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桥街东郊村(北基大街)安置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市桥街东郊村(北基大街)安置区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公共利益需要,扩建长堤东路及建设安置区,根据《国有土 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90 号)、 《关于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穗 府〔2014〕38 号)的有关规定,为依法推进长堤东路房屋征收工作, 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概况 ㈠项目单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市桥街道办事处。 ㈡征收单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 室。 ㈢征收范围:东郊村北基大街(环城东路以东、东升大街十九 巷以南、德胜路以西、长堤东路以北及德胜路以东、东丽园小区以 南、东堤大街以西、长堤东路以北)的居住区(具体范围见附件)。 ㈣地块规划用途:长堤东路扩建用地和安置房建设用地。 二、签约期限和时段划分 签约期限从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之日起 90 个日历天。作出征 收决定并公告之日起 45 个日历天内,为第一签约阶段;第一签约 阶段结束之日的次日起 45 个日历天内,为第二签约阶段。 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弃产) 或房屋产权调换其中一种补 偿方式。被征收人的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 1/8 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或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清晰的,被征 收人只能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 ㈠货币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房地产市场 评估价格确定。 ㈡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1.为落实“先补偿安置、后征收拆迁”的原则,实施单位设立 安置房建设专项资金账户,由有关部门予以监管。本项目可实行下 列产权调换方式: ⑴原址产权调换(以下简称原址安置):北基大街安置区。 ⑵异地安置(与被征收房屋处于不同街道区域范围):泰安园 安置区、康裕南园安置区和桥景园安置区。 ⑶就近安置(与被征收房屋处于同一街道区域范围):天方园 商业安置区。 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金额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结清差价。 3.“住改商”房屋补偿标准 ⑴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本方案有关住宅用途进行补偿 安置。 ⑵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 ①1987 年 1 月 1 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施行前已改变 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 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 场评估价的 70%给予补偿。 ②1987 年 1 月 1 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施行后至 1997 2/8 年 4 月 1 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 营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 60% 给予补偿。 ③1997 年 4 月 1 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至 2001 年 2 月 6 日《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施行前已 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 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 产市场评估价的 50%给予补偿。 根据本条第 2 款第①、 ②、③项计算得出的货币补偿款低于按照 本方案有关住宅用途计算出来的补偿总额(即房屋价值补偿加上征 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的,按住宅用途进行补偿。 ④2001 年 2 月 6 日《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 法》实施后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住宅房屋给予 补偿。 4.安置面积和用途的认定 ⑴安置面积和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地产权登记机构颁发的房 地产权证标注的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和用途为准;房地产权证 未标注的或者标注的与房地产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房地产登记簿标 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除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调一致以外,产权调换房屋的套 内建筑面积不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产权调换房屋公用 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的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按 产权调换房屋的建安成本价格(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 为准)与被征收人进行结算。 3/8 ⑵在核算安置套内建筑面积的基础上,被征收人可在项目单位 提供的安置区中选择回购安置房,可以回购价格购买不超过 5 平方 米,以补平户型面积。 被征收人总安置面积少于项目单位提供的安置区的安置房最 小户型的,可按回购价格(各安置区安置房的回购价格聘请第三方 评估机构按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具体价格由区政府相关部门 确定)购买该户型面积。 ⑶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 建筑,以及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现状不符的建筑进 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⑷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 属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 按剩余批准使用年限折旧评估进行货币补偿;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 筑,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但 对 1987 年 1 月 1 日前建成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可按照住宅房 屋进行货币补偿;1987 年 1 月 1 日至 1990 年 4 月 1 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成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可按照不 超过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 的 60%给予货币补偿。 5.安置房的选择和回购价格 ⑴被征收人可凭经认定的安置面积,在项目单位提供的安置区 按如下办法选择并回购安置: ①先签约、先选房; ②同一签约时段的安置房选购顺序通过摇珠方式确定。 ⑵安置房源的回购价格根据所属安置区的区域房地产市场评 估价确定。 4/8 6.所有安置房的交房标准均为接通水电、邮政、通信、电视、 管道煤气等设施。 7.税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支付,安置房的物业维修资金由被 征收人负责。 四、奖励办法 ㈠货币补偿方式 1.征收奖励:按房地产权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地产权证标注的面 积为准,一次性向被征收人奖励每平方米 200 元。 2.搬迁时限奖励:在第一签约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完成 搬迁的被征收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 10 万元;在第二签约阶段内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搬迁的被征收人,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㈡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1.征收奖励:一次性奖励人民币 1 万元。 2.搬迁时限奖励:在第一签约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完成 搬迁的被征收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 5 万元;在第二签约阶段内签 订征收补偿协议且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一次性奖励 2 万元。 五、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被征收前的效 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 1 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 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 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 停产停业期限按 6 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自被 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 六、临时安置费、搬迁费 ㈠临时安置费 5/8 1. 被征收人选择弃产货币补偿的,按房地产权登记机构颁发 的房地产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15 元的标准,一次性 向被征收人支付 3 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2.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合法建筑面积在 100 平方米以 下的(不含 100 平方米),给予每户每月 1500 元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合法建筑面积在 100 至 200 平方米的,给予每户每月 2000 元的临 时安置补助费(含 100 平方米);合法建筑面积在 200 至 300 平方 米的(含 200 平方米),给予每户每月 2500 元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合法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上的(含 300 平方米),给予每户每 月 3000 元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费从交出被征收房屋之日 起至项目单位送达回迁书面通知之日后三个月止。 ㈡搬迁费。以每宗房屋为单位,向被征收人支付下列搬迁费: 1.搬迁费每宗 2000 元;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搬迁 费每宗 4000 元。 2.电话移机费每线 200 元。 3.有线电视迁移费 150 元。 4.宽带网迁装费每线 200 元。 七、在搬迁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处理办法 ㈠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最后签 约搬迁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 由征收单位报请番禺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 内予以公告。征收补偿方式应当采取产权调换方式,安置房确定为 市桥街泰安园或康裕南园安置区。被征收人、承租人对补偿决定不 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 6/8 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 定的番禺区人民政府向被征收人发出搬迁催告。被征收人仍不搬迁 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番禺区人民政府向房屋所在人民法院申 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可由作出征收决定的番禺区人民政 府组织城市管理、房屋征收等部门和单位依法实施强制搬迁和拆除, 也可由人民法院执行。 附件:征收范围图。 7/8 附件 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