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 政策解读 《关于大力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pdf
关于大力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与资源化利用工作,统筹推 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全市农业绿色发 展新格局,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 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 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坚决贯彻 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践行 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盐城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各项规 定,以更坚定决心、更严格标准、更有力举措,聚焦问题,标本 兼治,攻坚克难,坚决打赢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与资源化利用攻坚 战,推进全市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以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高质量过 硬成果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为建设“强富美高”新盐 城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一是依法行政,整体推进。严格依法行政, 规范程序,整体联动,全面推进,确保实效。二是属地管理,分 级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与资源化利用 工作负总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切实履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与 资源化利用工作职责。三是疏堵结合,标本兼治。通过法律、行 政、技术、经济等多种途径,统筹施策,综合防治,正确处理好 —— 1 —— 畜牧业发展与污染治理之间的关系,积极构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与资源化利用的长效机制。四是种养循环,多元利用。以畜牧大 县整县推进为重点,发展新型种养结合模式,培育壮大多种形式 的粪污处理社会化服务组织,探索建立第三方治理机制,宜肥则 肥,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三)工作目标。通过三年努力,全市畜禽养殖场(小区、 户)治理基本到位,养殖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得到明显 改善,资源化利用体系、种养循环发展机制初步形成。到 2018 年底,大型规模场(小区)治理到位,2019 年底规模场(小区) 治理到位,2020 年底规模以下养殖场(户)治理到位。从 2018 年到 2020 年,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治理率分别达 75%、100%、 100%;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目标分别达到 71%、75%和 78%以 上;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目标分别达到 85%、95%、96%以上,其中大型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 设施装备配套率目标分别达到 95%、100%、100%。 二、工作重点 (一)突出源头管控 1.完善三区划定。各地在原有三区划定的基础上,依据《环 境保护法》、 《畜牧法》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 规,按照环保部、农业部印发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和盐城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盐城市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原 则》要求,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禁养区的划定。严格执行“三区” —— 2 —— 划定方案,禁养区范围内小型以上规模养殖场依法依规关闭搬迁 并生态恢复到位;限养区范围内一律不再审批新、扩建的规模养 殖场(小区);限养区和宜养区内现有小型以上规模场(小区、 户)一律限期治理到位。完善三区划定和禁养区养殖场(小区、 户)关闭搬迁工作于 2019 年 6 月底前完成 。(市环保局牵头, 市农委、市水利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及市开发区、城南 新区管委会落实) 2.严控养殖总量。按照“种养结合、以地定畜”的原则, 加快推进各地畜禽养殖区域布局优化调整方案生根见效,严控单 位面积土地畜禽承载量,优化养殖场区科学布局,引导养殖密集 区向非密集区转移,以规模场置换小散户的养殖总量,实现种养 平衡。各地要加强土地承载量测算,强化养殖总量动态监测,对 超过土地畜禽承载量的地方及时进行预警。(市农委牵头,各县 (市、区)政府及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落实) 3.严格畜禽养殖环境准入。适养区新建、改建、扩建畜禽 规模养殖场,要严格养殖环境准入,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 制度,年出栏生猪 5000 头以上(其它畜种按标准折算)的大型 养殖场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养殖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 他畜禽养殖场要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同时要落实养殖用地备 案,满足动物防疫条件;认真执行畜禽粪便处理设施与主体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市环保局 牵头,市国土局、市农委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及市开发区、 —— 3 —— 城南新区管委会落实) (二)实行全面治理 1.落实养殖主体责任。畜禽规模养殖场要严格执行《环境 保护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盐城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 律法规和规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有和养殖规模相 配套的畜禽粪污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 粪污处理,确保粪污资源化利用,一律不得污染周边环境。各地 要加大宣传力度,落实畜禽养殖场(小区、户)主体责任,对发 现有污染行为的养殖场(小区、户)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 则,一律限期治理到位,对限期不能治理到位的,一律依法予以 查处。(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委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及市 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落实) 2.强化全覆盖治理。积极开展养殖业调查摸底,建立起小 型以上养殖场(小区、户)存出栏、综合利用与污染排放情况的 登记管理清单,每年初由各地按照规定要求行文报送市农委和市 环保局;并按照《江苏省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技术要求》,集中力 量加大治理力度,达到粪污处理模式配套、基本工艺设施达标、 消纳利用去向可靠、气味控制措施到位、运行管理规范有效的要 求。其中规模场(小区)实行“一场一策”治理方案,在各地政 府统一领导下,由农委、环保、国土三部门联合开展治理认定, 每月末向市农委、市环保局报送规模场治理完成情况,大型规模 —— 4 —— 场(小区)2018 年底全部治理到位,规模养殖场(小区)2019 年底前全部治理完成。小型规模养殖场(户)由各地参照《江苏 省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技术要求》制订治理标准和验收办法,按照 直排和超排现象治理到位,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到位,雨污分离实 施到位,畜禽粪污消纳场所落实到位等“四到位”的要求治理, 每季度上报治理进度,2020 年底全部治理完成。