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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易燃易爆等特定场所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事项操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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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易燃易爆等特定场所雷电防护装置 竣工验收事项操作办法 一、审批部门:“易燃易爆等特定场所雷电防护装置竣 工验收”是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法定职责。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山西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办法》施行以来,71 个市县气象主管机构与相应层级政府审批部门签署《审管衔 接备忘录》(晋中全市域除外) ,该事项的审批权划转至相应 层级审批部门行使,气象部门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未完 成划转的市县,该事项的审批权继续由气象部门行使。 二、审批范围:(1)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 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2)雷 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 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3)雷电风险 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三、竣工验收时,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有甲级资质的检 测机构进行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检测报告。 四、审批方式:备案制。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类别实行联合验收。 属于易燃易爆等特定场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类别的防雷设施,项目单位向审批部门提交《建设工程竣 工联合验收申请表》《易燃易爆等特定场所雷电防护装置检 测报告》《气象部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气象部门参与联 合验收,查验检测报告、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防雷产品出 厂合格证和安装记录。牵头部门现场出具《联合验收意见 书》。 (2)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类别以外的易燃 易爆等特定场所的防雷设施,项目单位向审批部门提交《易 燃易爆等特定场所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和 《易燃易爆等特定场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竣工图纸 等技术资料、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装记录进行备案。 五、当地行政审批部门按规定时限完成备案,建设工程 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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