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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征收-土地出让金征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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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征收-土地出让金征收.doc

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土地出让金征收 1 事项类型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行政征收 主项名称 土地出让金征收 4 事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桂平市国土资源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桂平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桂平市郁江东路 68 号桂平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 9:00-下午 17:0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子项名称 咨询电话 0775—3320683 监督电话 0775—332096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 年 6 月 25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8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04 年 8 月 28 日第二次修正,2004 年 8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8 号公布)第 五十五条 12 设定依据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 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 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 年 7 月 5 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2007 年 8 月 30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修正)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必 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 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 院 55 号令)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协议; (二)招标;(三)拍卖。(四)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 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 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4、《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 源部 2006 年 5 月 31 日发布 2006 年 8 月 1 日实施,国土资发[2006] 114 号) 申请人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分别按下列公式核定:(1)不改变用途的 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 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2)改变用途的应缴 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新用途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 让时的原用途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桂政发[1993]8 号)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归中央政府和地方 政府所有,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征收管理。土地出让金由土地管理部门代收 代缴;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由市、县政府指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 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缴。 13 实施对象 14 行使层级 桂平市行政区域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 单位人。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级、县级三级分级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 55 号令)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协议;(二) 招标;(三)拍卖。(四)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 15 权限划分 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 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 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桂政发[1993]8 号)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归中央政府和地方政 府所有,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征收管理。土地出让金由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 缴;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由市、县政府指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土 地管理部门代收代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 55 号令)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协议;(二) 招标;(三)拍卖。(四)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 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 16 行使内容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 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 请求违约赔偿。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桂政发[1993]8 号)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归中央政府和地方政 府所有,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征收管理。土地出让金由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 缴;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由市、县政府指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土 地管理部门代收代缴。 17 通办范围 无。 法定办结 18 办结时限 时限 承诺办结 时限 无。 无。 1.桂平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19 实施条件 2.用地单位和个人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 3.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0 申请材料 无。 环节名称 无。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 服务) 办结时限 无。 22 审查方式 及标准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1.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核实土地使 用者是否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2.是否改变土地用途。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 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收费。 申请人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分别按下列公式核定: (1)不改变用途的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出 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收费标准 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2)改变用途的应缴纳的土地使 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新用途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用途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 权市场价格。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中华人民 收费依据 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2006 年 5 月 31 日发布 2006 年 8 月 1 日实 施,国土资发[2006] 114 号) 26 结果名称 国家统一征收票据。 27 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 2。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 32 物流快递 自取。 33 运行系统 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34 常见问题 及注意事 缴清土地出让金的期限是多久? 答: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 项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 约赔偿。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土地闲置费征收征收标准、金额计算方式、 征收适用类型、征收方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征收对象是否符合相关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征 35 责任事项 收标准,符合减免要求的,应当予以减免。 3.确定阶段责任:对需缴费的开票征收,缴入国库。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未及时缴费进行催报催缴。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征收管理范围的; 2.不征、少征,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的; 36 追责情形 3.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处理费的; 4.违反法定程序为该承担处理费办理减缴、免缴和退费手续的; 5.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处理费的; 6.在征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在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审查环节:收受好处,对特 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审不严 高 窗口首问责任人 格、不公正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 无故不按现行标准征收,征 收程序不规范,不按规定缴 高 入非税收入专户 法规; 利用股及分管领 2.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 导 度建设; 3.向矿产资源开采单位 明确费用征收标准,并印 6 挪用、截留土地出让金征的 高 制在缴费通知单上接受 监督,坚持透明管理; 利用股及分管领 导 4.原则上不接受现金支 审核环节:对特定关系人的 申请材料不按照规定进行严 付 低 格审核 5.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 利用股及分管领 导 和培训; 6.重大事项须报局领导 相关领导没能严格审批、把 关 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事项, 不按照规定审议 低 集体决定。 低 附件:1. 土地出让金征收流程图 2. 结果样本(国家统一征收票据) 局领导 局领导 附件 1 土地出让金征收流程图 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土局窗 口发放缴款通知书 缴款人凭《缴款通知书》 在国土局窗口开具《广西 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 般缴款书》 缴款人持《广西壮族自治 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一至三联到代理银行缴 款 缴款人根据缴款通知书 将应缴款项缴至国土资 源局非税专户 缴款人凭银行转账单、缴 款通知书原件到国土资 源厅财务股开具《广西壮 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 专用收据》 缴款人完成缴款后,凭银 行盖有收讫的第一联(回 单联)到县政务服务中心 国土局窗口换取第四联 《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 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 联) 缴款人将国土资源局开具的缴费凭据送国土资源局审批办备案 附件 2 国家统一征收票据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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