对达不到治理 要求的养殖场(小区、户)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散养户要加强监 管,不得直排污染环境。(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参 与,各县(市、区)政府及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落实) 3.规范养殖行为。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户)的日常监管, 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分类管理,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 化畜禽养殖场应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2019 年底前依法完成 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污染治理 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排放不达标的或无证排污的畜禽规模养殖场 (小区)依法予以查处,严厉打击养殖场环境污染违法行为,采 取“改造提升一批、曝光查处一批、取缔关停一批”的做法,以 严格执法倒逼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与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扎实有效 推进。(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及市开发区、城南 新区管委会落实) (三)推进综合利用 1.集成推广先进实用技术。组织开展畜禽粪污处理与资源 化利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研发,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 —— 5 —— 术集成,根据不同条件、不同畜种、不同规模,推广粪污全量收 集还田利用、专业化能源利用、固体粪便肥料化利用、异位发酵 床、粪便垫料回用、污水肥料化利用、污水达标排放等经济实用 技术;因地制宜推广蛋鸭笼养和水禽旱养等清洁健康养殖新技 术、 “稻鸭共作、林下养禽”等复合经营新模式,以及牛粪+食用 菌、畜禽-沼-粮(菜、果、林) 、畜禽-有机肥-粮(菜、果) ” 等循环利用新路径。加大技术培训力度,加强示范引领,集成推 广应用有机肥、水肥一体化等关键技术,提升养殖场(小区、户) 和种植环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 (市农委牵头、市质监局、 市科技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及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 会落实) 2.建立健全资源化利用体系。规模以上养殖场建设完善与 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和利用设施,通过沼气发 酵、有机肥生产和堆肥发酵等方式实行能源化、肥料化利用,配 套消纳用地,沼液和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水作为肥料就近 还田利用。规模以下养殖场建设与养殖规模匹配的防渗漏、防雨 淋、防外溢贮粪设施,推广建立区域性粪污集中处理中心,及时 将小散户贮存粪便集中统一处理;鼓励支持投资建设有机肥、生 物天然气等加工企业,将一定范围内的规模养殖场、养殖大户和 散养户所产生的粪污集中统一处理。大力发展畜禽粪便运销社会 化服务组织,有机对接养殖场(小区、户)、区域集中处理中心 和有机肥、生物天然气加工企业,种植大户等三方,及时收纳粪 —— 6 —— 便进行集中处理;鼓励支持在田间地头配套建设管网和储粪(液) 池等方式,通过社会化服务组织解决粪肥还田“最后一公里”问 题。各地要按照《盐城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 (盐政办发〔2018〕38 号)要求,以畜牧大县为重点,组织射 阳、东台、大丰、滨海、阜宁、盐都等 6 个畜牧大县实施中央财 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其他县(区)也要积极统筹财政资 金,调动社会资本,推动建立养殖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 体系,通过项目实施实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与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整市推进。 (市农委牵头、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参与, 各县(市、区)政府及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落实) 3.探索市场化运作机制。支持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模式,培育壮大多种类型的粪污处理社会化服务组织, 实行专业化生产、市场化运营,形成畜禽粪污处理全产业链。宣 传推广施用有机肥料,倡导农产品优质优价,鼓励支持“三品一 标”等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首选施用有机肥料。按照谁养殖谁付 费、谁受益谁付费原则,鼓励建立受益者付费机制,保障畜禽养 殖废弃物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合理收益。(市农委 牵头、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参与,各县(市、区)政 府及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 防治与资源化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主 —— 7 —— 抓,确保工作部署到位、措施强化到位、任务落实到位。各相关 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强化服务意识,明确职责任务,整体联动, 密切配合,确保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与资源化利用工作有序有效开 展。 (市农委、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及市开发区、 城南新区管委会落实) (二)强化责任落实。强化各级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各县 (市、区)要以乡镇为单元抓好属地管理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 作;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强化畜禽养殖主体(养殖场、小区、户)的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强化农业部门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责任,强 化环保等部门的依法执法监管责任,强化相关部门的责权范围内 工作责任。(市农委、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及市 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落实) (三)加大政策扶持。出台整市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与资 源化利用扶持政策,统筹整合各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规模养殖 场、第三方机构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对畜禽粪污收贮运、有机肥 生产使用、畜禽粪肥就近施用和沼气生产等进行补贴。制定出台 切实可行的扶持政策,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投入力度,提高资 金扶持的精准度。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保障畜禽养殖污染 防治与资源化利用工作整市推进。落实沼气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和 上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生物天然气符合城市管网入网技 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的企业接收其入网;落实沼气和生物天 —— 8 —— 然气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及畜禽粪污资源化 利用用地用电政策;落实纳入我省农机具购置补贴目录的畜禽养 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敞开补贴政策。