吨 (其中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 54.19 万吨) ,处置量 0.61 亿吨(其 中处置往年贮存量 476.71 万吨) ,本年贮存量 0.24 亿吨,倾倒丢 弃量 10.42 万吨。 2.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产生量 126.67 万吨,综合利用和处置量 118.72 万 吨,年末累积贮存量 23.18 万吨。 —5— (五)伴生放射性矿 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主要为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 15 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通过对全省 8 类重 点行业 3646 家企业的检测筛查,确定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 共 22 家,分布在安康、商洛市,以石煤、煤矸石、钼矿尾矿、金 矿等矿石为主。 全省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累积贮存量为 56.06 万吨,无放射 性活度超过 10 贝克/克的固体废物。 三、农业源 (一)基本情况 涉及种植业的区县 111 个,水产养殖业的区县 103 个,畜禽 养殖业的区县 111 个,入户调查畜禽规模养殖场 8380 个。 农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 14.66 万吨,氨氮 0.22 万吨,总氮 1.63 万吨,总磷 0.26 万吨。 (二)种植业 水污染物排放(流失)量:氨氮 0.07 万吨,总氮 0.78 万吨, 总磷 0.09 万吨。 以新草谷比计算,秸秆产生量为 1235.32 万吨,秸秆可收集 资源量 1050.81 万吨,秸秆利用量 991.25 万吨。 地膜使用量 2.31 万吨,多年累积残留量 1.37 万吨。 (三)畜禽养殖业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 14.51 万吨,氨氮 0.15 万吨, 总氮 0.82 万吨,总磷 0.17 万吨。 其中,畜禽规模养殖场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 6.38 万 —6— 吨,氨氮 0.04 万吨,总氮 0.31 万吨,总磷 0.08 万吨。 (四)水产养殖业(不含藻类)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 0.15 万吨,氨氮 50.00 吨,总 氮 355.72 吨,总磷 32.89 吨。 四、生活源 (一)基本情况 生活源普查对象 26347 个。其中:城镇和农村居民生活源以 城市市区、县城(含建制镇) 、行政村为基本调查单元,共计 13841 个,其他普查对象包括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 9226 台,储油库 48 个,加油站 3232 个。 (二)水污染物 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 22.96 万吨,氨氮 1.34 万吨,总氮 3.11 万吨,总磷 0.17 万吨,动植物油 0.67 万吨。 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 8.93 万吨,氨氮 0.96 万吨,总氮 2.42 万吨,总磷 0.10 万吨,动植物油 0.29 万 吨。 农村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 14.03 万吨,氨氮 0.38 万吨,总氮 0.69 万吨,总磷 0.07 万吨,动植物油 0.38 万 吨。 (三)大气污染物 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 3.21 万吨,氮氧化物 2.95 万吨,颗粒物 9.59 万吨,挥发性有机物 8.62 万吨。 五、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一)基本情况 —7—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 1406 个,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 358 个,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 32 个。 垃圾处理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废水(渗滤液)污染物 排放量:化学需氧量 0.05 万吨,氨氮 0.01 万吨,总氮 0.01 万吨, 总磷 1.69 吨,重金属 0.06 吨。 垃圾焚烧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焚烧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二 氧化硫 0.01 万吨,氮氧化物 0.04 万吨,颗粒物 0.01 万吨。 (二)集中式污水处理情况 城镇污水处理厂 241 个,处理污水 15.39 亿立方米;工业污 水集中处理厂 17 个,处理污水 0.27 亿立方米;农村集中式污水 处理设施 1100 个,处理污水 0.20 亿立方米;其他污水处理设施 48 个,处理污水 0.33 亿立方米。污水年处理总量 16.20 亿立方 米。 水污染物削减量:化学需氧量 53.34 万吨,氨氮 4.81 万吨, 总氮 5.32 万吨,总磷 0.73 万吨,动植物油 0.34 万吨。 干污泥产生量 30.81 万吨,处置量 30.11 万吨。 (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情况 垃圾处理量 1036.88 万吨,其中:填埋 959.70 万吨,其他方 式处理 77.18 万吨。 (四)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情况 危险废物处置厂 23 个,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 9 个。设计处 置利用能力 144.33 万吨/年,实际处置利用危险废物 45.15 万吨。 其中,处置工业危险废物 19.64 万吨、医疗废物 2.86 万吨、 其他危险废物 0.07 万吨,综合利用危险废物 22.59 万吨。 —8— 六、 移动源 (一)基本情况 移动源普查对象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统计汇总机动 车保有量 662.61 万辆,工程机械保有量 13.0 万台,农业机械柴 油总动力 1536.28 万千瓦,铁路内燃机车燃油消耗量 5.05 万吨, 民航飞机起降架次 37.06 万次。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氮氧化物 25.86 万吨, 颗粒物 0.67 万吨, 挥发性有机物 6.07 万吨。 (二)机动车污染源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氮氧化物 15.82 万吨, 颗粒物 0.21 万吨, 挥发性有机物 4.99 万吨。 (三)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氮氧化物 10.04 万吨, 颗粒物 0.46 万吨, 挥发性有机物 1.09 万吨。其中: 工程机械:氮氧化物 5.37 万吨,颗粒物 0.23 万吨,挥发性 有机物 0.58 万吨; 农业机械:氮氧化物 4.07 万吨,颗粒物 0.21 万吨,挥发性 有机物 0.48 万吨; 铁路内燃机车:氮氧化物 0.27 万吨,颗粒物 0.01 万吨,挥 发性有机物 0.02 万吨; 民航飞机:氮氧化物 0.33 万吨,颗粒物 0.01 万吨,挥发性 有机物 0.02 万吨。 —9— 注释 汾渭平原陕西地区:包含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 南市以及杨凌示范区(含西咸新区、韩城市)。 工业源普查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 3 个门类中 41 个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或产业活 动单位。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 8 类重点行业 15 个类 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不包括污水处理及 其再生利用(行业代码为 4620)企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不含散户) 、 水产养殖业(不含藻类)。 生活源普查范围:包括以城市市区、县城、镇区、行政 村为单位统计的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 用情况,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储油库和加油站。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包括集中式污水处理单 位、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和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 (处理)单位。 移动源普查范围: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以行政 区为单位发表调查。 挥发性有机物核算范围:工业企业能源消费及主要产品 生产工艺有组织排放、城乡居民生活消费、建筑涂料与胶粘 —10— 剂使用,城市沥青道路铺装,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民用加油 站、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 公报中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 均未作机械调整。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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