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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关于《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暂行规定》的立法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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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暂行规定》的 立法说明 一、立法考虑 近年来,我国公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整体规模已超 27 万亿元,投资者数量突破 7 亿。货币市场基金作为现金管理 类的普惠金融产品,具有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投资成本低 等特点,已成为公募基金的重要品种,积极服务于居民财富 管理。同时,个别货币市场基金产品规模较大或涉及投资者 数量较多,如发生风险易对金融市场产生负面影响,需提出 更为严格审慎的监管要求。 为进一步提升重要货币市场基金产品的安全性和流动 性、有效防范风险,证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研究起草了《重要 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 二、起草过程 《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至 2 月 13 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征求意见看,社会各界对 规定总体认同,同时也提出了个别修改意见。结合各方意见 建议,我们对规则进行了修订完善。 三、《暂行规定》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共五章二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1 (一)明确定义及评估条件、标准、程序。重要货币市 场基金是指因基金资产规模较大或投资者人数较多、与其他 金融机构或者金融产品关联性较强,如发生重大风险,可能 对资本市场和金融体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货币市场基金。 满足规模大于 2000 亿元或者投资者数量大于 5000 万个等条 件的货币市场基金,应纳入评估范围。证监会对参评产品予 以评估,确定最终名单并予以公示。 (二)明确附加监管要求,增强抗风险能力。《暂行规 定》从经营理念、风险管理、人员及系统配置、投资比例、 交易行为、规模控制、申赎管理、销售行为、风险准备金计 提等方面,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销 售机构提出了更为严格审慎的要求。 (三)明确风险防控与处置机制。一是要求基金管理人 及相关市场主体应当制定合理有效的风险应对预案,提前对 风险处置事项做出安排。二是规定证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相 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明确重大风险情形下的风险处置 机制。三是规定不同风险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风险 准备金、主要股东等风险处置资金来源。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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