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律法规乡镇行使的行政执法事项(20+X项)(附件1).doc
沁县杨安乡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参考目录(附件1) 序 号 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 权 依 据 实施 主体 乡镇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 年国务院令第 116 号) 1 2 3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 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 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 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 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行政 处罚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 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 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行政 处罚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 房屋、公共设施或乱 堆粪便、垃圾、柴 草,破坏村容镇貌和 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 年国务院令第 116 号)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 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 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 行政 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 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 带警示标志的行政处 罚 【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 年国务院令第 463 号,2019 年修订) 第五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 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 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 √ √ 备 注 序 号 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 权 依 据 实施 主体 乡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修正) 4 5 6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强制 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 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 罚 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 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 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通告》(晋政函〔2022〕4 号)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房建设日常巡查监管, 受理群众举 报和投诉; 发现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应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 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对未经批准损坏村道 及村道设施的行政处 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公路条例》(2013 年 1 月施行)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村道受国家保护,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 从事下列活动:(一)占用、挖掘村道;(二)跨越、穿越村道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 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三)履带车、铁轮车或者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行驶村道,但是履 带、铁轮式农业机械在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村道上短距离行驶并采取保护措施的除外;(四) 设置、移动村道附属设施和标志;(五)超限运输车辆行驶村道;(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 他活动。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 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 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 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 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的,逾期不改正的强 制拆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年修正)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 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 以拆除。 √ 备 注 序 号 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 权 依 据 实施 主体 乡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018 年修正) 7 行政 强制 对在依法划定的电力 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 种植的植物、堆放物 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的强制拆除、砍伐或 者清除 第五十三条 设立标志。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 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 品。 √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 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 者清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 年 6 月施行) 第十九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 8 行政 强制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 物的制止、铲除 制止、铲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禁毒条例》(2020 年修订)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落 实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措施;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所 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发现其他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 备 注 序 号 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 权 依 据 实施 主体 乡镇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 年修订)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9 10 11 行政 强制 对防汛遇到阻拦和拖 延时的强制实施 行政 强制 对受到地质灾害威胁 情况紧急时的强行避 灾疏散 行政 强制 组织饲养动物的单位 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 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 采取非常紧急措施。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 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94 号) 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 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 组织避灾疏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 年修订) 第八条第二款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 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第二款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 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 √ √ 备 注 序 号 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 权 依 据 实施 主体 乡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正) 第九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 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 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 12 行政 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政府规章】《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21 年省政府令第 293 号) 第四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港区、保税区、风景区等应当 按照职责,或者受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 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2 年 3 月施行) 13 14 行政 检查 行政 检查 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 品生产的检查 对食品小作坊、小经 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 经营活动的现场巡查 第三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公共服务体系, 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专(兼)职工作人员和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落实农产品质量安 全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的指导、监督。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2021 年修正) 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的 食品安全监督员,应当依法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现场巡查: (一)督促和帮助无证生产经营者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二)督促和引导食品小摊点在划定区 域和时段经营;(三)督促其规范生产经营活动,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四)制止和纠正违法 生产经营行为,及时报告涉及食品安全的行为。 √ √ 备 注 序 号 15 16 17 职权 类型 行政 检查 行政 检查 行政 检查 职权名称 职 权 依 据 实施 主体 乡镇 对本辖区内煤、铁、 焦炭等重点货运源头 单位的监督管理 【政府规章】《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2008 年省政府令第 223 号) 第五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煤、铁、焦炭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可以派驻 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 对本辖区禁止野外用 火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2020 年 5 月施 行) 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禁止野外用火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 森林草原防火知识培训和火灾扑救演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防火工作。 七、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重要路口设立防火检查站,在重点地 段、重点区域设置巡山、护林专业队,做好巡查巡护。 √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检 查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94 号) 第十五条第一款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 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 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 备 注 序 号 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 权 依 据 实施 主体 乡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年修正)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 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 检查。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 18 行政 检查 对消防安全的检查 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 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政府规章】《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0 年省政府令第 267 号)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的专职消 √ 防队、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除前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职责。 19 20 行政 检查 指导、监督、检查宗 教活动场所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26 号,2017 年修订) 第二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 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其他 行政 权力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或者村民委员会强迫 农民以资代劳的责令 改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 年修订)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 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 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 √ 备 注 序 号 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 权 依 据 实施 主体 乡镇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8 年修订) 对村民自治章程、村 21 其他 行政 权力 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 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 决定违反有关规定的 处理 第十八条第二款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 利的内容。 第十八条第三款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 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关于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的规定适用于辖区内设村的街道办事 处。 √ 22 其他 行政 权力 对村民委员会或者村 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 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 益不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 的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018 年修正)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 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 23 其他 行政 权力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 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 法律、法规的处理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 年修订) 第十九条第二款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 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 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备 注 序 号 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 权 依 据 实施 主体 乡镇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0 年修正)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 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一)拖延选举时间的;(二)违反选举程序的;(三)擅自调 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停止其工作的; (四)用暴力、威胁、欺骗、伪造选票、毁坏选票或者票箱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 和被选举权的;(五)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 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六)伪造选举文件或者谎报、瞒报选举结果的;(七)村民委员 会换届后拖延或者拒绝移交的;(八)干扰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24 其他 行政 权力 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相 关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有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有关县(市、 区)、乡(镇)人民政府限期组织换届选举,并视情节轻重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有第 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处 理。有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行为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纠正,并追究行为 人的行政责任。有第五十五条第四、五、六、八项规定行为的,由县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 作领导组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有第五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的无故拖延 移交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评教育,并督促移交。拒不移交超过规定期限二十日的, 由县(市、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责成有关部门处理。 √ 第五十八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 民委员会成员的,由乡(镇)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宣布其当选无效,同时取消其在本届再次竞选 的资格。 其他 25 行政 权力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 安全、破坏文物保护 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 物、构筑物的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 年修正) 第二十六条 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 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 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 √ 备 注 序 号 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 权 依 据 实施 主体 乡镇 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26 27 28 其他 行政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 年修正) 权力 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 法送适龄儿童、少年 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 行为的处理 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 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其他 行政 权力 对侵占、破坏学校体 育场地、器材、设备 的行为的处理 【部门规章】《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 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8 号、国家体委令第 10 号, 2017 年修正)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其他 行政 权力 对农村自建低层房屋 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 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117 号) 第二十九条 建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 正:(一)未按规定进行开工登记,擅自开展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活动的;(二)未按规定 组织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竣工验收,或者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将农村自建低层房屋投入使用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技术鉴定,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 第三十条第一款 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 令停工,限期整改:(一)由不符合从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接农村自建低层房屋设计、施 工、监理业务的;(二)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的;(三)未按工程建设有关 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实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四)偷工减料或者 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的;(五)不接受监督管理或者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六)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竣工验收的。 √ √ √ 备 注 -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