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陆县应急局行政强制平陆县应急管理局行政职权事项(行政强制类).xls
平陆县应急管理局行政职权事项(行政强制类) 序 号 事项 编码 事项 名称 子 项 事项 类别 实施 主体 权力 级别 事项依据 备 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 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 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1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的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的在用设施、设备 、器材的查封或者扣 押;对违法生产、储 存、使用、经营、运 3200-C-00100输的危险物品及其作 140829 业场所的查封或者扣 押;对易制毒化学品 生产经营单位相关的 证据材料、违法物品 、有关场所的扣押和 临时查封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 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 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 行政强制 平陆县应 急管理局 县级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 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 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行政法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国务院令第703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前款 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 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 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 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规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 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 2013年第一次修 正, 2015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一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 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有权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对有根据 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违法生产、储 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 场所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二)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 ,临时查封有关场所;(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查封、扣押的 ,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 罚办法》(2015年修订)第十五条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违 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强 制法》的规定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查封或者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最多可以延长30日,并在查封或者扣押期限内作出处理 决定:(一)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二)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 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 和清单。【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国家安监总 局令第5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药品类易 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 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 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2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的生产经营单位拒不 3200-C-00200- 执行安监部门停产停 业、停止施工、停止 140829 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 备的决定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平陆县应 急管理局 县级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 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 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 款规定的措施。【规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 2013年第一次修正, 2015年第二次修正)第 十二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 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 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 ,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 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 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 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 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