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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项目立项评估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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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项目立项评估暂行办法.doc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柳 州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文 件 柳科字[2003]4 号 ★ 关于印发《柳州市重点科技计划项目 立项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柳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提高我市科技计划立项的科 学性、先进性、合理性,实现科技计划项目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完善项 目管理制度体系,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柳州 市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本 办法做好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工作。 附:《柳州市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估暂行办法》 柳州市科技局 柳州市财政局 二OO三年五月十三日 主题词:科技 管理 办法 通知 报送:市政府陈向群市长、陈永南副市长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有关主管部门 柳州市科技局办公室 2003 年 5 月 14 日印发 1 (共印 150 份) 1 柳州市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柳州市科技计划立项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成功率, 保证我市重点科技计划项目(或称课题,以下简称项目)的先进性、 可行性、合理性,实现科技计划项目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推动项目 评估工作的开展,完善项目管理制度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国务院办 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规定的通 知》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柳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引入评估机制。在政府科技决策过程中, 充分发挥专家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第三条 市科技局在项目评估活动中,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评估目 的,按照公开、公平和竞争的原则,择优遴选具有科技评估能力的评 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公允的标准对项目 进行专业化咨询和评判。 第四条 市科技局和评估机构在项目评估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 系必须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合同或协议方式进行约定。合同或 协议中应对评估的内容、进度、保密要求、评估结论的用途及其公开 范围、评估费用等重要内容进行约定。 第五条 承担项目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与任何行政事业单位无行政管理联系; 2、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化评估队伍。评估人员的专业分布应与 项目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 3、具备完备有效的评估指标数据库及项目资料库; 4、具有良好的职业声誉和良好的科技评估工作业绩; 5、必须建立一套科学完备的评估质量控制管理体系,包括评估规范、 工作方案、实施程序和其它保证措施等。 3 第六条 项目立项评估主要内容包括:立项的必要性、技术的先进性、 研究开发方案的可行性、研究开发条件、科技成果的应用或产业化前景、 预期效果及经费投入风险分析等。 第七条 项目立项评审采取评估和审定分开的办法。评估范围为预选 列入市科技计划、使用市科技三项费用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的重点 项目。列入市科技计划的重点项目立项前应对其技术经济的可行性进行严 格的评估论证,并经过严格的决策审批程序;预选列入市科技计划、使 用市科技三项费用 10 万元以下的项目仍延用《柳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中所确定的方式:由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人员在充分调研的基础 上,经初步筛选提交市科技局行政办公会讨论审定。 第八条 项目评估必须坚持科学、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 任何外来因素干扰。专家对评估意见负责。 第九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是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估工作的组 织管理部门,市科技局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对项目评估的组织工作进行委托和监督; 2、验证项目评估方法、程序的科学性、公正性; 3、对项目评估活动中产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第十条 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评估采用会议评估、 函件评估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提供评估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从受理的申报项目中选择提 出。申报项目受理后,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调查研究,根据市 年度科技计划的总体部署提出推荐意见,汇总材料提交评估机构。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应本着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在收到材料后的 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评估工作并将评估报告汇总报市科技局。 第十三条 评估项目的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按照《柳州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书》的格式要求,编 制《项目申报书》 ; 4 2、按照《柳州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 提纲》要求,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报材料一式 6 份,统一格式、统一规格、装订成册。《柳州市科学 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申报书》格式、《柳州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 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可从柳州市科技信息网(网址: http://www.lzisti.net.cn)下载。 第十四条 最终获市科技计划立项的重点项目将适当收取项目评估 费用。项目评估费具体金额根据市物价局审批及项目规模、难易程度收取。 申报单位在项目评估前三个工作日向市科技局预交项目评估费,待项目计 划下达后十个工作日内由市科技局向评估机构转交获立项项目评估费及 退还未获立项项目的评估费。 第十五条 柳州市科技局按行业或技术领域聘请广西区内及柳州市 有关专家,建立拥有一定规模且专业结构分布合理的柳州市科技项目咨询 评估专家库。评估机构根据受评项目分类,在专家库中选择确定参评的专 家人选,组成专家组(一般 3-5 人)对具体项目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评估专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被评估项目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技术工作满 8 年,并具有副 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2、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 评估意见并对评估意见负责; 3、熟悉被评估项目所属领域或行业的最新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 解本领域或行业的科技活动特点与规律。 第十七条 项目评估专家组的组成,必须充分考虑项目评估专家的代 表性和互补性,并遵循回避原则。项目评估专家组的人数、专业特长应科 学合理。 第十八条 评估专家在项目评估活动中,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5 1、评估期间,评估专家个人不得就评估事项与评估对象及相关人员 进行联系,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评估对象的报酬和费用; 2、保护被评估项目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3、当评估专家与项目存在利益关系时,必须主动申明并回避。 第十九条 专家对项目的先进性、可行性、必要性和经济、社会效益 提出具体的评估论证意见,根据评估指标体系采取标准格式评分的方法进 行,并对项目可否立项提出建议。专家组根据综合评分结果,结合质询答 辩情况, 由专家组组长负责形成项目评估报告交由评估机构提交市科技局。 评估报告除包括评估结论外,还应对评估活动的范围、原则、依据、标准、 方法等主要内容进行说明;除体现专家的一致意见外,还应对专家的不同 意见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评估结果实施保密制度,不对外公开,仅供市科技局作立 项决策参考。市科技局根据专家对项目的评估意见召开局行政办公会讨论, 并会市财政局召开会议审定会签列入市科技计划的重点项目。如有必要, 可对部分项目进行复评。 第二十一条 通过上述程序审定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由市科技局与市 财政局联合下达。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计划下达后,市科技局负责通知各有关单位。对 未列入科技计划的项目,市科技局及时向项目申报单位反馈不列入计划的 原因。 第二十三条 评估机构、参加项目评估的专家及相关人员必须严格保 守被评估项目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未经项目申报单位同意 不得将其项目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不得利用被评 估项目的非公开技术、商业信息谋取私利。如有违者对项目单位造成损失 的,追究其经济责任,触及法律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评估机构在项目评估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评估原 6 则,造成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由市科技局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终止评估合同的处罚。给项目申报单位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有义务接受并配合评估机构的评估,按要 求提供与申报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确保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真实、 有效。 第二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项目评估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 干扰评估活动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造成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可根 据情节轻重,采取取消项目立项资格、终止项目合同、取消相关人员或单 位以后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等处罚措施。 第二十七条 评估专家在项目评审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规 范,造成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其 参加评估活动的资格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柳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柳州市重点科技计划项 目立项评估论证办法》(试行) (柳科字[1999]18 号文)同期作废。 柳州市科学技术局 柳州市财政局 二 OO 三年五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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