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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登记号:QSF-2019-010009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海府办〔2019〕20 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鼓励民航业发展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海口市鼓励民航业发展财政补贴实施办法》已经 2019 年 3 月 16 日十六届市政府第 5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 3 月 2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 1 — 海口市鼓励民航业发展财政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海口旅游国际化水平和促进我市民航业发 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海口市人民政府对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在海口美 兰机场新开国际航线和港澳台地区航线、招徕境外旅客、美兰机 场境外旅客吞吐量增长率等给予财政补贴。 第三条 新开境外定期直飞航线含技术经停航线(上一年度 所有航空公司未飞过的或者连续 12 个月未飞过的定期直飞航班, 若是同一家航空公司或包机商, 则连续间隔 24 个月未飞过的定期 执飞航班)补贴,航班性质为定期,执行期至少为 1 年,且平均 每周不少于 1 班,以不同机型座位、航程时长,给予 3 年培育。 从首飞之日起计算,第一、第二和第三年分别按照财政补贴标准 的 100%、75%和 50%计算;使用 200 座以上大型飞机的,补贴标准 上浮 50%。 (一)往返航程小于 3 小时(含)的,每班给予 6 万元补贴; (二)往返航程大于 3 小时且小于 6 小时(含)的,每班给予 9 万元补贴; (三)往返航程大于 6 小时且小于 9 小时(含)的,每班给予 13 万元补贴; (四)往返航程大于 9 小时且小于 12 小时(含)的,每班给 予 17 万元补贴; — 2 — (五)往返航程大于 12 小时且小于 15 小时(含)的,每班给 予 21 万元补贴; (六)往返航程大于 15 小时且小于 18 小时(含)的,每班给 予 40 万元补贴; (七)往返航程大于 18 小时的,每班给予 60 万元补贴。 第四条 每一条新开境外定期直飞航线原则上只培育 1 家航 空公司,每天补贴上限为 1 班。基地航空公司新开或加密港澳台、 新加坡商务航班,不受本条款限制,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标准 给予补贴. 商务航班是指客舱布局有头等舱或商务舱、航空公司自营、 航班时刻优质、每周不少于 3 班、在民航中航信系统或在线公共 网络平台售票的航班。 第五条 新开境外航线飞满 3 年后,亚洲(包含港澳台地区) 航线额外一次性再给予 200 万元补贴,洲际航线额外一次性再给 予 300 万元补贴。 第六条 新开境外不定期直飞航线(上一年度其他航空公司 未飞过的或者连续 12 个月没有飞过的航线) ,季度执行航班总数 不少于 5 班(含) ,按新开境外定期直飞航线补贴标准的 50%给予 补贴。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按“一事一议”报市政府研究批 准后可另行确定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 (一)新开境外定期直飞航线培育三年后,需要继续培育的; — 3 — (二)需要给予特殊扶持的航线(如第五航权定期直飞航 线) ; (三)对本地经济具有重要促进意义的定期直飞航线。 第八条 琼港空中快线每班给予 2 万元补贴,航空公司在每 天保持 1 班的基础上,每加密一个航班再给予 2 万元。 第九条 澳门、台湾在享受新开航线三年培育期满后继续分 别给予每班 3 万元、4 万元补贴。 第十条 入境境外旅客量补贴,亚洲和洲际直飞航线分别按 照入境境外旅客每人次 400 元和 600 元给予补贴,经港澳地区中 转到海口的外国旅客,再按照每人次 200 元增加补贴。对季度平 均入境境外旅客客座率超过 40%的亚洲航线和客座率超过 30%的 洲际航线,补贴标准上浮 50%。亚洲和洲际航班经停国内城市到 达海口的分别按照入境境外旅客每人次 600 元和 900 元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对美兰机场无重大安全事故的前提下,年境外航 线旅客吞吐量同比上一年增长 10%(含)以上,给予美兰机场奖 励 200 万元;每增加 5%,再加 50 万元,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第十二条 补贴结算依据。 (一)各类客运航班班次(起、降各 1 次合计为 1 班) 、客 座率、飞机座位数,以美兰机场原始舱单录入民航综合统计平台 数据为准,经海口美兰机场盖章确认。 (二)机场境外航线旅客吞吐量,以民航局公布数据为准。 (三)境外直飞航线航班入境旅客量,以边检部门提供并经 — 4 — 市海防与口岸办公室确认数据为准;境外经停航线航班入境旅客 量,以民航中航信信息系统统计数据为准。 第十三条 补贴结算方式。 (一)本办法中境外客运航班补贴、入境境外旅客量补贴, 按每季度结算 1 次,当该季度执飞航班量少于 8 班,延至下一季 度结算,各企业单位应于结算期满 7 个工作日内向市旅游和文化 广电体育局(以下简称市旅文局)报送补贴申请原件、航班运营数 据和账户等材料, 市旅文局牵头市财政局等部门在 40 个工作日内 完成审核及拨付工作。其他补贴,按每年结算 1 次,各企业单位 应于结算期满 10 个工作日内向市旅文局报送补贴申请原件、 航班 运营数据、企业上年度统计数据和账户等材料,市旅文局牵头市 财政局等部门 4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拨付工作。 (二)新开境外航线航班补贴和入境境外旅客量补贴。 1.对于采取整机包用和全座舱包用方式运营的航班,由包机 单位全额享受。 2.对于采取其他方式运营的航班,由航空公司全额享受。 3.企业补贴资金的归属,按已有合同约定执行。 4.包机单位应在航线航班开飞前 10 个工作日内,向市旅文 局提供包机合同原件以及航线相关信息报备。 第十四条 申请补贴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如实提供申请材 料。对弄虚作假和违规使用补贴资金的企业单位,按照国务院《财 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7 号)规定进行处罚, — 5 — 取消其当年和第二年享受补贴资金的资格,并全额追回当年已拨 付的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如果航线执行期少于 1 年, 且平均每周少于 1 班,将根据第六条规定予以不定期直飞航线补 贴,企业前期按定期标准已经获得的补贴,须退回多得部分款额。 第十六条 航空公司和包机公司须与市旅文局签订合作协 议,否则不给予补贴。合作协议内容由市旅文局与企业商定,但 不能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规定。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将市级补贴资金纳入部门财政预算,市 旅文局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复核并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旅文局和市财政局共 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本办法有关财政补贴统计时间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 计算。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秘机要科 — 6 — 2019 年 4 月 1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