(市财政局牵头、市发 改委、市农委、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税务局、市物价局、市 住建局、市金融办、市供电公司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及市 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落实) (四)规范执法监管。建立畜禽粪污环境监管工作体系,按 照网格到底,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健全县(市、区)、镇、村 三级监管体系,实施“一图、一表、一册、一单”的管理模式(一 图:以乡镇为单位绘制成一张规模养殖场分布图;一表:规模养 殖场粪污治理情况一览表,将乡镇所有规模养殖场相关信息登记 建档,以不同颜色标明污染治理到位情况,实现动态管理;一册: 监管手册,实行一场一档,监管记录在册,养殖场签字确认;一 单:申请报告单,监管人员发现问题不能处理的,及时向所在乡 镇政府和相关部门汇报,并跟踪服务到位),加强日常监管,巩 固即治即管成果,逐步健全“条块结合、全程监管”的常效机制。 积极开展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养殖场环境污染 违法行为。 (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委、市水利局参与,各县(市、 区)政府及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落实) (五)严格督查考核。市政府出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 用工作考核办法,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与资源化利用工作作为市 政府对各县(市、区)年度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成立由相关成 —— 9 —— 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为组长的督查推进小组,实行一组一县(市、 区)包干,督查措施落实、指导问题整改、传导压实责任,强化 结果运用;对措施不扎实、整治不到位的,实行挂牌督办;情节 严重的,启动问责程序;对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恶劣影响的, 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市农委、市环保牵 头、各成员单位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及市开发区、城南新 区管委会落实) 附件:1. 盐城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成员单位职责 2. 规模养殖场(小区、户)规模标准 —— 10 —— 附件 1 盐城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成员单位职责 市农委: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与资源化利用督查考核工作 的开展;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工作;牵头 开展养殖场的治理认定工作;督促指导地方各级政府关闭或搬迁 禁养区内需关闭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 市环保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养 殖污染防治与资源化利用督查考核工作的开展;负责“三区划定” 工作;督促地方各级政府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需关闭的畜禽 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依法开展畜禽养殖污染行为的执 法监管,积极开展规模畜禽场的治理认定工作。 市国土局:负责编制和调整畜牧业用地规划,办理养殖场和 畜禽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土地使用手续,配合开展规模畜禽场的治 理认定工作。在符合设施农用地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凡通过县 (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养殖污染治理检查认定的规模养 殖场,当地国土应给予用地备案。 市财政局:牵头制定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与资源化利用工作扶 持政策,负责资金保障,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绩效管理水平。 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各地新建规模养殖场的立项,支持大型 沼气工程、粪污集中处理中心等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支持生物 —— 11 —— 天然气和沼气工程开展碳交易项目。 市城建局:做好符合城市管网入网技术标准的生物天然气燃 气入网政策落实等。 市供电公司:落实沼气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和上网电量全额保 障性收购政策,降低单机发电功率门槛。落实畜禽养殖及废弃物 资源化利用等相关活动农业用电政策。 市质监局:负责完善相关技术规范,强化商品有机肥原料监 管和质量认证,健全畜禽粪污还田利用和检测标准体系。 市科技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关键技术研究与 推广应用相关课题开展。 市金融办:负责调动金融机构、社会资本,推动建立养殖废 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 市水利局:负责落实《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做 好相关河道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督查指导各县(市、区)做好 骨干河道及重要水体和堤防、护堤地的畜禽养殖场(户)整治工 作。 市公安局:对环保、农业等部门执法需要协作的,配合共同 开展检查;对阻碍执法的,依法及时查处;对环保、农业等部门 移送的适用行政拘留案件及时审查处理,对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受 理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侦办。 盐城税务局:负责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落 实。 —— 12 —— 市委宣传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与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报 道工作,在盐城电视台、盐阜大众报开辟整治工作专题栏目。 各县(市、区)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和城南新区管委会按照 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与资源化利用各项 工作的开展。 —— 13 —— 附件 2 规模养殖场(小区、户)规模标准 一、大型规模养殖场(小区) 根据农业农村部制定的标准,指按设计规模,生猪年出栏≥ 2000 头,奶牛存栏≥1000 头,肉牛年出栏≥200 头,肉羊年出 栏≥500 只,蛋鸡存栏≥10000 只,肉鸡年出栏≥40000 只的养 殖场。 二、规模养殖场(小区) 指根据省农委、省环保厅 2017 年第 2 号公告规定,达到江 苏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养殖场,具体为生猪存栏≥ 200 头,家禽存栏≥1 万只,奶牛存栏≥50 头,肉牛存栏≥100 头。根据农业农村部明确的参考标准,肉羊存栏≥500 只。 三、小型规模养殖场(户) 依据《江苏省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技术要求》中适用范围, 年生猪存栏 50 头以上的养殖场(其它畜禽按猪当量折算)设定。 生猪存栏≥50 头,家禽存栏≥1000 只,奶牛存栏≥10 头,肉牛 存栏≥20 头,羊存栏≥100 只,且低于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 四、散养户 低于小型规模养殖场(户)标准的养殖户。 —— 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